物業主管崗位職責
⑴ 物業經理的工作職責
1. 負責物業服務中心的全面工作,向總經理負責。
2. 根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組織員工向轄區提供公共秩序、保潔、綠化養護、房屋及設備設施運行維護保養等服務。
3. 擬定年度工作(含財務預算)計劃,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控制管理成本,對本中心的經營管理狀況負責;年終有工作總結。
4. 負責制定健全所屬部門的各類規章制度和防範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中心處置公共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和各種處置方法的擬制、演練。
5. 對物業服務中心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和隱患要認真核實、區分責任,提出處理建議。
6. 指導檢查物業服務中心的清潔衛生和環境綠化、美化工作,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清潔、綠化量化管理運作流程。
7. 負責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大客戶(業主)保持溝通,確保與其有良好的公共關系;
8. 每周組織一次工作例會,每月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大會,通過會議貫徹公司的經營思想和質量方針,落實各項工作,及時協調各部門的工作關系,對員工進行培訓和教育,促進服務質量的提高;
9. 每月要完整的對所管理的物業進行一次巡視,以便全面檢查服務工作質量情況;對物業服務中心的安全責任;
10. 負責對主管以上管理者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績效考核。
⑵ 物業保安主管的職責
負責制定管理處的治安、消防年度、季度工作計劃,做好保安隊年度預算報告。
負責維持秩序,預防和查處治安事故,協助、配合國家公安部門偵破有關治安和違法犯罪案件。
妥善處理客戶有關安全方面的各種投訴。幫助客戶尋找在公司丟失的物品,努力改造良好的治安環境,讓客戶具有安全感。
開展以"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中心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定期檢查"四防"設施,增強全員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
主動督促檢查各重點部位的"七合格"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嚴格落實"七合格"要求,確保重點部位的安全。
負責制定夜間安全值勤、巡邏程序和要求,組織夜勤幹部、員工逐項落實。確保夜間財產、人身安全。
負責完善、制定晝間、夜間各類鑰匙的管理規定,定期檢查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報告。
負責制定保安監控的管理規定和操作程序,確保監控范圍內的防火、防盜安全。
適時完善、健全安全應急措施,並負責督促屬下嚴格執行和演練落實。
定期檢查各項保安措施,並做好記錄,確保消防設備、設施完好,以備查考。
及時督促檢查各部門對"誰主管,誰負責"責任制的執行情況,並協助各級責任人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確保安全工作落實。
組織好本部門的分工協作,每日召開部門當值保安幹部、領班例會。
負責對保安隊員工的培訓、考核、評估工作以及聘免和推薦。
做好本部門員工的思想工作,關心員工生活,提高業務水平。
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⑶ 物業環境維護主管工作職責
保潔/綠化主任
1 執行公司規章制度工作程序,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2 負責本部門公司質量制度的貫徹和落實。
3 落實各項清潔衛生,綠化工作,確保內外、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
4 負責保潔用品的領用、發放及采購計劃的編制。
5 負責對部門員工業務知識培訓和工作考核。
6 負責制定保潔、綠化的工作計劃,及時計劃落實負責。
7 負責協調與衛生、城管、綠化等管理部門的聯系。
8 負責做好衛生防疫工作,定期噴灑葯物,勤除「四害」。
9 負責落實業主投訴處理事項和各項有償、無償便民服務事宜。
10 完成管理處安排的其它任務。
11 負責記錄綠化養護和保潔檢查台帳。
12 定期向上級述職並聽取下級述職。
⑷ 物業經理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物業經理的工作職責是:
1. 負責物業服務中心的全面工作,向總經理負責。
2. 根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組織員工向轄區提供公共秩序、保潔、綠化養護、房屋及設備設施運行維護保養等服務。
3. 擬定年度工作(含財務預算)計劃,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控制管理成本,對本中心的經營管理狀況負責;年終有工作總結。
4. 負責制定健全所屬部門的各類規章制度和防範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中心處置公共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和各種處置方法的擬制、演練。
5. 對物業服務中心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和隱患要認真核實、區分責任,提出處理建議。
6. 指導檢查物業服務中心的清潔衛生和環境綠化、美化工作,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清潔、綠化量化管理運作流程。
7. 負責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大客戶(業主)保持溝通,確保與其有良好的公共關系;
8. 每周組織一次工作例會,每月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大會,通過會議貫徹公司的經營思想和質量方針,落實各項工作,及時協調各部門的工作關系,對員工進行培訓和教育,促進服務質量的提高;
9. 每月要完整的對所管理的物業進行一次巡視,以便全面檢查服務工作質量情況;對物業服務中心的安全責任;
10. 負責對主管以上管理者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績效考核。
⑸ 物業工程部主管職責
1、 在物管處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設施設備組的各項工作。
2、安排執行所版轄設備的定期權保養規定及參與執行有關的技改項目。
3、監督執行部門的工作指令。
4、負責跟蹤工作單的作業情況。
5、定期組織班組員工進行技術和安全生產等業務知識交流。
6、做好本班組的技術檔案、維修保養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等原始記錄的管理與存檔。
7、負責監督、跟蹤相關外委項目的進展情況。
8、及時反饋常用物料、維修零件、工具等材料的品質情況。
9、負責公司維修設備、材料的采購。
10、負責本部門的勞動紀律考核,並每月上報管理處部。
⑹ 請問物業主任的職責是什麼
物業主任崗位職責
一、 工作要求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具備相關職業職稱,有極強的工作責任心及團隊管理、協調能力。 二、崗位職責
1、熟悉和掌握業戶的全面情況,建立健全業戶檔案;
2、負責制訂、完善小區物業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流程、作業表格、公約、守則並付諸落實執行;
3、負責編擬物業部每月工作總結和下月計劃,定期報送各項報表;
4、負責主持物業部的工作,主持每天晨會,分配物業助理工作,按崗位職責定期對物業助理進行考核,提出培訓意見;
5、 負責檢查、督導物業助理工作開展,審閱物業助理工作日記;
6、監督物業助理接待業戶來訪及投訴,與其它相關部門聯絡盡快解決問題,並正確處理; 7、負責通過走訪業戶、查看網路信息等方式,收集業戶投訴意見與建議,並通過建立回訪制度,主動徵求業戶意見,傳達物業服務中心的各項規定、通知,搞好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8、 負責對物業部員工的業務培訓工作,強化員工對業主/租戶/客戶的服務意識; 9、 負責巡檢工作的開展,每天至少2次對小區進行全面巡檢; 10、組織物業管理綠化、清潔等工作;
11、負責小區綠化、清潔衛生的監理及考評,督導檢查小區內的清潔衛生、環境綠化、創造
良好的小區環境;
12、熟悉物業建築結構、設施、設備的基本使用功能及安全操作規程; 13、負責室內二次裝修的申報審核工作,督導進行裝修監理工作;
14、掌握物業服務中心各項收費標准和計算方法,積極配合財務部做好業戶的各項費用的繳
交工作做好各項費用的催繳工作;
15、協助物業服務中心編擬策劃社區文化的活動方案;
16、檢查監督各區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協同管理部籌劃、籌備物業安全管理的全面防範計劃、
措施;對整個小區內的安全防範作、日常工作進行疏導; 17、協助項目負責人進行業戶滿意度調查工作的實施;
18、協同管理部定期對業主/租戶進行消防培訓工作,安排特殊情況下的逃生演習,熟悉物
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及物業小區的各項規章制度; 19、完成項目負責人交待的各項工作任務
⑺ 物業主管的職責是什麼
物業主管的職責:
1、主持設施的日常運行操作、維修和保養的技術管理工作;
2、安排客戶報修的接待、報修工作;
3、管理物業的保安、消防、保安、清潔、綠化等工作;
4、檢查與指導維修人員工作;
5、核算及監督房屋、大廈的水電費和管理費。
(7)物業主管崗位職責擴展閱讀:
物業主管的素質要求:
1、綜合素質較好,具有服務意識;
2、有較強的責任心、服務意識及團隊合作精神,善於與人溝通;
3、工作踏實,能承擔較大的工作壓力。
物業主管的技能要求:
1、熟悉物業管理的運作,有相關知識與經驗;
2、具有一定的財務知識基礎;
3、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⑻ 物業管理人員都有哪些工作職責
物業管理的職責都有:
1、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維修、養護;道路、路燈、停車場(庫)、供水、供電、供氣、排水、有線電視、消防、安全等公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小區容貌、綠化、環保、衛生的管理、維護;小區安全、治安、交通、鄰里秩序的維護。
2、代收代繳房租和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代辦房屋裝修和水、電、氣增容手續。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要求,有償提供房屋修繕、保管、運輸、購物、信息中介、接送子女、代購車船機票等特約服務。
3、第十七條住宅房屋的維修,室內部分由業主承擔費用;公用部位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員會批準的維修計劃維修,其費用從已收取的物業維修金中支付或由共用人分擔,但屬房屋保修期內的按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8)物業主管崗位職責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