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傳喚
對於普通百姓來說沒什麼區別,就是你已經涉嫌違法了,治安傳喚是你違反治安法了,行政傳喚是你違反行政法規了。行政傳喚是統稱,治安傳喚是特指。
2.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有什麼區別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有以下幾點區別
1、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專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2、適用對象不同: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
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3、性質不同,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傳喚的內容是什麼後果嚴重嗎
後果不嚴重來.
第八十二條需源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於公安機關的傳喚(書面傳喚或者口頭傳喚)拒不執行的話,公安機關是有權利進行拘傳的,也就是這條中的強制傳喚,並且有權利使用如手銬、警繩等戒具。
(3)治安傳喚擴展閱讀 :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4. 治安傳喚能否異地傳喚
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都是可以執行的。實踐中如果兩地相距較遠且案情簡單的話,一般就委託當地執行了。如果距離近或案件沒有結案還要繼續審訊的話,是要帶回羈押的。
5. 公安局是怎麼傳喚人的
公安機關的傳喚主要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不同情形適用的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口頭傳喚和書面傳喚。
6.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傳喚是怎麼規定的
傳喚是公安機關依法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的一種措施。
實施傳回喚的方法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答認為需要當事人到案接受調查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傳喚證,實施傳喚;另一種是現場發現違法行為需要實施傳喚的,公安民警出示證件後可實施口頭傳喚。
不管採取哪一種方法,當事人都應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按時到案接受調查,如果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傳喚或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傳喚的措施,強制當事人到案接受調查。
7.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傳喚期是多長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時間回不得超過八小時;情答況復雜,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相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