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金屬收購治安管理辦法
❶ 收生產性廢鐵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嗎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需要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許可證,違反的是《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
辦理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注意事項 :
一、申請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的布局規劃和收購企業的設置技術標准;
2、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資源、環境保護和市容環衛等管理規定;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者,並有固定住所;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未有不良記錄;
5、經營場所與鐵路沿線、機場、港口、金屬冶煉加工企業、軍事禁區的周邊距離大於500米。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應按照下列順序辦理相關證明:
1、向經營所在地區(縣)經委申辦符合布局規劃定點設置的審核證明;
2、向上海市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派駐各地工作處申辦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資格證書;
3、已建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向經營所在地區(縣)消防支(大)隊申辦《上海市各單位申 請消防安全檢查申報》,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向經營所在地區(縣)消防支(大)隊申辦《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簡易審批》的審批證明;
4、向經營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局申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意見;
5、向經營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管理局申辦《建設項目配套設施竣工驗收征詢答復書》的審批證明。
三、需要遞交的材料:
1、生產性廢舊金屬經營申請登記表;
2、經委、消防、環保、市容環衛、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等部門出具的符合條件的審核批准證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經理、經營負責人等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經理、經營負責人等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或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6、經營場所與鐵路沿線、機場、港口、金屬冶煉加工企業、軍事禁區的牆基、路基最短距離大於500米的方點陣圖;
7、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行業治保組織登記表;
8、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行業從業人員登記表;
9、企業自行制定的各項治安、消防安全防範和管理制度。
四、辦理程序及時限:
需要申領《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到所在地公安分(縣)局、所屬的公安處(局)提出申請,受理民警當場審核,對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製作《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以本公安機關的名義出具《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公安機關在受理申請材料後,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經審對符合條件的,由公安分(縣)局或所屬公安處(局)向申請人頒發《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在對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申請人與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製作《行政許可告知筆錄(一)》,告知申請人、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❷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是否還有效
有效,但其中有關行政許可的內容已經作廢,有關罰則也大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所吸收和取代
❸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介紹
《廢舊金來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自(以下簡稱「辦法」)於1994年1月5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號發布實施。其產生有其特定的社會環境,對維護社會治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辦法」從廢舊金屬收購業的分類、設立審批、經營管理、法律責任均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它將廢舊金屬收購業分為生產性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規定了設立生產性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需公安機關批准並要年審、設立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需向公安機關備案,對經營活動提出了符合管理目的的要求,並對違反「辦法」條文規定的法律責任。
❹ 注冊廢品金屬回收應具備什麼資質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收購廢舊金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有所在地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根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經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准開業。
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准開業。
第五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收購廢舊金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有所在地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
(4)廢舊金屬收購治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第七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二)有負責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範設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八條 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特種行業經營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廳、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等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❺ 請問回收廢舊金屬的<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取消了嗎聽說國務院有這個通知,是否屬實依據在哪裡
關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及個體工商戶核準的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已經於2003年的2月27日取消了。依據來源於2003年的2月27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
同時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經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准開業。
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准開業。
(5)廢舊金屬收購治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下列金屬物品:
1、槍支、彈葯和爆炸物品;
2、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
4、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回收行業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所需材料:
1、申請單位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請示;
2、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復;
3、法人代表任命書;
4、使用場地證明,方點陣圖、平面圖;
5、安全管理制度;
6、省公安廳統一制發的《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表》;
7、公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❻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條例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經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准開業。
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准開業。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下列金屬物品:
(一)槍支、彈葯和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予以扣留,並開付收據。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及時退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未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非行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手續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項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❼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處罰的是單位嗎
這個不能確定
❽ 我是廢品收購站的,前幾天我老公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購了價值一千元左右的廢鐵,這會怎麼判
1、可抄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襲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按照刑法第312條規定,犯該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是否構成該罪的關鍵是你老公收購該物品時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如果明知是贓物而進行收購,則構成該罪。明知的判斷標准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
❾ 廢品收購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
相關法律有《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具體條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9)廢舊金屬收購治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廢物回收價值體現
應用價值:每回收應用一噸廢鋼鐵,可煉鋼850千克,相對於用鐵礦石煉鋼可節約鐵礦石20噸,節能1.2噸標准煤。回收應用1噸廢紙可再造出800公斤好紙,可拯救17棵大樹,少用純鹼240公斤,降低造紙的凈化排放75%,節儉造紙動力消費40%--50%。
廢塑料的價值:通過將廢塑料復原煉汽油、柴油的技巧,能從1噸廢塑料中消費出700多公升無鉛汽油和柴油。相關文章:淺談塑料瓶回收
廢易拉鋁罐的價值:廢罐溶解後可100%的無數次循環再形成新罐,還可製成汽車、飛機零件或許傢具。
廢玻璃的價值:1噸廢玻璃回爐後可再消費2萬個500克裝的酒瓶。比應用新原料消費勤儉老本20%。回收1噸廢玻璃能夠勤儉石英砂720公斤,少用純鹼250公斤,勤儉長石粉60公斤,勤儉煤炭10噸,電400度。
參考資料:網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❿ 違反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算什麼案件
公安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