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的治理模式
⑴ 全國范圍的"工商管理電子政務"又稱之為什麼工程
智慧政務
隨著我國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不斷深入和發展,智慧政務在履行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社會應急職能方面作用愈發重要,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政府社會治理能力、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進程中地位日益凸顯,尤其是國家提出網路強國戰略以來,加快智慧政務發展已成為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為此,我國要深化智慧政務改革,不斷適應新形勢,謀劃新思路,提出新理念,構建新模式,發掘新途徑,滿足新需求,打造新常態。
一、工程導向到問題導向
智慧政務發展容易陷入誤區:以工程建設為導向,認為簡化審批、加快建設一大批信息化系統,就能較好地提高政府履職能力。這種以工程為導向的建設模式,不能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主要矛盾,突出重點,增強智慧政務建設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當下,智慧政務建設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建立以需求為主導的建設機制。以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求為目標,切實提高政府履職能力為出發點,合理規劃智慧政務建設項目,有效提高社會管理和公眾服務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公共服務的時效性、規范性和權威性。
二、分散建設到集約化建設
長期以來,智慧政務建設中缺乏頂層設計,分散、低水平、重復投資現象普遍存在。據統計,「十二五」期間,全國省級和副省級城市、地市級、區縣級設有獨立機房的部門平均比例分別為70%、32%、22%;省級、地市級、區縣級政府網站分散建設的比例分別平均為78%、32%、30%。智慧政務基礎設施建設分散狀況嚴重,粗放式的建設模式沒有得到根本遏制,給業務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帶來各種困難。因此,亟需切實加強智慧政務規劃、建設、運營的統籌協調,加快實現從粗放式、低效能的分散建設,向集約化、高績效的協同發展轉變,從部門獨立建設、自成體系,向跨部門跨區域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轉變。
三、政府獨導到社會共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參與「治理」的主體包括了各類權力部門、公共部門,以及各類企業和社會組織,他們在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過程中是平等關系。「社會治理」彌補了「社會管理」內涵的局限,使社會治理體製得以創新和拓展。智慧政務是社會治理模式的信息化反映,智慧政務建設模式要始終適用於、服務於社會治理模式的變動和演化。
1、規范社會共建機制,打造以政府主導為一體,企業和社會廣泛參與為兩翼的社會共治模式。
2、規范監督和保障機制,規范參與方的權、責、利。
3、鼓勵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加快形成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機制,釐清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加快促進政府獨導到社會共治模式的轉變。
四、由數據割據到數據開放共享
據統計,政府擁有社會信息資源總量的80%之多,但有關部門調研的38個部委涉及的80個專網里,實現橫向交互的比例尚不及0.1%。這對數據尷尬刻畫了目前政府數據共享面臨的數據壁壘日益加重之窘境:政務業務數據成指數量級增長,但由於各業務系統技術標准、開發環境、系統架構等存在巨大差異,客觀上對政府部門數據共享造成了技術屏障。大數據時代,要徹底消除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羈絆,
1、開放數據。要盡快規劃政府數據開放的任務書、時間表、路線圖,推進開放數據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2、落實數據共享機制,明確數據共享的權、責、利,根據「一數一源」原則保證數據的真實性、鮮活性、權威性。
3、加快制定應用規范和技術標准,藉助信息技術和手段打通各異構業務系統。
五、數據支撐到輔助領導決策
從發展歷程看,中國智慧政務經歷了辦公自動化、系列「金字」工程、政府上網到「三網一庫」的發展階段。伴隨著智慧政務的發展,社會保障、社會治安、電子口岸、社會信用、食品和葯品監管、應急指揮、智能交通、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重點信息系統項目不斷展開研究、設計、立項和建設工作。這些信息系統雖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部門內部辦公、管理和協調,但如何有效整合利用有關業務系統和各部門的相關信息資源,完善綜合分析、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等業務應用系統,為領導決策指揮提供全面、准確、及時的信息服務,在大數據時代已日顯迫切。當下,這些信息系統需要通過整合智慧政務網路,以提高應用水平、發揮系統效能為重點,深化智慧政務應用,推動應用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資源整合,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智慧政務輔助領導決策體系,提高政府宏觀管理與科學決策能力,加速推進我國政府信息化輔助決策的進程。
六、履行政府職能轉向提供公共服務
長期以來,智慧政務建設主要是從政府內部需求角度推進的,主要考慮的是如何方便監管,對民眾需求的考慮顯然不夠。《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須逐步完善符合國情、比較完整、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通過智慧政務建設,打造社會保障、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基礎教育、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安全的智慧政務公共服務設施,促進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不斷創新優化完善公共服務,不斷將公共服務電子化,使智慧政務由流程規范化自動化,提高服務效率,轉變為有效為社會公眾提供最終交付品,為公眾提供更便捷的服務,滿足公眾的個性化需求,有效提高服務效能和水平。
七、傳統模式到新興形態
作為新興技術,物聯網、雲計算、智慧城市和大數據潛在的價值逐漸得到挖掘,關注度不斷得以提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出,大力推進國家智慧政務建設,推動物聯網關鍵技術研發和在重點領域的應用示範,加強雲計算服務平台建設;《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指出,利用多種技術手段相結合的智慧政務公共服務體系。工信部在2013年已完成「十二五」規劃的中期評估並進行了適當的調整,目前針對雲計算的「十三五」規劃也已經啟動。未來發展中,智慧政務應繼續堅持把科技進步和創新作為加快發展的重要支撐,藉助物聯網、雲計算、智慧城市和大數據等新技術進一步擴展政務信息來源,構建異構信息資源整合方式,提高政務信息化資源利用效能,深化業務應用,擴大服務范圍,提升服務質量。
八、核心技術設備國產化
目前我國的信息技術產業規模不斷擴大,產業體系逐漸完善,但是整體來看,國產設備佔有率低,核心設備差距明顯,潛在的戰略風險、數據泄漏風險和情報監控風險,嚴重威脅著信息安全乃至國家安全。「棱鏡門」事件之後,信息安全被提升到了重要高度,「去IOE」成為多個領域的共識。在此背景下,中國政府智慧政務設備國產化的帷幕正式全面拉開,國產晶元、操作系統、資料庫、中間件等基礎信息技術攻關有望加速,應用牽引、平台重構、分階段實施的國產化新思路將全面鋪開。
金鵬信息智慧政務解決方案
⑵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經濟取得的成就
具體如下:
1、經濟方面:
1978年到2006年間,中國經濟總量迅速擴張,國內生產總值從3645億元增長至21,0871億元,增長近60倍。中國的經濟成就不僅寫在了中國歷史之上,也在世界歷史上刻下了輝煌的一頁,過去25年全球脫貧所得成就中,近70%的成就歸功於中國;全面融入世界經濟體系。
2、思想方面:
改革開放給中國人民面貌帶來的歷史性變化,還不僅僅是在生活水平的提高,還有精神生活和思想觀念的巨大轉變。30年改革開放的一個最大變化就是打破了過去那種單調、統一的帶有個人崇拜和違背人性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模式,精神和文化生活日趨多樣化,思想觀念日益多元化。
3、經濟增長方面:
我國經濟不僅實現了長期、持續、快速增長,而且實現了平穩增長。這里所說的經濟平穩增長,主要就是指經濟周期實現了由建國以來多次發生的超強波周期(波谷年與波峰年經濟增速落差在20個百分點以上)、強波周期(落差在10個百分點以上)、中波周期(落差在5個百分點以上)到輕波周期(落差在5個百分點以下)的轉變。
4、政治方面:
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日益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日益完善,一國兩制制度解決了香港、澳門的回歸和平穩過渡。
5、教育方面:
目前,中國高等教育規模世界第一、博士生數量世界第一、大中小學生數量世界第一;政府先後在農村和城市推廣了免費義務教育,中國在實現教育公平上邁出了第一步。中國教育不斷的進行改革,由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方面穩步發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是當下的大勢所趨。
6、科技方面:
從1979年遠程火箭發射試驗成功,到2003年「神五」升天,首次載人航天飛行成功,再到2005年神舟六號載人航天衛星順利返回,中國航天人在摸索中讓祖國一躍成為航天科技強國!2018年,中國探月工程將實現新突破。嫦娥四號任務將於今年實施兩次發射任務,實現國際上首次在月球背面軟著陸並巡視勘察,譜寫月球探測歷史新篇章。
(2)中國政府的治理模式擴展閱讀
關於改革開放的三個重大轉折:
1、第一個偉大轉折就是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
2、第二個偉大轉折是從封閉半封閉的社會向全面開放的社會轉變。
3、第三個偉大轉折是人民的生活從溫飽轉向基本小康的社會轉變。如果沒有改革開放就不可能實現三個偉大轉變。
(參考資料:網路:改革開放)
⑶ 中國人均壽命從35到77,壽命變長對我們的生活有什麼影響
中國的人均壽命從35歲到77歲,這在中國人均壽命上有著質的變化,眾所周知,大家都喜歡活得更長久一點,而從35歲到77歲,這代表著中國人均壽命增長了將近40多歲,順便變長對我們的生活肯定是有極大影響的,這其中就包括養老保險以及工作年齡的長度,在之前人均壽命35歲的時候,到40來歲,人們就已經算是年齡很大了,而到現在五十歲六十歲而還在工作崗位上的人比比皆是。
因為國民生活質量水平的提高,中國的人均壽命開始緩慢增長,相應在不久的將來,中國的人均壽命肯定能夠更高,只有偉大的和平,才能夠給人民帶來幸福,才能夠有效地提高人民的人均壽命
⑷ 什麼是網格化管理
網格化管理就是根據屬地管理、地理布局、現狀管理等原則,將管轄地域劃分成若干網格狀的單元,並對每一網格實施動態、全方位管理,它是一種數字化管理模式。
1、城市網格化管理是運用數字化、信息化手段,以街道、社區、網格為區域范圍,以事件為管理內容,以處置單位為責任人,通過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實現市區聯動、資源共享的一種城市管理新模式。
2、每個網格配備網格長、網格管理員、民情信息員、網格警員、網格監督員,把矛盾調處、公共服務等與百姓息息相關的事項,融入網格,落到人頭。
(4)中國政府的治理模式擴展閱讀:
1、網格化核心是以網格化管理為載體,以差異化職責為保障,以信息化平台為手段,促進條塊融合,聯動負責,形成社區(村)管理、服務和自治有效銜接,互為支撐的治理結構。
2、網格化解決現行管理制度弊端,強化政府職責落實的迫切需要,轉變領導方式,深化「堅持依靠群眾推進工作落實」長效機制的有效載體,強化幹部監督管理,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有效措施。
3、網格化管理是依託統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數字化的平台,將城市管理轄區按照一定的標准劃分成為單元網格。通過加強對單元網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建立一種監督和處置互相分離的形式。
4、每個網格配備網格長、網格管理員、民情信息員、網格警員、網格監督員,把矛盾調處、公共服務等與百姓息息相關的事項,融入網格,落到人頭。
⑸ 中國在2020年經濟發展的前景展望以及有哪些短板
1、生態文明建設就是突出短板。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突出的短板主要在民生領域,發展不全面的問版題很大程度上也權表現在不同社會群體民生保障方面。農村貧困人口脫貧是最突出的短板。
2、貧富差距
努力縮小城鄉區域發展差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強調的不僅是『小康』,而且更重要的也是更難做到的是『全面』」。
(5)中國政府的治理模式擴展閱讀:
2020年,我國消費升級的趨勢將繼續強化,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居民消費仍將保持平穩增長。
我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快速增長,年均增速達到15%。在各項消費政策「組合拳」的刺激下,預計2020年我國消費將保持平穩增長。
二是消費對經濟增長的驅動作用繼續強化。
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政府更加重視發揮消費對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拉動作用。消費升級過程推動各種資源要素匯聚融入實體經濟,促進存量資源進一步優化配置、優質增量資源進一步擴充,可以靶向破解實體經濟發展難題,熨平經濟結構調整升級帶來的影響。
⑹ 在國內共享單車為什麼走向了沒落
作為共享經濟的代表,共享單車大家都不陌生。作為解決最後一公里出行的最佳方案,共享單車在資本助推下,曾占據大街小巷。橙色、黃色、藍色等顏色的共享單車,是城市中流動的色彩。
然而最近,在通州居住的凌晗發現自己越來越難找到共享單車了,「去年隨處可見的共享單車,現在基本沒有了,都被街道的有樁自行車代替。」大街上,基本上也只剩橙色和藍色系單車。
隨著共享單車代表項目ofo資金告急,超1600萬用戶排隊退押金的事件頻頻登上熱搜。為了抵債ofo最終將原本造價300元的單車以5元的價格「賤賣」。ofo甩賣共享單車,拉開了行業遲暮後的情形。
在經歷了資本的大起大落後,共享單車在一片廝殺後淡出人們視線,原本被視為自行車行業曙光的共享單車,在瘋狂燒錢擴張後,也留下巨大的創傷,曾經的一片片墳場,一堆堆車山現在都不見蹤影,那些單車去哪了呢?
競爭留下的鋼鐵垃圾
投放量大於使用量在共享單車行業已成常態。
7月31日,北京市交通委發布今年上半年共享單車運營情況。根據數據顯示,上半年全市共享單車日均騎行量為160.4萬次,平均日周轉率僅為1.1次/輛。這意味著目前被投放的單車每天最多隻被使用了1次,車輛投放量嚴重過剩。
物極必反、月盈則虧。2018年初共享單車達到頂峰,單車數量急劇擴增,同時也給城市治理帶來了極大的難題。違規停放、壞車率高、私占現象嚴重。原本方便人們出行的共享單車,如今整正迎來一場治理戰。
「一般需要尋找3輛以上,才能找到一輛可以正常使用的單車。」曾有許多用戶反映。除此之外,共享單車的安全情況也令人堪憂。為了快速擴張,部分企業採用的單車質量也不合格,安全事故頻發。
在共享單車泡沫破碎後,當初被用來搶占市場的單車,在城市街道橫屍遍野。報廢的自行車不僅佔用公共空間和土地資源,還將產生固體廢物。按此前北京自行車電動車協會報道稱,2000萬輛單車全部報廢後,將產生近30萬噸廢金屬。
倒閉的企業置之不理,所有運營整治壓力被強加給交通部門,但由於交通部門人手不夠,從2017年開始,各城市便開始控制共享單車數量,禁止再投放新單車。
新車勸退,老車調度。目前,在北京運營的共享單車企業共有9家,在北京市交通委約談後,智享出行、潮牌單車、赳赳單車和智享單車4家企業將主動退出運營或加快整改。原本已經進入北京市的ofo、摩拜、小藍、哈啰、便利蜂從車輛運行效率、停放秩序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⑺ 轉型時期中國政府在社會福利事業中的角色定位
摘要: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但並不必然要求政府直接「生產」,其投資渠道應多元化,BOT模式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但其與現行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與銜接也是需要重視的問題。
關鍵詞:環境污染治理 市場 BOT
「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於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和環境的合法用途」。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所列舉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我國環境法制尤其是針對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則。但是,由於環境污染「與經濟發展具有相伴相隨的孿生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或社會有用性」, 因此,將環境污染完全消滅於無形是不現實的,除非實行「零增長」「零排放」。 鑒於此,「預防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對於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
一、環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類經濟發展史的實踐無可辯駁地證明市場是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對此作過通俗的解釋: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會顯示配置效率。在這一體系中,所有產品的價格都等於其邊際成本,所有的要素價格都等於其邊際產品價值,不存在外部性。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每個生產者最大化其利潤,每個消費者最大化其效用,經濟在總體上是有效率的,你無法使任何人的狀況在不使他人狀況變差的條件下變好。這意味著,在社會資源和技術既定時,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計劃者,使用最高級的計算機,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計劃,他也無法找出比競爭市場更好的解決方案。沒有哪一種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狀況改善。不論經濟中有一個、兩個市場,還是有二百萬個市場,這個結果都是正確的。 然而,這些結果通常都是以假設完全競爭的市場為基礎的,事實上,市場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會失靈。市場失靈,「是指那些為取得有效的市場解決辦法所需的條件不存在,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相沖突」。 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市場運行的結果,未能滿足帕累托最優條件,造成效率損失的狀況;廣義的市場失靈除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市場在解決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時的無能為力。
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是由於存在純公共產品,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把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 純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因為技術或者成本的原因,無法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佔有;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再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導致任何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考慮到產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不具有供應公共產品的動機。因為他一旦生產了這種產品,他就無法排除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消費純公共產品的人們形成一個私人合作制,達成協議共同承擔該公共產品所需的成本。這種協定對於小群體也許是可行的,可是隨著群體規模的擴大,個人成為免費搭車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願協定無法再起作用。因此,對一個大群體而言,「純公共產品是通過公共部門預算來提供的」。 環境污染治理即為公共產品的一個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現實生活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純粹的私人產品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質的混合產品,外部性問題正是由此產生。 所謂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 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前者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某項新技術發明被他人公開的無償使用,後者的典型例子是環境污染問題。
要使資源有效配置,就要矯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為外部性製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地又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產權界定給誰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 然而,現實的世界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有時交易費用還非常大,當牽涉的人很多時就是這樣。因此,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干預來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費搭車策略使公共產品的私人式自願供應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政府一種可能角色就是干預市場的配置職能,從而糾正市場失靈或採用政策彌補其效果。」 提供公共產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發揮到極至,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截然相反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行政計劃機制在對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對經濟的運行起輔助作用,而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全方位的主導者和主宰者,小到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賣給何人,大到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和參數的確定、協調,都由政府一手操辦。 「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個管理處,成為一個勞動平等、報酬平等的工廠。」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們昭示: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幹預可以校正市場。但我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幹預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樣存在「政府失靈」現象。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主義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 同時,間接地增加「納稅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還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託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政客和官僚們的「尋租」行為,「人們試圖尋求影響國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轉移到他們手上」。
二、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BOT模式
市場和政府存在著各自的優越性,同時,也都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因此,我們的任務無疑便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使其各自充分發揮作用。根據OECD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環境管理經驗,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制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 但是,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政府「可以把生產該產品的合同承包給私人生產廠家」, 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來參與,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局面。在國際上,從80年代開始,歐美開始倡導和鼓勵私人部門積極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力圖在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這一作法後逐漸被東亞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應用。美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的較大部分由私人部門承擔;馬來西亞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把垃圾和污水處理業務全部委託給幾大公司;日本過去曾把政府環境預算的80%以上投入到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中,現在也感到力不從心,弊端甚多,因而開始變革。 而我國,環保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投資主體仍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們苦苦尋覓的「平衡點」的天然物,「驀然回首,她在燈火闌珊處」。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三、BOT模式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BOT模式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兩者之間的協調、融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與排污收費制度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但是,非競爭性產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時,可以採用很簡單的排他手段,如收費就可以使排他成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資方之所以願意投資於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就是因為能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的制度將環境污染治理這一公共產品具有排他性,以實現其盈利的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穩定的並且也是唯一的利潤渠道,排污收費制度就顯得頗為重要。
排污收費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的具體體現。 排污費的使用,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下列3個方面:①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②用於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③用於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費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項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處理費,或者由政府從排污費中列支,這兩種都是可行的方案。
與「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相對應的為「使用者負擔原則(UPP)」。199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各城市要在用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在美國,自來水費中有55%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在丹麥,污水處理費為自來水費的1.6倍。 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環境污染治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使用者無需交費,在BOT模式下,環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費也自然顯得理所應當。浙江省杭州市物價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對杭州市自來水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但所有水價均包括每噸0.4元的污水處理費。
2、BOT模式與「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項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是一項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1986年3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1998年新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並且,從1989年起,我國「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連續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見,「三同時」制度已經深深紮根於我國環境法制。然而,「三同時」制度出台於1970年代初, 經濟、社會體制已出現重大轉型的今天,對「三同時」制度的價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環境污染治理開始出現市場化、集約化道路的新形勢下, 還是嚴格要求「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應該淡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應對該建設項目適合污染集中治理還是單獨治理作出評價,適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強制要求其執行「三同時」制度,當然,其若選擇執行「三同時」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與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的已有設施,由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污染,實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體現。限期治理制度同樣誕生於1970年代初, 實現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而目前,更為科學的「污染者負擔」原則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領域的表現即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僱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納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為由他人代為履行限期治理任務,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費用。 此處「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適人選莫過於以BOT模式投資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一方面,此類BOT項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專業化和集約化,可以減少限期治理任務的成本,從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為BOT模式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利潤渠道,因此可謂「雙贏」。
4、BOT模式與環境法律責任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重要特徵之一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表現為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包括私法責任(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其責任主體均為環境違法者,這是無疑義的,然而,在環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誰是環境違法主體,誰該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卻變成一個困難的問題,目前學者亦是眾說紛紜。 我們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應區分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因環境侵權而生,而在環境侵權領域,采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環境侵權,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若屬於另一方過錯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先行承擔責任方可以行使追償權。而在公法責任中,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過錯方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區分方式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實踐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追究真正的責任人,而公法責任的追究者——行政主體或者司法機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應該做到這一點的。
⑻ 登錄中國農業銀行顯示交易模式未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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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國政府的治理模式擴展閱讀:
中國農業銀行業銀行構建了以「政務+技術」融合,「政務服務+金融服務」融合,「政務服務+政務管理」融合,政務服務、金融服務與客戶生產生活場景融合。
另外還有社會建信、用信和徵信體系融合等「五大融合」為核心的智慧政務服務新模式,打造了覆蓋G端、B端、C端的全場景生態,旨在助力解決政府治理難點、社會堵點和民生痛點。
除此之外為2019年初,農業銀行率先對接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在平台「數字家園」專欄提供個人銀行卡列表查詢、網點預約、生活繳費等便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