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治理新
1. 為什麼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參考:光明專論:為什麼要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大戰略任務,標志著我們黨對社會治理的認識和要求從局部走向了系統。
社會治理的理念和目標
《決定》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理念和目標,這就是: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這一理念和目標,實質是堅持增強社會發展活力與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的統一,堅持促進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的統一,體現了在發展中保持和諧與在和諧中推進發展的辯證統一,對克服重經濟發展輕社會發展的傾向具有積極意義,是一種積極的發展觀、和諧觀。
一個社會能否健康有序發展,取決於是否具有良好的動力機制和平衡機制。動力機制,用以釋放社會發展的能量;平衡機制,用以保持社會發展各部分之間的協調和穩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能否有序運行和可持續發展,關鍵要看這兩種機制能否有機配合、有效發揮作用。沒有動力機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會失去活力,無法保持發展進步;沒有平衡機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會因失去和諧而無法保持穩定與可持續發展。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就是要建設既充滿社會發展活力又保持社會和諧,既使社會安定有序又使人民安居樂業的平安中國。
改進社會治理方式
社會治理的主要任務是:反映群眾訴求,規范社會行為,協調社會關系,調解利益格局,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增強社會活力。
黨和國家在社會治理上取得的歷史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時代和實踐發展對社會治理又提出了新的要求。相比之下,我們的社會治理還跟不上這種要求,必須創新社會治理體制,轉變政府與社會、公民之間的關系。《決定》強調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意味著許多重要變化。
一是社會治理主體趨向多元。過去政府一元主體變成黨委、政府、社會各方、公民多個治理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這就要逐步培育和完善社會組織,使之具有相對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同時也要用法律和道德對其進行約束,提高其自治和自律能力。要培育公民意識,使公民具有自主意識、平等意識、責任意識、自律意識、誠信意識和法治意識,組織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參與社會治理。還要轉變政府治理觀念,發揮政府治理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的主導作用,同時樹立有限、責任、法治、服務政府的觀念。
二是社會治理立足點趨向人民群眾。把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治理的突破口,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把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依靠人民群眾開創新形勢下社會治理新局面。
三是社會治理特徵趨向平等。在傳統管理中,政府是主體,社會是客體,二者是主從關系、主動被動關系。創新社會治理,意味著政府與社會是主體與主體的現代平等關系。
四是社會治理手段趨向系統。傳統的權力管制轉變為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力求從根本上治理社會;傳統的自上而下管制變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治理,力求使渠道、信息更通暢。
五是社會治理方式趨向科學。運用法治與道德、制度化與人性化、效率與程序、協商與互律相統一的方式治理社會。
六是社會治理思維趨向清晰。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化解社會矛盾,把治理納入法治框架。注重運用哲學的「極限思維」,使各個治理主體有其職能邊界、范圍。這里所說的極限思維,就是既要考慮「力所能及」,又要考慮「力不能及」,把握好「度的邊界」。超越了「度的邊界」,就是大包大攬,做力不能及又越位的事;達不到「度的邊界」,就是沒有去做力所能及的事,就是缺位,未盡職盡責。
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社會組織是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一種重要途徑。這里涉及到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組織有了較快發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發育不成熟,行政色彩濃厚;組成結構不合理;法規體系不健全;缺乏活力,在治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中未能發揮應有作用。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需要多管齊下。
第一,加快實施政社分開。現代社會,政府本質上屬於公共服務型政府,其掌握的權力、資源、政策都具有公共性質,因此政府應為社會提供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務。創新社會治理體制,要求社會組織從對政府的過度依附中相對獨立出來,成為具有相對平等地位的社會治理的一個主體,做適合由社會組織來做的事,如提供一些公共服務和解決某些事項。根據我國實際,可把一些有條件的社會組織相對獨立出來。正如《決定》所講,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等社會組織。
第二,運用定位分析方法,確定社會組織的方位、權責和運作方式。定位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定位、定標、定法」。定位,即釐定社會組織在治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位置、空間和范圍。定標,即在政府與社會的平等關系中,確定社會組織的權責和職能。在這種關系中,社會組織可在表達訴求、規范行為、服務社會、社會監督和配合政府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定法,即確立社會組織在治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運作方式,實行依法自治。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治理社會事務的能力,規范社會組織的行為,強調社會組織的依法自立、自律和自治。顯然,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關鍵是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
在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使其在治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因為一些社會組織在制度上還不夠健全,治理素質不夠高,行為也不夠規范,需要進行引導。
創新化解矛盾體制
當前,我國各個領域的矛盾集中凸顯,有些矛盾未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有的矛盾甚至進一步激化。究其原因,在於一些人不敢擔當,遇到矛盾和問題繞道走;在於化解矛盾的辦法不當,用老辦法解決新問題;在於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不健全。《決定》強調創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創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需要健全五大機制:一是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從機制上保證科學決策,防止由於決策失誤造成種種社會矛盾,進而產生社會風險,影響社會穩定。二是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即訴求表達機制。主觀上,對訴求表達不合理者,要進行心理干預;客觀上,對訴求表達合理合法者,要尊重和保護群眾權益,積極暢通表達訴求、矛盾調解處理和權益保障渠道,避免因表達訴求渠道不通暢而使人民群眾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進而產生社會矛盾。這一機制的目的,就是使問題能反映、矛盾能解決、權益有保障。三是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它要求第一時間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不能積累矛盾。因此需要對目前的信訪制度進行改革,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四是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它要求採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用綜合調解方式調解處理並化解矛盾。五是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它要求基於公平正義,對由不當甚至違法行政行為而產生的案件進行公正審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這五種機制,構成有效化解社會矛盾體制的整體框架。它要求我們在決策、權益保障、訴求表達、化解矛盾方式、案件審理等重要環節上,以健全的機制有效化解矛盾。
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我國正在進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這種調整必然導致利益格局的變化,引起利益關系的調整,從而發生利益沖突,出現較高風險。這種沖突和風險,就國際來講,有國際安全問題;就國內來講,有國內安全問題;就社會來講,有公共安全問題;就個人來講,有個人安全問題。這就需要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安全,是人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需求和基本保障。現在,人們的安全感普遍下降,尤其是對於食品葯品、生產、社會、網路等方面的不安全問題反映強烈,這對公共安全提出了很高要求。妥善應對各種安全問題,需要樹立系統思維和整合思維。系統思維,要求全方位建立公共安全體系。如《決定》所講,建立食品葯品安全、生產安全、社會安全、網路安全和國家安全等安全防控體系。其中的網路安全,就是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信息網路管理,提高對虛擬社會的管理水平,健全網上輿論引導機制。整合思維,就是《決定》所提出的,設置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公共安全制度,進行體制改革,從組織機構、制度和體制上整合社會資源和力量,確保國家安全及其他安全。
參考:http://news.gmw.cn/2013-12/12/content_9780884.htm
2. 政府為什麼要鼓勵流動人口參與社會治理
一是覆蓋抄的范圍不同。「政府管理」在實踐中往往被理解為無所不包,涵蓋的領域過於寬泛,在實踐中不容易把握、很難界定;而「社會治理」則聚焦於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等。
二是「社會治理」相比於「政府管理」,更突出的強調「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的參與」,強調更好的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
三是「社會治理」更加強調制度建設,特別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社會治理體系可以說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研究政府、市場、社會三者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與合作方式。
3. 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具體手段有哪些呢
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創新社會治理的科技手段有:通過信息技術創內新社區管理,加快推容進組建社會工作委員會,發展現代社會組織,運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創新管理方式。加快推進城市設計工作,開展重點區域的控規調整工作。加快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充分發揮金融對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構建適應產業發展需要的人才培養和引進體系,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
(環球軟體,編者按)
4. 如何看待人社部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
人社部為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件事情做出了積極的努力,採取了很多措施。農民工欠薪是一個民生問題,也是一個社會現象。它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事情,需要全社會齊心協力來解決這件事情。
社會上有一種聲音,就是為什麼農民工工資被拖欠這個問題年年整治年年重演。這裡面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之所以這么多年還沒有能夠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主要還是產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深層次矛盾還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這個深層次矛盾,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工程建設領域市場秩序比較亂的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工程建設項目墊資施工的現象仍然比較普遍,掛靠承包、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包工頭(自然人)承包等等問題,一直沒有禁絕,導致建設領域依然是發生欠薪的重災區。從近年來在建設領域查處的欠薪案件來看,不僅普遍拖欠工資與工程款結算糾紛糾纏在一起,而且像剛才說的以拖欠工資名義討要工程款的現象也日漸凸顯。現在建設領域欠薪還是一個突出問題。從全國看,多年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數額一直在80%以上,就是占總的欠薪金額的80%以上。有相當一些地區,甚至達到90%以上。主要根源還是在於建築市場的秩序還沒有完全規范。
二是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健全。目前,各地探索建立長效機制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但是,不同的地區工作進展不平衡。一些有效管用的長效制度措施,還沒有在各地去全面建立起來,還沒有能夠落實落地。此外,現在工資支付保障的立法還不完善,也是一個深層次的問題。就是拖欠工資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可以說,幾乎沒有什麼成本。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他只要拖欠工資,責令支付了,就沒有任何其他的法律責任。責令支付而不支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也只能對欠薪的企業處以不超過兩萬元的罰款,違法成本特別低。另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剛性手段也不足,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手段,這樣對違法行為難以起到懲戒作用。
三是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能力也亟待加強。目前各地基層普遍存在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量薄弱、執法保障不足、執法裝備落後等問題,這也影響了查處拖欠工資案件的效率。
更多相關內容:http://www.lm.gov.cn/LabourRelations/content/2017-01/23/content_1276030.htm
5. 人類社會治理國家的模式包括哪些方面
中國抄治理國家模式:
周:襲分封制(也可稱封建制)
秦:郡縣制
漢:郡縣封國雙軌制
魏晉南北朝:士族與皇族共制
隋唐:三省六部
宋:強干弱枝,文官治國
明:廢丞相,按察使,布政使、都指揮使分立
清:前貴族民主、中專制集權、後仿西方改革
民:五權分立,三民主義
本朝:人 民 民 主 專 政
6. 人類社會發展的事實證明什麼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方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類社會發展的事實證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黨的第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我們黨將全面依法治國引入國家治理,並將法治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和依託,是中國法治理論和法治實踐中的一項偉大變革。國家治理離不開法治,不僅取決於我們國家治理的性質和方向,還取決於法治本身的價值內質和外化功效。
法治體現規則之治。法律是一種由立法機關通過嚴格的制定程序形成的行為規則。法治就是用法律的准繩去衡量、規范、引導社會生活。在法治狀態下,社會主要領域和人們的主要行為都有規則依據,法律成為人們生活、工作、學習的行為准則,是人人都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
由此,人們清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做,怎樣做和如何做,以及違反行為規則會有什麼不利後果,社會變得可預期,社會成員能夠平靜、和諧、充滿期待和信心地生活在社會秩序之中。規則之治正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所倡導的「制度之治」的體現。
規則之治能夠通過制度推進國家和社會的各項工作,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碎片化管理,依靠法律統一各管理部門的政策,避免政策「打架」;規則之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無論「放寬」管理還是「嚴格」管理都必須「依法」,才能避免陷入「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怪圈。
7. 如何看待社會特殊人群治理
創新社會治理機制,是我們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特殊人群是社會治理創新的重點和難點,本文中的部分特殊人群主要指社區矯正對象和刑釋解教人員。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
8. 人治是什麼社會的典型治理方式
一、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政府治理出現過兩種典型的模式:人治和法制。
二、在我國,人治是封建社會的典型治理方式,封建帝王唯我獨尊,甚至掌握著臣民的生殺大權。
9. 說明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由
說明建設人人有責任這是對的,社會對於我們來說是一個大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