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統治理論
⑴ 如何評價精英循環理論
對於精英理論基本特徵的概括,學者各有不同。M.E.奧爾森和M.N.馬傑爾認為,精英取向的基本原則有六個要點。
第一,在所有的社會(以及大型組織)當中,一直並將繼續存在少數強有力的統治精英。不論政府體制和經濟制度的性質如何,總是寡頭統治或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統治。群眾確實不能自己統治自己。
第二,盡管精英在人口中佔有極小的比例,但他們卻控制著極大份額的資源。他們組織良好,高度內聚。因此精英在社會中能夠有效地使用權力。
第三,精英往往會運用所有的手段來保護、維持其權力,並且一有可能便增加其權力。只有在有利於其自身利益時,他們才與他人分享權力。他們從來不主動讓渡權力。
第四,為了統治社會,精英會運用極其廣泛的各種技術手段,包括控制政府、支配經濟、使用警察和軍事力量、操縱教育體制和大眾媒介、懲罰和消滅反對者、以及製造意識形態以使自己的權力和統治合法化。
第五,精英允許甚至鼓勵有限的社會變遷,但是力圖將變遷程度限制在有利於實現他們所追求的目標而不能威脅到他們的權力。重大的社會轉型總是遭到精英的反對。
第六,當社會變得越來越龐大而復雜時,精英的權力趨於隱秘,因為這一權力根植於無數的組織化結構之中。其結果,精英的統治癒發無處不在,而且愈發有效。
托馬斯·戴伊和哈蒙·齊格勒在《民主的嘲諷》一書中,從不同的角度概括了精英理論的六大特徵:
第一。社會區分為有權的少數和無權的多數;負責社會收益分配的是少數人;政策不是由民眾決定的。
第二,統治多數人的少數人並不代表被統治的多數;精英大多出自社會經濟的上等階層。
第三,為了保持穩定、避免發生革命,非精英上升到精英地位的過程必須是緩慢而又不間斷的。非精英只有接受精英的基本觀點,才能進入統治集團。
⑵ 精英理論的精英理論的基本命題
(一)理論背景或目標
首先,歐洲大陸在世紀末20世紀初流行馬克思主義學說。該理論強調國家和階級關系對於社會的政治意義,認為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並認為是經濟的原因導致了階級和階級斗爭,進而導致了政治革命和社會革命,從而推動了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這一理論對保守的、反對激烈革命的精英主義構成了威脅(從這一意義上講,精英主義是強調政治的穩定發展的),因為精英主義宣稱在任何人類社會中都只能是少數人的統治,所謂的「人類大同」式的「千年天國」是根本不可能的,任何變革和革命的企圖都是不可接受的。其目的顯然是維護精英層的既得利益,彌合階級對立和沖突,鈍化無產階級鬥志。
其次,反對當時頗為流行的自由樂觀主義。自由樂觀主義者認為,在代議制民主條件下將會消滅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區分,使人民真正成為自己和國家的主人,而精英主義者則認為,工業民主不會消除少數人統治的現實。他們認為工業民主或許可能增加社會流動和精英循環,統治集團的異質性可能加強,社會結構分化、政治制度化也可能增強,但這一切都不足以改變那個最「顯而易見」的事實:政府仍將是寡頭式的。
(二)精英循環理論
關於精英循環,經典理論基本認同兩種形式,我們姑且稱之為帕累托式和莫斯卡式。帕累托認為精英循環是一類精英被另一類精英所代替的政治現象。
之所以會發生流動,是因為政治統治因時、因地、因勢、因事而需要採取不同的方式和手段。而事實上精英具體或者某一特定的統治精英集團是難以同時兼具各種不同的品質的,因而缺乏必要的適應性、靈活性和必然性,故此,精英循環就不可避免的發生了。他認為歷史上的政治變遷不過是不同類別的精英之間的恆久性流動罷了。其理論的保守性和反民主性是顯而易見的。
經典的精英循環可以從兩個方面上進行描述,一是精英———精英流動。這一模式強調個體精英之間的循環;另一模式是社會底層群眾———精英層流動,它強調的是階層性流動。不論是哪一模式,精英主義都強調流動或循環的目的是維護和保證統治集團或精英利益的最大化,而後者之所以更具有民主性實乃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必然。
精英主義也承認集團或階層的存在,但為了區別於馬克思主義和集團主義的階級或集團概念,精英文義使用了另一種表述即「地位集團」,認為它存在於各個階層之中,同時又具有流動性。在這一點上,韋伯的觀點與其類似。
(三)政治精英的統治方式
政治精英統治方式是精英理論分析的核心內容之一。拉斯維爾被認為是這方面最有作為的貢獻者,他認為政治精英通過四種手段實施對社會的統治:象徵、暴力、財物和實際措施。本文僅談談「象徵」和「實際措施」。拉斯維爾指出,「任何精英都以共同命運的象徵作為旗號來為自己辯護和維護自己的利益。」所謂「共同命運的象徵」不過是現行制度的意識形態罷了。有些學者甚至把精英統治的手段簡化為「高壓」和「操縱」,其中操縱指的就是對意識形態的控制。無論是象徵還是操縱,所強調的都是意識形態對其政統治的合法性的獲得和恆久性的維護的重大意義。
⑶ 什麼是菁英政治和精英決策
精英理論
elite theory
通過對社會統治者和傑出人物的研究,說明社會的性質和統治關系的西方政治學、社會學理論和研究方法。「精英」一詞最早出現在17世紀的法國,意指「精選出來的少數」或「優秀人物」。精英理論認為,社會的統治者是社會的少數,但他們在智力、性格、能力、財產等方面超過大多數被統治者,對社會的發展有重要影響和作用,是社會的精英。其中極少數的政治精英代表一定的利益集團,掌握著重大決策權,他們的政治態度、言行,對政治發展方向和前景產生重要影響,決定著政治的性質。認為必須分析這些政治精英才能揭示政治的本質和規律。
沿革 精英理論的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柏拉圖?的"哲人政治"思想,以及中世紀義大利的N.馬基雅維利?關於統治者的權力和統治技巧的研究。後來法國的C.-H.de聖西門?、H.坦恩,德國的L.龔普洛維奇等也探討了誰統治社會、統治者的共性、如何維持統治、怎樣統治等問題,這對精英理論的產生和發展起過主要作用。到19世紀中期,精英理論才形成比較明確的理論框架和研究方法,並獲得理論性的地位。
基本內容 精英理論有早期和當代之分。人們通常把19世紀末~20世紀50年代的精英理論稱為早期精英理論。這一時期有三位代表人物,他們是:①義大利社會學家G.莫斯卡,其代表作為《統治階級》。他認為一切社會都存在著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社會文明隨精英的變動而改變。他著重研究了政治精英的本質與他們取得權力的方式,以及在不同歷史環境中的變化。同時,探討了精英地位的維持和更替問題。②義大利社會學家V.帕累托,其代表作為《思想與社會》。他完善了「精英流動理論」,認為精英的興衰和精英與非精英之間的流動是必然的,這種流動是保持社會平衡的基本因素,如果沒有正常的流動,就會造成政治不穩定,釀成革命形勢,導致精英的集體流動代替個人流動。③瑞士籍德國社會學家R.米歇爾斯在《政黨論》中提出了「寡頭統治鐵律」,認為政黨和人類其他一切組織,都避免不了寡頭統治的傾向。早期精英理論專注於精英的政治統治,強調人的先天素質,著重於思辨性研究,尤其是只注重少數統治者的作用,忽視民主制度在政治過程中的作用,具有反民主傾向,受到了許多批評。20世紀50年代以後隨著行為主義政治學的興起,當代精英理論在美國發展起來。主要代表人物有政治學家H.D.拉斯韋爾?,社會學家C.W.米爾斯,經濟學家J.熊彼特等。當代的精英理論的基本思想與早期精英理論雖然是一致的,但當代的研究者們既重視政治精英在社會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注意到其他社會精英甚至公民在社會關系中的存在和意義;強調人在後天實踐形成的專門技能,認為精英既可以產生於社會上層,也可能從下層產生,既可以產生於政治領域,也可以產生於其他社會領域;公民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的政治參與來表達利益,對統治者施加影響,迫使他們做出有利於大多數人的決策;精英一旦失去領導能力和大眾的信任,就有被代替的可能性。當代精英理論宣稱「價值中立」,注重多學科的實證研究,通過對西方政治、經濟、技術、軍事精英的出身、經歷、文化、社會背景、彼此關系、代表性、領導行為等方面進行定性或定量分析,說明社會權力關系和民主政治的有效性。
意義 精英理論試圖從社會精英、特別是政治領導人和傑出人物,著手揭示政治系統的實質和運行規律,開辟了政治學研究的新的途徑,形成了一些分析手段,在當代西方政治學研究中和對政治現象的分析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一些學者批評這種理論過分誇大了統治者的個人作用和主觀條件,其思想實質是歷史唯心主義的英雄史觀。
⑷ 現代民主憲政包括人民的統治和什麼兩方面內容
1: 民主在今天是一個時髦的名詞,成了任人搶購的術語,甚至連許多軍人政權也宣稱要實行民主統治。在此情況下,梳理各種西方民主理論便顯得非常必要。民主並不服從單一的論說,現代西方民主理論光怪陸離、異彩紛呈,這里只能撮其大要,予以論列。
(一)直接民主或參與民主理論
這種理論是詞源學民主的直接推演,民主的詞源學定義很簡單,即人民的統治或權力。也就是說,民主按其純粹的和最充分的狀態來說,要求「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這些學說面臨著實際操作上的困難。
人民主權學說為民主提供了基礎。權力屬於人民建立了一條有關權力來源和權力合法性的原則。它意味著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權力,只有表達人民意志的權力,才是正當的權力。
(二)精英民主理論
精英民主理論可以歸納為這樣幾點:(1)民主並不意味人民統治,而是社會精英或政治家的統治;(2)民主意味著多元的精英競取權力的過程,這一過程常常採取政黨競爭的方式;(3)精英是開放的,人們有平等的機會成為精英;(4)公民定期選舉政治精英成為統治者。
(三)多元民主理論
多元主義民主理論力圖通過考察「團體政治」對現代民主制的功用來彌補這一缺陷。精英民主理論片面強調「精英政治」,過分強調政治家塑造政治生活的能力,而多元主義者則探討了選舉的競爭和有組織的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認為現代民主政治的實際競爭程度和使競爭各方滿意的程度,遠遠超過熊彼特模式的看法。他們並不認為權力集中於政治精英手中是不可避免的。他們遵從韋伯的看法,把多個權力中心的存在作為分析的出發點。按照多元主義的看法,社會中的權力安排並不是等級式的,而是競爭式的,它是代表不同利益的許多集團之間「無休止的討價還價過程」的一個必然組成部分,這些集團包括商業組織、工會、政黨、婦女機構、宗教組織等。政治決策則是政府試圖調和這些集團之需要的結果。
(四)自由民主理論
自由民主理論才是西方的正統民主理論,現代民主是由市場經濟催生的,是英國人在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過程中逐漸達成的不僅因為它反映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實際發展進程,而且它還為這種制度奠定了價值基礎,如自由與人權、寬容、妥協和誠信等等,更重要的是它為西方民主制度提供了建制原則。自由民主理論提供了如下建制原則:
民主原則。是指人民有選擇統治者的權利。人民作為選民,是從選舉權的角度行使他們的權力,人民主權即體現於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政治也就是選舉政治,人民並不親自統治,而是選出統治他們的代表,直接民主則是沒有代表和代表傳送帶的民主。簡單地說,選舉不制定政策,選舉只決定由誰來制定政策;選舉不解決爭端,它只決定由誰來解決爭端。但是,選舉必須以自由輿論為前提,沒有自由輿論的自由選舉是毫無意義的。
憲政原則。憲政的核心含義,就是用憲法制約絕對權力以保障個人自由的制度。憲政是和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統治)融合在一起的,而反對以法而治(ru1e by law),後者只是把法律作為統治的工具。憲法本身即是一種對權力不信任的行為,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33〕憲政制度至少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制度,其目的在於制約和限制任何絕對的權力並保障「有限政府」;另一方面是個人權利制度,它為政治權力劃定了疆界,為私域提供了屏障,是政治領域與非政治領域的分野,是政治權力運行的底線。個人權利制度使社會滋生了制約政治權力的力量,它是一種民間制約的方式。
共和原則。從詞源學上講,「共和」的意思基本上相當於公共利益(commonwealth or common weal)。共和把政治權力看成一種「公器」,它既不為任何人所私有,也不偏袒任何人的特殊利益。民主並不能保證這一點,單純的民主原則極易導致多數人專制。在現代,共和原則已融入自由民主之中。
2: 自由民主理論為西方民主提供了建制原則,但原則不等於制度,作為人類理想的民主必須落實到制度層面才能實現。現代西方民主制度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的制度是現代西方各國民主制度帶共性的東西,直接體現了制度的民主性;第二個層面是指政府制度。
第一層次的制度有:
(一)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礎。如果說選舉制度的形式,是近代資產階級同封建貴族勢力反復斗爭的產物的話,那麼,普選權的確立則是工人階級同資產階級斗爭的產物。
普選權的本質意義就在於,使人民主權原則落到實處。不過,普選權的實現卻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西方,它既是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確立和鞏固的過程,也是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長期斗爭的結果,同時還是世界民主化潮流的必然趨勢。
普選制意味著只有公民選舉產生的公共權力才具有合法性。這既是一種政治理念,又是一種政治原則。它向世人宣示,公民有權選擇公共權力機構。普選制產生的政府是民意政府,必須對人民負責;政府的權力則置於人民的監督與制約之下。
在西方,選舉是一種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不僅是表面上的投票行動,而且是一種民主秩序的構建方式,西方發達國家的選舉制度貫穿著自由民主的精神,它是資產階級維持政治統治的工具。
(二)代議制度
現代西方發達國家實行的都是代議制民主。在某種程度上,代議制民主是西方民主的同義詞。在制度層次上,代議制度是西方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標志。在代議制民主中,人民通過選舉出來的代表掌握和行使立法和統治權。在許多國家也被稱作國會(如美國)。議會議決事項如法案或決議均由議員共同討論並經多數通過,議會享有立法權、預算的通過與監督權和行政監督權。為了防止草率立法,對議會的立法程序通常有嚴格的規定。根據英國議會的傳統,國會制定法律須經過「三讀」程序,即議案在全院會議中提出時宣讀標題(在下議院中已簡化成列入國會記錄)算「一讀」,在全院或全體委員會審議開始時進行「二讀」(全文),最後表決前進行「三讀」(也僅宣讀標題)。〔38〕在今天,代議制度通常要求對成年公民的選舉權不得有任何限制;選區的劃分基本公平,公職候選人的提名方式基本公開。
有些國家的議會只設一個議院,有的國家的議會設兩個議院。前者被稱作一院制,後者被稱作兩院制。在實行兩院制的國家中,上院(又稱貴族院、參議院、聯盟院)一般由州、省或地區的代表構成。在上院,每個州和省通常有相等的代表,而不論它們在人口與面積上的差異。下院(又稱眾議院、國民議會、聯邦議院)則通常完全由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現在西方大多數民主國家都實行兩院制,幾乎所有的聯邦制民主國家和大國民主都實行兩院制。與一院制相比,兩院制有更多的優越性,在大國尤其如此。兩院制比一院制有更大的代表性,能充分代表不同地區、不同人口和職業的不同的利益要求。兩院之間在立法上的配合與牽制,一方面使得立法機構能夠勝任現代社會繁重的立法任務,同時又通過賦予上院以一定的復議權來避免草率立法。實行兩院制還可以防止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因立場分歧出現的僵局,因為兩院中總有一院可以發揮協調作用。
(三)政黨制度
西方自由民主遵循多數決定原則,這就需要特別關注少數人的權利。因為所謂多數與少數只是一種臨時的組合,多數和少數隨時都在變化,面對不同的問題多數和少數會有不同的組合。一個人在這個問題上是少數,在另一個問題上則可能是多數。因此,少數的一方應有權利爭取他人的支持,使自己的意見有朝一日成為多數,而組成政黨則是凝聚支持、由少到多的一個重要途徑。少數派需要通過政黨的形式積累擴大力量,多數派需要靠政黨的形式去鞏固自己的力量。因此,民主政治下各方的人士都離不開政黨.
政黨現象的法理基礎,是民主國家肯定並保護公民的結社自由和參政權。公民可以自由地結成政黨來參與政治,通過競爭獲取國家權力,這是民主政治的一個重要特徵。所以,國家權力歸哪個政黨所掌握不是由憲法規定的,而是由自由、公平、競爭性的選舉決定的。
但是,一個國家採行什麼樣的政黨制度,是由該國的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和現實條件決定的,不同的選舉制度對相應的政黨制度的形成起著促成和鞏固作用。換句話說,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政黨制度,是兩黨制,還是多黨制,是在現實政治中逐步形成的。民主並不等同於兩黨制。
政黨政治是民主選舉和代議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現代政治中,競爭和對立是自由民主中的常態;只要各個政黨之間彼此寬容妥協,相互監督制衡,遵循民主政治的游戲規則參政議政,就不會導致國家的分裂和武力的對抗。
(四)分權制度與司法獨立
遵循憲政原則,西方自由民主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是分立的,由憲法授予不同的機關來行使,分別屬於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三個部門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獨立地行使自己的權力。這意味著三個部門之間不是服從與支配關系.廣義的分權制度還包括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縱向分權。在西方民主政治下,聯邦制和地方自治是實行縱向分權的最有效的手段。
中國人喜歡用數字說話,把西方國家的分權制度叫做「三權分立」。其實西方人並不這樣說。事實上西方國家所奉行的分權制衡原則,也絕非只限於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這「三權」之間。至少還包括聯邦政府(中央)與州和地方政府(地方)的分權制衡關系,國會中的參議院與眾議院的分權制衡關系,州政府內部的分權制衡關系,聯邦法院系統與州法院系統的分權制衡關系,等等。
在西方人看來,獨立的司法,是保障「一切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司法獨立,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其中包括:(1)司法組織獨立。(2)司法審判獨立。僅依據法律,不得依據非法律的文件或政策。因此,法官不受上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指揮或命令,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只能在一審宣判後,依上訴程序變更其判決。在法官進行審判時不得受到任意干預。(3)司法人事獨立。
法官的不可更換制。這是指法官在任期屆滿前非經彈劫,不得被免職、撤職或令其提前退休。多數國家都實行法官終身制,實行法官在任期屆滿前「不可更換」的制度,以標榜法官職務的神聖不可侵犯。該制度主要是為了限制行政權力,從實際上和精神上保障「法官獨立」和「法官公正」。多數國家還規定:彈劾法官,只限於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嚴重罪行,而不得涉及失職行為。法官在法庭中履行職務,其言論不受追究。
法官專職制。西方國家普遍規定法官(治安法官除外)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不得兼任議員,不得兼任其他營利的職務(教學除外),也不得具有政黨身份或從事政治活動。
法官高薪制。許多國家規定給予法官高薪待遇。法官出差費用不受限制,實報實銷。西方國家認為,給予法官高薪,使其生活安定富裕,就不會發生賄賂、營私和舞弊的現象,就可保障法官公正無私。
法官退休制。各國一般都規定法官到達一定年齡可以退休,退休後可以拿到優厚的退休金。
實行以上法官保障制度,就可以保障司法獨立,法官不受黨派和集團影響,保持公正無私等等。
(五)軍隊制度
軍隊的政治中立與國家化是西方民主國家的鐵律。它們規定,軍隊不可介入政治與選舉,不能進入立法機關,因為軍隊若是被政治化,介入黨爭,或被賦予過大、或過於彈性的許可權,便有造成軍人干政的危險性。若用軍隊來處理黨爭,就會使正常的政治紛爭暴力化。
西方民主實行軍隊國家化的標志有三個:一是由文官來管理軍隊,軍隊的重大決策,包括預算、給養、戰略方針甚至軍事行動的最高決定權都掌握在文職人員手中,最高總司令由文職人員來擔任(通常是國家總統),這里當然不排除在決策時充分聽取高級將領的意見。二是軍隊的職業化,軍人以軍事為職業,不得經商,不得從事除軍事之外的其他活動。三是軍隊的政治中立化,這意味著軍隊必須與一切政黨徹底脫鉤,政黨撤出軍隊,軍人不得組成政黨或加入任何政黨,軍人必須退出立法機關,不得擔任議員。
第二層次的制度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議會制
議會制是議會內閣制或責任內閣制的簡稱。議會是由大選產生的,內閣則由議會產生,並必須對議會負責。獲得議會中多數議員支持的個人、派別、政黨或政黨聯合就取得了組閣權。一旦失去多數的支持,則或更換內閣或解散議會舉行新的大選。內閣首腦(總理或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閣員由政府首腦從議員中挑選產生,並經國家元首任命。如果議會對整個內閣的執政能力失去信任,或議會拒絕通過內閣的重要議案,或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投票時,內閣或要辭職,或要解散下院,舉行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並對內閣表示信任,內閣就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各部部長如果被議會判定對其部門管理不善,亦須引咎辭職。
議會制是最早出現的現代自由民主的制度形式,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實行議會制民主政體的國家。
(二)總統制
美國是總統制的最典型的代表。與議會內閣制不同,在總統制下,總統不是由議會選舉產生,而是由公民以直接或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總統不是對議會負責,而是對全體人民負責。總統領導的內閣不是對議會負責,而是對總統負責,故內閣成員不必也不得具有議員的身份。議會無權更替政府,總統也無權解散議會。總統除掌握最高行政權力外,通常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而不論其是否有從軍的背景。對於美國總統制,我們最容易誤解的是把總統及其管轄的機構稱為政府,實際上,總統及其機構並不等同於政府,它只是政府的行政分支。有時我們看到,美國總統常常說了不算,還經常狡辯說是他做不了主,所以在和美國不同的國家交往中很容易引起外交麻煩。可是美國總統並不是我們想像的實質上的一國之首,有些事情他的確做不了主。
(三)半總統制
這種體製表面上是議會制與總統制的混合,但實際上不過是總統制的一個變種,在這種體制下,總統的權力遠遠大於總理的權力。總統不僅有權解散政府,也有權解散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在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往往大於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這種體制最早是由法國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確立.
3: 整個制度不過像一部機器。要使制度運作起來,就需要人們不斷地為這種制度注入活力。在現代西方民主制度運作過程中,形成了其特有的運行機制。
(一)參與機制
民主作為制度,它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強調公民的政治參與。在通常情況下,政治參與的主體是指不以政治為職業的普通公民。政治參與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自願性,即政治參與是公民在自願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參與政治事務、公共決策的行為;二是選擇性,即公民參與政治可以表達不同的看法和意見,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立場與觀點。政
現代西方發達國家公民政治參與的形式,主要有五種:
一是以競選活動為中心的選舉參與。競選是西方國家決定政府、議會公職人員的通用形式,隨著普選制的逐步確立,選舉參與就成為公民最基本的參政活動。圍繞競選活動而形成的公民選舉參與,就成為公民政治參與的最基本形式。
二是以公民行使創制權與復決權為內容的投票行動。在西方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最終生效,往往要由公民投票決定。公民投票作為政治參與的一種形式,有效地分割了代議制的立法權,甚至可以削弱黨派的作用,使政府的公共決策廣泛獲得公民的支持而更具有合法性。
三是以組織社團或利益集團(壓力集團)的方式,通過直接游說、間接游說、法院訴訟、為公職候選人捐助競選費用以影響選舉結果、每年公布他們評議國會議員的結果以影響議會決策等等手段,影響政府和議會的決策過程。
四是以公民自發行為為特徵的政治參與。主要包括:公民自發地與議員、政府官員進行個別接觸,或訪問、或寫信,反映情況,表達自己的訴求。公民也可以採取集體請願、示威遊行等方式對政府施加壓力,迫使政府就相關問題採取改革措施或改變態度。在西方國家,由於新聞媒介是開放的、中立的,因此,公民還可以利用大眾媒體表達自己的意見。
五是在地方性事務中直接參與。地方性參與或地方性自治(鄉鎮自治)體現了參與的真正含義,即親自參與和自發自願的參與由於地方性事務和公民的利益緊密相關,極易激發公民的參與熱情,參與程度很高。正是在這種自治性參與的實踐中,人民在政治上變得成熟起來,鍛煉了自己的政治敏感性,培養了自己的參與能力,從而為實現大范圍的民主政治打下了深厚的基礎。
參與機制,在西方被認為是民主的主要表現形式。在西方國家,衡量參與的標準是自願性和選擇性,並不是參與程度和數量的高低。
(二)競爭機制
西方民主制度的另一個核心概念是政治競爭。政治競爭機制有兩個特點:一是程序的確定性;二是結果的不確定性。換句話說,競爭的游戲規則是公開的、確定的,而競爭的結果在競爭(如大選)發生之前對當事人和局外人來說都是完全不確定的。
西方國家的政治競爭,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競選;二是考試。
競選,分全國性競選和地方性競選。全國性競選是指總統競選和議會議員競選;地方性競選是指州(郡、省)、地區的競選,包括州(郡、省)長和市議會議員的競選。政黨是競選的主要組織者.
西方國家政治競爭的另一種形式是考試,即用公開考試競爭的方法錄用各級政府公職人員,凡未經考試、沒有合格證書者,一律不得擔任任何行政職務。
西方民主政治十分強調文官要在政治上保持中立,明文規定文官不得參加黨派競選活動。考試,作為一種競爭機制,對於凈化政府公職人員隊伍,保證公職人員具備一定的素質,提高政府部門的行政效率,避免在用人問題上產生腐敗,都提供了一種可行的、預防性的屏障。
(三)制衡機制
分權的目的是為了權力之間相互制衡。以權力牽制和約束權力,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發生,是制衡機制的核心內容。「權力分立」不等於「分配權力」,也不能理解為是對各種政治權力的「絕對分開」,而是既分立又互相制約,並保持平衡狀態。換句話說,就是每一個政治權力部門都應通過某種方式來牽制其他部門,
而就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而言,總統有權任命包括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內的法官,有權赦免一切罪犯,使法院無法對其進行法律追究。總統還控制著司法系統的警察、監獄等機構,此外還有行政裁判權等。但是法院也有制約總統的手段,聯邦法院的法官雖然由總統任命,但一經任命即可終身任職,所以法官可以不依附於總統,甚至作出不利於總統的裁定。法院還享有司法審查權,它可以宣布總統的行政立法違憲,可以對違反法律的一切行政官員進行法律追究。
再就立法權與司法權的關系而言,國會有權同意或否決總統所任命的法官,有權對法官進行彈劾,國會所通過的法律一旦生效,法院必須執行。然而,法院可以審查國會的立法是否違憲,若宣布為違憲,即中止執行。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判例的作用,判例實際上是法院的一種立法手段。不過,國會也有推翻判例的辦法,那就是制定憲法修正案,只要經過四分之三的州的批准,修正案即可生效,而無須總統簽署,法院也不可宣布其違法。
在作為立法機關的眾、參兩院之間,分權制衡原則也得以體現。《聯邦黨人文集》第六十二篇確認兩院制也是一種保護民主的手段:「兩個截然不同的機構要謀劃僭奪民權或背離職守,就必須取得一致的意見,否則只要有一個機構有野心和腐敗就足以這么做了。這樣一來人民就得到了加倍的保護。」
此外,聯邦與各州之間也強調分權制衡原則。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政府只擁有少而明確的權力,「剩餘權力」都歸州政府,憲法第十條修正案對此作了規定:「凡憲法所未授予聯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
分權制衡機制是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後普遍建立起來的權力運行機制。美國的分權制衡機制最具代表性。由於歷史傳統的因素和政府體制上的因素,其他一些西方國家,如英國、法國等,其分權制衡機制雖然不如美國那麼嚴整、規范,但卻都沒有偏離這一基本原則。
(四)糾錯機制
在西方國家,為了使民主政體正常運行,普遍建立起糾錯機制。它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幾乎滲透到國家的各種制度安排之中。定期的、公正的、有效的選舉,是一種根本的糾錯手段,而分權制衡、兩院制、法治、司法獨立與司法審查、在野黨、利益集團、新聞言論自由等,則是經常發揮作用的糾錯機制。
所謂在野黨,是指暫時未獲得執政權,但在議會中卻擁有相當席位的政黨。有的國家稱之為反對黨。在野黨的存在,迫使執政黨不得不謹慎施政,不敢濫用權力,也不敢懈怠。這本身就是一種對執政黨的制約和威懾力量。〔49〕。
在現代西方自由民主國家,還存在形形色色的、成千上萬個利益集團。這既是公民政治參與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時也具有糾錯的功能。這些集團代表某種特殊群體的利益、要求和目的,它們雖然不以奪取和掌握國家政權為目標,但卻通過院外活動,對議會和政府施加影響,使其制定出符合本集團利益的政策。在現代西方國家,眾多利益集團平等的生存和活動,在當代西方民主政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糾錯作用。
新聞與言論自由,是西方民主政治糾錯機制的重要方面。西方國家一般都有新聞與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定。按照美國民主的觀點,新聞媒體是為公眾而不是為政府服務的,表面上扮演了「政府的批評者」的角色,西方人直言不諱地把新聞媒體稱作是制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第四種權力」。
(五)法律機制
在西方民主國家,法律籠罩一切。自由民主國家就是法律統治的國家,其核心是個人權利與個人自由的保障,並不是指國家用法律統治人民,任何個人和機構都不能超越法律。西方民主制度的運作離不開法律,沒有法律的統治也就沒有民主。
公民參與政治不能沒有法律,是法律賦予人民以選舉權,當其選舉權受到侵犯時,又是法律保障了他們的選舉權,是法律在糾正選舉中的舞弊行為,是法律在監督選舉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在西方人看來,沒有自由輿論的選舉是毫無意義的選舉,又是法律提供了人民自由輿論的空間和平台,提供了輿論溝通的渠道。在重大事務上。法律同時還提供了全民公決的權利。不僅如此,法律還為人民提供了其他多種多樣的參與方式,如它使人民在地方性事務中能夠直接參與,並擁有決策權。因此,沒有法律,政治參與是無法想像的;法律規定了政黨競爭方式和手段,使政黨競爭有序化,避免了你我活式的流血斗爭,是法律確保了權力的和平交接。各種權力機構的權力,是由法律分割並予以明確的。各種權力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也必須遵循法律。沒有法律,在權力分立的國家,我們看到的可能是權力的勾結、權力之間的傾軋與互相推諉責任,而不是「有限政府」的保障。在糾錯機制中,人們常常看到新聞機構的巨大作用.但新聞的作用只是暴露事實真相,事實必須納入法律程序才會起到糾錯的功能;政府是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中運轉的,法律劃定了政府的許可權,即使民選的立法機構也不能制定侵犯個人權利的法律,法院會根據高級法即憲法糾正立法機構的立法活動。「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圍的意思,它把這個范圍限於公認為正式法律的這種普通法規條例,而排除那種針對特定個人或者使任何人為了這種差別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強制權力的立法」〔55〕。或許在這一切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賦予了人們權利與自由,使個人挺立為權利主體,這是自由民主的根本基礎。所以,自由民主也就可以稱為「合法型民主」〔56〕。
⑸ 精英民主理論中的精英是指( )上最優秀的人物
精英民來主理論中的精英是指自(政治,道德)上最優秀的人物。所以這一題選擇CD。
政治是政府、政黨等治理國家的行為。政治是以經濟為基礎的上層建築,是經濟的集中表現,是以國家權力為核心展開的各種社會活動和社會關系的總和。道德是社會意識形態之一,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准則和規范。
(5)精英統治理論擴展閱讀:
精英民主理論認為一切社會都存在著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屬於統治者的永遠是少數人,他們行使各種政治職能,壟斷國家權力。在現代大型社會中,由於存在著復雜的社會分工、巨型組織和官僚制,任何時候重要決策權都掌握在訓練有素的少數人手中。
米歇爾斯認為,現代人雖然建立了民族國家、工會、政黨或教會等組織機構,但是不得不將有效的權力轉交給那些處於這些機構頂端的少數人。
韋伯和熊彼特都認為古典的民主理論和人民主權的理想在現代社會是行不通的。這是因為大多數選民在政治生活中是被動、冷漠的,沒有理性,不能正確理解和判斷公共事物,因而不能參與政治決策。
韋伯認為,民主不是人民的統治,而是政治精英的統治,是職業政治家集團的統治;現代代議制民主只不過是一種「公民投票的領袖民主」,其主要功能就在於選舉政治領袖。
⑹ 27、精英統治理論和多元統治理論的含義是什麼
[答案]精英統治理論:作為一種系統的思想,精英統治理論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西方的一些思想家提出的。古典精英統治理論認為,無論在君主制、貴族制還是民主制中,其共同點都是由少數人或精英統治的。因為這些精英具備了更高的統治才能和品質。精英們的權力基礎不一定是經濟關系,軍事力量、教士地位和專業特長同樣能成為政治統治的基礎。精英分子之所以失去權力是因為沒有制度化地吸納新的社會力量。精英統治的核心是精英與社會階級的關系。民主精英統治理論(代表人物為熊彼特)是精英主義與多元主義的混合理論。認為西方現代多元政治中,雖然存在著競爭性的政治集團,但政治集團的競爭同樣是集團中精英統治者(領袖們)之間的競爭。無論是古典精英統治理論還是民主精英統治理論,都抹殺了統治的階級本質。多元主義者認為,精英統治論低估了存在於西方國家的政治自治和社會團體相互控制的能力。在現實國家中,國家的統治權或為寡頭所有,或為眾多的利益集團分享。作為一種政治制度,民主的實際意義就是權力為眾多的自治團體分享的多頭政治。社會集團之間通過不斷競爭和妥協來獲得對國家的控制權,但誰也不能壟斷國家權力。多元主義者把國家的政治統治看成是公正的仲裁,把國家視為社會整體的託管人、工具和代理人。其實質和精英主義者一樣,否認政治統治的階級性,否認國家實際上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分析與提示]精英統治理論和多元統治理論,都是非馬克思主義理論。雖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他們都從根本上否定統治的本質,即階級統治。[相關思考] 新馬克思主義統治理論:是20世紀60年代後逐漸興起的一種自由社會主義思想。
⑺ 對政治精英理論的評價
通過對社會統治者和傑出人物的研究,說明社會的性質和統治關系的西方政治學、社會學理論和研究方法。「精英」一詞最早出現在17世紀的法國,意指「精選出來的少數」或「優秀人物」。精英理論認為,社會的統治者是社會的少數,但他們在智力、性格、能力、財產等方面超過大多數被統治者,對社會的發展有重要影響和作用,是社會的精英。其中極少數的政治精英代表一定的利益集團,掌握著重大決策權,他們的政治態度、言行,對政治發展方向和前景產生重要影響,決定著政治的性質。認為必須分析這些政治精英才能揭示政治的本質和規律。
沿革 精英理論的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柏拉圖?的"哲人政治"思想,以及中世紀義大利的N.馬基雅維利?關於統治者的權力和統治技巧的研究。後來法國的C.-H.de聖西門?、H.坦恩,德國的L.龔普洛維奇等也探討了誰統治社會、統治者的共性、如何維持統治、怎樣統治等問題,這對精英理論的產生和發展起過主要作用。到19世紀中期,精英理論才形成比較明確的理論框架和研究方法,並獲得理論性的地位。
基本內容 精英理論有早期和當代之分。人們通常把19世紀末~20世紀50年代的精英理論稱為早期精英理論。這一時期有三位代表人物,他們是:①義大利社會學家G.莫斯卡,其代表作為《統治階級》。他認為一切社會都存在著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社會文明隨精英的變動而改變。他著重研究了政治精英的本質與他們取得權力的方式,以及在不同歷史環境中的變化。同時,探討了精英地位的維持和更替問題。②義大利社會學家V.帕累托,其代表作為《思想與社會》。他完善了「精英流動理論」,認為精英的興衰和精英與非精英之間的流動是必然的,這種流動是保持社會平衡的基本因素,如果沒有正常的流動,就會造成政治不穩定,釀成革命形勢,導致精英的集體流動代替個人流動。③瑞士籍德國社會學家R.米歇爾斯在《政黨論》中提出了「寡頭統治鐵律」,認為政黨和人類其他一切組織,都避免不了寡頭統治的傾向。早期精英理論專注於精英的政治統治,強調人的先天素質,著重於思辨性研究,尤其是只注重少數統治者的作用,忽視民主制度在政治過程中的作用,具有反民主傾向,受到了許多批評。20世紀50年代以後隨著行為主義政治學的興起,當代精英理論在美國發展起來。主要代表人物有政治學家H.D.拉斯韋爾?,社會學家C.W.米爾斯,經濟學家J.熊彼特等。當代的精英理論的基本思想與早期精英理論雖然是一致的,但當代的研究者們既重視政治精英在社會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注意到其他社會精英甚至公民在社會關系中的存在和意義;強調人在後天實踐形成的專門技能,認為精英既可以產生於社會上層,也可能從下層產生,既可以產生於政治領域,也可以產生於其他社會領域;公民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的政治參與來表達利益,對統治者施加影響,迫使他們做出有利於大多數人的決策;精英一旦失去領導能力和大眾的信任,就有被代替的可能性。當代精英理論宣稱「價值中立」,注重多學科的實證研究,通過對西方政治、經濟、技術、軍事精英的出身、經歷、文化、社會背景、彼此關系、代表性、領導行為等方面進行定性或定量分析,說明社會權力關系和民主政治的有效性。
意義 精英理論試圖從社會精英、特別是政治領導人和傑出人物,著手揭示政治系統的實質和運行規律,開辟了政治學研究的新的途徑,形成了一些分析手段,在當代西方政治學研究中和對政治現象的分析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一些學者批評這種理論過分誇大了統治者的個人作用和主觀條件,其思想實質是歷史唯心主義的英雄史觀。
⑻ 帕累托精英理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帕累托的精英理論是建立在「人性惡」的理論基礎上,他所認識的政治現實不是那種理想的、仁義的、和諧的、充滿秩序的狀態,統治精英在對廣大民眾進行統治時不是以道德為准則的,而是採取暴力和欺騙的手段。
因此社會不僅在經濟財富上分配不公,而且在聲望、榮譽等精神財富上也分配不公。他指出,由於實行統治的政治精英的手法不同,他們可以分為狐狸型(憑借狡詐手段維持其統治)和獅子型(憑借暴力維持其統治)兩種類型的統治循環交替。
基於這種政治現實的認識,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
(1)人性是「惡」的,人是靠不住的,一個國家不應把社會秩序的良性有序與人際關系的和諧只寄託在幾個當政者身上,不能依靠社會輿論和教育感化來解決現實中的政治問題。
(2)從「人性惡」出發,國家必須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實行政治透明和民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
從某種意義上說,基於「人性善」的理論認識而更注重通過道德教化來解決問題,使人們「不願」違犯規則,其實是教育家的責任和工作,政治家的責任在於建立這樣一種政治體制:即在這個體制下,所有的人都「不能」或「不敢」違犯 規則。這正是政治家和教育家的區別之所在。
(8)精英統治理論擴展閱讀
帕累托認為精英循環是一類精英被另一類精英所代替的政治現象,他認為歷史上的政治變遷不過是不同類別的精英之間的恆久性流動罷了
在實際的階級循環中,統治精英總是處於緩慢而又不斷的變革之中,要想將自己培養成為人才、社會精英,就要面對撲面而來的競爭,這就需要不斷地充實自己,讓自己成為高漲的 「洪水」,壓過其他的競爭者。
同時,也應該最大程度地避免被其他的「浪頭」蓋過,在上進的激情中爆發自己,永遠不落人後;也要在理智的深海中找回一絲寧靜。
其理論的保守性和反民主性是顯而易見的。另外經典的精英循環可以從兩個方面上進行描述,一是精英——精英流動。這一模式強調個體精英之間的循環;另一模式是社會底層群眾——精英層流動,它強調的是階層性流動。
不論是哪一模式。精英主義都強調流動或循環的目的是維護和保證統治集團或精英利益的最大化,而後者之所以更具有民主性實乃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必然。
⑼ 高管精英治理模式能夠提升企業績效嗎
摘要:激勵理論是當代管理學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分支,在管理實踐中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介紹了幾個典型的激勵理論,並探討其對企業管理的啟示,最後,總結了企業管理中常用的三種激勵方式。
關鍵詞:激勵;激勵理論;激勵方式
1、激勵理論
激勵產生的根本原因,可分為內因和外因。內因是由人的認知知識構成,外因則是人所處的環境。為了引導人的行為達到激勵的目的,管理者可在了解人的需要的基礎上,創造條件促進這些需要的滿足,也可以通過採取措施,改變個人的行動環境。對需要以及人內在動機和環境的激發。形成各種各樣具體的激勵理論,一般可將激勵理論分為激勵的需要理論、激勵的過程理論。
1.1 激勵的需要理論
(1)需要層次理論。
馬斯洛1943年出版了《人的動機理論》一書,提出著名的需要層次理論,他認為人有五個層次的需要:生理需要,安全、保障需要,社交、歸屬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實現需要。這五個層次,是一個由低到高逐級形成並逐級得以滿足的。生理需要與安全、保障需要稱為較低級的需要,而社交、歸宿需要、尊重需要與自我實現需要稱為高級的需要。
(2)雙因素理論。
雙因素理論是美國的行為科學家赫茨伯格提出來的。2O世紀5O年代末期,赫茨伯格和他的助手們在美國匹茲堡地區對二百名工程師、會計師進行了調查訪問。訪問主要圍繞兩個問題:在工作中,哪些事項是讓他們感到滿意的,並估計這種積極情緒持續多長時間;又有哪些事項是讓他們感到不滿意的,並估計這種消極情緒持續多長時間。赫茨伯格以對這些問題的回答為材料,著手去研究哪些事情使人們在工作中快樂和滿足,哪些事情造成不愉快和不滿足。結果他發現,使職工感到滿意的都是屬於工作本身或工作內容方面的;使職工感到不滿的,都是屬於工作環境或工作關系方面的。他把前者叫做激勵因素,後者叫做保健因素。保健因素與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有關,其內容包括公司的政策與管理、督導、工資、同事關系、工作環境、人際因素等方面。激勵因素是指適合個人心理成長的因素,內容包括成就、贊賞、工作本身、責任感、上進心等。研究表明,不是所有的需要得到滿足都能激勵起人們的積極性,只有那些被稱為激勵因素的需要得到滿足時,才能調動積極性。缺乏保健因素時,將帶來強烈的不滿,但保健因素得到滿足時,並不能帶來強烈的激勵作用。
2.2 激勵的過程理論
(1)公平理論。
公平理論是由美國心理學家亞當斯提出來的。公平理論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①公平是激勵的動力。公平理論認為,人能否受到激勵,不但受到他們得到了什麼而定,還要受到他們所得與別人所得是否公平而定。
② 公平理論的模式(即方程式):Qp/Ip-Qo/Io式中,Qp代表一個人對他所獲報酬的感覺。Ip代表一個人對他所做投人的感覺。Qo代表這個人對某比較對象所獲報酬的感覺。Io代表這個人對比較對象所做投入的感覺。
③不公平的心理行為。當人們感到不公平待遇時,在心裡會產生苦惱,呈現緊張不安,導致行為動機下降,工作效率下降,甚至出現逆反行為。
(2)期望理論。
弗魯姆認為,某一活動對某人的激勵力量取決於他所能得到結果的全部預期價值乘以他認為達成該結果的期望概率。用公式可以表示為:
M = V E
其中:M-一激勵力量,這是指調動一個人的積極性,激發出人的潛力的強度。
V—— 目標效價,指達成目標後對於滿足個人需要其價值的大小。期望值,這是指根據以往的經驗進行的主觀判斷,達成目標並能導致某種結果的概率。
2、激勵理論的啟發
2.1 激勵必須考慮員工的需求
依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激勵必須要考慮人的需求,別人需要什麼,我們就給予什麼激勵,這樣的激勵才是真正有效的。打個比喻說,如果一個瀕臨餓死的人你就是給他十座金山都沒有用,還不如給他一個麵包更直接、更有效。需要層次理論要求管理者在管理中能正確認識被管理者的需要多層次;努力把管理的手段、方法和員工的需要結合起來,滿足被管理者的需要;在滿足需要的同時,必須要考慮員工各種各種的需求,並有針對性地給予激勵。
2.2 激勵也要注意公平
不公平、不合理會帶來心理挫傷。中國古代就有「不患貧,患不均」的說法。在激勵過程中應注意對被激勵者公平心理的引導,使其樹立正確的公平觀,一是要認識到絕對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二是不要盲目攀比。為了避免職工產生不公平的感覺,企業往往要採取各種手段,在企業中造成一種公平合理的氣氛,使職工產生一種主觀上的公平感。
2.3 激勵目標的設置
在激勵方面,期望理論啟示管理者不要泛泛地採用一般的激勵措施,而應當採用多數組織成員認為效價最大的激勵措施,而且在設置某一激勵目標時應盡可能加大其效價的綜合值,加大組織期望行為與非期望行為之間的效價差值。在激勵過程中,還要適當控制期望概率和實際概率,加強期望心理的疏導。期望概率過大,容易產生挫折,期望概率過小,又會減少激勵力量;而實際概率應使大多數人受益,最好實際概率大於平均的個人期望概率,並與效價相適應。
2.4 制定有效的激勵制度
在制定激勵政策之前,要對員工的所有需求做認真地調查,並制定一份詳細的清單。然後將公司可以滿足和不能滿足的部分分開,劃掉那些不能滿足的部分。對可以滿足的那部分進行認真研究,找出滿足的途徑,並將這些途徑流程化(可操作化)。上述工作完成後,激勵政策就有了雛形。下面,就要制定具體規則,即:得到某個激勵等級的員工需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另外,在每個激勵等級上,都要設計幾種不同的選項,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個人需要選擇燕中的一種。.比如說,在某個激勵等級上,有技術培訓,公費旅遊,休帶薪假期等多個選項。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其中一種。
激勵政策本身也有一個完善的過程。這需要管理者在工作中不斷了解員工的需求,及時將員工新的需求反映在政策中,這樣才能使政策能夠保持持續的有效性。
3、激勵方式:
有效的激勵,必須通過適當的激勵方式與手段來實現。按照激勵中誘因的內容和性質,可將激勵的方式與手段大致劃分為三類:物質利益激勵、社會心理激勵和工作激勵。
3.1 物質利益激勵
物質利益激勵是指以物質利益為誘因,通過調節被管理者物質利益來刺激其物質需要,以激發其動機的方式與手段。它是一種最基本的激勵手段,因為獲得更多的物質利益是普通員工的共同願望,它決定著員工基本需要的滿足情況。
3.2 社會心理激勵
(1)目標激勵。即以目標為誘因,通過設置適當的目標,激發動機,調動積極性的方式。
(2)教育激勵.具體包括政治教育和思想工作。
(3)表揚與批評。是管理者經常運用的激勵手段.
(4)尊重激勵。管理者應利用各種機會信任、鼓勵、支持下級,努力滿足其尊重的需要,以激勵其工作積極性。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①員工參加管理。所謂職工參加管理,是指在不同程度上讓員工和下級參加企業決策以及各級管理工作的研究和討論。處於平等的地位商討企業的重大問題,可使員工感到上級主管的信任,從而體驗出自己的利益和企業發展密切相關而產生強烈的責任感。
②榜樣激勵。運用榜樣激勵,首先要樹立榜樣。選擇
榜樣時要注意榜樣的行為確實是企業中的佼佼者,這樣才能使人信服;其次要對榜樣的事跡廣為宣傳,使企業的員工都能知曉,使學習的目標更加明確。
③競賽(競爭)激勵。在企業里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很多時候都要制定競賽來激勵員工。要注意目標不能太高或者太低,這樣員工才會為這個目標去努力。要精心選好獎品,比較公平和公開的進行競賽,而且競賽完了一定要公布出來,才能達到最後激勵員工的效果。
3.3 工作激勵
按照赫茨伯格的雙因素論,對人最有效的激勵因素來自於工作本身,因此,管理者必須善於調整和調動各種工作因素,搞好工作設計,千方百計地使下級滿意於自己的工作,以實現最有效的激勵。日本著名企業家稻山嘉寬在回答「工作的報酬是什麼」時指出,「工作的報酬就是工作本身」,這句話深刻地道出了工作豐富化這種內在激勵的重要性。
工作激勵是通過促進員工工作的豐富化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的一種激勵方法,其實質就是讓工作本身成為激勵因素。優秀的企業不僅給員工發工資,還給員工的工作增添意義,使他們覺得自己的工作很有挑戰性,很有成就感,而且,盡可能地讓他們擴大工作范圍,允許他們經常調換工作,調劑他們的工作強度,促使他們對工作產生強烈的樂趣。在這種情形之下,員工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聰明才智、干勁和熱情。工作激勵方法很值得我國企業運用和借鑒。現在國內發展型企業,多半還屬於勞動密集型企業,工序技術性不高,專注面窄,重復性強,容易導致工作乏味和無聊,影響生產效率,如果能夠合理地安排工人輪換工序,使他們的生產操作從單調枯燥趨於豐富多彩,也許有些工人會從工作輪換中發揮出自己的更大潛力,從而確立幾種適合自己興趣的、自己真正喜歡乾的工序來,這樣他們一定會更願意長久地在企業紮根,做更多的事來體現自己的工作價值。
4、結語
激勵理論是當代管理學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分支,在管理實踐中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激勵,對於管理者來說是一門學問,科學地運用激勵理論,可以有效地激發員工的潛力,使企業目標和個人目標在實踐中達到統一,進而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
⑽ 精英一詞的由來
[jīng yīng]
精英
(漢語詞語)
編輯
通過對社會統治者和傑出人物的研究,說明社會的性質和統治關系的西方政治學、社會學理論和研究方法。「精英」一詞最早出現在17世紀的法國,意指「精選出來的少數」或「優秀人物」。精英理論認為,社會的統治者是社會的少數,但他們在智力、性格、能力、財產等諸多方面超過大多數被統治者,對社會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影響和作用,是社會的精英。其中極少數的政治精英代表一定的利益集團,掌握著重大決策權,他們的政治態度、言行,對政治發展方向和前景產生重要影響,決定著政治的性質。認為必須分析這些政治精英才能揭示政治的本質和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