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網貸整改通知書
1. 2018年互聯網整頓必須堅持的11項原則
1.債權轉讓
是否合規,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合規:為解決流動性的低頻轉讓。
(2)違規:開展類ABS或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由網貸機構高管/關聯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直接放款,再根據借款金額在平台放標,將債權轉讓給實際出借人的「超級放款人」模式的債權轉讓;以活期、定期理財產品的形式對接債權轉讓標的。以出借人所持債權作為抵(質)押,提供貸款。
2.風險備付金
禁止轄內機構繼續提取、新增風險備付金。已提取的風險備付金應逐步消化,壓縮規模。禁止網貸機構以風險備付金進行宣傳。各地應積極引導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擔保等保障方式。
3.資金存管
網貸機構應當與通過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合作。
4.綜合借款成本及「現金貸」
網貸機構應依照141號文要求開展業務;(變相)撮合高利貸的網貸機構不予備案登記。
5.法人及分支機構備案
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貸機構應當為法人機構;申請登記時報送本法人機構所有分支機構信息。
6.線下營銷
對於大規模線下營銷的網貸機構:應消減淘汰/轉型線下營銷門店及人員;清理、摘除相關標示、標脾、宣傳牌、宣傳單等;不得再在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宣傳/推介/項目。
7.網貸機構業務規模控制
網貸機構當自整改通知書下發之日起,實現:存量違規業務持續下降;不再新增任何違規業務。
違反《辦法》十三項禁止性行為以及單一借款人上限的網貸機構,在違規業務未U化解完成前不予備案登記。
8.網貸機構與地方金融交易所
網貸機構應停止與各類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存量合作業務的轉讓或清償應於本次專項整治結束前完成。這是首次明確網貸平台全面停止與各類地方金融交易所的合作。
此前整治辦64號文要求互聯網金融平台停止和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違法違規業務,是要求地方各類交易場所不得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超過200人投資者上限等,但並未直接提出網貸平台全面停止與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合作。
9.網貸機構業務外包及機構分立
不得外包核心業務。因業務分割分立出的實體:視為原網貸機構組成部分,一並驗收管理。
10.網貸機構信息披露
整治結束前,實現嚴格按《披露指引》進行信息披露。所有分支機構信息報送至本地區網貸整治辦。
11.網貸機構基礎設施
整治結束前提升安防和開發能力至滿足IT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