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㈠ 公司防火方案
建立和明確單位消防組織管理體系,共10分,未建立或明確扣10分;
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共15分,每缺一級扣5分;
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管理人等有關人員職責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共15分,每缺1項扣3分;
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職責情況,共10分,未履行扣10分;
有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履行職責情況,共5分,未履行扣5分;
屬多產權、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的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共5分,未明確扣5分;
明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共10分,未明確扣10分。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共30分,每少制定1個扣5分;
制度、措施和規程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共20分,不符合單位實際每個扣4分。
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驗收或備案的;共20分,未審核或備案扣20分;
經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合格,共30分,未通過驗收或備案的,扣30分;
年內未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消防行政處罰的,共20分,受到處罰扣20分。
按要求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共30分,未確定扣30分;
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共10分,每少設置一處扣5分;
明確防火責任人,共40分,未明確扣40分。
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符合規范,共20分,每一處不符合扣5分;
電氣線路改造執行內部審批制度,共5分,未執行扣5分;
定期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共10分,未檢查扣10分;
電工等作業人員專業資格證書齊全,共10分,每少一證扣5分;
使用電熱器具、高溫燈具等設施設備符合防火要求,共5分,違規使用扣5分。
易燃易爆物品經營、使用和存放管理規范,共10分,違規扣10分;
病房、宿舍及大型醫療設備工作等場所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共10分,違規扣10分;
嚴格執行火源管理規定,禁止在住院病房內等場所使用明火和吸煙,共20分,每發現一處扣5分;
執行內部動火作業審批制度,動火期間是否落實應急措施,是否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共10分,未執行扣10分;
營業期間禁止電氣焊維修和油漆粉刷作業,共10分,未執行扣10分,
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設施的功能完好,共30分,每發現一處扣10分;
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火災應急廣播等設施按規定設置,並完好,共20分,每發現一處不按規定設置扣1分,不完好扣5分;
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圖示,共10分,每少設置一處扣2分;
營業期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共40分,未保持暢通扣40分。
消防設施運行正常,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共40分,不能正常運行每項扣10分(擅自關閉消防設施扣40分,不能聯動,但能手動操作每項扣10分);消防水源不能保持充足的扣10分
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共20分,未進行維護保養扣20分;
系統(設施)被局部遮擋、圈佔、埋壓或拆除的,共30分,根據危害程度視情扣10-30分。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崗,共10分,發現脫崗或不在崗扣10分。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共10分,每少一證扣5分。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業務熟練的,共10分,不會操作扣10分。
制定和落實消防控制室五項制度和六本記錄,突發事件處置是否得當,共20分,未建立或填寫不實每項扣5分,未建立突發事件處置程序的口5分。
自動消防設施定期進行檢測,共10分,未進行檢測扣10分。
開展防火巡查、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共30分,未檢查或建立記錄扣30分;
防火檢查、巡查頻次符合規定,共20分,每少1次扣2分,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在零點以後應至少進行一次夜間防火巡查,每少一次扣5分。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要求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單位員工每日進行崗位防火檢查,共20分,未組織扣20分;
巡查、檢查人員及時糾正違章行為並及時報告;共30分,未糾正和報告各扣10分;
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未整改一票否決;
一般火災隱患整改,共30分,未及時整改每處扣5分;
重大火災隱患和不能及時整改的一般隱患應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資金,確定專人負責督辦,共20分,未制定計劃、落實整改資金和落實專人督辦一項扣0分;
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和不能及時整改的一般隱患期間應制定安全防範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安全,共10分,未制定扣10分。
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提示工作情況,共10分,未開展扣10分(不扎實扣2-8分);
員工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情況,共10分,發現未培訓每人扣2分;
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等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共30分,未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扣15分,未持證每人扣15分;
員工每年按要求進行培訓、共20分,每少一次扣10分;
全體員工做到「四懂四會」,共10分,抽查兩人每人扣5分。
消防工作檔案的建立,共10分,未建立扣10分;
消防工作檔案完備齊全,共10分,每缺一項扣2分;
確定消防檔案保管人員,共5分,未確定扣5分;
消防檔案保管規范、歸檔及時,共5分,管理不規范扣5分。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情況,共10分,未制定扣10分,內容不全扣5分;
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共20分,每少一次扣5分;
演練進行總結,及時修訂完善預案,共10分,未總結完善扣10分。
年內發生亡人或較大以上火災事故一票否決;
發生火災報警、組織撲救或疏散人員及時,共10分,不及時造成人員受傷扣10分,未造成人員受傷扣5分;
火災現場保護情況,共5分,未保護扣5分;
積極協助、配合調查火災事故,共5分,不積極扣5分;
積極妥善處理善後事宜,共5分,不積極扣5分;
分析總結火災事故原因,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共15分,不總結扣5分;不吸取教訓扣10分。
㈡ 塑料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以及上級對本企業的指示、決定。
2.確保建立、實施和保持有效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制定和保持企業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目標。
4.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資源。
5.建立安全生產各級責任制、建立和實施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6.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7.確保及時如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安全事故。
8.向董事會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聽取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意見。
二、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制度
1.企業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每月組織一次專業安全生產檢查、要害崗位檢查;各車間(分廠)每周組織組織一次安全檢查,班組每天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
2.各單位除堅持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外,還要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包括專業檢查、防洪、防汛等季節性安全檢查以及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的安全檢查。
3.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領導,在安全檢查中,各級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全程參加,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安全生產檢查組應出各級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等組成,按檢查項目認真進行檢查。
5.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5.1查思想:主要檢查各級領導和職工是否真正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5.2查安全管理:主要檢查各級領導及職能人員是否分線負責安全管理,真正落實了「五同時」;
5.3查規章制度:主要檢查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認真貫徹執行;
5.4查事故隱患:主要檢查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6.安全生產檢查要堅持邊檢查邊整改,對查出的隱患要由檢查負責人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事故隱患所屬單位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則認真進行整改,一時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和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7.檢查部門按限期對整改項目驗收,隱患整改不力,或無故拖延整改時間的責任單位,企業按責任大小予以處罰。
8.生產班組應做好班前、班後和節假日前後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解決或及時上報,解決後方可開始作業。要害崗位要定人、定職責每天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下班後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不得留有事故隱患。
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檢查過程中,有權對違章人員進行制止、糾正和處罰,根據隱患情況採取責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等應急措施,對不服從管理的人員、部門或單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工傷保險
企業按國家規定為所有從業人員參加
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標為0。
2.事故報告
2.1發生事故後,負傷者、職業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現場員工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企業安全環保部,必要時應按企業《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事故現場撲救和搶救人員,把事故規模、事故損失、人員傷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時應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或送醫院處置。
2.2企業安全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視事故情況會同企業安全環保部報告上級主管及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工會組織等。
3.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
3.1事故按嚴重程度通常分為:(1)輕傷事故;(2)重傷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5)特大傷亡事故;(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3.2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公正、公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3.3重傷事故由公司主要領導組織技術、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3.4死亡事故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5重大傷亡及其以上事故企業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有關部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事故處理
4.1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按企業規定執行。
4.2重、特大傷亡事故的責任處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4.3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範措施,企業主管領導組織審核後,由事故單位負責全面落實,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
5.事故傷亡人員處理
5.1由人力資源部會同工會對死亡人員按國家工傷保險標准賠償並做好善後工作。
5.2受傷人員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到安全部門開具工傷休假證明和工傷治療證明,受傷人員需人員陪護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安排。
5.3公出外地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差族費、補助費由財務部按文件規定執行。
5.4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按國家規定報請傷殘鑒定。
6.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記錄、分析記錄、現場圖、報告書、處理決定、防範措施和落實情況等內容資料,安全環保部應進行歸檔妥善保存。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1.新職工進廠「三級安全教育」
1.1凡新入廠的職工,都必須經過企業、車間(分廠)、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作業。
1.2一級(企業)安全教育應包括:
(1)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
(2)企業概況、生產特點及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3)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1.3二級(車間、分廠)安全教育由車間、分廠負責人組織實施。教育應包括:
(1)本單位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設備概況及其特點,危險區域,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結合本單位特點進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觸電、防機具傷害等安全防護、應急搶救知識的教育。
1.4三級(班組)安全教育由班組長實施,教育內容應包括:
(1)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標准化作業程序;
(2)本崗位工作特點、設備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項;
(3)設備、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護用品的合理使用。
1.5新職工「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片,報安全環保部存檔。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
2.1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上級有關安全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無證上崗者按嚴重違章處理。
2.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執行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3.中層管理者、專(兼)職安全員培訓教育
3.1企業每年對中層管理者、安全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教育、培訓。
3.2教育培訓內容包括: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基本知識、安全技術知識等。
4.班組長培訓教育
4.1企業每年組織一次班組長安全培訓教育。
4.2教育內容: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班組安全管理知識等。
5.全員教育
車間(分廠)每月對職工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全員安全教育,並做好記錄,班組堅持每周一次全員安全教育。
6.變換工種及復工安全教育
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在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班組、崗位安全教育。
7.「四新教育」
7.1「四新」教育是指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必須進行的安全教育。
7.2「四新」安全教育由主管單位和技術部門負責進行。
7.3「四新」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
(1)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2)安全防護裝置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3)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和要求;
(4)「四新」投產、使用後可能導致的危險、危害因素及其防護方法。
7.4涉及「四新」人員安全教育後,要進行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及責任追究制度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發生生產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3.安全生產按月考核
4、發生一至二人死亡或重任三人以上的事故,解聘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的職務;按事故責任單位的在籍人數人均罰款30元到100元;對事故責任單位的領導罰款當年總收入的10%到40%及風險抵押金;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給予開除用或者開除;對其他負有一定責任的有關人員,視責任大小給予500—4000元罰款,降級或者解聘。
5、發生責任事故,解聘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的職務,按事故責任單位有籍人數人均罰款20到50元;對事故責任單位的領導罰款當年總收入的20%及風險抵押金;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給予500—4000元罰款或降級;對期貨負有一定責任的有關人員,視責任大小給予警告或300—500元罰款。
6、發生輕傷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領導罰款200元;對動力、機修、電氣、運輸公司等非生產單位領導罰款200元;凡發生二次以上輕傷事故和隱瞞事故不報的加倍罰款。
7、違章指揮每人次罰款100—500元;違章操作每人次罰款50—100元;嚴重違章罰款100—500元;一般違章罰款10—50元;上崗未統一著裝每人次扣款10—20元;並對單位領導給予相應處罰。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的,除加重經濟處罰並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對不執行安全指令,不按期完成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罰款100—300元,並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未遂事故,按發生重大事故程序報告、調查、分析、處理,按單位在籍人數人均罰款25元,給予單位領導500—1000元罰款;對其他負有一定責任的有關人員視責任大小給予300—500元罰款。
9、對安全工作有以下一步成績之一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能及時制止;對發現事故徵兆,能立即採取措施或及時上報,因面避免了事故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者;
(2)對故意隱瞞事故不報進行舉報者;
(3)搶救事故有功者;
(4)對提出有價值的安全技術方案、發明、創造或有重大改革並有成效者。
10、對重視安全生產、落實隱患整改、無違章、無事故的單位,由安全環保部提出,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給予加獎。
11、對安全生產全生產全年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經評比,由安全環保部提出獎勵方案,報公司總經理批准,給予獎勵。
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場所是指在生產、貯存、使用過程中存在火災、爆炸的危險因素,易造成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的場所。
2、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防火、防爆警示標志。責任單位要進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易燃易爆場所要明確崗位責任人,消防設施、器材必須經常保持完備良好狀態,做到班有班人管,人有會使用。
4、存在爆炸危險的場所,電機、照明應採用防爆型,要避免因接觸不良、超負荷或過熱而產生火花或著火,正確設置避雷裝置,檢修照明採用安全燈具,避免機械性撞擊。
5、易燃易爆場所要嚴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吸煙,嚴禁明火取暖和焚燒可燃物,嚴禁在防爆區內裝設電熱設備。
6、易燃易爆場所應設置完善的安全裝置,如安裝報警器、在壓力容器上安裝安全閥等,安全裝置要按規定維護校對,保持處於良好狀態。
7、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儲存點、要嚴禁煙火,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災的一切隱患。
8、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9、加強可燃物質的管理,對大宗可燃物質必須按品種堆放;對酒精、酒類、油漆、甲醇等易燃物質要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10.易燃易爆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嚴禁私拉臨時線,確需拉設臨時線要嚴格執行公司《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11.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補、切割前要進行徹底清洗、置換,並經檢測,可燃液體、氣體含量應低於其爆炸下限2倍;進入容器、管道內進行焊補、切割,容器、管道內含氧量應大於19%,容器、管道外應設專人監護。
12.易燃易爆場所確需動火作業時,要嚴格執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危險性作業審批與監護》制度。
㈢ 醫院消防安全制度有哪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回第十八條是這答樣規定的: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醫院的消防安全制度應該包括以上的內容。
㈣ 消防及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一、明確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和員工在生產中應負的安全職責。
二、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自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各負其責。
三、認真落實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四、每年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納入本廠管理目標,納入本廠年度工作考核。
五、每年由本廠「安委會」對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一、為了安全生產的有效投入,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特製定安全費用提取制度。
二、安全費用按上年產值的2%提取。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安全費用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1)、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2)、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
(3)、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4)、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5)、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四、提取的安全費用資金必須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得影響安全生產。安全投入使用必須經有關部門寫出投入計劃,報本廠安委會批准方可使用。
五、本廠各單位各部門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資金投入負責,凡因安全資金投入不足,導致後果,嚴肅處理。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一、各種安全設施、設備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要經常檢查維護保養落實到人。
二、各種安全設備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三、設備檢修的一般要求:
做好檢修前的准備工作,嚴格執行安全檢修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認真進行檢修後設備驗收和試車工作是實現安全檢修的重要環節。
1、檢修作業結束前,應組織有關檢修和操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主要項目是清點人員、工具、器材等,防止遺留在設備或管道內。設備上的防護裝置以及因檢修工作而拆移的蓋板、柵欄等是否按要求裝上或復原。
2、組織檢修人員和車間人員進行試車和驗收,根據規定要求分別進行實驗,試運轉等驗收工作。
3、在試車前應作好准備工作並核實如下項目:正反開關是否靈活好用,是否具備試車條件等。檢查無誤方可試車。試車合格正式通過驗收。填寫驗收報告,有關人員簽字後,存檔並移交生產車間開車生產。
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工作和監控工作,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特製訂本制度。
一、各崗位人員要了解重大危險源的注意事項等。
二、對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進行登記,並建立檔案。
三、制定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四、配備各種安全設備,如檢測工具,防盜系統,應急工具等,並定期檢測。
五、重大危險源崗位人員,要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方能獨立工作,同時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強倉庫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健全管理機構,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對倉庫編寫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三、從業人員全部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成績合格持證上崗,操作時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四、倉庫消防配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建立事故檔案,按照「四不放過」要求,認真處理,並保持有效記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與消防安全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3、本廠除辦公區,其它任何地方禁止吸煙和動用明火,違者罰款100元/次。
4、本廠每位員工都應熟練掌握職責范圍內的所有原料及安全防護措施,做到「三懂、四會」,即懂火災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危險事故、會報警、會逃生。
5、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並負責維護保養。
二、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未經批准,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三、消防安全20條
1、父母、師長要教育兒童養成不玩火的好習慣,任何單位不得組織未成年人撲救火災。
2、切莫亂扔煙頭和火種。
3、室內裝修裝飾不宜採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防栓關系公共安全,切勿損壞、圈壓或埋壓。
5、愛護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進入公共場所要注意觀察消防標志,記住疏散方向。
8、任何情況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暢通。
9、任何人發現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門或值勤公安人員舉報。
10、生活用火要特別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品。
11、發現煤氣泄漏,速關閥門,打開門窗,切勿觸動電器開關和使用明火。
12、電器線路破舊、老化,要及時修理更換。
13、電路保險絲(片)熔斷,切勿用銅線、鐵線代替。
14、不能超負荷用電。
15、發現火災速打報警電話119,消防隊救火不收費。
16、了解火場情況的人,應及時將火場內被困人員及易燃、易爆物品情況告訴消防人員。
17、火災襲來時,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貪戀財物。
18、必須穿過濃煙逃生時,應盡量用浸濕的衣物披裹身體,捂住口鼻,貼近地面。
19、身上著火,可就地打滾,或用厚重衣物覆蓋、壓滅火苗。
20、大火封門無法逃生時,可用浸濕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門縫,潑水降溫,呼救待援。
禁火、禁煙管理制度
一、本廠內生產區、儲存區為禁火、禁煙區域,凡進入者嚴禁攜帶煙火。
二、本廠門衛有權對進入禁火、禁煙區域人員進行相關詢問、確認。
三、凡進入本廠禁火禁煙區域人員可將煙火留至本廠傳達室內。
四、本廠禁火、禁煙應設計醒目的禁火、禁煙標志。
五、凡私自帶煙、火進入禁火、禁煙區域內,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本廠所有員工。
二、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三、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四、員工在工作中,要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五、企業每年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到縣級以上醫院進行身體檢查,以確保員工的身體健康。
安全生產逐級監察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為了使生產安全得到保障,充分體現「預防為主」的安全管理原則,特製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涉及本廠內所有崗位、所有設備及與設備相連的線路、正反開關等。
二、本廠實行廠級、車間、班組、三級巡檢,一級對一級負責。
三、巡迴檢查的目的是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貫徹落實安全措施,預防事故的發生。
四、各崗位要針對本崗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出本崗位巡迴檢查方案。
五、維修崗位要配合本廠內各崗位的檢查,做到發現跑、漏電的情況,要隨叫隨到,爭取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問題。
六、本廠領導不定期的對本廠內各崗位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各崗位人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對當事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保證本廠的各項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創造性,實行獎勤罰懶的用人機制,保證安全生產,特製定本制度。
一、獎勵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其功績大小,分別給予表揚或獎勵:
1、對於安全生產技術規程執行得好,安全生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班組和個人。
2、由於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
3、為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很大價值,列為生產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後,經實踐考核有效者,實現經濟效益的20%歸屬個人。
4、及時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並轉危為安者。
5、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
二、處罰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個人,本廠嚴格追究其違章違紀和造成事故的責任。
1、各種違章違紀的處罰:
(1)、違反用水、用電和進入設備檢修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處罰。
(2)、凡違反禁煙規定,在禁煙區吸煙者,罰款100元。
(3)、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規定著裝,處以罰款。
(4)、凡由於生產、基建或檢修需臨時破壞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完工後未修復的責令修復並處以罰款。
(5)、損壞各種生產防護設施,防、滅火器材、安全標志的,賠償相應損失。
(6)、各類事故隱患不按《限期整改通知書》按期完成的,處以罰款。
(7)、發生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處以罰款。
(8)、凡因設計、安裝、檢修、采購質量不符合相關標准,造成停機、停產的,根據相關情節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罰。
三、凡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進行責任追究
1、對工作不負責任,因故發泄私憤,有意擾亂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對違章作業,勸阻不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對忽視勞動條件,削減或取消安全設備、設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對限期整改的事故隱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對發生事故後,破壞現場,隱瞞不報或謊報的主要責任者。
6、對發生事故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7、在上級組織開展的單項安全活動期間,發生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8、以上情況,視情節輕重處理。
四、其它未盡事宜,將按有關規定辦理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為了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安全生產責任心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就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內容包括幾個方面: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技能教育。
一、新職工入廠分別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教育時間在20學時以上。
二、對管理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方面的教育,並適時參加有關的培訓班學習。
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有關人員。
四、定期組織安全活動,如看錄像,模擬演習、比賽等。
崗位化標准操作制度
一、班長崗位
為了全面落實班長的職能及作用,進一步完善基礎管理工作,同時以保證管理的程序化和規范化,特製定本制度。
1、遵守廠紀廠規及上級有關規定。
2、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3、掌握本車間的工藝流程、生產原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4、監督檢查各崗位操作法的執行情況,糾正違章操作。
5、平衡本班生產,協調與其它相關部門及崗位的工作。
二、工人崗位
為規范操作程序,強化安全環保意識,提高操作水平。特製定本制度。
1、遵守廠紀廠規及上級有關規定。
2、服從班長指揮,認真完成指令性任務。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4、掌握本崗位的工藝流程、生產原理,不斷提高操作技能。
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有效的開展本廠安全委員會的活動,經研究決定:
一、每月20日開安全環保例會(有特殊情況時另行通知)。
二、參加人員:本廠安全委員會全體成員(要求沒有特殊情況必須參加,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前向本廠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請假)。
三、會後進行安全環保聯查,檢查內容:
1、勞動保護用品。
2、消防器材和安全保護裝置等。
3、職工勞動紀律。
4、各運轉設備的運轉情況。
四、對檢查出的問題,整理成文字材料報總經理並存檔,對有問題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下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保證不能出現問題。在期限日組織驗收,在下一次例會上通報整改驗收情況。對無故沒有按期完成的責任人處以50至200元罰款並限期完成,記錄在案。
五、安全檔案的管理,由本廠安全員負責。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現場發生事故後,現場安全第一責任者,必須立即向本廠領導匯報。
二、發生事故後,所有員工都有向本廠領導匯報的權利和義務。
三、匯報的內容包括:事故單位、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涉及范圍、傷者姓名、部位、事故經過及初步原因等簡要情況。
四、事故報告要及時准確,事故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對報告事故的真實性承擔領導責任;事故匯報人對事故匯報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五、對於遲報、不報、大事小報、重傷輕報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切後果由責任單位承擔,並追究責任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
六、發生事故後,本廠領導必須立即組織人員奔赴現場進行搶救。
七、搶救過程中要認真保護現場,如果因搶救人員、財產或防止事故擴大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作出明顯的標記,詳細記錄,並責成有關人員繪制現場示意圖,以便於調查處理。
八、對於人為破壞事故現場或故意製造、偽造事故現場的,一切後果由現場責任人承擔,並依法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九、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按本廠《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金制度
為了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安全生產的正常運行,特製定本制度。
1、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責任追究制。
2、本廠法人、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比例提取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金。
3、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金要設專戶,由財務部統一管理。
4、本廠每年年終按照安全生產責任書的要求,對以上人員進行考核。對當年安全生產目標成績顯著的,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金將予以扣除,視情節嚴重情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主管副職持證上崗制度
一、 安全生產主管副職具備條件:
1、安全生產主管副職由企業負責人自行選定。
2、經所在市級或縣級安監部門培訓考核取得資格後登記,並頒發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安全生產主管副職要有3年以上安全生產工作經歷,熟悉本企業安全知識和業務技術,有相關證書,有一定的組織和協調能力。
二、安全生產主管副職職責:
1、協助企業負責人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安全生產各項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決策和部署。
2、協助企業負責人建立健全、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檢查措施等,並檢查和督促落實;現場檢查企業,對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督促落實整改。
3、提醒和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指導和督促企業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監督員工按規定使用等。
4、當企業發生安全事故或年度考核安全生產不達標時,安全生產主管副職將連同企業第一責任人一並受到追究。
其它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交接班制度
為安全、文明生產,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避免交接中出現紕漏,特製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本單位各崗位的交接班。
二、倒班的班長,操作工在交接中執行本制度,單位經理和車間主任檢查本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各崗位交接班應在崗位上進行,接班者不到,交班者應繼續操作,並向本班班長或接班班長匯報,由班長作出安排。
四、交接班的雙方均在接班記錄上簽字後,作為交接班完成的標志,有一方不簽字,均視為未交班,由交班者承擔責任。在雙方有爭議時,由雙方班長協調,協調不成時,由接班班長作出決定。班長之間的交接班出現爭議,主任不在時,以接班班長意見為准,主任在時,由主任決定。
職工勞動紀律有關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並結合我本廠實際情況,制定規定如下:
一、職工須絕對服從分配和調動,按時到分配崗位報到,並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不服從分配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格執行換班制,不遲到、不早退,不準酒後上崗、脫崗、串崗或干與工作無關的私事,不準睡崗、會客、聊天,如發現以下違紀現象,視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職工因特殊情況需換班的,須請示當班班長和單位負責人,嚴禁職工私自替班及上連班,一經發現,對換班、替班職工和當班班長一並處罰(原則上要求替班要用休班人員)。
四、嚴格履行請假手續,職工無論休何種假期,必須先請假後休班,不經批准休班一律按曠工處理。
五、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休假,必須到指定醫院(縣級以上證明)開具休假證明,方可休假;如需住院或去外地醫院醫治,必須附有醫療主管部門的轉治證明,經廠領導批准方為有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
六、工作時間必須堅守崗位,並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生產、技術、安全操作規程,工作中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准確地填寫工作(生產)記錄,如實反映生產情況,違者嚴肅處理。
七、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堅守工作崗位,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妥善後方可離崗。上下工序和各班之間要密切配合,互創有利條件不得人為造成生產事故或工作失誤。如因工作不負責任、互相扯皮、推諉造成工作或經濟損失,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經濟處罰直至除名。
八、廠區內除宿舍、辦公室、接待室、會議室、活動室外,其它地方嚴禁吸煙,一經發現從重處罰。
九、廠區內部嚴禁滋生是非、打架斗毆、擾亂生產秩序,如有違反,給予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生產區內必須著裝整齊,嚴禁衣衫不整及穿拖鞋進入生產區域。
十一、嚴禁盜竊和破壞公物,如有盜竊和毀壞公物行為,一律予以處分直至開除。
㈤ 中醫治未病管理制度
美容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准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葯。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准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准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並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㈥ 敬老院消防安全制度範本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准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的術語和定義、建設要求和自我評定。
本標准適用於社會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具有一定規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59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一部分
GA653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3術語和定義
GB 5907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社會單位 social organization
有固定活動場所且有依法注冊名稱或其他合法名稱的組織。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3.2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包括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3.3
疏散引導員 evacuation conctor
發生火災時,負責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的單位工作人員。
4建設要求
4.1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4.1.1 單位應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
4.1.2 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應重點加強對用火用電、燃油燃氣、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點管理內容參見附錄A。
4.1.3 單位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b) 用火用電、燃油燃氣的管理有無違章;
c)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e)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情況;
g)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h) 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i) 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j)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1.4 單位應定期組織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至少每二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應在營業結束時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避免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內容:
a) 用火用電、燃油燃氣的管理有無違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d)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e) 重點部位員工在崗在位情況;
f)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1.5 員工應每日進行崗位自查,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a) 用火用電、燃油燃氣的使用有無違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d) 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e)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1.6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整改負總責,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督促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
4.1.7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發現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部門和責任人,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整改期間應採取臨時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4.1.8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後,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應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4.2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4.2.1 單位應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災早發現、早撲救。
4.2.2 員工發現起火能立即呼救並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員工能在1 min內形成第一滅火力量,採取如下措施:
a) 火災報警按鈕或電話附近的員工,立即摁下按鈕或撥打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
b) 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員工,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c)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員工,引導人員疏散。
4.2.3 火災確認後,單位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能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3 min內形成第二滅火力量,採取如下措施:
a) 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b) 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起火災;
c) 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d) 安全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e) 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4.3 組織疏散逃生能力
4.3.1 單位應提高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做到會引導人員疏散,會火場逃生自救。
4.3.2 員工應熟悉本單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和逃生技能。
4.3.3 單位應根據相關國家標准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必要的火場逃生避難器材。
4.3.4 人員密集場所應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引導在場人員通過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
4.3.5 火災發生時,疏散引導員能立即通過喊話和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4.3.6 醫院、福利院、養老院、敬老院、幼兒園和托兒所等場所應將安全疏散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安排足夠的疏散引導員,確保火災時現場人員能夠安全疏散。
4.3.7 火災無法控制時,單位火場總指揮應能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4.4 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4.4.1 單位應提高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做到消防常識普及化,消防設施標識化。
4.4.2 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且應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4.4.3 單位能利用展板、專欄、廣播、電視、網路等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在明顯部位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志。
4.4.4 員工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4.4.5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a) 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b) 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d) 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4.4.6 單位員工應熟知以下內容:
a) 消防常識;
b) 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 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和安全操作規程;
d)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e) 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
4.4.7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應熟知以下內容:
a) 崗位職責制度;
b) 本單位的消防設施;
c) 控制室設備操作規程;
d)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4.8 單位根據相關國家標准規定,結合自身特點設置消防標志和標牌。
5 自我評定
5.1 單位應按照本標准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自我評定工作,具體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
5.2 依據本標准要求,可採取現場檢查、模擬演練、隨機提問、查閱檔案、組織考核等方法進行評定。
5.3 評定不合格的,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督促整改,並重新組織自我評定。
㈦ 請一些工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1.目的
規定各項消防管理要求,杜絕火災事故發生。
2.范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工作過程。
3.責任人
安全部、保衛科
4.程序
4.1總則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強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4.2防火安全職責
4.2.1公司全體員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並盡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4.2.2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4.2.3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4.2.3.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4.2.3.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4.2.3.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行為。
4.2.3.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2.4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4.2.4.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4.2.4.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4.2.4.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4.2.4.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4.2.5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4.2.6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4.3消防管理
4.3.1消防設施
4.3.1.1公司內設置與生產、貯存、運輸相適應的消防設施。
公司內除設置全廠性的消防設施外,還應在露天生產裝置、建築物、倉庫、裝卸站台和罐區等場所設置小型滅火機和其它簡易滅火器。
4.3.1.2公司內應設消火栓,並配備消防水帶及水栓。
4.3.1.3消防器材應固定在取用方便地點,由保衛科負責管理更換和補充。
4.3.1.4每季度檢驗一次,乾粉三年換一次,其它隨用隨灌,保持完整好用。
及時做好消防器材降溫,保暖工作,不放置於潮濕地方。
4.3.1.5凡是專用消防龍頭周圍,不得堆放異物,防止通道阻塞,以保證隨時可用。
4.3.1.6消防器材不準隨意作為它用,不準擅自移動和損壞,否則按《浙江省消防管理處罰暫行辦法》處理,並照價賠償。
4.3.2滅火器管理制度
4.3.2.1滅火器的配置與灌裝
a) 安全部根據各部門實際情況,按國家標準定量配置合格滅火器,使用後的滅火器須到當地消防部門進行灌裝。
b) 安全部對全公司所使用的滅火器統計,在《消防器材(設施)檢查表》中做好記錄,並對每一隻在用滅火器進行掛牌標識。
4.3.2.2滅火器的儲存
a) 各使用部門配置的滅火器須有滅火器存放裝置,且有保護裝置,應標識清楚,便於取用。
b) 公司備用的滅火器儲存於消防室中,須做到防潮、防雨、防爆,並定期進行檢查滅火器壓力表,若指針在紅線區,應作重新灌裝或報廢處理。
4.3.2.3滅火器的使用
a) 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需使用滅火器的,應按《安全生產手冊》規定的操作方法操作,使用過程中注意個人安全保護及環境保護。非必要情況,優先選用乾粉滅火器,以減少對環境的危害。
b) 滅火器使用完畢之後,使用部門須處理好現場。檢查使用後的滅火器,若壓力表指針在藍線區以上,則送回原存放點;若指針在紅線區,則送部安全主管作灌裝或報廢處理。
4.3.2.4滅火器的報廢
a) 各部安全主管確認無法進行灌裝的滅火器要作報廢處理。
b) 滅火器的報廢送專業部門處理。
4.3.2.5員工培訓
a) 人力資源部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環境保護培訓,使員工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及使用後處理方案。
b) 各部門利用班前會、例會加強對員工培訓,提高員工安全、環境保護意識。
4.3.3檢查巡邏制度
4.3.3.1每月保衛科協同公司安全部組織有關部門(必須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對制度、工藝、設備、環境條件、防火防爆、消防措施、建築防火、危險品存放與管理,靜電接地等各方面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逐級解決。
4.3.3.2保衛科每天下車間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3.3.3各崗位交接班時即交生產,又交防火安全,接班後要檢查安全、設備、電器開關和消防器材,有問題迅速處理。
4.3.4宣傳教育制度
4.3.4.1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防火知識技能應包括在全面教育和培訓之中,防火知識考核成績,應作為轉正、定級依據。
4.3.4.2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活動,義務消防隊機動隊每年進行一次消防訓練,協同安全部門對全公司職工每年舉行一次安全消防技術培訓。
4.3.4.3新工人上崗前要進行三級消防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4.3.4.4搞好宣傳工作,每周出一期宣傳板報,努力使職工達到「三懂」、「三會「、」形成一種「人人講防火,處處講防火」的良好風氣。
4.3.5火警、火災事故管理制度
4.3.5.1任何人發現火警都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火警電話119,鎮火警電話6651119)
4.3.5.2不得誤報、謊報。任何部門或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
4.3.5.3發生火警、火災事故,全公司職工要全力以赴,聽從指揮,奮勇撲救。
4.3.5.4火災撲救後,保衛部門應立即劃出警戒區域,設置糾察,保護好現場。
4.3.5.5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災事故,均由保衛部門主管。
4.3.5.6發生火警、火災事故,保衛部門應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從工藝設備、生產、管理等方面調查事故原因。
4.3.5.7全公司職工都有向調查人員提供火災情況的義務,不得拒絕、阻撓、刁難,或者有意隱匿實情,提供假情況。
4.3.5.8找出根本原因後,要三不放過追查責任,制訂防範措施,落實整改。
4.3.5.9由安全部負責調查和處理結果呈報上級機關。
4.3.5.10對全公司職工要進行事故教訓教育,杜絕後患。
4.3.6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有關規定:
4.3.6.1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報經市消防科大隊審核批准。
4.3.6.2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動,並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
4.3.6.3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竣工後,必須經市消防大隊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4.3.6.4搭建易燃工棚和臨時建築,須經市消防大隊批准。
4.3.6.5研製易燃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必須對研製的每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經上級主管部門鑒定批准後方可交付生產。
4.3.6.6生產易燃易爆化學品,必須按國家標准或專門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測定,並將其數據和防火、防爆、滅火、安全儲運等注意事項寫在產品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4.3.7獎懲制度
4.3.7.1責任人每年對本公司消防工作要全面總結,評出消防工作先進部門和個人,懲罰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4.3.7.2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4.3.7.2.1消防措施落實,宣傳普及教育,、火險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設備保護完整好用,無火災事故的。
4.3.7.2.2及時組織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的。
4.3.7.2.3對公司消防工作提出各種有效建議和技術革新的。
4.3.7.2.4在消防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一這成績的。
4.3.7.3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4.3.7.3.1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的;
4.3.7.3.2模範遵守消防法規,罅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的;
4.3.7.3.3及時發現和消除險火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4.3.7.3.4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
4.3.7.3.5對查明火災原因有較大貢獻的;
4.3.7.3.6對廠消防工作提出各種有效建議和技術革新的;
4.3.7.3.7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一定成績的;
4.3.7.4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應從嚴處罰。
4.3.7.4.1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或安全操作規程不聽勸阻的;
4.3.7.4.2在明令禁止吸煙、用火的區域或場所內吸煙、用火的;
4.3.7.4.3禁煙內動火不辦理動火手續的;
4.3.7.4.4違反用電安全技術規程,經提出後仍不改正的;
4.3.7.4.5對消防員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拒絕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4.3.7.4.6損毀消防設施器材工具,尚未造成較大損失的 ;
4.3.7.5擅自將消防器材工具挪作它用的;
4.3.7.5.1發生火災事故不報警或阻攔報警,謊報火警的;
4.3.7.5.2縱容、強迫他人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或安全操作規程的;
4.3.7.5.3在火災現場擾亂秩序,妨礙滅火救災工作進行,不聽勸阻的;
4.3.7.5.4在滅火救災的緊急情況下,需調用交通、水、電及其它有關力量,拒不執行的;
4.3.7.5.5拒絕和阻礙消防負責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的;
4.3.7.5.6無理拒絕、阻撓、刁難火災原因抽查、事故處理、或者有意隱匿實情,提供假情況的;
4.3.7.5.7破壞火災現場的。
4.4火警應變
4.4.1撲救火災原則
報警早,損失小;邊報警,邊撲救;先控制,後滅火;先救人,後救物;防中毒,防窒息; 聽指揮,莫驚慌。
4.4.2生產車間人員的對策
4.4.2.1發生火警所在車間人員的對策通則:
4.4.2.1.1本車間義務消防隊員或滅火技能較高的人員,立即使用適當方式進行滅火。
4.4.2.1.2如火勢不是一般應急措施所能撲救的,本車間副主任(或班長)應立即報警,同時投入滅火戰斗。
4.4.2.1.3本車間操作經驗豐富的人員,應指揮緊急停車,並採取工藝操作方面的應急措施,防止火勢擴大。a:關閉與火警有關的閥門,易燃容器加蓋;b:停止加料及一切物料的輸送;c:關閉輸液、輸氣閥門及蒸氣加熱閥,開冷卻水;d:停止機械通風;e:協助上下崗位的操作人員做好工藝操作方面的應急措施;f:協助遷出火警周圍的易燃可燃物品。
4.4.2.2其他人員應視情況,分頭協助工藝操作處理和協助滅火,遷出火警周圍的易燃可燃物品,以及為消防隊員順利到達現場做好各種准備。
4.4.3相鄰車間的對策
4.4.3.1立即停車,並採取一系列現場停車及工藝操作方面的應急措施。
4.4.3.2關閉相鄰閥及通風系統,並留下1-2人照管現場。
4.4.3.3其餘人員一部分支援火警崗位,另一部分迅速遷出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必須服從班組長或義務消防人員的指揮。
4.4.4公司義務消防隊員的行動
4.4.4.1出動要快,接到火警警報後要以最快速度趕到現場,力求使用火警在初始階段或發展階段的初期就被撲滅。
4.4.4.2迅速弄清情況,確定使用滅火器材的品種。
4.4.4.3集中力量猛攻火源要點為
4.4.4.3.1起現場指導作用,集中適用滅火器材的品種。
4.4.4.3.2佔領有利地形。
4.4.4.3.3最精乾的人員組成第一梯隊,決戰決勝,一鼓而下是為成功。
4.4.4.3.4注意消滅飛火,防止飛散火勢。
4.4.4.3.5戰術靈活,強調實效。
4.4.4.3.6保護就近重要部位,阻止火焰蔓延。
4.4.4.3.7撒退危險物資。
4.4.4.4撲救火災,全體職工應互相配合,協同作戰,不得作避上觀。
4.4.5科室人的行動
4.4.5.1車間辦公室人員
發生火警,迅速趕到現場,維持秩序,清點上班人員,指揮疏散、撒離、停產、聯絡,協助滅火,消除消防通道,做好萬一成災後滅火戰斗的輔助工作。
4.4.5.2幹部值班人員
根據火警所在部門或崗位的危險性,作出相應決策,及時下達調度令,調用水、電、滅火器材等各種力量。
4.4.5.3保衛部門
全體出動,兵分幾路,負責警戒和指揮義務消防人員滅火,其他人員應到要害部門巡視,安定人心,堅守崗位,防止混亂發生人為事故。
4.4.5.4總經辦
總經理應親臨現場,與現場指揮人員共同指揮,總經辦其他有關人員應配合調度做好相應工作及與外界聯系工作。
4.4.5.5安全技術部門
原則上全體上馬,部分人員趕到現場協助滅火,並作好現場指揮員的參謀,部分人員協助火警車間做好應急處理工作,還應與醫院保持聯系,提供火警崗位的生產性質和使用危險品的品種和性狀,以利於搶救傷員。
4.4.5.6科室其他人員
部分人員聽從指揮,奮勇撲救,部分人員協助保衛人員堅守要害部位(特別是危險品倉庫),在火警成災的危急情況下,組織力量,迅速把危險物品搬運到安全地點。
4.4.6危險品倉庫發生火警時的對策
4.4.6.1立即報警,報警中要說明本庫原料品種和性狀。
4.4.6.2全力撲救,一要快,二要滅火器材對路,三要集中力量,沉著冷靜,奮勇撲救,速戰速決。
4.4.6.3火警如已成災,各部門人員按上述條例行動。
4.5化工單位情況千變萬化,火警應變不能千篇一律,應力求以最有效的方法使火警在初始階段就被撲滅為原則。
㈧ 如何建立健全消防隊伍政治工作制度機制
為進一步推進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消防工作有關規定,結合開發區(街道)實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好轄區內社會和諧穩定。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全面推進開發區(街道)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在消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努力構築「政府統一領導、社區(園區)全面管理、單位主體負責、消防依法監管」的社會化消防安全工作長效機制。
二、工作目標
堅持「依法治理、綜合治理、系統治理」的工作理念,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堅持專群結合、群防群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預防隊伍,突出問題導向,落實主體責任,健全長效機制,著力建設標准化、規范化、制度化為一體的消防安全防控體系。努力實現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基礎條件明顯改善,轄區居民安全意識顯著提高,基層社會火災防控能力顯著提升。
三、工作內容
1.組織領導。建立以開發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的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並配備專人配合主管部門開展各項工作。
2.工作職責:
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開發區范圍內消防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日常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導和對各責任單位、部門的考核,並在開發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做好轄區內的國有資產(建築)消防設施完善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指示、法規和開發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決定,負責指導協調各成員單位根據自身職責落實好各項日常工作。
開發區派出所:負責轄區內所有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排查整治火災隱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受理查處消防安全方面的舉報、投訴案件。
經濟發展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督促轄區內的工礦商貿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企業落實好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負責配合辦公室制定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形勢,研究、協調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指導各成員單位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各成員單位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配合辦公室制定好年度考核計劃並負責對各成員單位的進行年度考核;負責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
規劃建設局:負責督促轄區內建設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水利工程、建築消防工程、拆遷工程等落實好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組織相關的督查排查工作。
招商二局:負責督促轄區內商業綜合體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組織相關的督查排查工作。
城管分局:負責督促轄區內的燃氣經營使用場所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組織相關的督查排查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督促轄區內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及其個體工商經營者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落實特種設備安裝、使用的消防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特種設備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黨群工作部:負責督促轄區內宗教場所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組織相關的督查排查工作。
社會事業發展局:負責督促社區、醫院、學校、網吧、養老等管理單位的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督促各管理單位根據職責要求做好消防安全排查、整改工作。
交管所:負責督促轄區內道路交通領域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組織相關的督查排查工作。
各園區:對本園區的公共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隱患整改,督促本園區內企業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
各社區:負責對轄區內的國有資產(建築)的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整改,對轄區內沿街店面進行督查,定期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負責對本社區所管轄的村級集體經濟資產消防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3.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各社區、園區要做好本轄區內國有資產(建築)的消防設施的專業維護保養,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各社區、園區根據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專(兼)用公共消防器材室,並按要求配備相應消防器材,完善消防道路水源圖等其他標識標記,建立完善的消防組織網路圖及消防管理相關制度(包括消防工作職責、消防宣傳教育制度、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制度、消防器材設施維修保養制度、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等)。其餘各相關單位根據自身消防要求配齊、配足消防設施及器材,且按規定進行日常維保。
4.加強隊伍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必須配備一名專職工作人員開展日常工作。各社區、園區根據轄區情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一支志願巡防隊伍和一支應急救援隊伍。各職能部門要明確消防安全分管領導和聯絡員,明確分工。
四、工作措施
1.分級管理機制。根據公安消防部門分級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加強監管,建立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檔案,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自我評估報告備案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實施動態管理。對易發生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門督促單位落實更加嚴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資質的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採取針對性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2.隱患排查整改機制。為有效消除火災隱患,各成員單位定期開展排查轄區物業的消防安全隱患,對於非國有資產在督查、抽查中出現的消防安全隱患,上報消防安全辦公室,移交至區消防大隊進行檢查和督促隱患整改。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工作流轉機制。建立消防安全巡查、發現、處置、反饋、報結的工作流轉機制。對排查中發現的各類消防安全隱患,及時上報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能立查立改的問題,現場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無法立即整改或存在重點消防安全隱患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領導小組協調相關部門處置,處置結束後將處置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開發區(街道)本級無法處置或需要上級部門支持的重大消防隱患問題,由領導小組上報區消防大隊,及時消除重大消防隱患。所有排查出來的消防安全隱患及問題都應抄送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備案。
4.教育培訓。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並負責督促落實,對社區、園區建立的志願巡防隊伍和應急救援隊伍要制訂詳細的培訓計劃,幫助他們熟悉掌握必要巡防救援知識。
5.應急演練。各成員單位要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廣泛普及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要深化消防宣傳「五進」活動,在社區、園區設置消防宣傳櫥窗(標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要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應急演練,並督促轄區內單位做好相關演練,至少每年一次。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各成員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結合實際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細化責任,全力抓好落實。要積極培育樹立工作典型,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
2.強化保障。各成員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與其他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各成員單位要在人財物和機制上給予充分保障,保障各項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的順利開展。
3.強化協作。建立完善聯席會議、信息互通、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要根據領導小組工作要求,加強工作協作,密切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成員單位要將上級部門涉及消防安全的工作指令第一時間向辦公室主任匯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協調,督促落實,確保不出現信息斷層,形成齊抓共管,協同推進的工作局面。
4.加強考核。由辦公室全面主持消防安全工作的考核,每年年初制訂年度考核計劃,年終對各社區、園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對優秀單位予以表彰獎勵,對履行不力的進行嚴肅處理。
附件:1.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消防安全社區創建制度
3.社會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制度
4.火災隱患排查制度
5.志願巡防隊伍工作要求
6.應急救援隊伍工作要求
7.成員單位消防安全分管領導和聯絡員上報表
8.社區、園區志願巡防隊伍和應急救援隊伍花名冊
㈨ 建築物消防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按照「典型示範、以點帶面、注重實效、全面推進」的原則,大力推動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准化管理,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全面夯實消防安全基礎。區消防大隊特此制定以下標准:
管理制度標准化
01
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工作例會制度、消防教育培訓制度、防火檢查巡查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專職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消防工作考評獎懲制度等,並公布實施。
02
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確需履行的職責和落實的消防管理工作。
03
消防控制室內要懸掛《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消防報警信號處置程序》、《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邏輯關系》、《消防安全組織架構圖》,實行24小時不少於2人持證值班制度,並按要求填寫值班記錄。
04
單位內的消防設施、器材要按要求配置張貼標識標牌,自動消防設施要按要求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每月維護保養和每年檢測一次,並出具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每年要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單位每季度應對油煙管道清洗一次。
05
確定專人負責消防檔案和「重點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的管理和錄入,消防檔案應當詳實,應當包含建築物或者場所相關審批的文件、資料,單位平面布置圖及其他資料,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戶籍化」系統錄入內容真實,更新及時,「三項報告備案」內容齊全。
防火巡查規范化
06
根據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巡查值班表,確定巡查人員、巡查范圍和頻率。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後應當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還應當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於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開展夜間防火巡查。
07
防火巡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巡查人員應立即督促整改,當場整改不了的,要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確定人員跟蹤復查,並按要求填寫巡查記錄和整改記錄。
08
每日防火巡查記錄及隱患整改記錄要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錄入「戶籍化」系統,錄入內容真實有效。
應急演練實戰化
09
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製作值班表,確定每天的值班指揮員、隊員和分組。
10
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根據演練情況不斷修改完善預案,並將演練記錄製作成檔案,按要求錄入「戶籍化」系統。
11
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人員及裝備器材,設置明顯標志,張貼(懸掛)「××(單位名稱)微型消防站」標牌,組織架構、在崗人員張貼上牆,加強日常拉動訓練,並納入當地消防部門統一指揮調度體系。
宣傳培訓常態化
12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3
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14
對每名員工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方法、疏散逃生知識作為培訓重點。
15
應明確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評和獎懲,採取各種措施鼓勵消防工作突出的員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員工按規定進行處罰及責任追究。
16
應將培訓記錄製作成檔案,並按要求錄入「戶籍化」系統。
㈩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任何人都有禁止、自製和舉報 什麼的責任
不是很明白,但應該找的就是這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61 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賈春旺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編輯本段]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編輯本段]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築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編輯本段]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葯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編輯本段]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於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編輯本段]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於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編輯本段]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編輯本段]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編輯本段]第九章 獎 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並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