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所沒有監督處罰整改措施
㈠ 衛計局監督所有罰款權力嗎
有行政處罰(罰款)權力。為便於說明以下內容以長安區來說明:
一、可處罰范圍:
依法開展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傳染病防治、計劃生育和中醫服務等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承辦機構:長安區衛生監督所。
三、審批機構:長安區衛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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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濟渠道: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下達後3日內,當事人有要求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力;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處罰結果:
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結果在區政府網站公示。
三、辦理時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內立案;2個月內調查終結,3個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需要延長辦案時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0前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批准或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三)直接送達的文書7日內送達,公告送達時限60天。
㈡ 衛生監督所罰款合不合理
如果你認為處罰不合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㈢ 衛生監督所對無證行醫的個人怎麼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版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㈣ 手衛生依從性監督檢查記錄表整改措施怎麼寫
問題,原因,改進地方,達到的效果。。。
㈤ 如果沒有衛生監督所,衛生局是否可以履行衛生監督的職能
衛生監督所,是受衛生局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委託衛生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監督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沒有衛生監督所,衛生局是可以直接履行衛生監督職能的。
衛生監督,本來就是衛生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
㈥ 我開了家美發店,店裡兩個人沒有健康證衛生監督局來了給我下了一張整改通知書,讓我在五日內整改,我整改
如果改不好頂多提醒你一次,要麼直接罰款
㈦ 衛生監督責令限期整改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具體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沒有根據法理,應給當事人適當的改正期限,但有些是必須立即改正的。
㈧ 衛生監督檢查整改報告怎麼寫啊
1、指導思想
2、存在的問題
3、整改措施
4、發展方向
㈨ 我半年沒辦衛生許可證,現在辦了,衛生監督所說也要罰款一萬多,這合
是可以罰款的,至於罰款多少是和開始營業的時間有關的,時間節點是3個月。以內下是容具體的罰款條目。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
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㈩ 衛生監督部門有權罰款嗎如果有該出示什麼證件呢
衛生監督部門有權罰款。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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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