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住房清理整治
❶ 部隊清理公寓房後,購買了經濟適用房的人員不能再住機關公寓房,搬到經適房去住。那麼在外面住宿的人還參
問你的直接管理部門,在這里問軍隊管理,不靠譜
❷ 誰能提供《軍隊住房違規問題處理辦法》文件
(一)根據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隊住房違規問題處理辦法》(後發[2007]2號)規定,軍隊人員超過面積標准或者兩處以上住軍隊住房,屬於需要調整住用的,調整住用期間,超標准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10元計收;軍隊人員或者其配偶在駐地已購買房改房、離退休幹部已安置住房或者已領取住房補貼自理住房後仍佔用軍隊住房,屬於應當騰退的,在規定的騰退期限內,按月租金標准計收房租,超過騰退期限仍未騰退的,一年以內,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0元計收,一年之後,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市場租金價格,由住房管理單位參照當地上年度市場價格確定(下同)。
(二)軍隊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之後轉業復員人員,應及時騰退軍隊住房並支取住房補貼。需要暫時住用軍隊住房的,在辦理轉業復員離隊手續後的兩年內,按月租金標准計收房租,第三年以後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10元計收房租。已經解決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補貼後仍住用軍隊住房的,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三)軍隊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以前轉業復員人員以及其他地方人員,在地方已安排住房或者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住房,應當騰退軍隊住房,繼續佔用的,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四)住戶擅自將軍隊住房轉給子女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居住的,住房管理單位應採取措施收回住房。收回前,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❸ 軍隊住房務業費怎麼收
這個是有規定的,是不能亂收費的
❹ 2014年部隊如何整治現有住房
第—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現有住房,是指產權屬於軍隊、由個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屬住房。
第三條購買軍隊現有住房,應當遵循住戶自願的原則。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購房的優惠待遇。
第四條出售軍隊現有住房,必須經軍區級單位審查並報總後勤部批准,由售房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現有住房進行擴建或改建。對住戶私自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進行清理拆除。
第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出售軍隊現有住房,增加或者擴大優惠政策變相低價出售住房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售房范圍與對象
第七條軍隊現有住房出售范圍:
(一)獨立院落的於住所住房;
(二)售房區內住房。
第八條產權不明確、列入改造規劃、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住房和非單元式樓房,平房,簡易房,危破房,獨門獨院的住房,以及軍區級單位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出售。
第九條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對象:
(一)由軍隊管理並安置住房的離休、退休幹部(含已去世離休、退休幹部的配偶);
(二)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計劃的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
(三)在職的軍職、師職、團職幹部;
(四)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的營職以下幹部(含雙軍人)、高級士官;
(五)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的軍隊正式職工(含離休、退休職工);
(六)在職時去世的幹部、士官的已隨軍遺屬。居住在售房區內的轉業、復員人員和已故軍隊人員的子女,以及從軍隊調出的正式職工,憑其所在單位勞動人事、紀檢、年房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經售房單位按照「先清後售」的原則清理核實後,確無其他住房的,經總後勤部批准,也可購買軍隊現有住房。另有住房的,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1]後聯字9號文件規定處理。
第十條軍隊人員及其配偶已在軍隊或地方參加房改購房的,以及由軍隊安置的離休、退休幹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尚未進住或者已經進住但原住房未騰交的,不得購買住房。
第十一條出售軍隊現有住房一般應當整棟、整院落進行。居住在售房區內的住戶不願購房或不符合購房條件的,售房單位可視情將其住房調整出售給符合購房條件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購房面積限額
第十二條符合購房條件的軍隊幹部、士官購買現有住房的面積,按照不高於中央軍委[1999]19號文件規定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執行。
第十三條符合購房條件的軍隊職工購買現有住房的面積,按照不高於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執行。
第十四條符合購房條件的轉業、復員人員購買現有住房的面積,按照本人轉業、復員時的職級面積標准執行。
第十五條符合購房條件的已故軍隊人員的子女購買現有住房的面積,參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6]政聯字第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符合購房條件的軍隊調出正式職工購買現有住房的面積,按照本人調出時的職級面積標准執行。
第十七條所售住房以外的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儲藏室等附屬用房一般不出售,與住房難以分割但又需要出售的,由軍區級單位基建營房部門批准,按其建築成本另行定價。
第十八條軍隊人員購買現有住房,應當如實填報家庭住房情況。兩處以上住房的,其中一處達到或者接近本人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其餘住房不予出售並即退出。對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兩處以上超面積標准購房的,取消其購房資格。
第四章售房價格與計算
第十九條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價格,一般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近期,軍隊人員也可以按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價購買現有住房。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房改成本價及最低限價的,由軍區級單位根據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測算,報總後勤部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軍隊人員購買現有住房,選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者房改成本價,由個人自主決定。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房的,個人享受住房補貼,補貼額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後有剩餘的記入個人住房帳戶,專項用於個人住房消費。按房改成本價購房的,按規定給予折扣,不享受住房補貼。已購買現有住房的軍隊人員,不予退房;購房實際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不補面積,給予貨幣補差。補差辦法由總後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出售軍隊現有住房,應當先評估後出售。住房的實際售價,應當根據住房所處的地段、結構、層次、層高、朝向、設施、環境和裝修標准等因素進行調節。調節系數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軍隊人員按房改成本價購房,給予下列折扣:
(一)軍隊幹部、士官購買現有住房,給予8%的軍隊職業折扣。解放戰爭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別增加2%、4%、6%的折扣。軍隊職工及已去世幹部、士官的配偶購買現有住房的,參照上述辦法計算。
(二)根據購房者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以下統稱工齡)給予工齡折扣。工齡以購房者夫婦二人工齡之和計算。由購房者所在單位於部、軍務、勞動人事部門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核定,並出具證明。購房者的工齡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在職幹部、士官、職工及配偶的工齡,以本人參加工作的時間至本人參加住房公積金的當年計算;
(2)住房公積金建立前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幹部、士官、職工及配偶的工齡,按其離休、退休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3)工齡30年(含)以上的幹部、士官和職工,其配偶的工齡不足20年,或者沒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20年計算:9超過20年的,按照實際年限計算。工齡不滿30年的幹部、士官和職工,其配偶的工齡不足幹部、士官和職工的一半,或者沒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幹部、士官和職工工齡的一半計算;超過一半的,按照實際年限計算;
(三)按照住房竣工年限給予房屋成新折扣,年折扣率為2%,不滿一年的按1年計算,超過30年的按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者設備更新的住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評估後確定成新折扣;
(四)現有住房折扣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❺ 部隊房產收回有什麼相關規定
《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同時規定,房地產出租,租期最長不專得超過10年,期滿後可續屬租。
第十五條規定,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單位合建房屋,其產權屬於軍隊。參加合建的地方單位取得合同規定數額的房地產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30年,非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50年。
使用期滿後,由軍隊產權管理單位無償收回。如地方單位要求繼續使用時,應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5)軍隊住房清理整治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第五章 營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營房,是指軍隊擁有所有權並由軍隊單位使用、管理的房屋。軍隊單位實行營房限額住用制度。營房住用面積限額,依據單位人員、裝備編制和營房建築面積標准核定。
第二十四條 軍隊家屬住房採取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軍隊在職人員可以租住公寓住房,離職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遷出。
第二十九條 營房應當按照設計功能使用,未經營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增加營房的荷載或者改變營房結構、構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❻ 違規多佔住房清理辦法 河南省清退違規住房 什麼算是軍隊違規住房
竇氏自父親大將軍竇武兵敗,便被遷往南宮雲台居住,實際上就是軟禁。皇帝劉專宏下令,將自己生母屬董氏接進永樂宮。雖然依照朝廷制度藩妃不能立為太後,但私下裡她已經被宦官稱作「永樂太後」了。竇氏雖形同囚犯,但董太後對她頗為感激,畢竟當初沒有她的慧眼,自己兒子劉宏也當不上皇帝。於是,東漢王朝曾經出現了一段兩個太後相安無事的時期。
❼ 部隊違規住房
如果你爸還沒退役就應該不會啊。
你爸是什麼類別單位?在機關還是部隊?這個也有關系。
❽ 求《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全文
總後勤部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劃分管理規定-軍人住房政策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軍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於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軍的劃區工作。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軍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軍事行政區,方便生活,利於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佔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餘地。
補充回答: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
(二)售房區佔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於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於0.30;
(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軍外單位無爭議;
(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軍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軍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
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後勤部審批,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後,逐級上報、調整、審核;
(二)軍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後,報總後勤部。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軍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後,報總後勤部,同時抄送代供軍區級單位聯勤部;
(三)總後勤部審核後,下達批復文件;
(四)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依據總後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
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明軍事行政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採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採用1:5000;
(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軍事行政區、公寓區、售房區的佔地面積,營房建築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築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准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軍隊在職人員,應當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採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
補充回答: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軍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搬出公寓區。
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劃區工件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
第二十條 對在劃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在劃區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劃區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可以根據本規定擬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