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整治公款出國旅遊
① 一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旅遊給予什麼處分
用公款就不是處分那麼簡單了,還要面臨刑事指控
② 單位領導組織職工公款出國旅遊怎麼處理
你可能還不懂什麼叫公款出國吧
單位或公司領導組織職工公款出國游山玩專水,無工作任務已屬經很少咯
誰還用這種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土招...
現在內地多數出國的員工都是帶任務出國
所以帶著任務出國員工屬於帶薪出國上班不屬於公款出國哦!
所以大陸地區很少有出國遊山玩水無任務的咯
如果你真遇到或看見那種傻單位或公司拿公款出國旅遊的可以打當地市長熱線舉報.
③ 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什麼樣的處分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回(境),情節較輕答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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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三十四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對負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在選舉中,進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章程活動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④ 何謂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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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1、浙江省檢驗檢疫局動植物檢疫監管處副處長錢榮田、嘉興市檢驗檢疫局副局長王漢方在遼寧丹東口岸考察時,擅自在當地辦理出國手續,赴朝鮮旅遊,花費公款7500元,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退繳有關費用。
2、湖北省江漢大學商學院借出國培訓之機繞道赴美國夏威夷旅遊,花費公款8.3萬元,該院院長梁東受到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處分,被免去商學院院長職務,相關人員退繳有關費用。
3、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第一職業技術學校借出國培訓考察之機,先後4次組織赴新加坡、澳大利亞、德國旅遊,花費公款153.5萬元,該校校長、黨總支副書記鄭翠瓊和黨總支書記、副校長譚漢懷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4、大唐泰信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組織赴泰國等地旅遊,花費公款8.1萬元,同時還存在其他組織國內公款旅遊行為,該公司總經理王紀安、大唐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部預算評價處處長謝十慶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其他參加人員受到相應黨紀政紀處分,相關人員退繳有關費用。
通報強調,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從中汲取教訓,切實引以為戒。要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折不扣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關於進一步規范省部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嚴格審核把關,堅決防範和杜絕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
⑤ 公款出國旅遊行為是指什麼
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內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容(境)外進行參觀、游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⑥ 黨員幹部以維護客戶的名義組織並參與公款出國旅遊,違規嗎
央企基層幹部,借維護客戶的名義,多次組織並親自參與美國、東南亞等地旅遊,這違反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yes
⑦ 用公款出國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什麼處理
公款出國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屬於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行為,移送紀檢和監察機關處理。
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行為,主要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具體規定和程序處理。
當前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主要包括:違規公款吃喝、公款國內旅遊、公款出國(境)旅遊、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大辦婚喪喜慶、提供或接受超標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樓堂館所違規問題、領導幹部住房違規問題。
在性質認定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一般屬違反廉潔紀律性質,也可能違反工作紀律等其他紀律,具體性質需根據被審查人的具體行為和黨紀規定作出認定。
在條款適用上,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行為,並不是直接依據中央八項規定作出定性處理,而是依據《黨紀處分條例》分則對應的具體條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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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出國旅遊等公款消費現象屢禁不止。解決這類問題,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嚴格的監督機制,增加公務開支的透明度,加強群眾監督,嚴肅財經紀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費受到法律規制和控制。
對於那些將公款作為自己享樂「專用資金」的官員,要依法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款出遊以貪污罪追責」的判例應成為常態。
貪污罪量刑標准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⑧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情節嚴重的,給予什麼處分
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移交司法部門等。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八十二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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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0]27號)第三條規定,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一) 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準的;
(二) 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騙取批準的;
(三)
採取偽造個人身份、資料等形式,安排與出國(境)公務無關人員出國(境)的;
(四)
避開主管部門委託非主管部門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手續的;
(五)
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將一個團組拆分為若干團組報批或者審核審批的;
(六)
其他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的。
⑨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情節嚴重的,給予什麼處分
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移交司法部門咯。該查黨規查黨規,該查刑法查刑法,另有《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第六條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七條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繞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經批准進行公務活動的國家(地區)、城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八條因公出國(境)派出單位和審核審批管理部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發生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九條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條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第十一條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二條有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⑩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情節嚴重的,給予什麼處分
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移交司法部門咯。
該查黨規查黨規,該查刑法查刑法,另有《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
(第23號)
第六條 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繞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經批准進行公務活動的國家(地區)、城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因公出國(境)派出單位和審核審批管理部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發生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條 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 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有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