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治理五有
⑴ 改革開放以來有那些環境問題
1.大氣污染問題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能源結構主要長期以煤炭為主,而天然氣、石油、可再生能源所佔的比例比較少,直接導致了我國大氣污染問題非常嚴峻。
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工業生產、汽車尾氣等都對環境造成了大氣污染,在北方地區尤為突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 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⑵ 生活中浪費資源和污染環境的不良習慣5-10條
煤方面:很多用煤企業生產方式粗放,浪費嚴重。目前全國煤礦資源回收率僅在40%左右,特別是小煤礦的回收率只有15%,從1980年至2000年,全國煤礦資源浪費280億噸。照此下去,到2020年,全國將有560億噸煤礦資源被浪費。
電力方面:室內能見度很好的上午,幾盞大吊燈毫無顧忌地開著;商場里冷氣大開,但門也大開,冷氣都可以跑到幾十米的遠處;形象工程的亮燈工程徹夜不熄;電視機、VCD、空調等家用電器關機後仍處於待機狀態,多數家庭從不把白天不用的家用電器插頭拔掉;日常工作中,下班關閉電腦主機後不關顯示器、不關列印機電源開關的現象十分普遍。如果全國所有的辦公電腦下班後都如此「關閉」,每年浪費的電將在12億度以上……這種浪費,讓來自發達國家、尤其是北歐國家的人士感到異常不解,責備我們在「奢侈地使用能源」。
從中國發電量增長率來看,中國電力供應短缺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於供應不足,而是由於電力利用的粗放和浪費。中國絕大多數鋼鐵公司每噸鋼的耗電量遠高於美國、日本同行。即使是水電廠、火電廠等電力供應單位,其自身浪費的電能也很多,其中水力發電廠有10%的電力是被電廠內部消耗掉的。
土地方面:各地胡亂圈地規劃開發區、工業園、住宅用地,而大量規劃出來的土地卻又閑置不用。樓層普遍太低,對本來就稀缺的土地資源沒有加以合理利用,可耕地和自然景觀地急速減少,造成大量土地資源浪費。
建築方面:住房消費追求大面積、高標准,樓層和室內設計不合理,每戶的居住面積過於寬大奢侈,建築材料的節能性不好等等,每多一處建築就多一份土地、水、電等方面的資源浪費。一些城市建設貪大求洋,尤其是中國各地許多形象工程的利用率低下,閑置期過長,造成土地、建築成本等方面的浪費。
生態資源方面:一棵樹成長成材要花50年時間,但把它砍下來只需幾分鍾。據統計,中國一次性筷子每年浪費的木材數量驚人,達到166萬立方米。
一些活動講究排場,大吃大喝。酒店、食堂吃剩的糧食、魚肉類、蔬菜、瓜果、酒、飲料等方面的浪費不計其數。
水資源方面:每家每戶大手大腳用水,水資源浪費十分嚴重。目前,全國地下淡水天然資源多年平均為8800多億立方米,約佔全國水資源總量的1/3。全國約有7000多萬人仍在飲用不符合飲用標準的地下水。20年來,全國地下水開采量平均以每年25億立方米的速度增加。地下水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已從1980年的14.0%增長到2000年的19 .8%。全國有400多個城市開采利用地下水,在城市用水總量中,地下水佔30%。不合理開采地下水誘發了諸多環境問題:全國約有一半城市市區的地下水污染比較嚴重,水質下降,還呈現出由點向面、由城市向農村擴展的趨勢;已誘發46個城市發生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全國還形成區域地下水降落漏斗100多個,面積達15萬平方千米。
⑶ 保護生態環境標語
1、環境保護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
2、我們只有一個地球,共在一片藍天下,讓我們採取新行動保護和凈化我們的地球。
3、控制全球變暖刻不容緩
4、西部開發環保先行
5、家園只有一個
地球不能克隆
6、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命
7、地球是萬物生靈共同的家園,共生共榮來自萬物的和諧。
8、保護賴以生存的海陸環境需要我們人類的節制和努力!
9、潔凈的空氣、幽雅的環境是我們共享的,每個人都應對環境保護盡一份義務。
10、沙化、風塵、赤潮是環境對人類的懲罰。
11、拯救地球,從生活中的細節做起。
12、保護生態環境,造福子孫後代。
13、美好的環境來自我們每個人的珍惜和維護。
14、善待自然也便是人類自珍自重。
15、改善環境,創建美好未來是我們共同的願望。
16、水是生命的源泉,珍惜水源也就是珍惜人類的未來。
17、保護環境,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18、人類若不能與其它物種共存便不能與這個星球共存。
19、讓我們共同行動,還家園碧水、藍天。
20、保護自然平衡,拯救綠色環境。
21、保護海洋
,防止赤潮。
22、搞好水土保護,改善生態環境。
23、森林是地球的肺,我們要保護森林。
24、發展經濟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
25、為了地球上的生命,清除白色污染。
26、人與自然需要和諧共存。
27、早一天保護環境,多一份生命保證
28、保護生態,改善環境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29、請您以寬宏大量之心給生而自由的動物們以自已的空間,善待動物就是善待我們自已。
30、污染環境,害人害已
31、保護環境,持續發展
32、破壞環境就是自掘墳墓
33、保護碧水藍天,共建綠色家園
34、保護野生生物,人與自然共存
35、鎖住黑龍保藍天,治理污水護家園
36、為了子孫的幸福,請您珍愛環境
37、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
38、上項目必須先辦環保審批手續
39、煙塵污染要減輕,集中供熱是途徑
40、發展生態農業,改善生態環境
41要做保護環境的有為之人,不做污染環境的負罪之輩
42、污染環境
千夫指
保護環境
萬人頌
43、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強化城市改革開放功能
44、動員起來,為拯救我們的地球掀起一場環境革命
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具體規定有哪些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設部令第157號
【發布日期】2007-04-28
【生效日期】2007-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157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4月10日經建設部第1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汪光燾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
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准,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准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傢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准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處 置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等內容,並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准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准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印製。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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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節水的措施有哪些
(1)洗臉水用後可以洗腳,然後沖廁所;
(2)家中應預備一個收集污水的大桶,它完全可以保證沖廁所需要的水量;
(3)淘米水、煮過面條的水,用來洗碗筷,去油又干凈,也可以洗菜;
(4)養魚的水澆花,能促進花木生長;
(5)洗衣服的水,可以拖地、沖廁所;
(6)間斷放水淋浴,搓洗時及時關水,避免過長時間沖淋。盆浴後的水可用於洗車、沖洗廁所、拖地等;
(7)先用紙擦除炊具、食具上的油污,再洗滌;控制水龍頭流量,改不間斷沖洗為間斷沖洗。
(5)垃圾治理五有擴展閱讀:
節約用水的意義:
一個滴水的水龍頭,一天可以浪費1至6升的水,一個漏水的馬桶,一天要浪費3至25升的水。所以我們要珍惜每一滴水 .
水,並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節約用水,我們要從身邊的每一件事做起,從生活的點點滴滴做起。一滴水,微不足道,但是,不停地滴起來,數量就很可觀了。據測定,"滴水"在1個小時里可以浪費到3.6公斤水;1個月里可集到2.6噸水。
這些水量,足可以供給一個人的生活所需。可見,一點一滴的浪費都是不應該有的。至於連續成線的小水流,每小時可集水17公斤,每月可集水12噸;嘩嘩響的"大水",每小時可集水670公斤,每月可集水482噸。可見,節約用水要從點滴做起。
⑹ 治理保護環境措施有哪些
一、水源保護
1、建設生活用水設施,生活供水系統按照衛生標准進行凈化,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的飲用水。
2、水池附近不準堆放垃圾等廢棄物,不準修建滲水坑、滲水廁所,不準鋪設污水管道,不準居住人員等。
二、施工廢水處理
1、施工場地修建截排水溝、沉沙池。施工前制定施工措施,做到有組織的排水,並採取治理措施,保證排水達標。
2、土方開挖施工過程中,保護開挖鄰近建築物和邊坡的穩定。施工機械、車輛定時集中清洗。清洗水經集水池沉澱處理後再向外排放。
3、經處理後排出的施工廢水不得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或地方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發現排放污水超標,或排污造成水域功能受到實質性影響,立即採取必要治理措施進行糾正處理。
4、《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皂素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三、生活污水處理
生活污水先經化糞池發酵殺菌後,按規定集中處理或由專用管道輸送到無危害水域。化糞池的有效容積滿足生活污水停留一天以上,並定期清理,以保證處理效果。
四、廢棄物處理
1、施工棄渣和固體廢棄物以國家《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依據,按設計和合同文件要求送至指定棄渣場。
2、做好棄渣場的綜合治理,按照設計要求採取工程保護措施,避免邊坡失穩和棄渣流失。
3、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在施工區和生活營地設置足夠數量的臨時垃圾貯存設施,防止垃圾流失,定期將垃圾送至指定垃圾場,按要求進行覆土填埋。
4、遇有含鉛、鉻、砷、汞、氰、硫、銅、病原體等有害成份的廢渣,經報請當地環保部門批准,在環保人員和監理工程師指導下進行處理。
5、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在施工區和生活區設置足夠數量的臨時衛生設施,定時清除垃圾,並將其運至指定地點堆放或掩埋、焚燒處理。
6、完善渣場地表截排水規劃措施,確保開挖和渣場邊坡穩定。
五、大氣污染防治
1、機械車輛使用過程中,加強維修和保養,防止汽油、柴油、機油的泄露,保證進氣、排氣系統暢通。
2、運輸車輛及施工機械,使用0柴油和無鉛汽油等優質燃料,減少有毒、有害氣體的排放量。
3、採取一切措施盡可能防止運輸車輛將石渣等撒落在施工道路及工區場地上,安排專人及時進行清掃。場內施工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排水暢通,並經常檢查、維護及保養。晴天灑水除塵,道路每天灑水不少於4次,施工現場不少於2次。
4、不在施工區內焚燒會產生有毒或惡臭氣體的物質。因工作需要時,報請當地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採取防治措施,在監理工程師監督下實施。
5、運輸可能產生粉塵物料的敞蓬車,車廂兩側和尾部配備擋板,控制物料的堆高不超過擋板,並用干凈的雨布覆蓋。
6、在現場安裝沖洗車輪設施並沖洗工地的車輛,確保工地的車輛不將泥土、碎屑及粉塵等類似物體帶到公共道路路面及施工場地上,在沖洗設施和公共道路之間設置一段過渡的硬地路面。
六、雜訊控制
1、加強交通雜訊的控制和管理。合理安排運輸時間,避免車輛雜訊污染對敏感區影響。
2、調整施工時段:晚間控制高雜訊機械的設備運行、作業,雜訊較大的施工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實行輪班制,控制工作時間;並為相應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配發雜訊防護用品。
3、選用低雜訊設備,加強機械設備的維護和保養,降低施工雜訊。
4、進入生活營地和其它非施工作業區的車輛,不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盡量減少鳴笛次數,最好以燈光代替喇叭;廣播宣傳、音響設備合理安排時間,不影響公眾辦公、學習和休息。
七、人群健康保護
遵守並執行國家或當地醫療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條例和要求,採取合理有效的預防措施預防傳染病,並定期進行滅蚊、滅鼠、滅蠅等工作。
八、綠色植被保護
1、搞好生活營地的綠化、美化工作,臨時住房、倉庫、廠房等臨時施工設施,在設計及建造時,考慮美觀和與周圍環境協調的要求。
2、在每個施工區和工程施工完成後,及時拆除各種臨時設施,施工臨時佔地及時恢復植被或本來用途。
3、按施工設計要求,認真及時地完成工地綠化工作。
九、資源保護
1、在施工過程中,對全體員工加強然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盡量減輕對現有生態環境的破壞,創造一個新的良性循環的生態環境,不在施工區捕撈任何水生動物。
2、在工程完工後,按要求拆除的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保留的設施外的施工臨時設施,清除施工區和生活區及其附近的的施工廢棄物,並按監理工程師批準的環境保護措施、計劃完成環境恢復。
十、水土保持措施
1、做好棄渣場的治理措施,按照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倒放棄渣阻礙河、溝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
2、進行土方明挖和臨時道路施工時,根據地形、地質採取工程或生物防護措施,防止邊坡失穩、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按設計和合同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3、不得因堆料、運輸或臨時建築而佔用合同規定以外的土地,如情況特殊,需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使用。施工作業時表面土壤妥善保存,臨時施工完成後,恢復原來地表面貌或覆土。
4、施工活動中嚴格按合同要求採取設置截排水溝和完善排水系統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壞植被和其它環境資源,造成水土流失;採取一切必要的手段防止運輸的物料進入場區道路,並安排專人及時清理。
⑺ 城市生活有哪些污染
建設部
建設部令第157號
2007-04-28
20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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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法規
中國政府網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157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4月10日經建設部第1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汪光燾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
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准,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准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傢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准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處 置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等內容,並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准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准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印製。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說明:本庫所有資料均來源於網路、報刊等公開媒體,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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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家裝注意事項有哪些
1、綜合布線在布線設計時,應當綜合考慮電話線、有線電視電纜、電力線和內雙絞線的布設。電容話線和電力線不能離雙絞線太近,以避免對雙絞線產生干擾,但也不宜離得太遠,相對位置保持20cm左右即可。2、簡約設計由於信息點的數量較少,管理起來非常方便,所以家居布線無需再使用配線架。雙絞線的一端連接至信息插座,另一端則可以直接連接至集線設備,從而節約開支,減少管理難度。3、注重美觀家居布線更注重美觀,因此,布線施工應當與裝修時同時進行,盡量將電纜管槽埋藏於地板或裝飾板之下,信息插座也要選用內嵌式,將底盒埋藏於牆壁內。4、適當冗餘綜合布線的使用壽命為15年,也許現在家庭擁有的計算機數量較少,但是沒有人能夠預測將來的家用電器會發展到什麼程度,或許不需要幾年的時間,所有的家用電器都可以藉助於Internet進行管理。所以,適當的冗餘是非常有必要的。
⑼ 關於車輛「五控制一消滅」的內容是什麼
樓主你好 內部控制,是一個單位為了實現其經目標,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性生活從而能夠保證會計信息資料的正確可靠,確保經營方針的貫徹執行,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單位內部採取的自我調整、約束、規劃、評價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段與措施的總稱。控制要素包括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一)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二)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企業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三)風險評估是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