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區別
㈠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特徵和存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種類繁多,持有不同種類股票的股東對公司治理結構有不同的影響。目前在深、滬兩市上市公司發行的全部股票中,既有A股也有B股,而A股中又包括國家法人股、社會法人股、職工股和社會公眾股,B股中則包含了外資法人股、外資股、境內社會法人股、境內個人股。因此存在著眾多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主體。這些主體持有公司的股票,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就應有權參與公司治理以實現自身的投資目的,但不同利益主體各自的投資利益不盡相同,難免發生利益沖突,這就使得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由於涉及面的廣泛而變得更加復雜。
2.股權結構以國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為主,尤以國家股比重最大,股權結構不合理。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或由國家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投資新建而來,加之《證券法》中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其國有凈資產的折股比例不得低於65%的規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權結構中表現出國有股一股獨大。而國家關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許上市流通的規定,更從制度上確保了國有股的絕對優勢地位。由此市場上就出現了這樣的現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廣大股東承擔著由公司的經營業績好壞引起股價波動的市場風險,卻很難作為股東行使到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而持有國家股、法人股的股東獨攬公司大權卻不必承擔股票市場的風險。這顯然是一種不合理的現象。
3.上市公司舉債比例小,債權結構不合理。上市公司的債務多來自借款和應付款,債權籌資的比重低。由前文所知,廣義上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股權結構、債權結構和董事會結構。債權人藉助債務協議同樣也可以對董事會實施一定的影響力,而這種影響力會最終反映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在國外,由於債權籌資有成本低、債權人不能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和年終利潤分配等優點,深受廣大上市公司的歡迎。而在我國,情況卻缺恰恰相反,盡管《證券法》中對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要比申請配股的條件寬松得多,可申請發行債券的公司仍寥寥無幾。歸結其原因,國家股占絕對控股地位的現狀很好的說明了這一點。上市公司即使給出了10配10這樣高的配股比率,流通股的比重仍然與國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遠,加之流通股的股東多數是中小散戶投資者,持股分散,所以配股根本無法撼動國家的控股地位。我國股東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為使得股票籌資成本甚至小於債券籌資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當然會青睞於前者。
4.董事會中內部董事占絕大多數,董事會結構不合理導致權力失衡。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而持股數又代表著所持的選票數,因此控股股東通過推舉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參加董事會的方式掌控著董事會。我國多數上市公司中國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國家的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優勢,而代表法人股、社會公眾股的董事雖然人數眾多處於票數上的劣勢,這就使得董事會的投票決策機制形同虛設,出現了公司治理上的「無效區」。董事會通過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經理階層,達到層層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國多數國有企業的董事、經理還是由控股股東委派而來,其代表股東行使的權利過大,甚至出現了不少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總經理取代了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將董事會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評價自己,成為名副其實的「內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
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完全喪失效力,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僅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也損害了大股東自身的利益。
㈡ 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與股份公司有何區別
答:1、股東對公司的控製程度。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因為股份小額化、分版散化、轉讓高權度自由化,大多數股東熱衷於股票市場的投機獲利,失去了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的熱情,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趨於間接化甚至淡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范圍小,股東之間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股東出資轉讓的自由度小,所以,股東一般積極參加公司經營管理,通過股東會選舉罷免董事,並通過股東會對董事會控制,從而實現對公司的有效控制。2、組織結構的繁簡。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安排有諸多詳盡的強制性規范,以保障公司股東權益。有限責任公司規模相對較小,股東願意積極行使共益權,也能夠充分運用經營管理的權利,所以,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規定較為靈活、寬松,留給股東較大的意思自治空間。
㈢ 公司治理機構和組織機構的區別
(1) 企業行為是指企業為了實行一定的目標而採取的對策和行動。 (2) 影響企業經濟行為包括兩方面的因素即治理結構和外部環境。 首先,企業的治理結構影響企業的經濟行為。從社會關系方面來說,企業實質上是所有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利益和權利關系的組合。這三個不同利益和權利的主體,都要求企業目標與本身利益一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將利潤最大化作為目標,又要兼顧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的利益。實現這種要求的途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確產權關系,即出資者擁有所有權,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並相應建立組織機構。使三者之間形成利益相關、權責分明、互相制衡的關系。 其次,企業的外部環境影響企業的經濟行為。企業的外部環境主要是政策環境和市場 境。政策環境指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各種干預行為的總和。 政府為了實現宏觀經濟目標要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等各種調節手段對國民經濟 進行調控。 公司治理是指諸多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主要包括股東、董事會、經理層的關系,這些利益關系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業績。公司治理討論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使企業的管理者在利用資本供給者提供的資產發揮資產用途的同時,承擔起對資本供給者的責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結構和機制,明確不同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力、責任和影響,建立委託代理人之間激勵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業戰略決策能力,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業戰略一樣,是中國企業經營管理者普遍忽略的兩個重要方面。
㈣ 主要的幾種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在工商登記裡面,關於企業的經營狀態有好幾種方式,必須存續,開業,停業,注銷等,那這些經營狀態都說明什麼呢,表示企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狀態呢,企盈小編今天跟你說說。
經營狀態一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注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因為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1、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但是不生產,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2、經營狀態在業是指:企業正常開工生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營業。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3、經營狀態吊銷;未注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4、經營狀態注銷是指: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
5、經營狀態遷出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離某主管機關。
6、經營狀態遷入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入某主管機關。
7、經營狀態停業是指:由某種原因,企業在期末處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改變後仍恢復生產。
8、經營狀態清算是指: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被吊銷等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㈤ 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有什麼區別
也可以這么理解
治理可以包括各種制度安排、組織架構,規章制度等的集合。
是比較系統全面的概念
而治理結構是其中的一部分
你所提到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又只是代表了上市公司這個群體
除此之外,一般企業都有公司治理的問題
具體你可以參考 李維安 寧向東等人的書籍看看
㈥ 公司治理的內容和意義
內容來:公司治理,從廣義角度理自解,是研究企業權力安排的一門科學。從狹義角度上理解,是居於企業所有權層次,研究如何授權給職業經理人並針對職業經理人履行職務行為行使監管職能的科學。原則包含著好幾個要素:誠實、信任、正直、開放、表現導向、責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對組織有承諾。
意義:公司治理需要解決的公司的權利分配問題,而其核心就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之間的權利分配和相互監督與牽制,這些組織機構之間通過享有各自的法定權利和章定權利,共同構成了公司的決策、執行和監督系統,從而保障公司能夠健康持續的發展。
(6)公司治理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區別擴展閱讀
董事與管理階層如何建立治理的典範,為其它公司參與者可以依據的價值,並且能夠有效地定期評估它的有效程度。特別是,高級行政人員表現得誠實、有道德的,尤其是在面對利益沖突及透露財務報表的時候。
世界上有很多不同公司治理的模型。這些不同於在資本主義的品種的差別。寬宏模型是常見於英美國家,傾向於以股東的權益來決定優先權。常見於歐洲大陸和日本的協調模型則確認工作者、經理、供貨商、顧客,和小區的權益。兩者在不同方面都有不同的競爭優勢。
㈦ 公司治理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是一回事嗎
公司治理結構在中國通常稱為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作為法人,也就是作為由法律賦予了人格的團體人、實體人,需要有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這種體制和機構被稱之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可以稱之為公司內部管理體制。這種結構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動起來,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1.法定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關繫到公司投資者、決策者、經營者、監督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凡是法律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2.職責明確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應當有明確的分工,在這個基礎上各行其職,各負其責,避免職責不清、分工不明而導致的混亂,影響各部分正常職責的行使,以致整個功能的發揮。
3.協調運轉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是密切地結合在一起運行的,只有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運轉,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部分之間不僅要協調配合,而且還要有效地實現制衡,包括不同層級機構之間的制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制衡。
㈧ 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元制與二元制
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模式
在長達幾百年的公司發展歷史中,不同國家及地區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縱觀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最典型的是外部人模式和內部人模式兩種。
1、外部人模式
這種模式以美英為代表。現代美英的公司都是植根於傳統自由資本主義的土壤逐步發展起來的,現實的美英,尤其美國又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和成熟的國家。在這種特定的歷史、經濟背景下,美英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形成了如下一些特點:
(1)股權高度分散。在外部人模式的國家中,個人有持股的傳統,同時投資機構化趨勢也在發展,從而形成了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以美國為例,美國大公司股東人數在20世紀初到30年代增加數十倍,如美國電報電話公司股東數從1901年的1萬餘人增加到64、2萬餘人,30年增加了60倍,到1984年已增加到324萬人。目前,美國公民直接間接持有股票人數高達1、3億之多,約佔美國總人口的60%。近年來,在銀行投資受到限制的情況下,為了適應外部直接融資的需要,包括養老基金、互助基金、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的各類金融機構逐漸發展起來。到2001年,機構投資者已擁有美國大公司50%的股權。
(2)所有權與經營權徹底分離,公司大權掌握在經營者手中。股權的高度分散,導致了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徹底分離。一方面,現代公司的經營管理日趨復雜,使得眾多分散股東喪失了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監督公司經營者的積極性,而把關心公司經營的興趣轉向關注股票的收益上,從而用「用腳投票」取代了「用手投票」;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盡管據有公司較多的股份,但由於他們並不是企業真正的所有者,所關心的也不過是從公司獲取紅利的高低,因此也必然成為「用腳投票」一族。這樣,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徹底分離,必然使公司大權掌握在經營者手中。
(3)直接融資決定了資本市場對管理層有很強的監督約束力。在外部人模式中,直接融資是企業的最重要融資形式,公司股本主要來自資本市場,公司管理層時刻面臨著來自資本市場的巨大壓力。如果一個公司經營管理不善,無視股東利益,投資者就會用腳投票,導致股價跳水,使公司面臨被敵意收購和管理人員喪失職位的危險。這表明,資本市場已成為約束企業管理者的最重要機制。
(4)一元製法人治理結構,不設董事會,監督職能由獨立董事執行。資本市場的約束雖然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畢竟來自公司外部,是一種事後的監督和約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為此,外部人模式還注意完善公司內部的監督和約束。美英等國的內部監督約束採取的是一元制治理模式,即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設獨立的監事會,實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三而合一」的董事會制度。由於決策、執行、監督職能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矛盾與沖突,往往使監督職能難以行使,這就導致了20世紀六、七十年代後獨立董事的誕生。「獨立董事」實際上彌補了不設監事會所帶來的監督職能缺位問題。
(5)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是公司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外部人模式主要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來實現這一目的的。例如,美《1933年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要保障投資者能夠知道與上市證券有關的財務和其他重要信息,禁止證券交易中*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行為,因而被譽為「證券真相法」。美國的《示範公司法》和英國的《示範公司章程》等法規也明確規定了董事會和董事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股東的權利。
2、內部人模式
這種模式以日本和德國為代表,包括大部分經合組織國家。日德都是二戰後經濟迅速崛起的國家。日本由於資源極度匱乏,面臨生存與發展的巨大壓力,形成強烈的群體意識和凝聚力量;德國則由於資本主義發展較早,百餘年的公司實踐和立法進步,形成了包容經營者和企業員工的公司治理制度。二者在公司治理的具體內容和形式上雖然有一定的差異,但卻具有內部人治理的相似之處,從而形成了內部人模式。其主要特點是:
(1)股權高度集中在內部人集團中。與美英外部人模式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不同,內部人模式則是股權高度集中在內部人集團中。典型的內部人集團包括創業家族、工業企業聯盟、金融機構和控股公司等。他們之間彼此熟悉,因此除了對公司持股外,集團內部各法人之間還相互持股 。採取這類模式的國家,由於機構投資者受到法律的限制,缺乏像美英等國那樣大而活躍的機構投資者階層。
(2)間接融資形成銀行對公司有力度的監控。 與外部人模式直接融資的方式不同,內部人模式採取的是間接融資方式,即公司的股本主要不是來自資本市場,而是來自銀行等金融機構,例如,日本所有的大公司都有自己的被稱作主銀行的主要貸款銀行,企業發生危機時,主銀行一般都採取救助措施,增大對企業的持股比例,還通過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更換公司的高層領導,從而形成主銀行對公司的有力監控體制。德國被稱為主持銀行的大銀行持有公司最多的股份,通過貸款、增持股份和派駐監事,有力地對公司實施監控。
(3) 二元制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監事會,獨立行使監督職能。 內部人模式實行二元製法人治理結構,即董事會與監事會分設,各司其職。這種治理結構模式的特點是:股東會產生監事會,監事會產生董事會,監事會高於董事會。這種建立在董事會之上的監事會制度,具有較強的監督作用,有利於公司的有效運行。
(4)職工參與管理與決策的民主管理制度。在世界的公司管理中,日本和德國的職工參與管理和決策的制度是舉世聞名的。日本很早就實行了僱傭勞動終身制和年功序列制,借鑒中國「鞍鋼憲法」實行的「兩參一改三結合」的民主管理制度,更有其獨道之處。德國的職工參與管理和決策制度成為德國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特色,其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公司各個決策系統。這種制度,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㈨ 公司治理和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意思嗎
公司治理又名公司管治、企業管治和企業管理,就是企業管理人對企業的決策、計劃與控制。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並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是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即決策權、經營管理權、監督權分屬於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通過權力的制衡,使三大機關各司其職,又相互制約,保證公司順利運行。
㈩ 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什麼區別
二者沒有區別,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一般指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從廣義角度理解,是研究企業權力安排的一門科學。從狹義角度上理解,是居於企業所有權層次,研究如何授權給職業經理人並針對職業經理人履行職務行為行使監管職能的科學。
作用
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系。
二是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
三是提高企業自身抗風險能力。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能有效的緩解各利益關系的沖突,增強企業自身的抗風險能力。
(10)公司治理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區別擴展閱讀
組成: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