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理論理論
A. 治理理論的不足
治理理論可以彌補國家和市場在調控和協調過程中的某些不足, 但治專理也不是萬能的,它也屬內在地存在著許多局限。
Bob Jessop將治理理論的內在困境概括為四種兩難選擇。一是合作與競爭的矛盾,二是開放與封閉的矛盾,三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矛盾,四是責任與效率的矛盾。
在90年代的發展問題的辯論中,「治理」概念之發揮核心作用最後還有一個特別重要的屬於全球化和跨國組織的領域。 這種治理理論或者說是全球治理理論削弱了國家主權和主權政府在國內和國際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客觀上有可能為強國和跨國公司干涉別國內政提供理論上的支持。所以,對於這一危險傾向,我們必須給予高度的警惕。
B. 公司治理理論的定義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譯為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
從狹義角度上理解,是居於企業所有權層次,研究如何授權給職業經理人並針對職業經理人履行職務行為行使監管職能的科學。
從廣義角度理解,是研究企業權力安排的一門科學。
公司治理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也是一個很新的概念。90年代以來,公司治理在發達國家成為一個引起人們持續關注的政策問題。亞洲金融危機之後,公司治理改革成為東亞國家和地區的熱門話題和首要任務。
由於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投資者要求各國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了一個公司治理運動的浪潮。
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
自1932年美國學者貝利和米恩斯提出公司治理結構的概念以來,眾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公司治理理論進行了研究,其中具代表性的是超產權理論、兩權分離理論、委託代理理論和利益相關者理論,它們構成了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理論基礎。 超產權理論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興起的一種治理理論,是產權理論經過實證解釋和邏演繹的結果。該理論認為,企業產權改革、利潤激勵只有在市場競爭的前提下才能發揮作其刺激經營者增加努力和投入的作用。要使企業完善自身治理機制,基本動力是引入競爭,變動產權只是改變機制的一種手段。該理論的基本觀點有:
產權改革並不能保證公司治理結構就一定變得有效率,競爭才是保障治理結構改善的根本條件。英國經濟學家馬丁和帕克經過實證研究後發現,在競爭比較充分的市場上,企業產權改革後的平均效益有顯著提高,而在壟斷市場上並沒有明顯提高,相反,一些未私有化的國有企業由於引入內部競爭機制而走出困境的事例也有很多,澳大利亞經濟學教授泰騰朗的研究結論也與此相似。因此,他們認為,企業效益主要與市場結構即市場競爭程度有關,因而企業通過產權改革等措施改善自身的治理結構還不夠,重要的是要引入競爭性的動力機制。
對經營者的利潤激勵與企業績效的提高並不總是正相關,只有在市場競爭的前提下才是如此。在沒有或不完全競爭的市場上,經營者完全可以通過人為抬價來「坐收地租」式地增加自己的利潤收益,而不會努力地增加自己的投入,這種情形只有在市場存在較充分的競爭時才會改變。此外,現代企業的經營者不但受剩餘索取權的激勵,同時還要受剩餘控制權收益的激勵。控制權收益越高,經營者就越重視他的控制權,這種控制權收益激勵同樣隨市場競爭程度加大而發揮更大的作用。
超產權論作為公司治理理論的新興分支,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理論基礎。它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概念,詮釋了國際上部分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控股公司成功的經驗,同時,也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新的啟示:只有健全和完善市場體系,並通過積極而主動地參與市場競爭,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多方利益得以有效實現。 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所帶來的最直接問題,是作為失去控制權的所有者如何監督制約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以實現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去進行經營決策,而不是濫用經營決策權,這同時也是委託代理理論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委託代理理論是公司治理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該理論將在兩權分離的公司制度下,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雙方關系的特點歸結為:經濟利益不完全一致,承擔的風險大小不對等,公司經營狀況和資金運用的信息不對稱。經營者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擁有絕對的信息優勢,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行為很可能與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不一致,甚至於侵損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從而誘發風險。為了規避這一風險,確保資本安全和最大的投資回報,就要引入公司治理這一機制,實現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監督。
委託代理理論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託代理理論中所指的委託人,經營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經濟人,具有不同於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訴求,具有機會主義的行為傾向。所以,公司治理結的中心問題就是解決代理風險問題,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實義務,具體地說,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督促經營者為所有者(股東)的利益最大化服務。 圍繞著公司治理目標、公司治理結構安排以及公司治理機制改革等一系列課題,法學家和經濟學家提出了單邊和多邊治理理論,而且多邊治理理論已經逐步占據了學術主流地位。
以股東所有權理論為基礎的單邊治理理論
公司作為一個法人團體,必須具備人和物兩個基本的要素。單邊治理理論定義公司時,將公司理解為一個由物質資本所有者組成的聯合體,公司的權力只能在所有者之間分配。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股東通過何種制度設計使經營者在自己的利益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其實質是所有權對經營權的約束與監督問題。
單邊治理理論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內容:
股東所有權論。即作為公司所有者的股東才享有公司權力,他們對公司的財產不僅享有「剩餘索取權」,而且還對公司的經營享有最高的直接控制權。為了體現這種股東至上主義,股東大會被認為是最高權力機關。
信託關系論。即董事會與股東大會之間被認為是一種信託關系,董事會對股東負信託義務,負責託管股東的財產並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以維護股東的利益。
委託代理關系論。即董事會與高層管理層之間被認為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其中,董事會負責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董事會的代理人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並受董事會的監督。
我們認為,單邊治理理論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著瑕疵:雖然股東是公司剩餘索取者並由此而承擔公司生產經營風險,但是公司往往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承擔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風險;股東雖然持有公司的股票,但大型公司的股權是相當分散的,每個股東只持有公司總體股份的很少份額。由於信息不對稱和監督收益與監督成本不對稱,股東很難有效監督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委託人模式所主張的若干公司治理機制雖然有利於股東,但對於其他利益相關者是不利,甚至是有害。
以利益相關者理論為基礎的多邊治理理論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國學者杜德,他認為股東利益的最大化不應當是公司董事唯一的追求,他們還應當代表其他相關利益主體如員工、債權人、消費者和社區的整體利益。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最先提出「利益相關者」的概念。20世紀70年代以來,利益相關者的定義越來越多。其中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最主要倡導者美國學者布萊爾,在1995年出版的專著中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理論。
支持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學者認為,組織——是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為了各自的目的聯合起來而組成的一種具有法人資格的契約聯合體。盡管這些學者對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具體范圍尚存分歧,但也已經達成了一定范圍內的共識,即公司不僅僅是一個由資本所有者組成的聯合體,更重要的是它在本質上是為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所有者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契約關系充當聯接點。在這一理論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被定義為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利益相關者之間有關公司經營與權利的配置機制。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公司成為這種理論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改革的核心思想。
與利益相關者理論相聯系的是受託人理論。該理論認為大型公司是社會機構而不僅僅是私人契約的產物,董事會應被視為公司有形和無形資產的受託人,職責是確保在其控制經營下的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並使資產收益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得到相對公平的分配。受託人不僅應考慮現有股東的利益,而且應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在利益相關者理論指導下,公司治理問題將可以更廣泛地理解為一種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機整合。這一整合決定了公司行為的范圍,控制權的歸屬,控制權行使的方式和程序,風險承擔與收益分配的機制等等。 1, 公司治理的內涵
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以及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 1976)認為公司治理應致力於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公司治理的焦點在於使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相一致。法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 1983)進一步提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情況下的代理人問題,其中心問題是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施萊佛和維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 1997)認為公司治理要處理的是公司的資本供給者如何確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資回報的途徑問題,認為公司治理的中心課題是要保證資本供給者(包括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上述學者對公司治理內涵的界定偏重於所有者(一般情況下即為股東)的利益,因此他們信奉「股東治理模式」。
?科克倫和沃提克(Cochran and Wartick,1988)認為,公司治理要解決的是高級管理人員、股東、董事會和公司的其他相關利益者相互作用產生的諸多特定的問題。布萊爾(1995)認為公司治理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或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擁有公司,如何控制公司,風險和收益如何在公司的一系列組成人員,包括股東、債權人、職工、用戶、供應商以及公司所有的社區之間分配等一系列問題。以上學者對公司治理的闡述把利益相關者放在與股東相同的位置上,因而他們提倡「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
C. 簡述治理理論的基本涵義和主要內容
作為英語國家的日常用語,治理(governance)概念源自古典拉丁文或古希臘語「引領導航」(steering)一詞,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指的是在特定范圍內行使權威。它隱含著一個政治進程,即在眾多不同利益共同發揮作用的領域建立一致或取得認同,以便實施某項計劃[2] 。
隨著全球對公共治理的關注變得更為廣泛和日益重要,對於這一概念的界定出現了多種說法,直到現在治理仍是一個相對模糊和復雜的概念。「治理」被定義為多種,如「在管理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權力的行使方式」,如「確定如何行使權力,如何給予公民話語權,以及如何在公共利益上作出決策的慣例、制度和程序「,這些定義有助於我們更加明確治理這一概念的內涵。然而,鑒於關系概念的性質,「治理」永遠不可能被定義成一個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通用方式。
在治理的各種定義中,全球治理委員會的表述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權威性。該委員會於1995年對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個人和機構經營管理相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機構和規章制度,以及種種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種種均由人民和機構或者同意、或者認為符合他們的利益而授予其權力[3] 。
D. 多個主體共同治理的理論有什麼
政社合作有許多不同的模式,我們簡要介紹四種重要模式:
一是法團主義模式(corporatism)。法團主義旨在將公民社會中的組織化利益聯合到國家的決策結構中,尋求在社會團體和國家之間建立制度化的聯系通道和常規性互動體系[2]。簡單地說,是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建立有序、穩定、制度化的合作關系,通過合作與協商代替競爭與排斥,解決社會沖突和失序。隨著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統一的直接登記體制在四大類社會組織中放開,國家承認「自下而上」相對獨立的社會組織的合法性,允許社會組織間通過自下而上的競爭性淘汰獲得與政府合作的機會,參與合作的社會組織數量眾多,社會組織間功能分化弱化,社會組織接受國家承認和管理。需要指出的是,法團主義模式下的政社合作絕不是一種行政上的等級控制關系,社會組織絕不是政府的延伸,而是相對獨立和平等的合作關系。
二是合作治理模式。近20年來,一種名為「合作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的新治理理論得到發展。該理論旨在將包括政府在內的多個利益相關者聚集在一個公共輿論空間(common forums),公共和私人部門的界限變得模糊,通過協商達成共識(consensus-oriented)形成決策。[3]安塞爾(Ansell)、戈士(Gash)等學者認為合作治理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即針對公共政策或公共管理問題,合作由政府等公共機構發起,治理主體包括利益相關的公共和私人部門、利益無關者(nonstate actors),這些主體直接參與決策過程而不僅僅是公共機構的顧問,協商的公共輿論空間組織化運作並要求共同參與,協商目的在於達成共識,採取共同決策。[4]
三是第三方治理模式。第三方治理(third-party governance)[5]強調公共與非營利機構在很大程度上共享責任、公共資金和公共權威,通過開放一部分公共領域讓非營利組織參與進來,使公共服務提供具有一定程度的多樣性和競爭性,從而有助於提高效率、減少成本。其實質是政府與非營利部門基於共同目標而聯合行動,與此同時,通過協調/整合補充資源實現各自目標。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對效率、成本、責任和公平的需求,必須與非營利組織獨立性相協調統一。
四是契約關系模式。契約關系(contracting relationship)模式[6]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直接產物,被認為是替代傳統官僚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的最佳選擇;它是指政府通過委託或購買等契約方式將公共服務外包給其他政府、私人部門或非營利組織,其目的在於減少政府成本、提高效率。根據政策環境的不同,可以採取競爭(competition)、談判(negotiation)和合作(corporation)三種不同的契約形式[7],契約關系模式蘊含了合作參與、民主行政、公平效率等價值內涵。
E. 西方語境下的治理理論是什麼
西方影響的這個什麼東西啊,這個應該是比較一個零食,或者是一個當地人研究出來的東西。
F. 公共治理理論有哪些主要內容簡答題,無書
1、治理的主體多元化
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體組成的公共行動體系,包括有:
a.政府部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其他公共權威)現實中的政府具有復雜的結構,地 方、中央和國際層面的政府及不同部門構成了多層級、多中心的決策體制,眾多權威 交疊共存是這一體制的主要特徵。
b.非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治理的主體包括政府,但又不限於政府。只要各種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行使的權力得到公眾的認可,這些部門就可能成為不同層面上的權力中心,即可成為社會治理的主體。
2、主體間責任界限的模糊性
治理主體間的責任界限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這與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有密切聯系。
原因:(1)人們對政府全面履行公共管理責任的能力抱有的期望大大降低。
(2)在「社會經濟」領域中涌現大量非政府組織,這些非政府組織具有滿足多方面需要、解決社會問題而無須讓政府幹預的優勢,所以部分公共責任轉移到在公共管理領域表現傑出和勇於承擔義務的非政府組織和個人身上。
表現:(1)許多民營組織向傳統公共領域進軍。
(2)政府對傳統意義上的社會領域干預。
(3)公共領域和社會領域的區分不像以前那樣明顯。
3、 主體間權利的互相依賴性和互動性
a.權力依賴的含義:是指參與公共活動的各個組織,無論其為公營還是私營,都不擁有充足的能力和資源來獨自解決一切問題所需的充足知識和充足資源;他們必須相互依賴,進行談判和交易,在實現共同目標的過程中實現各自的目的。
b.依賴性與互動性:正是因為存在權力依賴關系,治理過程便成為一個互動的過程,於是政府與其他社會組織在這種過程中便建立了各種各樣的合作夥伴關系。
c.三種夥伴關系
(1)主導者與職能單位之間的關系,即主導者僱傭職能單位或以發包方式使之承擔某一項目。
(2)組織之間的談判協商關系,即多個平等的組織通過談判對話,利用各自的資源在某一項目上進行合作以達各自的目的。
(3)系統的協作關系,即各個組織之間相互了解,結合為一,樹立共同的目標,通力合作,從而建立一種自我管理的網路。
4、自主自治網路體系的建立
a.治理理論與傳統公共管理理論:傳統公共管理理論採用單一等級制下的協調方式,依靠「看不見的手」來進行操縱的市場機制。公共治理理論擁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體,相互間的權力依賴和合作夥伴關系以及其中的協商談判和交易機制。最終必然會推動公共管理朝著一種自主自治的網路化的方向發展。
b.在該體系中各方主體為獲得支持而放棄部分權力。組織和個人放棄部分經濟權,政府放棄部分強制權。
c.各主體實現管理目的的途徑:
(1)依靠自己的優勢和資源,通過對話以增進理解,樹立共同目標並相互信任。
(2)建立短期中期長期的合作以減少機會主義,相互鼓勵並共同承擔風險。
d.網路化公共管理的特徵:
(1)不再是監督,而是自主合作。
(2)不再是集權,而是權力在縱向上和橫向上的同時分散。
(3)不再是追求一致性和普遍性,而是追求多元化合多樣性基礎上的共同利益。
5、政府在社會公共網路管理中扮演「元治理」的角色
a.元治理的含義:就是作為「治理的治理」,旨在對市場、國家、公民社會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機制進行一種宏觀安排,重新組合治理機制。它其實是強調政府在社會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功能。
b.在社會公共管理網路中,政府雖不具有最高的絕對權威,但它卻承擔者建立指導社會組織行為大方向的行為准則的重任。
c.在「元治理」理論中政府應發揮的制度作用:
(1)社會治理規則的主導者和制定者。
(2)與其他社會力量合作,通過對話、協作,共同實現社會的良好治理。
(3)要促進社會信息透明,使政府和其他社會力量在充分的信息交換中了解彼此的利益、立場,從而達成共同的治理目標。
(4)做社會利益博弈的「平衡器」,避免社會各階層因利益沖突而損害治理協作。
G. 簡述治理理論的三種研究途徑
治理理論體系有著不同的研究途徑,主要有以下三種:
1.「政府管理」的途徑。這一途徑將治理等同於政府管理,側重從政府部門的角度來理解市場化條件下的公共管理改革,主要包括「最小國家的治理」、「新公共管理」和「善治」等 用法。
2.「公民社會」的途徑。這一途徑認為治理是公民社會的「自組織網路」,是公民社會部門(或稱第三部門)在自主追求共同利益的過程中創造的秩序,在公共資源管理、社區服務與發展、同業協會和跨國性的問題網路中普通存在。
3.合作網路的途徑。這一途徑試圖在「網路管理」的框架內整合上述兩種研究途徑,認為治理是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的網狀管理系統。
我們現在主流的研究方向就是第三種,即網路治理,為了實現與增進公共利益,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或公民個人)等眾多公共行動主體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環境中分享公共權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
H. 治理理論的應用
針對如何克服治理的失效,不少學者和國際組織提出了「善治」(good governance)概念。「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它的本質特徵在於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它強調政府與公民的良好合作以及公民的積極參與,實現管理的民主化。
善政被普遍認為是減緩貧困的一個關鍵因素(世界銀行,2001)。西方學者Grindle認為,對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具有改革思想的公民,以及國際發展社會的學者和從業人員來說,善政不僅已經成為減少貧困的當務之急,也已成為發展的當務之急。在他的文章中,向我們展示了詳細的善治議程。
從政治傾向上看,治理理論雖然主要是一種公共管理理論,但具有強烈的意識形態傾向,這就決定了我們在借鑒治理理論時,必須有所鑒別。盡管如此,治理理論對我國的政府體制改革仍然具有極其重要的啟示意義。
I. 治理理論的啟示
治理理論要想在中國實現其善治的目標,除去其本身理論的不足,同時還要受到我國現有國情的影響。中國傳統政治文化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嚴重,全能政府色彩濃重,較少採取合作、互動的方式。同時,中國民間組織對政府的依賴性較強,政治參與意識和能力較弱。但是治理理論提出的「善治」模式,從某種角度講可以成為中國政府改革的參照。
1.轉變政府職能,樹立有限、責任、法治、服務政府的觀念。治理理論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但並不否定政府在公共事務治理中的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
2.充分發揮黨組織和人大、政協的整合、啟蒙作用,增強治理能力。黨的組織、人大、政協是我國政治體制中的一大特色。首先是黨的角色和職能的轉變,從行政主體的二元結構中撤出,專門從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監督和調節。其次,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我國這種議行合一的結構決定了人大是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的一座橋梁,既能整合民意,又能監督政府。再次,政協發揮著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其成員是我國當前公民社會中最有影響力的組成部分,大多數人擁有較高的科學文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能夠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有利於政策的科學性和回應性。但現實中人大、政協的作用往往流於形式,因此充分發揮人大、政協的作用,對市民社會的發展和政府與市民社會兩者關系的整合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3.建立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合作與互動關系,促進公民社會成長。需要政府必須堅持執政為民的理念,以建立民主政府為目標,大力發展和推進政務公開,拓展渠道,使公民更便利更直接地表達自己的意願,影響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其中,重視教育,提高公民的素質也是促進公民參與的一條重要途徑。
4.培育和完善獨立性強的民間組織。我國的民間組織對政府依賴性太強,要逐步授權給民間組織,使之擺脫政府的主導,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要用法律對其進行制約,提高自治與自律能力,建立政府與社會的相互協作的互動關系。
善治的出現和發展在當今的發達國家顯得很緩慢,往往是幾代人才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准備好面對長期的、緩慢的、可逆的、令人沮喪的道路來通向更好績效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