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執法檢查整改通知書
bu neng !
㈡ 在行政執法程序中,到底是先下達《調查通知書》 還是先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當然要先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才要整改。
㈢ 行政機關對執法對象作出的整改通知書是否要向社會公示
1.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責任整改通知書,是直接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3.要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製作筆錄應當有當事人或證人簽名或蓋章。
4.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執法制度和執法程序,保證行政處罰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城管局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廉潔高效,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明示本部門行政執法的依據、職責和范圍。
二、公開執法人員的崗位、職責。
三、公開行政處罰程序、執法結果。
四、公開行政管理相對人應履行的義務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公開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和答復工作的監督制度。
六、公開處理違法案件的廉潔監督機制。
七、行政執法公示可採取制度上牆、印發宣傳小冊子等方式。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城管系統各單位應按照以上內容,結合自身執法要求進行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平,准確、及時、全面的實施行政處罰,加強對城管行政執法隊伍作風紀律的監督管理,特製定本制度。
一、錫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隊伍必須嚴格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的監督。
二、城管局在接受政府法制部門監督的同時,必須依法接受人民群眾、新聞輿論的監督,接受人大、政協及有關社會團體的監督。
(一)城管局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建立來信、來訪接待制度,接受當事人和市民對城管執法工作的投訴、舉報,並對舉報人實行保密措施。
(二)對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所反映的城管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必須認真進行查處,並及時反饋。
三、機關法制督察室是行政執法監督管理機構,對下屬各執法隊伍進行監督,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投訴、舉報和來信來訪接待,調查、處理城管執法違法案件。
四、法制督察室的主要職責有:
(一)組織制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年度計劃和工作計劃;
(二)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三)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組織工作;
(四)接受群眾對執法隊員的投訴工作;
(五)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五、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一)《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的實施情況;
(二)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執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執法文書的規范性;
(四)是否履行法定職責;
(五)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六)執法人員執法程序是否正確;
(七)執法人員行為是否文明、規范,是否有以權謀私、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
5.所以要。
(八)其他應受監督的事項。
六、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實行執法工作報告制度,要求被監督對象提供有關情況;
(二)現場檢查、重點調查和專項檢查;
(三)調閱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文書;
(四)對執法人員進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有關來信、來訪及申訴;
(六)對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案件進行審查;
(七)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七、法制督察室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行政行為,報城管局予以撤銷或糾正;
(二)對超越執法許可權的行政處罰案件予以撤銷,並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三)執法人員嚴重違法,或者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的,建議主管部門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拒絕接受監督或不配合監督工作,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法制督察室建議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行政執法工作規程為保證城管理執法人員公正、准確、及時地開展執法工作,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告知程序
(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無論適用簡易程序或適用一般程序,都必須首先履行告知義務,不履行告知義務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法律效力。
㈣ 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是什麼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規定,客觀上有需要,因此應該重視責令改正的具體操作。
責令改正體現的是行政執法中「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為使違法當事人很好地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也有責任幫助一些自我整改有困難的行政相對人,為他們提供支持和服務,使之盡快完成整改。
(4)檔案執法檢查整改通知書擴展閱讀:
所謂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
個別行政機關在具體實施中往往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
1、個別行政機關往往輕視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但在一些行政機關製作和下達的文書中缺少責令改正環節,存在重處罰、輕整改傾向。有的即使下達了責令整改意見,對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沒有跟蹤和有關反饋的記載。
2、個別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相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共有七種,但不包含「責令改正。
一些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列在下達給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種類中,同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等處罰手段並列,顯然是不恰當的。
3、個別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內容不明確。要求當事人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應該明確、具體,有針對性。有的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責令改正,缺少改什麼、怎麼改的內容。由於過於簡單化,往往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於形式,起不到責令改正的應有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責令改正)
㈤ 行政執法改正通知書應明確的內容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涵
(一)
有以下行政執法責任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主要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是
,行政執法責任是一種法律制度。首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政執法責任;其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決定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分解的主要執法職責;第三,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范行政執法活動,並適用於行政執法活動的內容;第四,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是基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法律責任引起的行政責任的具體規定。
其次,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個完整的系統。
行政執法責任制,廣泛適用於所有執法活動,並以支付行政執法活動的全過程,對農產品的法定權力的內容,執法識別,分解執法人員的管理資格,法定權力職責,執法質量評估審查,問責為基礎的,與執法活動有關的檢查,審核備案,執法程序,監督和處罰,行政賠償和執法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三,行政執法責任的責任主體不僅是行政執法的主體,這不僅是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的法律法規,包括執法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現場和行政執法人員。
應該強調,該組織由法律賦予,提供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的主體。按照國家賠償法和恢復的原則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作為內部行政執法機關具體而言,分解,綜合監管制度的實施,對行政執法的評價的責任主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和義務不僅包括行政和法律授權的組織條例,應與該組織委託,主要執法機構,以及在現場的主要責任之一執法人員。
四,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目的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准,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高執法水平,確保行政法的要求信。
這是「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若干意見」的制定,說明核心問題是行使行政執法責任和承擔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通過分解權力和職責,量化指標來確定適當的執法責任,並通過自身的監督機制和外部鑒定評估,調查錯案和其他激勵措施,依法推進依法行政,最終提高執法質量和管理水平。
㈥ 協勤下達的整改通知書有法律效力嗎
協勤沒有執法權,同時也沒有權力下達整改通知書。協勤下達的整改通知書,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㈦ 怎樣對下級單位下發人事檔案整改的通知
關於xx單位人事檔案整改的通知
xx單位:
我們對你們人事檔案檢查工作中發現xxx問題,現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你們於 xx年 x月x 日之前立即整改。將檔案xx項達到規定標准(或要求)。特此通知。
xx局
年 月 日
然後派人送達該單位
㈧ 責令整改通知書是不是行政處罰
《責令整改通知書》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不是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8)檔案執法檢查整改通知書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
參考資料:行政行為-網路
㈨ 執法部門下來責令改正通知書,後期還會去檢查嗎
這個是當然的,責令整改通知書只是讓你限期改正,限期沒有改正的,將強制執行
㈩ 整改通知單格式
看看這個怎麼樣!希望幫到你……
工程質量問題整改通知單
工程質量問題整改通知單版
編號:權
單 位 工 程 名 稱
施工負責人 檢 查 部 位
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意見:
檢查人: 年 月 日
限改日期: 日內完 接受人: 年 月 日
復查結論:
復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