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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2-08 01:11:39

Ⅰ 組織生活會召開不規范 怎麼整改

「四個轉變」創新組織生活形式
在企業中,「三會一課」是組織生活最基本、最常見的形式,除此之外,偶爾還包括:學習文件、匯報思想、民主生活會、發展新黨員等為主要內容的黨內活動或會議。組織生活的政治性很強,但並不意味著組織生活只局限於大家坐下來學習和討論。組織生活的形式可以根據內容來確定,應該安排得生動活潑、豐富多樣一些。通過創新方式方法,使黨員提高參加組織生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變單一為多樣。改變以單一的學習方式、統一的學習內容、枯燥乏味的開展組織生活的狀況,結合企業中心工作,每季度設計一個主題,確定組織生活的具體內容和形式,變開開會、讀讀文件、聽聽匯報、寫寫體會等傳統方法為學習導讀、重點引領發言、主題式研討、辯論、典型事跡演講,甚至可以通過聽歌曲、看電視、觀演出、上網站等聲畫結合的方式開展多樣性學習,使組織生活更豐富多彩。
變靜態為動態。為增強組織生活吸引力,可採用現場觀摩、評選最佳組織生活方案等方式,啟發基層黨組織走出圍坐式學習的靜態模式,採用參觀紅色文化、參與公益活動等動態方式進行,讓黨員有新鮮感,增強組織生活吸引力。同時要加強與共青團、工會等團體及興趣組織的聯系和溝通,整合各種力量聯合開展活動,讓黨員更多更好地投身到各項活動中去。
變灌輸為互動。傳統的組織生活是「一人講眾人聽」,針對黨員在黨組織生活中只是被動的聽眾,黨員責任意識會越來越弱的情況,可採取互動式教育。黨組織在組織生活前將活動主題和議題告知每個黨員,使大家作好充分准備。活動中安排黨員輪流發言、互動交流,讓每位黨員都能感到自己是組織生活的主角,在互動中共鳴共進。
變封閉為開放。所謂開放,就是打破黨組織界限,組織生活可吸納其他支部黨員參加,也可吸納入黨積極分子、服務對象等群眾參加,提高基層黨建工作的透明度,同時增強群眾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力度。組織黨員現場參觀外界的新項目新科技新亮點,接受新時代的洗禮,進一步開闊思路和視野,不做井底之蛙;要組織開展黨員與黨員、黨員與群眾的互幫互助活動,引導廣大黨員積極參加各項幫扶活動,增強黨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善於「請進來」,邀請專家、學者講解新形勢、新任務,傳授新經驗、新技術;邀請先進人物演講感人事跡、傳授成功經驗,保持黨員先進性,進一步發揮黨員的示範引領作用。
「三個增強」提高組織生活質量
提高思想認識,增強黨員的主體意識。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是提高組織生活質量的前提。我們必須對組織生活有高度的認識,開展組織生活一定要從實際出發,從黨員特點出發,著眼於提高黨員的思想認識、理論水平。尤其是要堅持組織生活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則性,提高和保證組織生活質量;要更加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員教育和管理,監督黨員切實履行黨員義務,遵守紀律;通過討論和開展正確的思想斗爭,切實解決黨內問題,使黨組織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統一的意志,一致的行動,提高黨組織凝聚力和戰鬥力,實現黨的階段任務和奮斗目標。
選好主題內容,增強組織生活的目的性。用發展的觀點來看待組織生活的內容,在傳統內容的基礎上,把富有時代特點的新內容,把學習黨的創新理論、研究解決當前黨員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納入黨組織生活。一是突出思想性和政治性。要結合當前黨內重大政治事件來開展學習和貫徹,使黨員加深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理解,明確黨組織的意圖和自己的責任,達到統一思想、明確方向的目的。二是突出針對性和實效性。要注重聯系本單位、本部門實際,緊密結合黨員幹部隊伍的不斷變化和幹部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堅持解放思想,努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從而不斷提高組織生活質量。如組織黨員討論本單位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使黨員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大局意識、創新意識和通過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達到共謀發展、促進工作的目的;以密切聯系群眾、服務群眾、幫助群眾解決熱點難點問題為主題來選定組織生活的內容,幫助黨員了解群眾的所需所想,提高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的方法。三是突出多樣性和教育性。在開展組織生活時要注重結合當前國際國內的新形勢和新情況,變單一的政治學習為行政管理、專業技術等方面為一體的教育。可以請有關領導和專家作政治形勢、光榮傳統、科技動態、黨風黨紀教育等報告,使黨員不斷了解形勢、了解社會,開闊思想和眼界,達到永葆先進性、增強戰鬥力的目的。
完善機制保障,增強對參與組織生活的監管力度。一是要完善組織生活質量評價體系。首先是各黨組織對組織生活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自我評價、自我考核。其次是上級黨組織對基層黨組織進行考核評價。如開展「最佳黨員活動日」評選,要求各基層支部以創新精神改進黨員活動日方式,激勵基層黨組織開拓創新。二是完善對黨務工作者的培訓制度。根據黨務幹部隊伍現狀,認真研究制定培訓重點和培訓目標,結合不同時期的要求,創新培訓內容和形式,通過組織黨務幹部參加專題講座、理論學習班,組織各基層黨組織之間的參觀考察,召開經驗交流座談會等,不斷提高黨務幹部素質,切實從源頭上解決不願抓、不會抓的問題。三是是要落實經費保障機制。將黨建經費明確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按黨員人數,每年由財政給予一定的活動經費。如遇特殊工作任務,如在紀念「七一」、開展大型活動、幫扶工作和建設黨建工作示範點,應撥專項經費,確保黨建一切活動正常,保證黨組織生活正常開展。四是完善指導督檢制度。要定期組織對基層落實組織生活制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面對面地指出,限期抓好整改,安排專人跟蹤落實,不解決問題不撒手。要利用半年工作總結、年終考核和參加基層民主生活會等時機,對落實組織生活制度情況進行檢查講評。

Ⅱ 發展黨員程序不規范應該怎樣處理

處理方式:

1、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違反規定發展的黨員一律不予承認

2、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第五章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委必須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情況,地(市)、縣委每半年要檢查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每年要檢查一次。檢查的結果要及時上報,並向下通報。

第三十條各級黨委組織部每年要向黨委和上級黨委的組織部門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要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黨章規定現象的查處情況。

第三十一條縣以上黨委和組織部門要重視對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條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問題,一定要嚴肅查處。違反黨章規定而被吸收入黨的,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上級黨組織要對有關責任者批評教育,違犯黨紀的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2)整改程序擴展閱讀

發展黨員要求:

一是堅持以黨章為依據,充分體現黨章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體現從嚴要求,對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考察。

三是突出問題導向,針對在流動人員中發展黨員等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四是總結實踐經驗,把各地區各部門創造和積累的成熟做法和經驗吸收進來。

五是強化黨組織責任,嚴肅工作紀律,切實發揮黨組織把關作用。六是注重務實管用,既增加相關規定,又從實際出發簡化一些程序。

Ⅲ 無證經營是否經過限期整改法律程序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葯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六條對於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於下崗失業人員或者經營條件、經營范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易腐爛、變質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Ⅳ 問300: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程序包括哪些

(1)發現。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或核查群眾舉報、投訴時,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的可能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情形,應在《消防安全檢查記錄》中詳細記明,並收集建築情況、使用情況等能夠證明火災危險性、危害性的資料,並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本級公安消防部門有關負責人。

(2)論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對消防監督人員報告的可能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組織集體討論;涉及復雜或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由支隊(含支隊)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應根據需要邀請當地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和相關技術專家參加。

經集體討論、專家論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准》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提出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意見,並且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集體討論、專家論證應當形成會議記錄或紀要。

論證會議記錄或者紀要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會議主持人及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技術職稱;擬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事實及依據;討論或論證的具體事項、參會人員的意見;具體判定意見、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集體討論的主持人簽名,參加專家論證的人員簽名。

(3)立案並跟蹤督導。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准之後,應及時立案並製作《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送達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若系組織專家論證的,送達時限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同時,應當抄送當地人民檢察院、法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和上一級地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督促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落實整改責任、整改方案以及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並根據單位的需要提供技術指導。

(4)報告政府,提請政府督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定期公布和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對於醫院、養老院、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車站、碼頭以及地鐵站等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儲存及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堆場,易燃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以及調壓站等易燃易爆單位或者場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必須拆遷的單位或場所;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單位和場所。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自身確無能力解決,但是又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列入督辦事項或者予以掛牌督辦,協調解決。對經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辦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還應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5)復查與延期審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自復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復查意見書》。

對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限期內整改完畢,單位在整改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書》。

(6)處罰。對於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經復查,逾期未整改的,應依法進行處罰。其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給予責令單位停產停業的處罰。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和其責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依法採取措施、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輿論監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可向社會公告,以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如定期公布本地區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並視情況組織報刊、廣播、電視以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公示曝光和跟蹤報道等。

(8)銷案。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確認整改消除,或經專家論證認為已經消除的,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准之後予以銷案。

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銷案之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9)建立檔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建立重大火災隱患專卷。專卷的內容應當包括:卷內目錄;《消防監督檢查記錄》;重大火災隱患集體討論、專家論證的會議記錄、紀要;《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書》;《復查意見書》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政府掛牌督辦的有關資料;行政處罰情況登記;相關的影像、文件等其他材料。

Ⅳ 法院刑庭關於審判程序不規范的整改措施

駁回所有起訴。

Ⅵ 請it部門領導整改電腦程序,發郵件怎麼說

工作應當來寫自得正式清楚,以下是為你起草的,:

Dear Sir,

I'd like to install WIN7 system for working purpose. The IT department required me to get your permission. Waiting for your approvement.

Tks rgds.

XXX

Ⅶ 後續審計針對已經整改,部分整改和尚未整改這三種情況應當實施什麼審計程序

一、 了解審計結論, 准確落實後續審計工作責任

在開展後續審計前, 審計部門要做好審前准備工作, 要對審計期間的各類審計決定和意見進行認真分析, 全面收集審計資料, 包括審計所需要的來自有關管理部門和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資料,總之, 資料的涵蓋面要廣, 以便掌握全面而詳細的信息。 將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回復(整改報告)進行清理。找准審計決定和意見中的重要、 疑難問題, 逐項列出後續審計清單, 要對所搜集資料按照審計目標進行整理和分類, 這對確定審計重點有直接幫助。 在審計資源及審計時間有限的情況下, 根據成本效益關系原則和重要性原則, 確定重點審計項目和重要關注點, 將後續審計任務分解落實到每個審計人員,為現場審計打好基礎。

二、 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回復, 以便選擇後續審計的方向和重點

審計回復(整改報告)是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審計發現和建議做出的答復, 是執行審計決定和意見的一種強制性要求。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向審計部門報告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是落實審計決定的具體體現。對審計回復(整改報告)檢查主要分以下三種: 一是完全沒有報告整改情況的。如果被審計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報告整改情況, 要作為後續審計底稿的報告內容。二是在檢查審計回復時, 要重點檢查審計回復是否充分; 對整改報告中已經整改的問題, 要分析被審計單位整改的方法是否正確、 措施是否有效、 整改是否徹底。三是對審計回復中未採取糾正措施的問題, 要看是否有未整改的原因等詳細說明, 未整改的理由是否充分等。在進行後續審計時, 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回應: 包括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報告中提出來的對發現和建議的回應書面文件, 以及被審計單位口頭回應或者被審計單位保留意見的方式。具體指:①不回應;②回應不充分;③被審計單位存在分歧和偏向;④被審計單位將不採取糾正措施的詳細說明。 有效區分和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和結論的各種意見是十分必要的。因為「 回應」 說明了被審計單位經過反復斟酌審計意見和審計結論作出的各種反應, 內審人員還可通過回應選定今後的方向和重點( 或者澄清事實, 或者採取其他糾正措施)。

三、 重視已整改問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後續審計時, 對被審計單位整改報告中已經整改的問題, 要重視其真實性和有效性。主要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檢查被審計單位採取的糾正措施是否正確, 有沒有移花接木、 瞞天過海的現象,有沒有整改了一個問題又產生出新的問題的情況。二是將被審計單位實際採取的糾正措施(糾正措施的運行情況)與審計回復中已經採取的措施 (糾正措施的書面記錄)相比較, 看是否一致、 實現程度如何。三是有無存在根本未整改, 而審計回復中稱已經整改的情況, 看是否有弄虛作假行為。對已經整改到位的, 要做好復印、 筆錄等審計取證工作, 並作為後續審計資料保存。

四、 重點審查未整改部分並分析查找原因, 對症下葯, 督促整改

對在審計決定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未整改到位的, 要作為後續審計的重點。對未整改的問題, 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對主觀故意不進行整改的, 在交換審計意見時要督促其落實整改責任; 對歷史遺留問題等客觀原因未整改到位的, 要說明情況並有詳細實在的整改方案; 對因政策變化使問題不需要整改的, 不應作為未整改問題; 在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過程中, 因某種原因出現漏審或錯審的情況, 審計機關在後續審計時應及時修正。

五、做好後續審計記錄, 提升審計質量和水平

(一)審計人員自身產生的記錄。包括工作信件以及描述後續審計性質及結果的記錄, 如審計日記、 審計工作底稿、調閱資料清單等。審計底稿要寫明檢查出的問題出自哪個審計結論, 並說明被審計單位是否在回復中報告等。(二)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等結論性資料。(三)被審計單位以審計回復的形式產生的書面記錄。包括對計劃採取糾正措施的描述及對審計報告中確認的採取整改措施的文字資料等。(四)各種檢查取證資料。對於已經整改的重要問題, 所進行的復印、 記錄等調查取證資料, 也要作為後續審計資料進行收集歸檔保存。(五)後續審計報告。後續審計報告是對後續審計的工作總結, 也是對審計工作效果的反映。後續審計報告要說明後續審計的目的、重申以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建議, 概括採取的糾正措施,後續審計時的審查結果, 以及審計人員對糾正措施的評價。

Ⅷ 對主體工程的施工程序進行整改會涉及哪些資料

對主體工程的施工程序進行整改,會涉及哪些資料?很多資料

Ⅸ 不符合報告,出現的原因及整改措施,請大家指點

匯總問題組織各部門人員召開整改會議;針對4項問題寫出整改計劃,然後分別寫4份糾正、預防措施表,表中要求有責任部門、責任人、批准人、錯誤原因、預計完成時間、檢查結果、檢查人等內容。

Ⅹ 招投標程序不規范怎麼整改

防止招投標程序不規范可以根據以下幾點進行整改:

(一)加快立法進度,加大執法力度,加強法制宣傳

  1. 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線,使人不想違法。

  2. 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建立機制防線,使人不能違法。

  3. 加大打擊力度,建立懲戒防線,使人不敢違法。

(二)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

《招標投標法》第7條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正當競爭,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通過建設項目報建、建設單位資質審查、以及對開標、評標過程的監督,可以充分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職能,規范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才能真正保證工程建設效益,杜絕不規范行為。

(三)規范招標投標程序,在各個環節杜絕串標行為的發生。

在招標投標的整個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兩個環節是資格審查和評標。

1.資格預審。

目前,資格預審是主要審查有興趣投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可以同時審查投標單位的業績、信譽、投標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2.評標

在招標文件中對評標的相關事宜進行規定並嚴格執行,最後,對評標方法的不斷完善,也是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必要條件。把好標的關,真正做到評標方法合理,評標規則完善,才能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

總之,在完善法律的同時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在實際操作中完善評標方法和規則。只有相互促進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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