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運行治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6條第2款:「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4條:「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2條第2款:「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15條:「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4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法實施細則》5條:企業事業單位需要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並寫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7、《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10條第3款: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經市或者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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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第16條第1款: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證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B. 國家治理成本提高包括哪些方面
國家治理成本反映著整個國家運行的質量和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國家的全球競爭能力。當前,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加速重構,全球競爭出現新的重大變化,尤其是未來中美競爭將趨於長期化、常態化和激烈化。為此,亟須降低我國的國家治理成本,提升我國在全球競爭中的優勢和能力,平穩度過未來二三十年國家轉型的關鍵期,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
國家治理成本是影響全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國家治理成本是一國經濟、社會運行和發展的綜合成本,體現著整個國家治理體系運行的質量和效率。國家治理成本種類較多,反映在治理體系運行的方方面面,但政府運行成本、資源配置成本、社會摩擦成本則是國家治理成本的主要部分,並對一國的發展和競爭能力產生重要影響。政府運行成本,亦即維持政府體系運轉所消耗的各種人力和物資等成本或支出。資源配置成本,是指制度對資源配置的影響所形成的成本。這一成本並非是實際的耗費或支出,而是通過資源配置效率體現出來的隱性成本,或者是與理想狀況的資源配置相比的效率損失。社會摩擦成本,是指維持社會穩定和健康運轉所耗費的資源以及資源損耗,既包括穩定社會運轉所耗費的經濟資源,也包括社會矛盾、危機等所帶來的隱性經濟和社會資源的損耗。
國家治理成本,既不同於企業的微觀實際成本,也不同於制度交易成本等,它屬於宏觀層面的國家治理體系運行的綜合成本。除了體現社會進步和人類發展文明的社會性支出之外,一個國家治理成本較低,表明這個國家的治理體系運行高效、資源配置效率高和社會秩序穩定、和諧程度高。治理成本的降低,通常意味著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質量的提升。
從全球競爭來看,大國發展的邏輯與小國不同。內部的治理水平和狀況,是決定大國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國家治理的成本,一方面反映了國家治理體系的運行質量和市場主體的發展環境;另一方面,它又必然通過各種形式轉化給市場主體,並體現在國家競爭的各個層面,尤其是影響或轉化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產品的創新和企業的競爭能力。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國家治理成本不僅影響該國的資本形成、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等,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該經濟體的活力及其企業的競爭能力,而且影響該國聚集外部資本和技術的能力,決定著資源虹吸效應的大小。
因此,盡管各國的國情、制度千差萬別,但高效有為的政府、競爭有序的市場和穩定和諧的社會,無不是當今每個國家的追求目標。現代國家發展史表明,一個國家越是接近這一目標,其治理成本越低,相應的其全球競爭能力也就越強。相反,一個治理成本高昂的國家,則意味著政府、市場和社會運行的質量不高,並從不同的層面制約國家的競爭力。在全球政治經濟秩序重塑時期,大國提升競爭能力的重心必然轉到降低國家治理成本上來。誰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誰將在全球競爭中佔得先機。
降低國家治理成本是當前需解決的重大問題
C. 內部控制應用指南之組織架構運行之企業梳理治理結構中的「履職」什麼意思
即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履職情況
履職是履行職責的意思,即在什麼職位間做了***..達到了***的效果,提高了***
D. 環保法律知識和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有關制度
具體做的事情很多.這是我作為律師的工作范圍 公司法律顧問服務范圍 一、對外法律事務 · 起草、修訂、審查各類不同用途的對外格式合同文本; ·對重大非格式合同(包括保密協議、代理協議、商標許可協議、專利許可協議等)進行起草、修訂、審查並出具法律意見,辦理律師見證或合同公證、鑒證; · 接受顧問單位的委託,對對方當事人依法進行資信調查: (1) 調查對方當事人、合作夥伴的資格,包括企業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2) 調查對方當事人的信用,包括企業注冊情況等; (3) 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商業信譽,即了解對方企業的產品質量是否有良好信譽,了解對方企業的合同履行以及對外發生糾紛的情況等。 · 接受顧問單位的委託,代表公司進行合同簽約談判: 律師參與談判活動,可分為准備階段、實質性談判階段和合同的簽訂階段。 (1) 在准備階段,律師應全面了解基本情況,明確具體工作目標,然後收集有關技術資料、情報、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法律角度分析談判項目的可能性。律師在此階段還可制訂解決談判雙方的差異與分歧的具體方案,並商定合同的基本條款,擬定合同草案。 (2) 在實質性談判階段,律師力爭提出談判方案和合同草案,掌握談判的主動權,並對談判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給與准確回答和說明,在談判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受託方利益時,及時調整以維護委託方利益,在雙方取得一致意見時,及時製作合同條款加以確認。 (3)在合同簽訂階段,律師歸納雙方的意見,起草正式合同,交由雙方認可,並審查對方簽約人員的簽約資格。如果合同需要批准、公正或者備案,律師應協助辦理。 · 對外出具律師函、發布聲明、通知、公告等; · 接受顧問單位日常的法律咨詢; · 合同價款催收,債權清收; · 協助協商處理與供方、需方的法律糾紛、售後服務糾紛等; · 優先優惠代理顧問單位的訴訟和仲裁案件, 出席法庭或仲裁庭,參加事實調查和證據質證、進行辯論、發表律師代理意見; · 協助顧問單位獲取項目批文,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商標、專利申請等法律事項; · 根據顧問單位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項投資活動,並提供有關的法律支持; · 參與顧問單位重大項目談判,並提供法律意見; · 知識產權侵權調查、取證、訴訟,維護顧問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對內法律服務 1、根據顧問單位的要求,對公司章程予以修訂,出具法律意見。 2、負責起草、修訂、完善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制度: · 市場營銷部:競爭對手調查制度、市場預測制度、銷售管理制度、代理管理制度等; · 客戶服務部:客戶投訴管理制度、客戶名薄管理制度、客戶情報管理制度等; · 計劃生產部:公司經營管理計劃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倉儲管理制度、庫存量管理制度等 · 質量管理部:質量管理制度; · 行政部:車輛管理制度、出入廠管理制度、衛生制度、宿舍管理制度、財產管理制度、文書制度、保密制度等; · 人事部:在職培訓制度、出差制度、退休制度、晉升和調任制度、員工獎懲制度、薪資制度、事務處理制度等; · 財務部:各項財務制度。 3、合同法律服務 · 起草、修訂、審查各類不同用途的對內格式合同文本; · 接受顧問單位的委託,協助顧問單位建立合同制度,具體包括: (1) 協助公司建立合同示範文木製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合同台賬制度、合同檔案制度等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 (2) 協助公司建立合同簽約主體資格調查制度、合同簽約主體信用調查制度等簽約前的管理制度,盡力預防合同欺詐; (3) 協助公司建立授權代理制度、合同鑒證、公證制度、合同審查制度等簽約管理制度,盡力降低法律風險; (4) 協助公司建立合同變更制度、合同轉讓制度、合同解除制度、合同違約責任制度等合同履行管理制度,化解法律風險。 4、公司與員工關系處理法律服務 · 為公司提供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咨詢服務; · 審查、修訂勞動合同書、補充協議以及培訓服務協議等; · 協助制定、審查、修改公司《員工手冊》、《員工獎懲辦法》及《處理違紀員工操作程序》等內部規章; · 指導公司建立合法有效的保守商業秘密制度,競業禁止制度,並審查、修改相關的協議、合同; · 針對公司具體情況對公司員工進行專項法律知識培訓; (1) 勞動法方面的培訓,讓公司員工知道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
E. 廢氣治理設施運行費用是指什麼
應當是指廢氣處理裝置運行時發生的電費、水費、葯劑費和其它與之相關的費用,應當計入成本。
F. 企業的治理機制和運行機制存在哪些問題
企業運行機制存在的問題有:
產權機制問題、領導產生機制問題、內部監督機制問題、分配機制問題、剩餘財產支配權問題。
G. 如何治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
多角度探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現象的 治理對策。
一、加強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思想文化建設。
人是一切 社會活動中的主體,政策的執行落實要靠人來完成,其包括 政策執行者和政策目標所指向的群體。人是物質和精神的統 一體,人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離不開思想意識的支撐,「思 想意識是一套邏輯相聯系的價值觀和信念,它提供了一幅簡 單化的關於世界的圖畫,並起到指導人們行動的作用。
」 價值觀和信念這種內化了的制約機制在某種程度上比其他制約方式更加有效,因為道德意識制約調節的是「理性經濟 人」的內心思想,進而影響其行為和方式,它的作用帶有根本性。加強政策執行主體和目標群體的思想意識教育,具體來說就是要加強二者正確的利益觀和政績觀的塑造。首先得承認追求個人合理利益的正當性,但同時要認識到利益是一個矛盾體,包含了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 益。個人利益的追求要以不損害公共利益為前提,在沖突的條件下,以公共利益為優先選擇。
二、完善權力制約體系。
人類社會實踐說明權力具 有腐蝕性,任何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條萬古不易的經 權力尋租導致腐敗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現象產生,影響政策執行效果的關鍵因素。因此,懲治權力腐敗行 為是遏制地方「對策」行為的核心措施,必須要以權力約束 權力。
由於歷史和認識上的原因,我國實行的是中央集權的 政治體制,這種集權體制在「集中力量辦大事」方面具有優 越性,但過分的集權,不利於權力的互相監督,沒有監督的 權力不能保障政策的有效執行。從現階段來看,完善權力制 約機制首先要合理分權,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同 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權力劃分。
合理劃分決策與監督等部門,使其互相監督,尤其是要提高監督部門的獨立性,既保 障了政策執行,又實現了監控有力。在政策領域中,對權力 進行制約不是最終目的,其最終目的在於用權力來保障政策 的有效執行,減少執行中的「對策」行為。只有權力的互相 制約,才能從根本上消除權力尋租的空間。對權力尋租行為 加大懲罰力度,增加腐敗成本,使權力尋租腐敗者「政治上 身敗名裂、經濟上傾家盪產、思想上後悔莫及」; 規范權力運作,使得官員的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從根本上保證 政策的實施。
三、健全科學民主的決策制度。
「上有政策、下有 對策」現象的出現,除了固有的政策執行主體自身行為上的原因,還有另一個誘發因素,那就是政策本身的問題。事實證明,「好制度可以讓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 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 合理完善的政策,減少違反政策所帶來的違規收益,加大政策違規的心理 成本和被發現的幾率,使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所獲得的凈收 益趨向為零,甚至為負,盡量消除「對策行為」產生的收益 動機。
合理的公共政策則需要科學民主的決策制度來予以保 民主決策和科學政策評估是保證政策科學性的前提條件。要充分發揮專家學者以及廣大政策目標群體的聰明才 智,還要把基層執行人員納入決策議程。基層政策執行人員來自第一線,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加上專家學者具有的專業知識結構,二者結合,理論聯系實際,因此他們的建議往往 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同時,要在政策制定中吸收群眾的合 理建議,比如採取進行民意調查、舉行聽政會等方式廣納民意,反之,有可能導致政策脫離實際。
四、完善政策執行的監控系統。
政策執行監控是保證政策得以順利實施的重要條件之一,也是減少「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行為的有效方法。
①完善監控主體地位、權 力來源與配置。
②充分應用現代科技構建政策執行監控 系統,收集處理各種政策執行信息,建立完備的信息控制系統。
③資金、技術設備、人員編制等方面應對監控部門適當傾斜。
在監控行動的實施中,資金、技術設備、人員編制必不可少,而目前監控部門普遍存在資源不足等問題,必須對這些問題加以改善,避免因資源缺乏產生「下有對策」 行為,保證行政決策得以切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