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治理的標准
❶ 建設用地與核心控制區的規范,整治土地流轉工作建議
國務院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開展農村土地整治,有效促進了耕地保護;同時,一些地方在農村土地整治過程中,進行了將通過整治節約的少部分農村建設用地以指標調劑的方式按規劃調整到城鎮使用的政策探索,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以下簡稱增減掛鉤試點),對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少數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擴大試點范圍、突破周轉指標、違背農民意願強拆強建等一些亟需規范的問題,侵害了農民權益,影響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糾正。為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要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促進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業現代化,促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發展;要增加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集約化水平;要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二)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要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改善環境的原則,以農田整治為重點,立足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加快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發展。有條件的地區,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與散亂、廢棄、閑置、低效利用的農村建設用地整治相結合,實施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充分發揮其經濟、社會、生態綜合效益。
(三)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要依法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整治騰出的農村建設用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在優先滿足農村各種發展建設用地後,經批准將節約的指標少量調劑給城鎮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須及時全部返還農村,切實做到農民自願、農民參與、農民滿意。
二、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
(四)堅決扭轉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傾向。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農民新居、城鎮發展等土地整治活動,合理設置建新、拆舊項目區,確保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有減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積有增加、質量有提高,實現以城帶鄉、以工補農,城鄉統籌發展的目標。要堅決扭轉在增減掛鉤試點中重建新、輕拆舊、重城鎮、輕農村單一解決城鎮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傾向,堅決糾正少數地方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等偏差,堅決制止實施過程中脫離發展實際、侵害群眾利益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五)堅決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在推進農村新居建設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範村建設等工作中,凡涉及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的,必須納入增減掛鉤試點。必須堅持局部試點、封閉運行、規范管理、結果可控,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展試點或擴大試點范圍。嚴禁在試點之外,以各種名義開展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嚴禁擅自開展建設用地置換、復墾土地周轉等「搭車」行為,防止違規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
(六)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各地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生產、城鄉建設、農田水利建設、林業保護利用和生態建設等有關要求,科學編制農村土地整治規劃,合理安排增減掛鉤試點的規模、布局和時序。試點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所在省(區、市)要嚴格按照國家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組織審批和實施試點項目,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設立掛鉤項目區,嚴禁項目區跨縣級行政區域設置,嚴禁循環使用周轉指標。各試點地區要對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實行全程監管,嚴格考核,確保增減掛鉤試點嚴格控制在周轉指標內。
(七)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住高樓。要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業產業發展相適應,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人口轉移相協調,遵循城鎮發展規律,區分城鎮規劃區內、城鄉結合部、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等不同情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漸進。涉及農村拆遷安置的新居建設,要為農民提供多種建房選擇,保持農村特色和風貌,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和景觀價值的傳統建築。要尊重農民意願並考慮農民實際承受能力,防止不顧條件盲目推進、大拆大建。嚴禁在農村地區盲目建高樓、強迫農民住高樓。
(八)嚴禁侵害農民權益。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必須舉行聽證、論證,充分聽取當地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涉及土地調整互換使用的,未徵得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同意,不得強行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必須按照明晰產權、維護權益的原則,合理分配土地調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要明確受益主體,規范收益用途,確保所獲土地增值收益及時全部返還農村,用於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和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防止農村和農民利益受到侵害。
三、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九)大力推進以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建設為重點的農田整治。要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條件、提高質量的要求,以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為目標,大力開展土地平整、田間道路建設、農田防護建設和農田水利建設。要依照耕地分等定級技術規范和標准,嚴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質量評定和驗收,有針對性地採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穩步提升新增耕地產能,經整治的耕地要劃定為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要切實防止投入散、項目小、新增耕地質量偏低,以及重建設輕管護等問題。
(十)規范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要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整體推進的原則,以耕地面積增加、建設用地總量減少、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為目標,規范推進以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為內容的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未批准開展增減掛鉤試點的地區,不得將農村土地整治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給城鎮使用。整治騰出的農村建設用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規劃繼續作為建設用地的可作為農民舊房改造、新居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農村非農產業發展用地。嚴禁以整治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嚴禁在農村土地整治中,違法調整、收回和強迫流轉農民承包地。
(十一)積極組織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按照科學論證、集中投入、分步實施的要求,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為目標,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積極組織實施《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確定的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進國家糧食核心產區和戰略後備產區建設,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基礎性保障。要切實加強配套工程建設,落實配套資金,強化工程監管,防止和糾正配套工程不到位、配套資金不落實等問題。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以統籌城鄉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地方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搭建平台、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落實責任,通力合作,准確把握工作要求,加強全程指導和有效監管,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並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十三)強化資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地要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復墾費等資金為主體,引導和聚合相關涉農資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變,實行專賬管理,統籌集中使用,切實提高各項資金綜合使用效益。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益要優先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定,嚴格執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主要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的規定,中央分成部分要重點支持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範工程建設。要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參與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行為。
(十四)做好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管理。各地區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要按照確權在先的要求,對土地利用現狀和權屬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做到地類和面積准確,界址和權屬清楚。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對土地互換的,要引導相關權利人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有爭議的要依法做好調處工作。對權屬有爭議又調處不成的,不得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實施後,要依法及時辦理土地確權、變更登記手續,發放土地權利證書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十五)嚴格監督管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建設,加強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實行全程監管;要完善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在線備案制度,對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實行網路直報備案,及時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要做好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立項工作,加強對項目實施的檢查指導、評估考核以及項目實施後的驗收等工作;要充分發揮國家土地督察和土地執法監察的作用,完善問題發現和查處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
(十六)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近期要對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開展情況進行全面自查、清理。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面檢查,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一律叫停,進行整頓、規范和限期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超出試點范圍開展增減掛鉤和建設用地置換或擅自擴大掛鉤周轉指標規模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立足於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規范、健康、有序開展。
國務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❷ 國家對土地整治有什麼標准和要求
日前,國務院公布《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通知》要求,要嚴肅查處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一律叫停,進行整頓、規范和限期整改;對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超出試點范圍開展增減掛鉤和建設用地置換或擅自擴大掛鉤周轉指標規模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通知》指出,近年來,各地開展農村土地整治,有效促進了耕地保護;同時,一些地方在農村土地整治過程中,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加掛鉤試點,對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少數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擴大試點范圍、突破周轉指標、違背農民意願強拆強建等一系列亟需規范的問題,侵害了農民權益,影響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通知》強調,要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擴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做到農民自願、農民參與、農民滿意。
要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堅決扭轉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傾向,堅決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住高樓,嚴禁侵害農民權益。
要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推進以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建設為重點的農田整治,規范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積極組織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進國家糧食核心產區和戰略後備產區建設,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基礎性保障。未批准開展增減掛鉤試點的地區,不得將農村土地整治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給城鎮使用。嚴禁以整治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嚴禁在農村土地整治中,違法調整、收回和強迫流轉農民承包地。
《通知》還對做好這項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規定。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地方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搭建平台、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國土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全程指導和有效監管。二是強化資金整合和使用管理。三是做好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管理。四是嚴格監督管理。要加強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實行全程監管;要完善項目在線備案制度,對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實行網路直報備案,及時向社會公示;要做好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立項工作。充分發揮國家土地督察和土地執法監察的作用,完善發現問題和查處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五是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開展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面檢查。
❸ 請問黔江的農轉城土地補償標准時怎麼樣的
關於印發黔江區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黔江府辦發〔〕322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黔江區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鄉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區屬國有重點企業:
《黔江區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0年9月13日區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黔江區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區城鄉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3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耕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願退出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耕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構(附)著物(以下簡稱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的退出與利用,適用本實施細則。
承包林地林木的轉戶居民,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在依法、有償的原則下,可採用轉包、租賃、轉讓、拍賣、入股、聯營、劃撥等方式進行流轉,具體流轉辦法另行制定。
已用地未轉非人員、未轉非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失地農村移民、城中村農村居民按照國家、市和我區土地徵收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原則。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城鄉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願原則。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願。
(三)合理補償原則。應當給予退出農村土地的農民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的財產、居住等各項權利。
(四)統一管理原則。退出的農村土地應當統一管理,分類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則。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四條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農村承包耕地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轉戶居民承包林地林木流轉的監督、管理和審批工作。
公安、財政、民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及國土、農業、林業、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退出與利用管理及林地林木流轉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指導村(居委)、組切實做好轉戶居民的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工作。
第五條 區政府批准成立的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的清理、登記、測算、費用發放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承包耕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按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承擔承包耕地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工作。
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並可委託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具體實施。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立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具體負責做好退出承包耕地的管理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區級相關部門應結合城鎮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量力而行,引導、鼓勵、扶持社會資本參與退出農村土地的整治、流轉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和林地林木的流轉,提高農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 符合《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黔江府發〔2010〕56號)規定的准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實施細則規范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 轉戶居民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也可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自願退出並獲得補償,鼓勵轉戶居民成片退出。
第九條 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參照退出時我區征地政策對農村住房及其構築物、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宅基地使用權參照退出時我區征地政策中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償;購房補助以轉戶前戶口簿上登記的農業人口為准,在中心城區購房的補助15000元/人,在鄉鎮購房的補助8000元/人。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
(二)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三)農村五保對象(不含孤兒)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由民政部門統一安排集中供養,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建立專戶、專帳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支付給民政部門,專項用於農村五保對象的集中供養。
第十條 對自願退出承包耕地的,按本輪承包期內剩餘年限和年平均流轉收益標准給予補償。我區第二輪承包期限從1998年6月30日到2028年6月30日,其剩餘年限為承包耕地退出時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退出承包耕地面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面積為准。其補償標准為:屬城市規劃區之內的,按征地拆遷補償標准執行;屬城市規劃區之外的6個街道(城東、城西、城南、舟白、正陽、馮家)所屬行政區和4個中心鎮(石會鎮、濯水鎮、阿蓬江鎮、馬喇鎮)的集鎮規劃區內補償標准為田每年每畝650元、土每年每畝600元;4個中心鎮規劃區外以及其他鎮鄉所屬區域補償標准為田每年每畝550元、土每年每畝500元(面積按確權後的面積計算)。
對歷史形成的自留地、飼料地按照承包耕地標准給予補償,其面積以承包土地確權頒證登記的面積為准。
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整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全部承包耕地的,按照同時期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安置,對按有關規定辦理了農村土地徵收手續的,將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二條 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承包耕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承包耕地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第十三條 轉戶居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退出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一)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戶口遷出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請:
1.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申請表;
2.農村房地產權證;
3.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5.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含購房證明材料);
6.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後,應對農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會同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農戶家庭人員情況和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進行清理丈量、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後由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從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轉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登記造冊管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區政府審批。
(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經批准後,轉戶居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及時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同時獲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補償費。
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原農村房地產權證依法予以注銷。凡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房地產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並報權屬登記機構備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不得改變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用途、現狀等。
第十四條 轉戶居民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戶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時,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包含退出的事由、退出的面積、全體家庭成員是否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並同時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遷出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二)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的農戶,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退出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戶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的地塊、坐落、面積;
3.補償方式及金額;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三)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及其補償情況進行公示。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的面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面積為准。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四)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的補償,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經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後,可用區財政支付給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
(五)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退地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退地農戶的退地申請書、退地協議、相關退地事由及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其真實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區政府審批。批准後方可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向退地農戶支付補償費。
(六)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並獲得補償後,退地農戶應交回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未交回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請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收回或注銷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書面告知農村土地整治機構。
凡退出農村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並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交付承包耕地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承包耕地,不得改變承包耕地的用途等。
第十五條 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按其儲備范圍、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的測算據實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委託農村土地整治機構與轉戶居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
第十六條 區政府可在城鎮規劃區內以行政劃撥方式供給國有建設用地,統一規劃建設轉戶居民集中居住點。轉戶居民可按區上的規定申請購買。
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轉戶居民,轉戶進城後可納入廉租房和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圍。
第三章 整 治
第十七條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編制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財政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應通過財政撥付資金、貸款等渠道支持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籌集農村土地整治資金。
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應當編制復墾方案,明確復墾的地類、規模、工程設計、工程進度及資金運作等,經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按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可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手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第二十條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對集中連片、宜農用途等條件的,應將退出的宅基地復墾為耕地或其它農用地,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利用。
宅基地復墾按照重慶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區級相關部門應通過對田、水、路、林、村、房的綜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增產增效和農民增收。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二條 原農村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宅基地及農村房屋後至土地整治前,經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或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可將農村房屋及其他設施臨時出租、臨時改變用途。
農村退出、補償並經整治的農村房屋、集體建設用地、農用地,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或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可向區土地、房屋登記機構申辦農村房地產權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並通過抵押、臨時利用等方式籌集農村土地補償周轉資金。
第二十三條 退出的宅基地復墾後,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改變。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並更新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涉及土地權屬調整變化的,依法辦理相關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退出的宅基地應優先保障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宅基地復墾後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或地票交易統籌利用。
農用地整治後產生的新增耕地指標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向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申請交易。
第二十五條 退出的承包耕地其所有權和用途不變。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退出承包耕地的管理、整治和經營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耕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過承包耕地置換等方法使其相對集中連片,並積極引入城市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專業大戶參與,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提高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六條 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退出的承包耕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統一經營使用,通過流轉等方式籌措土地補償資金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七條 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支付補償費的退出承包耕地,集體經濟組織應與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簽訂託管協議,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對託管的承包耕地組織流轉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轉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退出承包耕地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出資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與國有土地儲備機構簽訂託管協議,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退出的承包耕地已經流轉的,在變更轉出方後原流轉合同繼續實施。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的,其流轉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或新的承包人。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或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墊付補償的,其流轉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或國有土地儲備機構。
第二十九條 通過地票交易、承包耕地流轉經營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補償費的,經國土、農業、財政等部門審核確認後,通過區財政投入資金或儲備適量國有土地取得出讓收益等方式彌補資金缺口。
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出資補償的,退地補償費計入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本。
第五章 監 管
第三十條 區國土、農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的退出補償、利用及資金使用的監管。
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退出承包耕地使用情況的監管,防止撂荒並負責調處承包耕地退出糾紛。
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轉戶居民林地林木流轉情況的監管,負責調處承包林地林木流轉的糾紛。
第三十一條 擅自將退出的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隱瞞、欺騙、編造等手段獲得補償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補償不到位、不及時或有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侵犯轉戶居民和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區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土、農業、林業、財政、監察等主管部門及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國有土地儲備機構、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分設並公開舉報監督、政策咨詢電話和公眾信箱,接受社會公眾咨詢並監督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的退出、補償、整治與利用和林地林木的流轉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❹ 中國農村污水治理還存在哪些問題
每年產生污水90多億噸,處理率卻僅為22%,遠低於城鎮污水90%以上的處理率;污水治理設施「建好不用、只曬太陽」的現象普遍存在;排放標准日趨嚴格與地方經濟可承受能力矛盾增加……農村污水治理陷入重重困境。
政策密集落地激發巨大市場
農村污水治理已經成為今年水污染治理的重頭戲。2018年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明確,今年將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計劃,以農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為主攻方向。
緊隨其後,中辦、國辦聯合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進一步提出,積極推廣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高效率的污水處理技術,鼓勵採用生態處理工藝。加強生活污水源頭減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將農村水環境治理納入河長制、湖長制管理。
在今年5月舉行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再次提及以農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為主攻方向,推進鄉村環境綜合整治,同時國家對農村的投入要向這方面傾斜。
地方層面,農村污水治理步伐也在加快。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已經有湖南、湖北、江蘇、福建、雲南、安徽等近20省份相繼出台一系列推進村鎮污水治理的政策。例如,湖南省提出,到2020年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全省農村廁所污水治理和資源化利用率達到70%以上。山東省提出,到2020年,50%以上的村莊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其中,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示範縣80%以上的村莊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農村新型社區基本實現污水收集處理。
重金投入是一大亮點。例如海南省提出,2018-2020年,計劃籌措約190億元資金用於全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國家及地方層面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推動著村鎮污水領域市場加速釋放。據E20研究院測算,到2020年村鎮污水處理率將達60%,後「十三五」時期預計市場空間剩餘1200億。
「城鎮污水處理市場已趨於飽和,而村鎮污水處理市場呈現一片藍海。」桑德國際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村鎮環境集團總經理王俊安表示。
另據不完全統計,今年1至5月,共有18個投資額超5億的村鎮污水治理項目釋放,累積投資額度超165億元。
❺ 安徽省新農村土地整治補償標准
你好樓主~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附錄所列的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蓄滯洪區。第三條蓄滯洪區所在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實施監督。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蓄滯洪區運用補償的有關工作。第四條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實行政府負責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第二章補償對象、范圍和標准第五條蓄滯洪區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居民(以下簡稱區內居民),在蓄滯洪區運用後,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獲得補償。區內居民除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獲得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外,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與其他洪水災區災民同樣的政府救助和社會捐助。第六條蓄滯洪區運用後,對區內居民遭受的下列損失予以補償:(一)農作物、專業養殖和經濟林水毀損失;(二)住房水毀損失;(三)無法轉移的家庭農業生產機械水毀損失;(四)無法轉移或者因轉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毀損失;(五)無法轉移的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水毀損失。第七條蓄滯洪區運用後造成的下列損失,不予補償:(一)根據國家規定,應當退田而拒不退田,應當遷出而拒不遷出,或者退田、遷出後擅自返耕、返遷造成的水毀損失;(二)違反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規劃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毀損失;(三)按照轉移命令規定的時間能轉移而未轉移的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役畜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水毀損失。第八條蓄滯洪區運用後,按照下列標准給予補償:(一)農作物、專業養殖和經濟林,分別按照蓄滯洪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0%、50%、50%補償。(二)住房,按照水毀損失的70%補償。(三)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按照水毀損失的50%補償。但是,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的登記總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毀損失的100%補償;水毀損失超過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補償。第九條已下達蓄滯洪轉移命令,由於情況變化未實施蓄滯洪造成損失的,給予適當補償。第三章補償程序第十條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對區內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逐戶進行登記,並由村(居)民委員會將登記結果張榜公布。張榜公布的期限為7日,居民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村(居)民代表進行復查;期限屆滿後,居民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匯總後報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水、民政、農業、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結果進行核查。第十一條已登記公布的區內居民的財產變更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於每年4月1日前將變更情況進行匯總,並將匯總結果張榜公布。張榜公布的期限為7日,居民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村(居)民代表進行復查;期限屆滿後,居民無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財產變更登記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核實登記後,報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第十二條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財產登記及變更登記情況匯總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並抄報所在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蓄滯洪區運用後,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財政、水、民政、農業、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區內居民的財產損失進行核查,並由村(居)民委員會將核查情況張榜公布。張榜公布的期限為7日,居民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村(居)民代表進行復查;期限屆滿後,居民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補償標准,提出補償方案,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收到補償方案後,及時組織財政、水、民政、農業、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審核,並附具所在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意見,上報國務院。第十五條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方案經國務院批准,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後,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具體補償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逐戶確定具體補償金額,並由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補償金額張榜公布的期限為7日,居民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村(居)民代表進行復查;期限屆滿後,居民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發放補償憑證,區內居民持補償憑證、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領取補償金。第四章管理與監督第十六條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每年汛期預報,在汛期前組織財政、水、民政、農業、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蓄滯洪區內居民財產登記和變更登記情況進行檢查,並在蓄滯洪區運用後,對蓄滯洪區內居民財產損失情況進行核查。第十七條蓄滯洪區運用後,補償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水、民政、農業、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償資金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蓄滯洪區運用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第十八條開展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不得向區內居民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第五章罰則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立即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在財產登記和變更登記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二)在蓄滯洪區運用補償過程中謊報、虛報損失的。第二十條騙取、侵吞或者挪用補償資金的,對騙取、侵吞或者挪用的補償資金予以追回,補償資金屬於區內居民的,依法返還給區內居民;屬於財政的,依法上繳財政。騙取、侵吞或者挪用補償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一條蓄滯洪區內有承包土地、專業養殖和經濟林的區外居民,在蓄滯洪區運用後,其財產水毀損失參照本細則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的補償范圍和標准給予補償。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農墾事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蓄滯洪區內國有農場運用補償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國有農場職工的財產登記及變更登記工作,由國有農場負責,並按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執行。登記結果經省人民政府農墾事業管理部門核查後匯總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國有農場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省人民政府收到登記結果後,及時組織財政、水、民政、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結果進行審核。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防洪規劃或者防禦洪水方案中確定的蓄滯洪區運用後,參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給予補償,補償資金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由省級財政和受益地區的市、縣財政共同承擔;具體承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蓄滯洪區運用後的實際損失情況和受益地區的市、縣財政收入水平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附:國家蓄滯洪區名錄長江流域:華陽河淮河流域:蒙窪、城西湖、城東湖、瓦埠湖、老汪湖、南潤段、邱家湖、姜家湖、唐垛湖、壽西湖、董峰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灣、洛河窪、湯漁湖、荊山湖、方邱湖、臨北段、花園湖、香浮段、潘村窪。
❻ 有關農村的生活資料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時間:2007/08/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切實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國務院決定,2007年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三農」工作,不斷加大扶貧開發和社會救助工作力度,農村貧困人口數量大幅減少。但是,仍有部分貧困人口尚未解決溫飽問題,需要政府給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幫助其中有勞動能力的人積極勞動脫貧致富。黨的十六大以來,部分地區根據中央部署,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全面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問題打下了良好基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做好這一工作,對於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將其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扎實推進。
二、明確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和總體要求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是:通過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按屬地進行管理。各地要從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合理確定保障標准和對象范圍。同時,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確、操作規范、方法簡便,保證公開、公平、公正。要實行動態管理,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要與扶貧開發、促進就業以及其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生活性補助措施相銜接,堅持政府救濟與家庭贍養扶養、社會互助、個人自立相結合,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生產自救,脫貧致富。
三、合理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和對象范圍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並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要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四、規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嚴格規范,又要從農村實際出發,採取簡便易行的方法。
(一)申請、審核和審批。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也可受理申請。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後提出初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核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並結合村民民主評議,提出審核、審批意見。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申請人家庭按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以及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一般不計入家庭收入,具體核算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的內容重點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申請情況和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民主評議意見,審核、審批意見,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對公示沒有異議的,要按程序及時落實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公示有異議的,要進行調查核實,認真處理。
(三)資金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要加快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通過代理金融機構直接、及時地將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賬戶。
(四)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調查了解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狀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保障范圍;並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按程序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保障對象和補助水平變動情況都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五、落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地方為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根據保障對象人數等提出資金需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預算。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統籌考慮農村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合理安排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和資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六、加強領導,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重大而又復雜的系統性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將其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統籌協調,抓好落實。
要精心設計制度方案,周密組織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訂和修訂的方案,要報民政部、財政部備案。已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操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尚未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抓緊建章立制,在今年內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起來並組織實施。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做好宣傳普及工作,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進村入戶、家喻戶曉。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各級民政部門要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推進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財政部門要落實資金,加強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扶貧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銜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後,仍要堅持開發式扶貧的方針,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脫貧致富。要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貧或返貧。要加強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定期組織檢查或抽查,對違法違紀行為及時糾正處理,對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並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於每年年底前,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情況報告國務院。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加強農村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的過程中,要統籌考慮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科學整合縣鄉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切實加強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逐步實現低保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務質量,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順利實施和不斷完善。
國務院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日
❼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
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冀政〔2011〕39號2011年3月25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精神,確保我省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規范、健康、有序推進,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把握工作方向
近年來,我省按照國家有關安排部署,積極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力地推動了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對破解用地難題、推進農村新民居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國務院《通知》精神上來,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須准確把握工作方向。要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增加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優化城鄉用地結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要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改善環境的原則,以農田整治為重點,立足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加快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發展。要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堅決避免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傾向,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住高樓。
二、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堅持規劃先行、有序推進。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生產、新民居建設、城鎮建設、農田水利建設、林業保護利用和生態建設及環境影響評價等有關要求,科學編制農村土地整治規劃,將增減掛鉤試點列為土地整治規劃的重要內容,合理安排增減掛鉤規模、布局和時序。試點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省國土資源廳要抓緊研究制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確保試點工作規范有序推進。
(二)新民居建設用地和廢棄建設用地復墾置換要納入增減掛鉤試點。抓緊對已出台的涉及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的相關文件進行清理,凡與國務院《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廢止。今後,新民居建設用地和廢棄建設用地復墾置換,要統一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要堅持局部試點、封閉運行、規范管理、結果可控的原則,規范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嚴格按照建新拆舊項目區進行整體審批和管理,掛鉤周轉指標要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內。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要實行全程監管,嚴格考核,確保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有減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積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三)科學設置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設置項目區要優先考慮省級新民居示範工程、城鄉結合部、「空心村」,以及散亂、廢棄、閑置、低效利用的農村建設用地。建新拆舊項目區要嚴格限定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合理安排項目區內農民新居、城鎮發展用地的布局和規模,優先保證被拆遷農民安置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並為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預留空間。建新地塊必須按照國家供地政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供地、用地,確需徵收集體土地的,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四)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整治。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條件、提高質量的要求,以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為目標,大力開展土地平整、田間道路建設、農田防護建設和農田水利建設。依照耕地分等定級技術規范和標准,嚴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質量評定和驗收,有針對性地採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穩步提升新增耕地產能,經整治的耕地要劃定為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規范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整治騰出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規劃繼續作為建設用地的,可作為農民舊房改造、新民居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農村非農產業發展用地。涉及將整治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給城鎮使用的,須納入增減掛鉤試點。
(五)切實維護農民權益。開展增減掛鉤試點,編制和制定項目區規劃以及住宅設計、拆遷補償、復墾整治方案等,必須舉行聽證、論證,充分聽取當地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等權屬調整的,未徵得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同意,不得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要加強土地權屬管理,保障農民土地權益,項目實施前要對農村集體土地利用現狀和權屬狀況進行調查,做到地類正確、面積准確、權屬無爭議;項目實施後,依法及時辦理土地確權、變更登記手續,做到產權明晰。增減掛鉤所得土地增值收益要及時全部返還農村,用於農村基礎設施、農民新居建設和農業生產發展。
三、完善保障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增加民政、監察、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省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各地要相應調整充實領導機構,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通知》要求,立即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清理檢查工作,確保各項規定落實到位。
(二)強化資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整合現有土地及各類涉農資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變,實行專賬管理,統籌集中使用,切實提高各項資金綜合使用效益。嚴格資金使用和監管,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主要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土地出讓收益要優先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投入增減掛鉤試點和土地整治工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明確投資人的權益、責任和義務,協調處理好國家、農民集體組織和個人、投資人的多方利益關系。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增減掛鉤試點和土地整治項目的全程監管。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聽證制、公告制、村民監督制,確保工程質量、合同履約、資金安全和農民權益。納入增減掛鉤試點的新民居示範村,須做到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復墾一批,並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整治項目的編制、呈報和審批要建立規范化業務流程,確保公開、公正。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監察部門要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嚴肅查處未批即用、批少用多、違反項目區規劃用地以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小產權房」等違法行為。對以增減掛鉤和農村土地整治為名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和擅自擴大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省政府辦公廳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報》2011年第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報》2011年第3號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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