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村級治理
① 中國古代基層治理狀況為何困難
很簡單,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信息傳輸的速度太慢,導致各類管理信息不能及時向下傳達,而相應的,底層的信息又難以上傳,整個治理系統容易出現脫節。這也是古代國家容易分裂的原因之一。
② 古代社會治理的核心理念
古代社會治理的核心理念是統治。
社會治理是社會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也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系列重要講話中,提出了「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體現的是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創新社會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
(2)古代村級治理擴展閱讀:
創新社會治理的新理念。
第一,平安是極重要的民生。社會要和諧穩定,平安具有極端重要性。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我們黨不懈追求的社會理想,必須保持清醒頭腦,始終牢記和諧穩定是根本大局的道理,著力提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和水平,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決溫飽後的第一需求,是極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發展環境;人民安居樂業,國家才能安定有序。」
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既同鄧小平同志的穩定壓倒一切、穩定是大道理的思想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有了新的豐富發展,特別是把平安提到極重要的民生高度,是對我們黨民生思想的創新發展。
第二,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核心是人。2014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兩會」上參加上海代表團審議時明確指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關鍵在體制創新,核心是人,只有人與人和諧相處,社會才會安定有序。」
社會是由人構成的,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都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構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理順了、和諧了,社會才能安定有序,才能和諧穩定。因此,社會治理要緊緊抓住人這個核心。
第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重在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現階段我國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矛盾錯綜復雜,最主要的就是社會利益矛盾錯綜復雜。因此,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重在妥善處理社會矛盾。
「遇到關系復雜、牽涉面廣、矛盾突出的改革,要及時深入了解群眾實際生活情況怎麼樣,群眾訴求是什麼,改革能給群眾帶來的利益有多少,從人民利益出發謀劃思路、制定舉措、推進落實。」
因此, 要增強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可持續性,積極推動解決人民群眾的基本民生問題,不斷打牢和鞏固社會和諧穩定的物質基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產生。
第四,堅持活力和秩序的統一。一方面,要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因此,「要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完善對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使群眾由衷感到權益受到了公平對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另一方面,「要處理好活力和秩序的關系」,既不能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也不能管得太松、暗流涌動。要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動全社會一起來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使社會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
第五,著力提高社會治理的「四化」水平。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要更加註重聯動融合、開放共治,更加註重民主法治、科技創新,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提高預測預警預防各類風險能力」。
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既是新形勢下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的客觀要求,又是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基本途徑。習近平總書記在多次重要講話中,特別強調要利用好互聯網和網路信息技術,提升社會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我們要加快推進自主創新,加快提高網路管理水平,加快增強網路空間安全防禦能力,加快用網路信息技術推進社會治理
③ 中國古代對地方治理方式演變趨勢
古代自秦漢以來中央和地方官制演變的基本趨勢是:①削弱地方加強中央;②削弱相權加強君權;③對邊疆地區的管轄和治理日趨嚴密;④逐漸強化對地方官吏的控制和監視
④ 中國古代王朝,為什麼對基層鄉村社會實施政治統治
中國古代王朝,為什麼對基層鄉村社會實施政治統治?一起來看看吧!
中國古代基層行政管理形成了一套法規制度.重視政權組織建設.設官分職.精選良吏,嚴明職責.依法監督,有明顯的宗法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基層行政管理的質量和效率,維持了封建政權的長治久安。
鄉里百姓在基層自治的背景下,擁有一種舉薦權,如漢代「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以為三老,鄉一人」,元代的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為社長,至明代,王守仁實行十家牌法,「於各鄉村推舉才行為眾信服者一人為保長」。
又如太平天國時代,實行鄉官制,「凡鄉官熟悉之人,舉為鄉官,辦理民務」。所謂舉、推舉、推選等字,不應當理解為古代的農民擁有真正的選舉權,而只是一種推薦權利。
⑤ 概括並評價中國鄉村治理模式的階段性特點
一、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一階段:鄉官制模式
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典型形態是鄉里制度,鄉官制是鄉里制度早期的具體形態與模式,這一時期自夏商周到春秋戰國直至隋文帝開皇十五年(公元595年)。
二、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二階段:由鄉里制到保甲制、鄉官制到職役制的模式轉折
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二階段是由鄉里制向保甲制、鄉官制到職役制的轉折時期,大致為隋唐兩宋時期,從隋文帝開皇十六年(公元596年)至宋神宗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
三、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三階段:職役制模式
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三階段是從王安石變法至清代,鄉里制度轉變為職役制,治權所代表的官治體制從鄉鎮退縮到縣一級,縣為基層行政組織,縣以下實行以代表皇權的保甲制度為載體,以體現族權的宗族組織為基礎,以擁有紳權的士為紐帶而建立起來的鄉村自治政治。
由於中國古代社會的特點,其鄉村治理盡管含有一定的自治因素,但始終沒有發展為真正的鄉村地方自治。隨著中國封建社會王權的擴張,鄉村社會治理越來越深地受到國家政權的干預和控制,其自治性逐漸消退。鴉片戰爭以後,在接連不斷的內亂外患的打擊下,農村社會的權力組織趨向解體,進入20世紀之後,清王朝被迫於宣統五年實行新政,傳統的鄉里制度、保甲制度被鄉鎮地方自治所取代。其後國民黨政權雖重拾保甲制,但旋即被新政權以摧枯拉朽之勢廢止。
在中國數千年的歷史發展中,鄉村治理經歷了三個主要階段的歷史變遷,並以鄉里制度和保甲制度為主線,結合歷朝歷代的具體實踐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與特點。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變遷體現出鄉村治理的內在規律,即國家政權對鄉村社會治理的介入應當適度,鄉村治理不應被過多限制,唯有增強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當前推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社區建設的背景下,尤應注意國家與社會的適度分權,保障村民自治的自治性。
⑥ 如何理解中國古代基層治理的變遷
鄉里制度是農業文明國家形態及其政治體制賴以形成和發展的基礎。清人陸世儀說過: 「治一國,必自治一鄉始;治一鄉,必自五家為比、十家為聯始」(《保甲書·廣存》)。 目錄1概念 2鄉里制度的演變 1概念編輯鄉里制度,就是指中國古代縣以下的各級基層行政區劃的制度。 鄉村社會實行鄉里制行政管理,這是古代中國不同於中世紀西歐的地方。鄉里制度具有宗法性與行政性的高度整合, 集中反映了中國古代社會結構的一些特殊性。歷代鄉里制度都是以對全體鄉村居民進行什伍編制為起點,以「什伍相保」、「什伍連坐」為基本組織原則的。它是君主專制主義國家政權結構中原基層的行政單位,擁有按比戶口、宣布教化、督催賦稅、攤派力役、維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職權,被稱為「治民之基」(《周書·蘇綽傳》)。 2鄉里制度的演變編輯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白鋼認為,中國鄉里制度大體以中唐為界分成 前後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鄉官制,第二階段為職役制。 夏商周三代是中國鄉里制度的起源時期,自秦漢以來,鄉里制度經過長期的演變逐步由鄉官制變成職役制,一直到明清兩代。歷朝歷代鄉里制度在名稱上、形式上雖有變革 ,但做為鄉村社會實行鄉里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態是一直沿襲的。 中國古代鄉里制度的演變 [ 作者:趙金 轉貼自:本站原創 點擊數:1745 更新時間:2010-9-28 文章錄入:] 「鄉」本義指方向,在先秦文獻中常被引申為表示某個方向的地域。「里」是人類的聚居地,是人們為了生產和生活的方便而形成的社會共同體。鄉、里是中國古代國家政權的基層社會組織,是國家加強地方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先秦時期,原始村落是「里」的初期階段。它是隨著人類的進化,人類對自然環境的適應及改造而逐漸形成的。這時的村落是人們生活、生產的中心,只具有經濟性質,不具備政治功能。夏商時期,隨著國家的出現,原始村落逐漸發展成為具有一定行政性質的社會共同體—邑或邑聚。這時的邑或邑聚則具備了政治和經濟的雙重意義。邑聚作為居民的聚居點,大小不一,有大邑聚和小邑聚之分。西周時期,小邑聚逐漸發展成「里」。「里」是西周農民的聚居單位,是附著於土地的一種農村社會組織。因每「里」都設有社,故「里」作為一個地方區劃也叫里社或書社。周代宗族裡社的政治、經濟功能較之夏商邑聚得到初步的發展,隨著國家機器的強化,其基層行政組織的性質日益明顯。春秋時期,各國在自己的轄區內都建立了地域性的行政系統,並都把鄉、里作為國家政權的基層組織。這個時期,由於中央集權的確立和郡縣制的實行,國家通過行政管理、連坐制度、宗教控制、人口控制加強了對鄉、里的統治。戰國時期,鄉、里作為地方基層組織的職能已經基本形成,具有了組織生產、征派徭役、維持治安、鄉里選舉、防災防疫、婚喪祭祖等一系列社會職能。 秦漢時期,鄉、里的政治意義逐漸加大,在國家政權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鄉、里管理體制由鄉、里自治體制、治安管理體制、行政管理體制構成。這三者相輔相成,有效的構築了國家在鄉、里統治的基礎。鄉里組織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里,十里一亭,十亭一鄉,鄉則以人口的增減而變更。鄉官主要有三老、嗇夫、游徼、鄉佐;里吏主要有里正、父老、什長、杜宰、里監門等。鄉里治安由亭長、游徼負責,其治安職責有三:一是追捕盜賊,維護治安;二是協助都試;三是調解訴訟。亭作為一個地方行政機構,除亭長外,還有亭侯、亭佐、亭父、求盜等。這個時期,鄉、里的社會職能更加完善,舉凡國家的賦稅、徭役、兵役及地方教化、獄訟、治安、鄉里選舉等,無不由其承擔。 魏晉南北朝時期,國家長期分裂,戰爭頻繁,鄉里制度受到嚴重沖擊。人們為了自保避亂,紛紛脫離原來的里伍編制,以宗族或鄉里為基礎,組成了大大小小的塢壁,或稱為塢、村塢、堡、村堡等。塢壁種類復雜,主要有流民塢壁、家族塢壁、豪強塢壁。在塢壁內,塢主的產生有自立和推選兩種形式。一般情況下,豪強塢壁的塢主都是自立,且世代相襲。其他塢壁的塢主一般由推舉產生。塢主行使最高領導權,原來作為聚落首領的里長的功能逐漸淡化了。北魏統一北方後,實行了三長制,使三長取代宗主成為鄉村的領導者。三長制實行以後,村落在維護治安、生活生產和教化整體等方面仍起著重要作用。隨著這些作用的增強,村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逐漸取代了三長下的黨、族、鄰組織,成為獨立的整體單位。自然村設村長、路都、三老等,統稱村司,取代了秦漢時期的里吏。村的社會職能逐漸取代了秦漢以來「里」的職能。 隋的統一,結束了自東晉以來的長期分裂割據局面,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對鄉里體制也進行了改革。規定五家為保,保有長。保伍為閭,閭四為族,皆為正。畿外置里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在鄉村事務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里正、黨長。鄉、黨、里構成了隋朝鄉村的政治體系。唐代縣以下的地方基層組織機構是鄉、里、鄰保。一般情況,每里百戶,五里一鄉。里有里正,負責一里之事,里正的職責主要為按比戶口、均田授田、催驅賦役和鄉村治安。里之下設有鄰、保。四家為鄰,五家為保,保有保長。 宋朝初期,鄉里制度大體上是後周制度與唐代鄉里制度的延續。但由於長期戰亂對鄉里制度的破壞,鄉村數量減少,使得宋代的鄉里制度與前代又有所不同。從編制上看,唐代「五里一鄉」的狀況已不復存在,而基本上是一鄉一里、鄉里合一,鄉的影響日漸淡化。從里正的職責看,由於鄉里合一,宋初的里正和按鄉配置的「鄉書手」共同「課督賦稅」。在鄉里合一的情況下,原來只是村落首領的里正成為鄉里合一基層組織的主要首領,鄉職逐漸消失,只有以書算文字工作為職責的鄉書手保留下來,但行政關繫上確隸屬於里正。開寶七年(974年)宋朝又實行「廢鄉分為管」,即廢除鄉級設置,將原來的鄉分為若干「管」。管的行政機構由耆長、戶長和壯丁組成。耆長的職責主要是「管幹鬥打、賊盜、煙火、橋道」等公事;戶長的職責主要是「督課賦稅」;壯丁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州管與州縣間「解送公事」和「承受諸般判狀貼引」。管與里一樣,成為宋代鄉村基層組織。但鄉作為實施國家賦稅稽徵的單項行政建制仍然保留了下來,所不同的是鄉不再是居民村落以上的一級行政機構,而只是編制戶籍和稽徵賦稅的計算單位和實施單位。 宋朝熙寧新政時期又實施「保甲制度」。規定相鄰十家為一小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無論主戶與客戶,只要家有二丁、年滿十五歲的就編入保甲。保人共同維護保內利益,輪流巡查,共同御賊。同保之內,相互制約,一家犯法,同保連坐。後來保甲制度不斷充實,增加了「捕盜」、「弭盜」的內容,使保甲制度在鄉村統治中的職能更加完備。保甲制度的建立在全國農村形成了一個嚴密的治安網。熙寧新政失敗後,保甲制度並沒有被宋王朝廢止,而是一直延續到南宋。直到南宋滅亡,保甲制度一直是鄉村統治的基層行政制度。只是在南宋時,保甲制度發生了一些變化。鄉與都保從北宋時期的無隸屬關系發展到都保成為鄉以下的一個行政單位,保長的選任由鄉司安排。南宋時期的鄉里管理體制呈鄉—都—保的三級組織系統。 元朝入主中原前,南方在宋朝的統治下實行保甲制度。北方處在金朝的統治下實行坊里制,即農村以鄉、村為編制,置里正、主首司其職。五家為鄰,五鄰為保。村社隨戶眾寡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元朝建立後,最初承襲金制。至元七年頒布里社法令,始在北方各地農村推行村社制,但同時里正、主首也保留了下來。村社是元代社會的基層以自然村落為基礎結成的民間鄉村組織,具有農村民眾互助和政府基層行政組織的雙重性質。規定五十家為一社,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立為社長。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設社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附近村並為一社。村社的職能已有單純的勸農桑向多元發展,如鄉里教化、互助、維護治安、征辦科差等。社長和主首都是里正的助手,協助里正處理鄉村事務。這樣,元朝形成了以里正、主首、社長為首的鄉里管理組織。 明朝建立後,以人戶為中心建立了鄉、都、圖(里)的地方基層組織。始於北宋的都保在明代被都圖代替。都保以地域劃分為主,屬魚鱗圖冊系統。都圖則以人戶劃分為主,屬黃冊里甲系統。圖就是里,每圖或每里之下又置有十甲,因此這種編制被稱為里甲制或圖甲制。規定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甲不足十戶,名半圖。鄉都曰里,里各編一冊,冊首為總圖。里長、甲首的職責主要是「催辦錢糧,勾攝公務」。 明朝統治秩序建立後,作為軍事制度的衛所制度在全國各地逐漸推行,凡重要地方設衛,次要地方設所。衛設指揮,所設千戶、百戶,統領本衛所的軍隊。在這種情況下,鄉村社會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明中期以後,衛所制受到破壞,亦兵亦農的鄉兵應運而生,成為鄉村軍事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明代的鄉兵組織,因各地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呈不同形式,主要有團練、義兵、宗法武裝。它們組成鄉村防禦體系,成為保護鄉里的重要力量。明代的鄉里教育十分發達,官府專門設立了許多鄉村社學對鄉里民眾進行教育。教學內容除識字和一般生活知識、歷史故事外,也灌輸綱常倫理道德觀念,以利於加強對地方的統治。 清代沿襲了宋明時期的里社制和保甲制,里社、保甲和宗族組織並存是清代鄉里組織的一大特點。清代鄉里組織的構成十分復雜,里社、保甲、宗族組織互相交錯,構築了清代的地方統治基礎。但在清代前期,保甲制不如里社組織重要。攤丁入畝後,人丁編審受到忽視,以里甲控制鄉村戶口的制度被徹底破壞。保甲制逐漸取代了里社制,成為清代後期地方基層組織制度。清代保甲制度規定,每戶發給印信紙牌一張,書寫姓名、丁男口數於上。出則註明所住,入則稽其所來。十戶立一牌頭,十甲立一保長。月底令保長出具無事甘結,報官備查。甲頭、保長由村莊內村民充當,具有半官半民的身份性質,是國家在基層立言行事的代表。清代保甲組織除延續了宋明時期的加強鄉村治安、承辦公差、鄉村教化的職能外,又增加了賑災救荒的職能。 清代鄉里的宗族組織與里社、保甲組織並存,構成了清代地方基層統治的基礎。每個宗族都有族正或族師、族長,族正在宗教組織處理族內事務上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各宗族都有嚴厲的宗規、族規。鄉紳在宗族組織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政治上,鄉紳是官吏的補充,可參與鄉里管理事務。經濟上,鄉紳享有賦稅和徭役的優免權。另外,鄉紳還是民事糾紛的仲裁者,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取代了有關官吏的司法權。鄉紳成為鄉村社會最活躍的一支力量。清代的宗族組織在鄉村社會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政治上具有治安、防範和消弭農民反抗的功能,在經濟上具有催征、賑災濟貧的功能,在文化上具有祭祠、興辦義塾的功能,是清朝加強地方統治的重要力量。
⑦ 中國古代鄉村治理中皇權、紳權和族權是如何協調的
其實中國古代抄古代封建制襲根本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封建制度,後來已經演變為極為復雜的宗法制度,也就是國家是一個大家族,皇帝是爺爺,士大夫全是父親,而子民是兒子。同理在各家庭中,族長又相當於父親。一個圈套著一個圈,有嚴格的宗法約束著。
⑧ 中國古代對縣以下區域治理的方式和特點
首先,你得區別到底是哪個時期哪個朝代,因為不同的時代治理專的方式可能會有區別。屬
其次,總的來說,中國古代的基層區域治理是國家權力與基層勢力相結合相妥協,比如與少數民族勢力結合,往往設置土司而不置流官;比如與大族勢力結合,政令不下鄉里,由「三老」或者宗族代治。
⑨ 古代基層治理中民眾如何應用國家政策
一些基本的方式就是烽火,驛站,飛鴿傳書等,當然,這些其實只是一些信息的傳達,國家政策的傳達更多的還是依靠官員上下層的傳達。
除了交通以外,還有許多其他重要的維度,可以對對信息的傳遞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從而影響古代政治的運作。它們或許是公文的管理、印刷術,或者是各種八卦流言,還有政治人物的各種氣度。通訊不發達的時代里,這些因素都是信息傳達至關重要的國家有時就是靠這些維系起來的——至少某種意義上。
例如,一個國家政策的下達,中間的官員傳達就發揮著很大的作用。新政策一般是通過文件形式下達,有時候也通過對官員的訓示進行口頭傳達,但是通常都會形成書面的東西。
地方官員收到文件之後,大多會以布告的形式發布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去張貼告示,比如街口、鬧市、村頭等地方,如果有非常重要的消息公布的話,還會組織官員、鄉紳、學子等社會精英來一起學習,除此之外,還能組織有相關能力的人編成戲曲、口號等通俗易懂的東西在普通群眾中宣傳。
除了官員發揮的作用外,政策傳達當然也少不了載體,印刷術這時候就起到了關鍵作用,政策傳達最重要的載體之一就是榜文與告示了。
榜文與告示是官府向民眾發布政令、法令和上情下達的重要載體。榜文與告示就其內容與功能而言,大致分為教化為宗旨跟重申國家法律和公布地方官府制定的政令、法令兩種。
這類用於發布國家政令、法律,傳達國家政策的方法在中國有悠久的歷史。歷代為把法律和政令貫徹到基層讓百姓知法守法,都很重視法律和政令的公布。秦漢到唐朝時期,運用榜文跟告示成為官府公布政令、法令經常採用的方式,宋元時期,這種做法已經十分盛行。
到明清時期,不論是君主和朝廷六部,還是各級地方長官與巡按各地的朝廷命官,都將其作為治理地方的重要措施。
⑩ 誰在管理中國古代農村
周朝始置「司徒」官位,其職掌為治理民事,掌握戶口,官司籍田、征發徒役和收版斂權財賦。春秋時沿置。秦代及漢初有「治粟內史」,其職掌與周朝時「司徒」類似。三國時專設戶部,魏晉南北朝時為度支部,後周、隋朝稱為民部,唐朝因為要避諱李世民的「民」字,將民部改為戶部。戶部是中央官僚機構六部之一,長官為「尚書」,其副手為「侍郎」。實權很大,掌土地、戶口、農墾、鈔幣、租稅、漕運、救荒、官俸、兵餉等。此後各代沿置,一直到清朝末年才又改為度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