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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治理中的作用

發布時間: 2020-12-05 18:34:34

㈠ 聯系實際談談政府組織在社區治理中的職責和作用。

職責:指導社區治理
作用:推動社區治理美好局面來臨

㈡ 在城市治理的過程中,各主體分別發揮著什麼作用

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現狀分析
我國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不斷增加,導致城市公共事務越來越復雜,公共資源和服務也出現緊缺和分配困難,給城市政府帶來巨大壓力,因而必須轉變以政府為單一主體的傳統管理方式,強調公眾參與及公眾主體作用。本章主要論述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的具體實踐及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3.1 我國城市治理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的具體實踐及成效
我國城市經濟和城市建設取得較大發展,公眾主體意識和政治需求也不斷增加,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地位和作用明顯提升。目前,我國許多城市已經開始為發揮公眾在城市治理中的主體作用進行理論和實踐創新,並取得一定成效。
3.1.1 創新城市治理制度,提高決策民主化程度
南京市於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頒布《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將城市治理的理念制度化,這是國內第一部有關城市治理的地方綜合立法,它在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上具有大量突破和創新。
首先,突出了民主行政理念。《條例》在第一章總則部分便指出本條例是以「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建設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為目的, 《條例》明確提出要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意在保障公眾參與城市公共事務的權利,體現了從傳統城市管理向更加民主的現代城市治理轉變的新思路。
其次,健全了公眾參與的制度。《條例》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公眾、社區和社會組織等參與城市治理的多種具體方式,並明確各個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為公眾依法、高效參與城市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再者,創新了城市治理體制。《條例》首創成立了城市治理委員會,並引入公眾參與,且規定公眾委員比例不低於 50%,公眾委員可以通過提案、調查、微博等多種方式建言。可以說城市治理委員會成為了公眾參與的平台,公眾通過這一平台參與城市治理並獲得有力支撐。
《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的頒布,是我國城市治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創新,它的實施推動了公眾積極有序參與城市治理,並提高城市治理的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水平,最終將提升城市的發展和公眾生活品質。
3.1.2 培育社會復合主體,整合多方參與力量
社會復合主體是杭州市近年來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培育出來的一種新型社會組織模式,它在推進城市大型項目、發展城市文化、帶動城市特色產業發展、打造城市品牌以及調動社會公眾參與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謂社會復合主體,是指以推進社會性項目建設、知識創業、事業發展為目的,社會效益與經營運作相統一,由黨政界、知識界、行業界、媒體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員共同參與、主動關聯而形成的多層架構、網狀聯結、功能融合、優勢互補的新型創業主體①.
近年來,杭州市為了實現構建「生活品質之城」的奮斗目標,開始逐步進行城市治理模式的創新,以更好地發揮社會各群體、各層次之間的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社會發展活力。例如,「杭州城市品牌網群」即是杭州市為了構建「生活品質之城」而積極進行培育的社會復合主體,一大批來自各行各業的專家、學者和媒介人士,以推進城市品牌發展為共同目標,組成了一支高素質、理論扎實、經驗豐富的創業團體,積極開展城市品牌的研究活動,發揮各自優勢、交叉聯動、互相支撐,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杭州市社會復合主體的培育,不僅創新了社會組織機構的運行模式,而且開創了政府職能轉變的新的路徑,更在一定程度上革新了城市治理的模式、拓展了公眾參與的形式。社會復合主體的構建和運行,讓不同領域、不同群體、不同層次的城市公眾有序參與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發展,在推進社會民主的同時,有力整合了城市各行各界的各種資源,整合了多方參與力量,最大限度統籌了社會利益。
3.1.3 推行「城管革命」,發揮群眾參與作用
武漢市政府於 2011 年 7 月 1 日開始啟動「城管革命」.它不僅是一場改變城市形象的工程,更是一場革新城市治理理念、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大革命。
第一,從「小城管」向「大城管」轉變。傳統的「小城管」主要是管理城市市容和城市環境問題,而武漢「城管革命」開創了「大城管」概念,不僅要做好城市綜合管理本職工作,還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城市公眾素質,從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提升城市管理標准,革新管理體制機制。武漢市《武漢城市綜合管理手冊》首次明確規定了各項城市管理工作的標准、流程,有力推進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同時通過組建武漢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對城市管理各項職能進行協調,對交叉職能進行重新明確,提升了城市管理效率。
第三,推行柔性化管理,創新執法方式。武漢城管在「城管革命」中積極探索新的執法方式,將柔性執法作為傳統執法的補充方式(如鮮花執法、舉牌執法等),獲得公眾好評,促進了和諧治理,提升了執法效率。
第四,動員群眾參與,加強城管考核。在環境綜合整治方面,武漢各區政府抓住環境治理重點、難點工作,發動市民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市民志願者包路段、包路口,構建了全民參與的氛圍。而對於城管執法人員,武漢市則制定了《武漢市城管員工作守則及考核辦法》,對執法人員進行分類考核,增強城管人員責任意識,提升城市管理業績。
在這場「城管革命」中,武漢市政府對外瞄準全國一流,力爭塑造「大武漢」形象;對內力求擺脫武漢「大縣城」、「大工地」形象,表現了解決問題的決心、力度和標准。這場「城管革命」離不開每位公眾的努力,公眾的參與不僅發揮了集體力量,增加了治理效果,也提高了市民自身素質,在整個社會上起到了廣泛的宣傳作用,更使得城市治理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
3.1.4 實施數字化城市治理,拓展市民參與途徑
「數字化城市治理」就是指以信息化手段和移動通信技術手段來處理、分析和管理整個城市的所有部件和事件信息,促進城市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交通流的通暢與協調①.
北京市作為全國政治文化中心,城市建設取得重大成果,隨著城市功能不斷完善,公眾對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成為城市治理的新的趨勢。
為此,北京市東城區對「數字城市」理論進行專門研究,提出了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具體來說,就是採用萬米單元網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結合的方式,應用、整合多項數字城市技術,通過數字網路和信息平台,實時、全方位收集城市管理信息②.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實施需要經過信息收集階段、案卷建立階段、任務派遣階段、任務處理階段、處理反饋階段、核查結案階段,在信息收集和案卷建立階段,社會公眾可以利用無線智能終端向監督中心舉報城市管理的一切問題,所有問題會被採集並核實。公眾可以通過這一系統實時反饋信息和提出意見,實現了城市管理信息化、動態化、精細化。
2005 年 7 月,北京「東城區網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被國家建設部確認為「數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組織在全國城市推廣。數字化城市治理模式的創建,不僅提高了政府治理效率,整合城市管理資源,節約了職能部門人力和物力成本,而且還拓展了公眾參與方式與途徑,提升了公眾參與熱情和滿意度。
3.2 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
我國正從傳統城市管理向現代城市治理轉型,許多城市已經接受了新的城市治理理念,並為治理過程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積極進行實踐。但在具體實踐中,公眾主體作用的發揮還存在諸如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層次較低、參與途徑單一、參與法制滯後等問題。
3.2.1 公眾參與熱情不高,主體作用發揮流於形式
近年來,城市政府逐漸認識到公眾參與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性,在涉及城市規劃、城市公共服務、城市交通、環境保護等領域中公眾作為參與主體之一擁有越來越多發言權,公眾主體地位明顯提升。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並沒有使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積極性得到提高,公眾對於自身和國家的關系的認識還不充分。在現實城市治理中公眾參與的自覺性、理性化程度不高,參與熱情普遍較低。大多數人表現的比較冷漠,並認為自身的參與對於決策影響不大或不夠直接,而最終決策權依然掌握在政府手裡,因而更多的是一種形式上的參與。有些人受傳統封建集權思想影響,認為政府是城市治理中的唯一主體,並把城市政府的主導作用簡單理解為「政府說了算」或「與自己無關」.有許多人更是是基於「從眾心理」而參與,並沒有把自己當成城市的主人真正參與到城市治理中,更沒有充分享受公眾應有的權利,使得公眾主體作用發揮流於形式。政府對於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對於保障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制度建設投入不足,使得公眾參與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得不到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眾參與的熱情。
3.2.2 公眾參與層次較低,主體作用發揮比較局限
雖然我國正在積極向「小政府、大社會」的方向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政府也在努力做好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工作,但是我國目前仍然處於從傳統城市管理向現代城市治理轉型的階段,城市政府依然扮演著「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主導著城市治理的各個方面。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優勢致使其依靠行政手段完成治理過程,社會組織和普通民眾在城市治理中的參與形式、內容和參與層次上也基本是聽從政府事先安排,公眾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受到限制,參與作用不明顯。
當前我國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途徑還比較落後,仍然停留在公示、發表意見、咨詢、聽證等較低層次,而且公民參與城市治理的配套制度和機制依然不健全,公眾代表的選擇機制和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建立依舊滯後,公眾在城市治理各項事務中的決策參與權和參與途徑也無配套法律法規來保障,從而使公眾參與層次較低①.另外,雖然我國公眾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對城市問題和政府治理目標的理解都有所提升,但是在城市社會中公眾的科學文化水平和政治素養層次不齊,並且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城市政府的政策議題不斷更新,公眾參與的門檻也逐漸提高,導致公眾參與層次降低,主體作用發揮受到限制。

3.2.3 公眾參與途徑單一,主體作用發揮缺少渠道
目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途徑比較有限,在正式途徑中,公眾參與的形式、資格、原則等基本由行政管理者來確定,公眾參與的合法渠道在多數情況下只是一種名義上的權利,難以在決策中表達其意志。實際操作中,公眾參與的范圍、界限也不夠明確。一般只是少數公眾代表來參與,並且公眾代表參與的內容局限在徵求意見階段,是否採納、何時實施都無明確可靠機制來保證。另外,政府和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公眾無法對政府的管理活動進行有效介入和監督,從而削弱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在非正式途徑中,公眾往往會通過媒體、網路、社交工具等表達自己參與治理的願望。在非正式途徑中,公眾的參與一般是自發、無組織和無序的,並且許多參與者受教育程度、個人素質和利益相關度影響,對於日趨復雜的城市問題難以做出客觀、公正的分析和正確的判斷;同時由於輿論傳播速度較快,很多人容易受到偏激、不實信息的誤導,難以保持正確立場,加上政府信息公開不徹底,難免有公眾為了個人利益而採取非理性的極端方法表達訴求。我國社會組織發展還比較落後,大多數社會組織難以形成公眾參與的渠道,已有的社會組織在參與城市治理過程中也常常受到政府的各種限制,參與途徑和渠道十分有限。
3.2.4 公眾參與法制滯後,主體作用發揮缺乏保障
我國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是政府行政更加民主的表現,也是符合公眾參政議政需求的普遍做法,但公眾參與必須有一套健全的制度體系來保障,否則公眾主體作用難以有效發揮。當前我國公眾參與法制建設同公眾迅速增長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意識相比,仍然非常滯後。雖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對公眾參與做出闡述,但是依然沒有比較具體的法律制度對公眾參與的形式、范圍、方法、手段等作出具體規定,公眾應該享受哪些權利、承擔何種義務都無詳細規定。比如現行的《城鄉規劃法》雖然強調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卻沒有確立公眾參與的具體原則,這就導致了在城市治理實踐中作出的某些決策可能與公眾的意願和利益相矛盾,從而引起不必要的沖突①.在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情況下,公眾一般難以依法主動爭取或維護自身參與權,其參與積極性會大大降低。更有一些人因為不滿轉而採取非理性表達訴求方式,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影響城市政府形象。另外,公眾參與缺乏相應激勵機制。城市中有許多外來人口,經濟能力較差,政治參與需求不高。在城市治理中很少有人代表這部分人發出聲音,為他們爭取利益,長此以往可能使他們成為城市發展的不穩定因素。政府除了完善法律法規保障他們的參與權,還應該出台相應激勵機制鼓勵他們參與城市治理,發揮弱勢群體作用,促進社會公平和諧。

3.3 制約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的因素

根據上文對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的分析,本節主要論述制約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的因素:政府支持力度不夠、公眾參與能力欠缺、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
3.3.1 政府支持力度不夠
從目前全國各城市治理現狀來看,政府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夠。
一是資金投入不足。目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主要是聽證會式參與和活動式參與,但是政府在這方面資金投入不足,導致聽證會和政府舉辦活動只能是由少數市民代表參加的小范圍參與,無法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還導致政府各種公眾參與活動難以形成常態,形式意義大於實際作用。
二是政策宣傳不到位。我國城市人口密度大、流動性強,各類人群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參差不齊,許多人群甚至不會使用網路。而政府在政策宣傳方面主要是通過官方渠道(如電視,網站,社交媒體等)進行傳播,導致一部分人無法了解政策走向;同時,政府在宣傳過程中容易忽略不同人群受教育程度差異,也缺乏對國家政策的人性化解讀來幫助公眾了解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信息,導致宣傳效果有限。
三是信息公開程度不高。雖然我國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化,但是各級政府在信息公開范圍、領域、級別等事情上基本是自己做主,公開什麼、不公開什麼都是政府一家說了算,普通公眾難以獲取關鍵信息,更無從參與對政府政務的有效監督。
政府在城市治理中也很少以開放的態度回應公眾質疑和需求,導致信息溝通不及時。
四是制度支持不夠。公眾在參與過程中該享受何種權利、該承擔哪些義務都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缺乏可用的法律法規保障公眾對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督權的落實。另外,公眾參與城市治理需耗費一定的物質成本和時間成本,但我國目前並未構建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激勵機制,難以發揮公眾參與積極性。
3.3.2 公眾參與能力欠缺
我國公眾長期以來缺乏對城市治理的參與,雖然公眾生活水平大大改善,參政議政的意識不斷提高,但是大部分公眾並未具備參與城市治理的能力。
一方面,由於政府對公眾參與的認識和重視不到位,目前還未有專門的制度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操作規范和原則進行規定,包括具體的參與范圍、形式、步驟和路徑等,都無明確說明。這直接導致公眾長期無從了解參與城市治理具體方式和做法,也無相關人員對他們參與城市治理的能力進行培養和指導,因此在實際參與過程中,公眾只能被動接受政府安排,表現為外在參與能力的缺失。
另一方面,雖然我國城市經濟不斷發展,公眾物質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得到提高,但我國人均收入水平較低,貧富差距依然較大。大量農村人口為了改變低收入現狀湧入城市,形成了差異化的城市人群。城市人群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質方面的差異造成對城市問題的理解層次和參與能力的不同,面對由於社會發展產生的新的城市治理問題和不斷增高的參與門檻,公眾難免感覺力不從心①,表現為內在參與能力的欠缺。
3.3.3 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
傳統「官本位」的思想意識制約了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的參與。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文化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以官為本」的價值取向,以維護封建集權體制為目的,從而禁錮了普通民眾的參與意識。無論在官場還是普通民眾日常生活中,等級思想深入人心,政府行政管理者認為自身是行政決策和執行的領導者,城市治理中的各項事務是自己分內的事,與公眾無關,大部分公眾也沒有能力參與治理,因此更多時候把公眾參與當成是一種形式;普通民眾也逐漸形成了「惟上是從」的價值導向,認為公共事務都是政府的事,政府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有能力處理好一切,因而沒必要關心。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各級政府依然過分充當「劃槳者」的角色,對於國家各類事務管得過多過細,導致公眾形成了聽從國家和政府安排的習慣。「官本位」思想長久以來影響我國公眾價值取向,導致公眾在國家事務中的參與意識和熱情偏低,多數參與者也比較被動,缺乏對政策的獨到見解。
本章主要介紹了我國部分城市在治理過程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的具體實踐,如南京市創新城市管理制度、杭州市培育社會復合主體、武漢推行「城管革命」、北京實施數字化城市治理等,這些城市通過不斷創新來提升治理效果,但依然存在公眾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層次較低、參與途徑單一和參與法制滯後等問題。本章結合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制約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的主要因素,為下一章提出具體的對策提供重要依據。
(資料來源:學術堂 所屬分類: 公共管理碩士論文)

㈢ 如何定義政府在治理過程中的角色定位

大爺位,不能得罪,少打擾,無希望 ,遇事需「敬禮」

㈣ 如何認識國家在治理中的作用

這個問題,一言難盡啊?好比國家就是燈塔,其他的就是船和舵手

㈤ 如何發揮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中大網校回答:

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一)權力制約作用

制約公權是國家治理的著力點。「權力傾向於腐敗,絕對的權力傾向於絕對的腐敗」,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並要求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加強對人財物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同時提出「發揮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的作用」。國家審計是政府權力制約機制和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綜合經濟監督的高層形式,必須而且能夠在權力制約機制中發揮重要作用。首先,國家審計作為民主與法治的工具,是權力監督與制約機制中的工具性要素,這一性質決定了其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與地位。其次,國家審計的基本職能是對國家財政和公共資金配置的決策權與執行權的監督。最後,法律賦予國家審計獨立的監督權,即各級審計機關必須不受外界干擾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客觀地對各級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以及相關資金使用效益情況做出公正的評價。

(二)利益協調作用

協調利益是國家治理的根本要求。國家的本質是一種協調社會各界利益沖突的機構,
具有對社會進行管理的職能。依據沖突理論,審計也是一項協調利益沖突的活動。由於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目標存在著不一致,因此,這種實際或潛在的利害沖突導致財務報表存在不實報道的可能性,而審計是協調沖突的活動。國家審計具有憲法賦予的獨立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職責,可以通過對各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及其結果的審計,以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利益,為人大審核下年預算和監督政府行為提供及時、客觀、可靠的決策信息。

(三)機制創新作用

創新機制是國家治理的極終目標。 國家治理的戰略目標是不斷推動國家體制機制的持續優化與創新,為國家實現長治久安夯實制度基礎。
國家審計無論開展財政收支審計還是政府績效審計,都需要通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進而評價其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國家治理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效果,並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以促進國家治理的不斷創新。

(四)風險防範作用

防範風險是國家治理的首要任務。任何國家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風險,即國家風險。
所謂國家風險是指國家主權行為所引起的與國家社會變動有關的各種不確定性。在主權風險的范圍內,國家作為交易的一方,通過其違約行為(例如停付外債本金或利息)直接構成風險,通過政策和法規的變動(例如調整匯率和稅率等)間接構成風險,在轉移風險范圍內,國家不一定是交易的直接參與者,但國家的政策、法規卻影響著該國內的企業或個人的交易行為。國家治理的首要任務是加強風險防範,以控制和降低國家風險。國家審計通過開展財政金融審計、外資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及其結果審計、環境績效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業務類型,可適時揭示和反映經濟社會運行中的薄弱環節和風險,維護國家安全。

三、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作用的路徑

(一)開展宏觀經濟效益審計,促進政策貫徹落實

宏觀經濟效益審計是指由審計機關對政府各項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開展的審計監督活動。政府既是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執行者。雖然有學者認為政府在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上不會有多大的作用,甚至是在阻礙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但是,國家審計作為一種憲制安排,通過發揮「免疫系統」功能,必將起到對政府的經濟監督作用。為此,國家審計的工作重點應當放在促進規劃和配套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上,加大對宏觀經濟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的力度,關注政府投資、財政支出和銀行貸款的結構及政策實施效果等情況,及時揭露和查處在貫徹宏觀經濟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弄虛作假、不作為和亂作為等問題,確保中央決策和部署落實到位。

(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強化對政府公權的制約

國家治理的核心是對「人」特別是「領導人」的治理,而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人格化」的審計類型,它雖然不是直接對政府部門的審計,但通過對領導人的審計,進而評價政府受託公共責任履行情況,為進行有效治理界定了責任范疇。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是民主與法制的產物,更是民主與法制的工具。為此,一方面要通過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控製程序、控制方法與手段以及會計與管理控制制度的審計,
發現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促使政府部門建立起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加強政府部門的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能力,減少政府隨意行為與腐敗現象,促進加強政府自我控制能力建設。同時,要通過審查領導人所在部門的預算執行及決算、預算外資金、專項資金、國有資產以及內控等的審查,查清該單位的目標完成情況,分清領導人應負的主觀責任,並查清其有無侵佔國有資產、違反廉政規定以及其他違紀行為。另一方面,要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將審計出的問題以及應該進一步追究的責任訴諸公眾,從而 「讓陽光和社會為問責導航」,促進政府責任的法制化和行政透明化。

(三)加強政府績效審計,夯實公共管理基礎

績效審計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同時又是推動政治民主化發展的動力。國家審計引入績效審計模式,不僅符合了國家審計自身發展的需求,也為有效促進國家治理開拓了視野,激發了活力。國家審計通過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對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管理行為的效果進行審計,以促進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的有效實現,夯實公共管理基礎。具體而言,一是通過對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分析和測評,以考察政府所採取的宏觀經濟手段是否符合理想的預期、宏觀經濟政策對國家發展的影響等等,從而促進政府加強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二是通過對政府投資項目、稅收政策和財政轉移支付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評估,分析其是否充分發揮了作用,取得了預期的成效,進而評價政府的具體經濟行為是否產生了積極影響;三是通過對政府市場監管和社會管理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分析,判斷制度安排是否形成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加強政府投資審計,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使用

政府投資項目屬於政府重大決策事項,體現公共資源受託責任性。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有利於監督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公共資源使用的效率與效果性。為此,首先要加大對政府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結算的審計力度,高度關注政府熱點建設項目,抓住竣工結算的關鍵環節,科學、合理地審核建設工程的工程造價、預決算、招投標等,有效遏止建設工程實施中的投機取巧、亂簽證、隨意變更等現象,促進工程建設及資金使用的進一步合規、合法、有序。其次,要強化重大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將審計關口前移,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拓寬投資審計領域,完善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制。對投資規模大、工程子項多、建設周期長的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最後,要積極探索項目招投標審計監督。工程的招投標是工程建設過程的重要環節,為確保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得以有效運用,審計部門要提前介入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全過程,實行招投標工作事前、事中、事後的全程同步監督。

(五)開展風險管理審計,高度關注金融運行風險

金融是現代經濟社會的核心,金融安全是保證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的第一道防火牆。 國家審計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審計,高度重視金融風險。
審計機關可通過以下方面實施對金融風險的管理審計:一是檢查金融機構執行國家金融政策的情況,開展對重大金融活動的專項審計或調查;二要關注金融資產質量和風險。
審計機關既要對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進行相對准確的把握,同時要關注金融領域的經濟犯罪案件,注重發現大案要案線索,果斷打擊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為國家宏觀調控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三是對監管機構的績效進行監督評價,關注建立安全、高效、穩健的金融運行機制,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四、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作用的保障條件

(一)創新審計觀念

為使審計這個「免疫系統」依法、獨立、專門、主動去預防、揭示和查處問題,促進其他各系統的功能平衡,為宏觀調控服務,維護國家經濟社會健康安全,就需要不斷創新審計觀念,實現從「就審計論審計」的觀念向「就審計論國家治理」的觀念的轉變,通過審計工作,促使有關部門轉變管理理念,走集約化管理之路。同時,要積極推進審計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決策科學、權責對等、分工合理、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審計管理體制,盡快建立能有效促進國家治理的審計管理體系。要對國家審計職責定位和職能劃分進行改革創新,增加和強化審計為宏觀管理服務職能,為促進國家治理提供有效服務。

(二)創新審計運作機制

首先,要實現由以事後審計為主向以事前審計與事後審計並重的轉變。事前審計對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尤為重要。其次,要實現從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主向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效益審計並重的轉變,從以賬表導向型審計向制度基礎型和風險導向型審計轉變。最後,要實現從微觀審計為主向微觀審計和宏觀審計相結合的轉變。

(三)完善審計法規制度

審計機關要在認真學習領會中央有關宏觀經濟調控管理政策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審計在促進國家治理中發揮有效作用的專門法規制度,從法律上確定國家審計機關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地位和職能,從法律上保障國家審計人員行使正當的監督職能。
如制定《政府績效審計准則》、《經濟責任審計准則》等,修改不適應國家審計機關發揮宏觀經濟管理作用的法律法規,對國家審計機關如何為宏觀經濟管理服務、如何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作用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四)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國家治理為國家審計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而提高審計人員素質是國家審計適應新環境新要求的必然選擇。為此,需要將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放在首位,不斷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國家審計人員的培訓主要包括專業知識、審計技能和學歷教育等方面,其中應當對審計人員進行終身的專業知識和審計技能的教育。發展中的審計手段,除了加強審計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外,更要加強軟體的開發應用,這也是提高審計效率的關鍵環節之一。必要時,探索實施審計幹部到財政、金融、發改委綜合經濟部門的交流制度,掌握這些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五)創新審計技術方法

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國家審計應當不斷創新技術方法,廣泛開展風險導向審計,努力降低審計風險。具體而言,國家審計應當從傳統的賬表導向審計、制度基礎審計向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轉變,通過開展風險導向審計,對國家財政金融運行風險進行預警,對政府的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評價,以充當國家治理的「吹哨人」。
另一方面,通過開展風險導向審計,控制和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為此,需要修改現行國家審計准則,廢止制度基礎審計內容,嵌入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以規范和引導國家審計工作;同時,加大對審計人員技術培訓的力度,使其理解並掌握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論與方法,並能夠在實際工作中靈活運用。

㈥ 在地方治理中人民政協發揮怎樣的作用

政協組織對地方政治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地方治理是多主體治理,需要發揮多方面的作用。我國政治體制的組織結構中,黨的組織、人大、政協是我國政治體制中的一大特色,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政治協商會議是政治協商機構,他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分別行使著政治領導權和政治協商權,他們的工作在本質上也是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協這個統一戰線組織,聯系著各民主黨派、社會組織和國內外各界民主愛國人士,成為執政黨和政府聯系社會各界的一座橋梁,他既能整合民意,又能監督執政黨和政府。
我國基層政治生活中,地方治理應該是依託於政府組織、社會組織和民間公民組織等各種組織化的網路體系,應對地方的公共問題,共同實現公共服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過程。治理是一個上下互動的管理過程,主要通過合作、協商、夥伴關系、確立認同和共同的目標等方式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治理的實質在於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認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擁有的管理機制主要是依靠合作網路的權威。其權力維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單一的和自上而下的。治理可以彌補國家和市場在調控和協調過程中的某些不足,有效的治理必須建立在國家和市場的基礎之上。
人民政協為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地方治理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平台。人民政協具有協商議政的特點,強調通過溝通、協商取得共識,通過一套成熟、定型的協商方式,從制度設計和體制機制上保證了參加政協的單位和委員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公民對於社會政治問題的觀點和意見。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等職能,都是廣義的民主協商。人民政協包括了各政黨、各階層、各民族、各宗教以及海內外同胞等各方面的代表,除了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各參加單位、各界別的委員,政協各專門委員會還聯系著一大批社會各界人士,他們都是各行業、各界別的優秀分子和代表性人士,具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水平,通過他們及其所聯系的社會成員,表達社會各界的利益要求。政協的特點與優勢主要表現在這幾方面:人才薈萃,智力雄厚,能夠深入研究一些宏觀的、重大的、深層次的問題;代表性強,信息量大,能夠反映各方面群眾的意見、願望和要求;位置超脫,視野寬闊,能夠比較客觀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下通各界,上達中央,能夠發揮民主渠道作用。所以在地方治理中,人民政協可以廣開言路,使社會各方的利益訴求能通過協商渠道得到較為全面的反映,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整合各方面的利益,實現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人民政協這種民主形式,可以在地方治理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結構出現了多元分化,新的社會階層、利益群體不斷出現,產生了各種復雜的利益關系和內部矛盾。如何處理各階層、各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尋找出化解矛盾、消除沖突的辦法,為社會營造一個平穩發展的環境和機制,是實現政治和諧、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地方人民政協可以協助黨委和政府,促進社會各階層和諧相處。階層和諧是社會和諧的軸心,社會各主要階層之間利益關系的協調一致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基礎。
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協協助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工作的重要手段。人民政協具有渠道暢通、代表性強的特點,是黨委和政府聯系各界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在收集輿情、反映民意方面有著自身獨特的優勢。一條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可引起黨政領導對一些熱點、難點問題的關注,一個新觀點可以幫助黨政領導對一些問題的認識進一步深化,一項科學的建議可以促進黨政部門決策的完善。人民政協可以進一步發揮社情民意直通車作用,把當前社會中帶有普遍性、預警性、突發性的問題及時准確地向黨委和政府反映,有助於黨委和政府掌握情況,使各項決策更加符合工作實際和群眾要求,有助於革除社會弊端、維護社會穩定。
基層政協雖然不承擔決策的職能,但可以通過政治協商制度規定的各種方式和途徑,向上級和同級的權力機構傳遞人民群眾的訴求,提供決策咨詢。人民政協是政治包容性很強的社會精英階層的集合體,傳統的政協工作對象主要是在社會上層,是團結各界別代表人士開展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工作。在當前強調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新形勢下,基層政協要更加關注基層,把工作領域向城市社區、農村鄉鎮拓展。

㈦ 在治理霧霾中,公民和政府應如何發揮作用

政府引導產業布局,鼓勵節能環保企業發展;
公民積極了解環保知識,養成節能節水的生活習慣,摒棄浪費能源水資源的陋習,這才是最終解決的方法。

㈧ 國家審計在政府治理中有哪些獨特作用

國家審計在政府治理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1.國家審專計是強化公共受託責任的屬監督機制。

2.國家審計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銳利武器。

3.國家審計是實現社會公正公平的調控杠桿。

4.國家審計是提高經濟效率效益的重要工具。

5.國家審計是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有效手段。

㈨ 政府工具在政府改革與治理中發揮何種作用

三個關系在今天的社會背景下,可以是簡單簡單地說:政府調控市場和保護的合理分配社會資源,通過市場的穩定,維護社會穩定,並以,社會各階層都廣泛參與的社會建設,共享社會文明,社會的繁榮。

我們都知道,實施一次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初期,市場萎縮幾乎不存在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系。
在改革開放以來,隨著1992年黨的十四大正式確立了中國經濟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化」的社會和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和地位已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和重視。
此後,政府改變了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主要是市場上的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通??過各種直接和間接的宏觀調控。市場的社會資源,直接發揮基礎性配置作用。同時,政府的反應也有一定的市場,市場經濟不僅改變了社會和經濟的運行,同時也促進政府轉變職能,深化改革。因此,政府和市場現在是一個很好的改變獨裁統治的關系發揮了積極的宏觀指導和促進的作用,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對立並不簡單,但明確了各自的職責。

在這里,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是政府的政策,最終保證社會的和平與穩定是市場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
希望政府為公眾利益服務,通過發展生產,在中國的市場化戰略的各項工作。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系的性質是由政府過濾的利益,以社區為導向,以市場機制自發失明或其他負面因素。關閉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是運用市場機制,以刺激私營部門的經濟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經濟增長,並最終達到共同富裕。

在最後的分析中,對公共事務的治理和對市場的繁榮和進步,將取決於作為一個整體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社會管理的土壤,但市場經濟的發展,支持和社會文明的第一屆政府共享的對象,因此,政府,市場,社會之間的獨裁統治到自由市場的發展,市場和社會被動接受,政府的宏觀調控,社會各階層廣泛參與的監督,共享文明成果的良性互動關系。
政府與市場的絕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是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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