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治理基層
㈠ 如何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治理,發揮好黨組織在農村的領導核心作用
1、深化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工作成果的取得和整個農村面貌的改善,都要靠基層黨組織來領導。
2、進一步加強村民自治組織建設。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3、提高農民法治意識。提高農民法治意識,是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環節。
4、脫貧攻堅實踐中要切實幫助貧困人口轉變觀念。貧困人口大部分在農村,如何打贏脫貧攻堅戰,是基層社會治理必須面對的問題。治貧先治懶,扶貧先扶志。要努力讓貧困群眾思想認識到位、心態積極、主動作為,從貧困走向富裕,不僅僅是物質上,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實現自立、自強。
5、加強農村公共服務供給。各項基本公共服務的不斷加強,會逐步提高農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促進外出務工人員回歸農村就業創業,有利於從根本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整體面貌的改善。
(1)有效治理基層擴展閱讀: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是在鄉村治理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建設「三治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既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更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健全鄉村治理體系既要傳承發展我國農耕文明中的優秀傳統,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又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
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有吸引力的職業,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治理
人民網—健全鄉村治理體系
㈡ 怎樣實現基層有效治理
1、做好宣傳。
2、人人懂法。
3、人人才守法。
㈢ 黨建引領鄉村治理如何發揮基層組織作用
一是統一思想,明白為什麼要治理,它的意義。
二是要達到的目標及時間。
三是從哪些方面去治理。
四是方法與步驟。
五是基層哪些組織各自的責任。
六是考核與評估。
最後是總結與提高。
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對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具有決定性意義。離開發展,實現民富國強、促進社會和諧、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堅持黨的先進性都無從談起。
基層黨組織要始終把服務群眾作為重要職責,時刻把群眾的安危冷暖掛在心上,從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為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事,堅持不懈做好事。
(3)有效治理基層擴展閱讀: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把全體人民最廣泛地團結起來,把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凝聚起來,共同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而奮斗,對各級黨組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思想教育作用,始終把抓好黨員的學習和教育放在基層黨支部建設最經常、最基本、最重要的位置,努力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教育內容不具體、方式單一、實效不明顯等問題。
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基層黨支部要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扎實做好聯系服務群眾工作,把廣大群眾緊緊凝聚到黨組織周圍。
㈣ 什麼是網格化管理
網格化管理就是根據屬地管理、地理布局、現狀管理等原則,將管轄地域劃分成若干網格狀的單元,並對每一網格實施動態、全方位管理,它是一種數字化管理模式。
1、城市網格化管理是運用數字化、信息化手段,以街道、社區、網格為區域范圍,以事件為管理內容,以處置單位為責任人,通過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實現市區聯動、資源共享的一種城市管理新模式。
2、每個網格配備網格長、網格管理員、民情信息員、網格警員、網格監督員,把矛盾調處、公共服務等與百姓息息相關的事項,融入網格,落到人頭。
(4)有效治理基層擴展閱讀:
1、網格化核心是以網格化管理為載體,以差異化職責為保障,以信息化平台為手段,促進條塊融合,聯動負責,形成社區(村)管理、服務和自治有效銜接,互為支撐的治理結構。
2、網格化解決現行管理制度弊端,強化政府職責落實的迫切需要,轉變領導方式,深化「堅持依靠群眾推進工作落實」長效機制的有效載體,強化幹部監督管理,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有效措施。
3、網格化管理是依託統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數字化的平台,將城市管理轄區按照一定的標准劃分成為單元網格。通過加強對單元網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建立一種監督和處置互相分離的形式。
4、每個網格配備網格長、網格管理員、民情信息員、網格警員、網格監督員,把矛盾調處、公共服務等與百姓息息相關的事項,融入網格,落到人頭。
㈤ 農村社會治理有效的組織基礎是
新時期以來,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領群眾在做好「三農」工作,有效推動農村改革和發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貢獻,總體來看,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功能得到了比較充分的發揮,核心地位得到了不斷鞏固。但是,我們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應正視農村基層黨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尤其是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不夠的現象仍然存在,成為農村黨員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這一問題不解決極易影響農村基層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問題主要表現在:農村基層黨員的民主權利得不到根本保障,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發揮不夠,黨組織凝聚力、向心力下降;服務群眾意識不強,在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方面缺乏執行力,致使有些好政策成了擺設或走了樣,降低了黨組織的威信;有的村子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占據上風,基層黨組織發聲無力,有的甚至形同虛設,處於「空轉」或癱瘓狀態;在基層民主選舉過程中,存在賄選、拉票等不正之風,有些村幹部喪失黨性原則,不能站在群眾立場上思考處理問題,甚至成為不正之風或是黑惡勢力的保護傘;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建設力量薄弱,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還有不小差距;農村黨員信仰和教育缺失問題亟待解決,部分黨員存在身份認同缺失,黨員意識薄弱;黨員與黨組織的關系比較鬆散,缺乏組織觀念和黨的意識,對黨組織沒有認同感和歸屬感等。要改變這些現狀,不斷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需要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㈥ 如何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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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如何有效整治基層幹部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作風是一面鏡子,作風是一面旗幟。幹部作風正則干群和,干群和則社會穩,社會穩則發展快。應當說,幹部隊伍的主流是開拓進取、務實高效、勤奮敬業的,但在少數人身上也還存在著思想上自甘平庸、工作上辦事拖拉、作風上自由散漫的現象。經過調研,筆者就當前如何加強基層幹部作風建設進行簡單的分析。 一、基層幹部作風存在的突出問題 1.學習效果不明顯。一是文憑高、水平低。不少幹部一味追求高學歷,但在實踐中工作能力不高。二是制度多、落實少。各單位一般都制定了學習制度,但能夠堅持學習的很少,有的甚至根本不學。三是要求多、兌現少。各級主管部門在學習方面對下屬單位和幹部提出了很多具體要求,但督辦檢查指導較少,學習效果不夠明顯。 2.思想消極不進取。一是一些黨員幹部自認為懷才不遇,自我標榜政治上無所求,工作好壞無所謂,散布消極言論。二是好人主義嚴重,不願說真話,不敢抵制和反對歪風邪氣,不願開展相互批評,隨波逐流,明哲保身。三是對前途悲觀失望,工作沒有積極性。提拔無望的,工作得過且過;即將退位的,時時告誡自己「栽花不栽刺」。 3.工作漂浮不務實。一是誇誇其談,坐而論道。思路、計劃停留在嘴上,說起來頭頭是道,落實到實際中卻實施不起來。二是好練虛功,做表面文章。三是紙上談兵,深入基層不夠。用會議貫徹會議,就文件落實文件,平時不深入基層,而是「了解情況靠電話線,入戶調查跑沿線。」 4.紀律散漫不嚴明。一些機關管理鬆弛,幹部上班遲到、下班早退甚至不在崗,不請假不匯報就離崗;工作或開會時開小差、打瞌睡,上班時間上網聊天、購物、玩游戲、炒股票等;紀律鬆弛,辦事拖拉,敷衍塞責。 5.奢侈享樂不自律。有的地方和單位用公款相互宴請吃「磨盤餐」現象嚴重,熱衷於迎來送往,沉迷於吃喝玩樂;有的喜歡打著「招商引資」、「考察工作」的幌子,到處遊山玩水,會朋見友;有的部門單位「吃拿卡要報」,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認識上的缺乏。一些地方和單位,幹部作風建設沒有得到足夠重視。究其原因是對作風建設的認識有一定的片面性,對幹部作風的重要性和長期性缺乏正確、全面的認識。一是缺乏空杯心和進取心。二是抱有「養尊處優」的思想。當今社會競爭激烈,一些人認為機關工作相對穩定,沒什麼後顧之憂。三是存在自滿自傲的心理。機關幹部隊伍中一些黨員幹部脫離群眾,認為自己和百姓的身份地位不相同,有一種凌駕於群眾之上的心理。 2.管理監督上的缺位。一些地方和單位,幹部作風建設之所以效果不夠明顯,與管理監督上的不到位有很大關系。一是有章可循但制度滯後。近幾年來,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原來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和工作守則,逐步不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有的沒有及時刪減、修訂和完善。二是監管制度落實不夠嚴。少數地方和部門紀律鬆弛、作風散漫,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幹部的管理監督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沒有認真落實《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規章制度,對存在問題處置不力。三是監督管理手段較落後。有的地方和部門沒有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強化監督,在監督管理上還存在漏洞、缺口,甚至出現真空。 3.考評機制上的缺口。業績考評機制不夠健全,沒有真正地從德、能、勤、績、廉諸方面進行綜合考評。一是對作風建設考評不太注重。有的地方和單位認為具體業務才是硬指標,抓作風建設是軟指標,沒有正確處理好抓作風建設與抓中心工作的關系,片面強調客觀原因,對作風建設消極應付,沒有主動地開展工作,造成作風建設與中心工作相互脫節,形成「兩張皮」現象。二是對幹部作風建設考慮過少。從幹部考核評價上來看,對作風建設考慮過少,而且彈性較大,致使在作風建設上時間和精力投放不足,作風建設的工作思路上不清晰,工作方法上不對路,工作措施上不得力,導致作風建設成效不夠明顯。三是對考評結果運用不夠嚴格。沒有堅持把作風建設的評價結果與幹部評先評優、提拔使用以及懲戒辭退直接掛鉤,從而激發機關幹部隊伍的活力和工作熱情;沒有真正做到獎優罰劣、獎勤懲懶、優勝劣汰,以合理的獎懲促進幹部作風建設的常態化和長效化。 三、幹部作風建設存在問題解決的對策 幹部作風建設是一項長期任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加強基層幹部作風建設,強化思想教育是基礎,實行有效監督是關鍵,加強績效考評是保障,改革創新是時代的新要求。 1.嚴把思想教育關,抓學習提認識。一是教育內容要把握核心。要切實抓好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等為主要內容的學習教育和培訓。二是教育形式要豐富多樣。在時間上要把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在對象上要把集中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要把教育的效果與考核掛鉤,採用形式多樣、行之有效的方法開展教育,致力於提高基層幹部作風建設。三是教育目的要突出重點。要加強針對性教育,尤其要加強警示教育,用腐敗墮落分子放鬆學習、忽視改造、以至於違法犯罪的案例警示教育幹部,引導幹部自覺改造主觀世界。 2.嚴把監管督查關,抓作風嚴紀律。一是要加強制度建設。對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要狠抓落實,對不夠完善的制度,要進行修訂完善,增強可操作性,對沒有形成制度的,要加快建立完善,使幹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二是要完善督查機制。在採取日常督查、專項督查、明察暗訪等方式,充分運用發展環境監測、「百千萬」內設機構測評等督查手段的基礎上,應建立完善「電子視頻監察系統」,發揮電子監察平台的實時監控職能,利用科技手段對幹部作風進行動態監管。三是要拓寬監督渠道。把黨內監督和其他監督方式很好地結合起來,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網路;建立「自下而上的群眾監督、由外至內的紀檢監督,平等平行的內部監督」三級監督體系,擴大監督視野和范圍,形成促進幹部作風建設的監督合力。四是要嚴格問責追究。要制定出台專門針對幹部作風建設問題的《問責辦法》,對督查中發現和查實的突出問題,堅持採取高壓態勢,根據嚴重程度和有關問責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做到查實一起,問責一起,絕不姑息遷就。 3.嚴把考評獎懲關,抓兩頭促中間。一是要端正考評導向。各級黨委、政府要完善與科學發展相適應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績效考核評價機制,堅持按照「突出重點、社會公認、便於操作、體現導向」的原則,健全綜合績效考評指標體系,把加強幹部作風建設工作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二是要健全考評機制。堅持多層次、多渠道、多角度評價幹部作風,制定出台《幹部作風指數評價要點》,建立幹部作風扣分台賬,把定量與定性、動態與靜態、平時與集中考核綜合起來,突出幹部作風考核的時效性、持續性和全面性。三是要嚴格結果運用。以務實促發展,以實績論優劣,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獎勵處罰的重要依據,對考評中發現存在作風問題的機關和幹部給予一票否決,進一步增強績效考評的影響力,有效解決幹部作風「庸懶散」等突出問題。四是要引入激勵機制。依據單位職能、科室職責和個人崗位標准,形成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激勵機制,對照年度目標考核責任狀內容,加大對履職履責優秀幹部、先進典型的表彰獎勵力度,以榜樣的力量激勵幹部勤勉敬業、開拓進取。
㈧ 結合本職工作,談一下如何提高在建設幸福美好新涼州實踐中的治理效能
堅持服務生產經營不偏離,堅持黨組織對國有企業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作用不能變專等。
要抓好新屬形勢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各項部署的落實,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不動搖,堅持服務生產經營不偏離。
堅持黨組織對國有企業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作用不能變,堅持建強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不放鬆,突出抓好政治引領、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基層黨組織建設、職工群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點任務,為國有企業發展壯大提供堅強保障。
(8)有效治理基層擴展閱讀:
新形勢下加強企業黨建工作的有關要求如下:
1、進一步鞏固市縣主體職責和各級黨政領導主體職責;選派和加強市、縣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等工作;建立聯合管理的工作模式;推進公共安全綜合治理;有效維護了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2、按照中央計劃,積極穩妥地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組織食鹽生產、銷售、儲存,做好市場監管,確保食鹽質量安全、供應穩定。
3、要用好13輪檢查工作成果,切實解決檢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政治檢查深入發展,努力做到全方位檢查,充分發揮政治檢查的有效作用。
參考資料:人民網-胡春華: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
㈨ 掃黑除惡結束還會繼續嗎
掃黑除惡結束還會繼續。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要進行3年。
共分為三個階段:
1、第一階段,2018年1月-12月底。3月上旬,完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動員部署,春節和全國「兩會」安保維穩期間,掀起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新高潮。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整體效能明顯提高,黑惡勢力犯罪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基層治理能力明顯提升,基層組織建設明顯增強,在新區形成掃黑除惡濃厚氛圍。
2、第二階段,2019年1月-12月。針對尚未攻克的重點案件、重點問題、重點地區集中攻堅,對已偵破的案件循線深挖、逐一見底,徹底鏟除黑惡勢力賴以滋生的土壤,防止其死灰復燃。
3、第三階段,2020年1月-12月。建立健全遏制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長效機制,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逐年提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
(9)有效治理基層擴展閱讀:
掃黑除惡的意義:
1、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是遏制刑事犯罪高發、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的迫切需要,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的迫切需要。是加強政權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迫切需要。
2、打黑除惡為了凈化社會空氣,匡扶正義,為民除害,最終是為了打造一個更加美好和諧的社會。打黑除惡不僅是一個維護社會治安的問題,也是一個重要的政治問題,對於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維護黨的執政形象,鞏固黨的執政地位都具有重要意義。
3、通過深入打黑除惡,進一步樹立黨和政府以及廣大幹部的良好形象,取信於民。黑惡勢力的存在就是一面鏡子,通過它能照出我們黨和政府以及各級幹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正不正,能力強不強。由此也決定著老百姓對我們的信任不信任,以及有無信心。
4、打黑除惡有利於維護法律尊嚴,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體現。
㈩ 如何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創建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機制
(一)堅持民生為先,創新建立源頭預防機制
1、建立群眾利益至上的公共決策機制。各級政府應逐步實現政策和決策目標取向的完全公開,以「群眾是不是願意、群眾是不是支持、群眾是不是得益」為決策目標,形成順應民意、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機制。要擴大公共決策的社會參與,讓不同利益群體在政策、決策出台前充分表達訴求,實現政府處理社會利益與社會良性互動,在博弈與妥協中達到平衡,形成開放性、社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要積極推動社區、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建設,發揮其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和調節利益的作用,與政府進行充分溝通,表達不同群體意願,形成代表廣泛、規范有序的社會協商對話機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決策出台前提前釋放民意,並主動吸收採納群眾積極合理的意見建議;使政府出台的政策舉措和重大決策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可靠的群眾基礎,提高決策執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眾的認可度、接受度和滿意度。
2、健全促進社會公平的公共服務機制。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力求民生優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會公平的統一。要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切實抓好醫療衛生、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發展和管理,滿足群眾對公共服務產品的多樣化需求。要貫徹中央「社會政策要托底」的精神,發揮公共政策調節社會矛盾的功能,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大教育、就業、社保、住房、醫療和反貧困等公共政策的創新力度,適當向弱勢群體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開,從制度上保證廣大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積極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從分配格局上調節社會利益關系。
3、創新弘揚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導機制。各級要創新運用各類有效媒體,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看待社會利益關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觀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拓寬法制宣傳渠道,認真歸理解決常見矛盾糾紛的法律路徑,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使法治維權理念普及大眾,深入人心。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大力倡導和諧社會理念,弘揚「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傳統文明禮儀,並一以貫之,長期宣傳。三是強化警示導向教育,將極個別胡攪蠻纏、以身試法受到處罰的典型當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糾正「有事就得鬧、大鬧大解決,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認識誤區。
4、強化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嚴把「五道關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項要過「法治關」。各類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必須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二是評裁分離,實施要過「程序關」。改變原有「誰決策,誰評估」、「誰立項,誰評估」的做法,實行評估與決策相分離,由第三方進行系統化、專業化科學評估。三是互利共贏,評審要過「民意關」。凡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須徵得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學合理,決策要過「分級關」。可將穩定風險分四級,風險較小的為四級,可實施;有一定風險但可控的為三級,分步實施;有較大風險可能引發群體性或個人極端事件、短期內難以控制的為二級,暫緩實施;有嚴重風險、可能引發重特大涉穩事件的為一級,不實施。五是明晰責任,後續要過「考核關」。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控制,既要有事前評估,還應有事中階段性評估和事後總結性評估,視情作出維穩干預,避免發生實施中止等被動局面。維穩部門應對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工作跟蹤督導,並結合平安建設全員責任制落實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層化解,不斷完善依法調處機制
1、做實村(社區)級,實現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實基礎、源頭化解的要求,做實村(社區)級調解室。一要加強調解網路建設,將轄區內企業(單位)納入村(社區)調解室,確保企業內部矛盾自行解決、企業間矛盾社區調處、社區簡單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調解隊伍素質,把好調解幹部選聘關,將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調解工作的人員選聘進來;推行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提升基層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三要規范基層調解工作,加強村、社區、企業、市場調解室軟硬體建設,打造基層調解品牌,樹立基層調解形象,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
2、做強鎮(街道)級,實現大事不出鎮。按照全面推進、規范運作的要求,做強鎮(街道)級大調解平台。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城管、社保、安監等條線負責人為成員的鎮級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二要強化資源整合,以集約資源、方便群眾、處置快捷為原則,依託各地綜治中心,成立相關專業調委會或專項調解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完善訴調、公調、政調、訪調和援調對接機制。三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各條線參與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各部門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銜接配合,形成本級政府部門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3、做精區(市)級,實現難事不出區。按照整合資源、攻堅克難的要求,做精區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一要統一協調,按實運作。由區委主要領導任調處中心領導小組組長,司法、信訪、公安、勞動和工會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實現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調解」在一個平台上運作。二要集中管理,統一受理。將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和土地流轉等專業調解納入「中心」,重點調處跨區域和牽涉多個部門的重大矛盾糾紛。三要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分流辦理。按照接待、受理、調處、歸檔「四統一」標准,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一攬子解決」,做到「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
4、三級聯動,實現矛盾不激化。按照屬地受理、聯動調處模式,實行區(市)、鎮(街道)、村(社區)聯合調處。對涉及人員較多、情況較復雜的矛盾糾紛,所在村(社區)受理後,商請鎮(街道)調解組織上門聯合調處;對情況特別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處;對重大矛盾糾紛,落實區分管領導包案化解。要對征地拆遷等越級上訪的歷史積累性重點疑難矛盾進行梳理,建立「會診研判、綜合化解」機制,達到化解一個重點矛盾、築牢一方社會穩定的基礎,營造一片和諧的社會環境。
5、法律至上,實現依法有序調處。解決矛盾糾紛的核心是維權,為確保群眾維權秩序,必須創新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治理機制。要運用法律、法規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和調處工作,對民眾釋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保證個案公平公正,引民眾信法;依法處理起鬨鬧事、惡意攻擊黨和政府、擾亂社會秩序者,令擾者畏法;規范地方立法,從法律法規中體現科學發展、執法為民,讓民眾愛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內運用行政、非訴訟調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長效機制,開展村務法律體檢,為群眾答疑釋法,助基層用法。要強化法律救助工作,創新建立社會矛盾化解中困難人員(家庭)救助扶持機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檢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賠償救助等司法救助體系。
(三)強化系統管控,著力構建綜合治理機制
1、拓寬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廣泛傾聽民聲,大力開展「進村入企達戶到點」走訪活動,不斷加強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的溝通聯系。要及時疏導民意,認真落實窗口單位首問代辦責任制,對群眾的問題及時解答,對群眾的要求及時回應,對群眾的不滿及時安撫。要認真解決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強基層社會管理的同時,努力提升社區平台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全天候的生活類、咨詢類、事務類、電子商務類、企業服務類等多項服務。
2、推行柔性網格精細管理。各級應轉變社會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強調人文關懷,以善治為目標,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區扁平化管理的基礎上,深化完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在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之間形成積極有效的合作關系。要將市場、住宅、商鋪等全部納入服務管理范疇,為群眾提供政治參與、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關懷,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戶人家都有人貼心服務」。
3、落實維穩日常指導制度。維穩工作必須從日常指導做起,黨政領導幹部要利用互聯網、熱線電話、領導接訪日等民意反饋通道,經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眾訴求,與群眾面對面溝通。要堅持定期下訪制度,每月到聯系村居、企業上門走訪,察民情、解民憂、幫民困、辦實事、辦好事,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要做好維穩日常指導,結合矛盾糾紛排查,指導基層邊排查邊化解,將走訪中發現的問題,即時上報、及時化解;對無法立即解決的問題,確定責任人限期辦理、限時答復。
4、形成社會各方參與合力。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離不開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參與。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介機構和各類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代表相關群體反映訴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調解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提供服務的紐帶作用,按照「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方式,積極探索社會服務項目化運作。要支持和推動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擴大服務對象,將非公企業單位、新市民列入重點服務和幫扶行列。
5、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領導能力。有效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必須加強各級黨政領導能力建設。一要著力提高為民執政能力。時刻心繫群眾,一切公共政策、公共決策和工作舉措應符合群眾的意願、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利於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和群眾的長遠利益。二要著力提高系統管控能力。堅持從「前」抓起、以防為「本」, 從「底」抓起、以調為「堤」, 從「小」抓起、以暢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頭預防機制、夯實三級調解平台和暢通群眾訴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調解網路、加強基層社會管理、提高社區服務能力和關心困難群眾上出實招。三要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充分認識群眾工作能力的提高,實際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提高調查研究、掌握實情的能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傳、組織和發動群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