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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整改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2-05 11:43:05

Ⅰ 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 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拆遷補償這是一個長久不衰的問題,由於我國的法律制度以及執行者的觀念原因,導致了很多的問題出現,所以國務院又重新出台了新條例替代原條例,但是具體的執行,以及具出現的問題,還是要看實際中遇到怎樣的問題。


(1)房屋整改條例擴展閱讀:

其實今年補償政策不只是房屋拆遷補償,國家還擴大補償范圍,加大補償額度,對房屋相關的物質也包含給予補償,其中包括有兩種:

農民固定資產補償:在建設房子後的裝修所有費用都包含補償在內。其它補償:建設用地的周邊用地,比如果園、菜地、廁所、水井,綠化地等,如果這些物質也在拆遷范圍內的,那也可以領取全部補償。

除此之外,農民在拆遷的時候還可以領取2萬元以上的拆遷引起過渡期安置補償費,包含有安置補助費、配套設施費、租賃費,宅基地費等,額外還有社會保障補償費。因此符合拆遷的農民朋友要了解清楚這些費用,合計起來也會有一筆不小的資金

Ⅱ 上海公房房屋的改建有哪些規定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從城鎮建設的需要按期搬遷,不得拖延或阻撓;被折遷人的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拆遷人做好被拆遷人的動員搬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應向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和其他有關批准文書以及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經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發給《拆遷許可證》,方可實施拆遷,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二)房屋拆遷完畢後,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驗收證》; (三)城市重點工程建設、綜合開發或舊房成片改造的,應採取統一拆遷; (四)工程建設項目,要同時交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准文件; (五)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 第七條 因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被拆遷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必須先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實施拆遷的單位,須持有關部門批准文件向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並按規定的程序領取房屋拆遷資格 證書後,方可接受委託。 接受委託實施拆遷的單位,應與拆遷人簽定委託拆遷協議。拆遷費用可採取按實結算或包乾的辦法。委託拆遷協議可以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鑒證或由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凡沒有民事爭議的房屋及單位自管房屋的拆遷,經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定批准,可以自行拆遷。有民事爭議的,應委託拆遷;拆遷人應遵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 第九條 《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予以公告,並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房地產、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自公告之日起,暫停辦理居民分戶和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暫停辦理建>執照、營業執照;不得進行房屋買賣、贈與、出租和互換;不得進行房屋改建、擴建或改變 用途。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拆遷人應在公告的同時,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被拆遷人接到通知書後,應及時到房地產、土地管理等部門辦理房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變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在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按本規定簽訂拆遷協議。拆遷協議應明確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住房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回遷期限以及拆遷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拆遷協議訂立後,必須送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並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協商未能達成拆遷協議的,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 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市人民政府也可作出責令限期 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第十三條 城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並應 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加強對拆遷檔案的管理。

Ⅲ 關於房屋改造國家有哪些相關規定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回
(1)房屋補償費答(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Ⅳ 房屋改造有哪些規范

、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鑒定有所依據,特製定本標准。
2、本標准適用於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鑒定,可參考本標准。本標准不適用於工業建築、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及文物保護建築。
3、本標准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4、對難以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5、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准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1]
危險構件
危險構件是指構件已經達到其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並不適於繼續承載的變形。
構件單位
1、基礎
(a)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單位;
(b)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單面長度為單位;
(c)滿堂紅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牆以一層高、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單位;
3、柱以一層高、一根為單位;
4、梁、擱柵、檁條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單位。
5、預制板以塊、搗制板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6、屋架以一榀為單位。
地基、基礎
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載力嚴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質原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地基因毗鄰建築增大荷載,或因自身局部加層增大荷載,或因其他人為因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3、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
1、柱、牆
(a)柱產生裂縫,保護層部分剝落,主筋外露;或一側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或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b)牆中間部位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或伴有保護層剝落。
(c)柱、牆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高度的1/100。
(d)柱、牆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壞面超過全面積的1/3,且主筋外露,銹蝕嚴重,截面減少。
2、梁、板
(a)單梁、連續梁跨中部位,底面產生橫斷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產生多條明顯的水平裂縫,上邊緣保護層剝落,下面伴有豎向裂縫;或連續梁在支座附近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在支座與集中荷載部位之間產生。

Ⅳ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自己的不用承擔責任 不過承租的,如果是從根本上改變,比如拆除承重結構等,要房東同意,普通的裝修改變 ,倒不用房東同意,不過不租了房東要求改回來,你要改回來的,所以一般裝修也事先確定同意的話,以後不用麻煩

Ⅵ 農村宅基地改建房屋的規定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須具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內。如果該宅基地容屬於城鎮規劃范圍內,則需要規劃部門出具改建房屋選址意見和《規劃許可證》;如果屬於城鎮規劃范圍之外,則需要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對改建房屋的面積變動進行審批,然後方可改建。
2、首先帶著身份證、戶口、原房照和土地證,去當地的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辦理相關登記,同時申請D級危房鑒定(這個鑒定時間較長,具體需攜帶資料請咨詢以上兩個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房屋重建。
3、批准後再到規劃部門辦理建築許可證,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再帶著這些手續去當地房管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就可以了。
3、現在很多省份都有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議你先去村委會問一下。如果有,那抓緊填寫危房翻新維修報告,經村級評議、鄉鎮級審核、縣級批准,市級備案,可以申請維修補助。

Ⅶ 房屋裝修法律法規有哪些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築市場秩序的通知》國辦發[2001]81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特別是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監督,重點是依法監督在裝飾裝修工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問題;對於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必須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對違法違規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作出處罰。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裝飾裝修工程建設標准,嚴禁在裝飾裝修工程上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業主裝修房屋時,需要告知物業。

(7)房屋整改條例擴展閱讀:

案例:

成都:房屋裝修違反「五禁」 最高將被罰款10萬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房屋裝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為,違反者最高將被罰款10萬元。同時,在房屋裝修改造中必須按照《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進行實施,如觸及違法行為最高將受到5萬元的罰款。

《條例》中,對裝修改造的禁止行為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二十六條提出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明確了對於房屋裝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為,包括:

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降低底層室內標高;超過設計標准、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如存在這5大禁止行為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依法嚴格查處,並監督恢復原狀。拒不整改的,屬住宅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住宅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中還明確,如果在實施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時出現拆改房屋結構、增加夾層、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的行為等,必須向房屋所屬地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取得《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後方可實施。

如果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經過批准,擅自進行裝修、改造、維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屬住宅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住宅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Ⅷ 危舊房改造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對於「危舊房」改造國家層面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農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設要求(試行)》等。各地方政府會有更明確的地方法規知道危房改造。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等。

2010年1月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別的要求,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8)房屋整改條例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關於補償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Ⅸ 接房時,業主提交整改問題後,國家規定或法律規定是多長時間必須整改完畢

住房質量保修書」上有開發商的承諾:收到業主的投訴,5天內派指定人員上門辯清回責任,如答果屬於開發商的責任,開發商在10天內派出專業人員進行維修。屬於開發商維修責任的范圍內不收任何費用。請你仔細看看你的購房合同等相關資料。
如果開發商在維修時,人手不夠或拖拖拉拉,那隻能向政府部門投訴了。不過屬於維修的都不會是大工程,一般都是很小的項目,一兩天就可以搞定。
但是法律規定一般是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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