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訪整改情況
發布時間: 2020-12-05 09:36:47
㈠ 信訪移交不服向司法局整改辦訴求嗎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內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容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
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㈡ 信訪事件轉辦和交辦不認的人怎樣提出整改措施有什麼不同
老時間轉辦和交辦,不認的人怎樣提出整改措施?有什麼不同?可以到信訪辦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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