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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治理走向

發布時間: 2020-12-05 05:37:39

㈠ 淺談如何由「教育管理」走向「教育治理

首要的任務是要擺正師生以往不平等的關系,創設寬松和諧的教學氛圍。特別在中學,由於中學生的心理發展還極不成熟,教師的言行對學生的影響會產生很大的正向作用,所以在課堂上,教師不能擺著「師尊」的「架子」,語言應該友善親切,態度應該和藹可親,一改自上而下的傳授方式,無論是講授知識還是與學生交談,輔導學生時,都應充分尊重和熱愛學生的一切需要,努力成為學生學習的引路人。

㈡ 社會治理走向現代化的重要保證是什麼

社會主體合作共治是社會治理走向現代化的重要標志。
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治理走向現代化的重要保證,也是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

㈢ 北京環保網格如何讓大氣環境治理走向精細化

據介紹,順義抄區目襲前建立了以1.5平方公里為單元的環保網格。719個高精度、攜帶型的空氣質量監測小微站,覆蓋全區25個鎮(街道)、4個功能區和全部531個村(社區)。以空氣質量監測小微站數據為基礎,結合衛星、氣象等各類大數據分析手段與認知技術,對環境質量進行全面分析,以指導重點區域監管

順義區馬坡鎮鎮長賈睿就是一名網格長,他展示了利用手機APP履行職責的過程。通過環保巡查手機APP能夠實時了解PM2.5異常高值報警,精確定位PM2.5濃度超標網格位置,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網格員可通過APP實時反饋環境污染問題和處理情況,大氣污染監管綜合指揮平台可實時跟蹤處理進度。

㈣ 怎麼理解:分享經濟治理走向包容

我覺得管理的含義是:在特定的環境下,為實現預定目標而進行的計劃內、組織、領導、控制或容合理組織和有效利用有限資源以達到既定目標的協調過程
管理的概念:按照生產規律和經濟規律的要求,對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以獲取經濟效益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這絕不是復制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㈤ 從社會管理走向社會治理,體現了怎樣的思路轉變

人民公僕一詞由來已久, 說白了政黨應該屬於服務行業, 什麼是服務呢? 首先你要確定你在為誰服務。 那麼,你的服務能否讓對方滿意,就是你要追求的目標。 再回到原題, 管理是什麼? 管理是依照硬性的指標達到期望的標准。 那麼治理是什麼呢? 治理是聽取大多數人認同的方式,去達到大多數人想要的結果。

㈥ 從統治走向治理的進程,發生了哪些主要變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對於中國的政治發展,乃至整個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來說,具有重大而深遠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內涵本質 強調「國家治理」而非「國家統治」,強調「社會治理」而非「社會管理」,不是簡單的詞語變化,而是思想觀念的變化。「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種全新的政治理念,表明我們黨對社會政治發展規律有了新的認識,是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重要創新,也是中國共產黨從革命黨轉向執政黨的重要理論標志。從實踐上說,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內容,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也是政治現代化

㈦ 如何理解農村中心社區的性質,在農村治理中的定位,發展趨勢

農村社區狀況與發展對我國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然而,我們今天探討的農村社區,與傳統的農村社區相比,在內涵上有了很大的變化。我們對今天農村社區概念的界定,即要反映農村社區的基本職能,就必須要揭示城鄉社區的區別和聯系,以及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城鎮化和工業化的要求。為此,應將農村社區定義為:一定地域范圍內,以小城鎮為中心地,以自身為腹地,具有一定互動關系和共同文化維系力的人口群體,並進行一定的社會活動的社區類型。這比較符合中國農村社區的實際。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階段的農村社區除具備一般意義的社區特徵外,還具有以下特色,即我國的農村社區基本上與行政機構對位,自然型社區很少,行政型社區是農業社區的主要類型,這有利於各種政府行為協調一致地推行某項國家政策,能夠動員起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然而自治力弱,凝聚力不強,居民認同心理不明顯,權利義務觀念淡薄,以傳統道德和禮俗作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等則是我國農村社區難以克服的弱點。
所謂農村社區發展,就是農村社區居民與政府機關協同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福利等狀況,逐步實現人口、資源和各種生產要素在社區內部的重新合理配置,從而促進農村社區的可持續發展和全面進步。改革開放後,我國逐步由計劃經濟體制轉入市場經濟體制,使農村社區充滿了活力,在社區發展中呈現出一些新的特徵與功能。

1. 社區結構系統由封閉化趨於開放化。改革開放前,農村社區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社會結構簡單,血緣關系的結合是農村關系的中心。社會化與階層區分和分化的程度低,因此,階層少,初級群體多,社會組織單位間的結構關系較為鬆散,而不同於城市社區社會化與階層區分和分化的程度高、階層復雜多樣,次級群體是社會群體的主流。具體表現在,一是農村社區沒有城市社區那種隨處可見的科層組織,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單位,主要是以家庭為單位;二是職業結構比較單純,多數以農業為主,只有少數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及其他行業;三是農村社區的社會關系多為社區型而非社團型。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制約著農村社區結構的調整。農村經濟改革後,市場經濟的大潮沖擊著千百年來形成的以血緣為紐帶、小農經濟為根基的社會關系,傳統的封閉的鄉村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轉變,田園農耕式村落社區的結構開始分化。在經濟快速發展的農村,形成了獨特的與城市不同的工業、農業、商業、建築、運輸、服務業齊全的產業結構,以及特有的開放化的社區結構。

2. 勞動人口群體由同質化趨向異質化。改革開放前,農村社區居民無論從內在心理或外在表現上,均趨向於同質化,而城市居民則趨於異質化。加之農村經濟落後,教育資源匱乏,社區居民與城市居民在受教育上存在著機會的不平等,致使農村社區居民文化素質普遍低於城市居民。改革開放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促進了農村聯產承包家庭經營體制的形成與發展,由此帶來了社區勞動組織方式、農民生產資料佔有形式、勞動產品分配方式,社區居民思想觀念、文化素質、家庭功能,以及產業結構的大變化,由此農民群體開始分化,出現了多樣化的職業類型。長期以來,隨著我國農村社會的變遷,農村社區同質性的勞動人口逐漸分化為異質性的各行各業的勞動人口。勞動人口群體的流動與分化,眾多農民成為相對自由的,不必固守土地的社會流動群體,從而改變了原先僵化的社會關系結構,使鄉村社會具有了多元性、復雜性的特質,有利於整個社會結構的調整。

3. 社區經濟活動由簡單化趨於復雜化。農村改革帶來了兩個直接結果,一個是農村社區生產力的大發展,具體表現為糧、棉、油等農產品的大量增長;一個是農村社區人口擺脫了千百年來對土地的依附關系,農業勞動力獲得了空前的解放,具體表現為農業剩餘勞動力的大量涌現,相對自由的勞動力要素流動,加快了農民向城鄉二、三產業的轉移。商品經濟逐漸取代了傳統的自然經濟,由此帶來農村經濟的非農化趨勢和鄉鎮企業的發展,突破了舊有的農村經濟的封閉式的生產格局。市場經濟中,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快速發展的基礎,每種產品的生產都需要由專門的部門來完成,勞動分工越細,生產的社會化程度越高,產品的規模效益越能體現,社區內外的經濟聯系也日益頻繁。城市發展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與個體工商業為離開土地的農民提供了新的載體,由此農民從單純的種植業這一經濟活動中解脫出來,走向更加廣闊的農、工、商、貿多種經營的生產與生活空間。

4. 社區組織由行政歸屬型趨於利益歸屬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原來計劃經濟下的經濟、政治、社會組織,在利益的驅動下,其功能日趨分化、專門化,開始與行政組織進行結構關系重組,包括鄉村組織的變遷,即初級關系(如血緣的或地緣的群體)的重要性日益下降,而次級關系(如具有共同利益的正式組織、政府機構和商業公司)的重要性在逐步提高。社區組織已不完全依附於行政部門,由於利益分化、具體化,形成不同組織和層次間的利益關系網路。村民自治在農村社區管理與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越來越明顯。社會關系由鄉村取向趨於城市取向,社會組織形式也從簡單的行政依附型向復雜的利益歸屬型的運動成為農村社區組織變遷的基本趨勢。

目前,值得注意的是:在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的變遷中,小城鎮作為一種介於城市社區與農村社區之間的特定社區在城鎮化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謂小城鎮社區,是指在一定地理位置內,以鄉鎮工業、商業以及手工業生產為主要社會活動的人口集聚區域。在地域結構、人口分布、組織形式、生產方式與生活方式等方面,它既具有與農村社區和城市社區相異的存在方式,又有與周圍農村和城市保持著密切聯系的自身特點。小城鎮社區這種聯系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的紐帶與橋梁作用對我國城鄉社區的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㈧ 如何理解社區治理的最終目的是走向自治

和農村基層組織一樣,實行村民自治。這是中國民主的表現。社區就是城市中的最基層組織,其黨支部與農村的支部是一樣的,民主政治建設也是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方針,最終實現人民大眾民主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要求。

㈨ {轉}是走向社區自治還是建立社區治理結構— —關於我國城市(一)

一、問題的提出 自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以來,我國開始了大規模的城市社區建設,社區自治確定為社區建設的基本目標。我國理論界廣泛接受的社區自治概念的基本內涵為:社區自治是指政府管理之外的社會自治,即政府管理行政事務,社區自治組織管理社區公共事務。它強調社區的自主權,主張通過政府與社區分權,使社區成為獨立的權利主體,獨立管理社區公共事務。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區管理理念相比,它突出了社區的自主地位,有著積極意義。但是,在實踐中,它也存在很多的缺陷:一是理論上的困惑。其關鍵點是社區自治的現實形態是什麼?我國現在正在進行的社區建設的實踐是在實現社區自治嗎?很多學者認為,既然是走向社區自治,就應該通過相關的制度配置來確保目標的實現,而不是強化社區的行政性質,於是就出現了關於「是社區自治還是社區行政化」的爭論,焦點是社區有沒有自主權,社區能否在社區公共事務中發揮主體作用,社區自治目標能否實現?二是實踐中的難題。首先是政府組織與社區組織之間的對立化傾向。在社區建設過程中,主張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各行其是,互不幹涉,把兩者對立起來,從而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從原來政府對居委會的絕對控制走向政府與居委會絕對分離。其次是社區「全能化」傾向,認為社區組織可以包攬政府行政事務之外的所有社區公共事務,可以獨立地解決所有社區公共問題。這種傾向一方面存在於政府中,認為政府不需要介入社區公共事務,另一方面也存在於社區組織成員當中,他們反對政府介入社區公共事務,結果是社區組織在解決社區公共事務時遇到了各種難題,很多社區公共問題得不到解決。 總體看來,社區自治這個概念的缺陷在於它過於強調政府與社區之間的分權,強調社區組織的自主性,而忽視了兩者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也就是說,在解決社區公共問題的時候,政府組織與社區組織之間首先應當是加強合作,發揮各自的功能,其次要注重加強兩者之間的溝通與協調,缺少這一點,就無法消解政府與社區之間的張力,無法解決實踐中產生的矛盾和問題。 二、分析框架 本文的分析框架建立在「社會控制論系統的治理(社會政治治理)」的基礎之上。治理(governance)原意是控制和操縱,主要用於與社會公共事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自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政治學者對治理做出了許多新的界定,概括起來,其理論要點有:1、治理的主體的多元性,它的主體不僅是政府,也可以是民間機構,還可以是政府機構和民間機構的合作;2、主體關系的多樣性,它反映的是各種參與主體之間的一種關系,這種關系強調協作與依賴,而非市場競爭,亦非科層(hierarchy)等級式的上級命令與下級執行關系,其權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3、治理過程的持續性,它強調的是一個各方參與者持續的、互動的過程;4、治理手段的多樣性,在按照治理模式管理公共事務時,參與者主要通過合作、協商、確立相互認同的目標等手段來實現,體現的是自覺、自願的主動行為,體現的是參與社會管理的責任感;5、治理結構的多樣性,為實現共同目標,治理過程往往體現為主體間多樣化的行動、干預和控制,主體間可以是契約性合作,也可以是國家讓渡部分管理權給社會其他組織;可以是正式的制度約束,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制度約束。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逐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伴隨著這個過程而出現的是一體化的社會管理模式被打破,多元利益主體逐步形成。隨著政府職能轉變,政府開始從很多社會生活的領域中退出,要有效解決眾多的社會問題,政府必須與其他的社會組織結合起來共同行動,逐漸形成制度性的持續互動,所有這些與治理理論的理論前提完全相符,治理理論對我國正在進行的社區建設具有很強的適用性。本文重點從政府對社區建設的目標追求、社區居委會的雙重性質、社區治理的相關主體、社區公共事務的性質以及政府社會職能轉變等方面展開論述,試圖論證我國社區建設的目標應該定位為建立合理的社區治理結構而不是走向社區自治。 三、國家對社區建設的目標追求 當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體制逐漸失靈,國家對社區建設的目標追求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體制,以有效解決改革過程中面臨的一系列社會難題。1、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管理方式 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城市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單位制度和街道居委會制度這兩種方式來完成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後,為了實現國家的發展目標,以戶籍制度為核心,以城鄉分割為特點,建立了城鄉二元結構,實現了對整個社會的管理;在城市中建立起單位和街道——居委會制度,以實現對城市社會的管理。單位制度以部門和行業為主線,將城市居民組織到各個單位之中。各個單位有按照行政級別的高低分為不同層次,並賦予相應級別的資源分配權力,這樣,整個城市社會就以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為頂點,形成了多個相互平行的「類蜂巢」結構。在單位內部,設立了與單位行政級別相對應組織,如黨的組織、行政組織、共青團組織、婦聯、工會等,以便完成黨和國家下達的各項任務、分配本單位所擁有的各種資源。單位依賴國家的分配計劃獲得各種資源,同樣,單位中的個人依賴所在的單位獲得各種生存的資源,在實際上就形成了「國家——單位——個人」這種依附鏈條,國家正是依靠這種依附鏈條,把城市中的居民整合到不同的部門和行業之中。城市中的各個單位除了完成其本身承擔的經濟任務外,還承擔了對本單位成員及其家屬的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任務,為他們提供諸如住房、醫療、教育、就業等各種服務,在這種體制下,單位是一個「全能性」的組織。街道——居委會制度主要是管理單位制度以外的居民,將他們劃分到不同的街道、居委會中,國家通過這套制度實現對資源的配置和對單位體制外居民的管理。應當明確的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單位制度以外的居民數量較少,所以,街居制度在城市社會中並不佔居主導地位,只是起到「拾單位之遺,補單位之缺」的作用。這樣,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以資源分配為主軸,通過城鄉分治、單位制度和街道——居委會制度,國家實現了對城市社會的有效管理。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城市社會管理遇到了新挑戰 隨著以市場化為導向的各類改革的進行,我國城市社會生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具體表現在:一是城市人口發生了巨大變化,一方面,原有城市居民的「單位」屬性逐漸減弱,大量「單位人」轉為「社區人」,另一方面,城鄉人口流動加劇,大量農村人口湧入城市,給城市的人口管理提出了新課題。二是隨著國有企業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和政府機構改革、職能轉變,我國進入了「後單位時代」,企業剝離出來的社會職能和政府轉移出來的服務職能,客觀上要求建立一個獨立於企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化服務網路。三是隨著住房、醫療、養老、就業等制度的改革,城市居民與所在社區的關系愈來愈密切,他們對社區服務、居住環境、文化娛樂、醫療衛生等方面提出多層次、多樣化的要求。四是隨著各項任務向社區集中,相關的制度配置又沒有到位,導致社區內部的矛盾和問題不斷增加,單一的行政手段已經很難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情況表明,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以單位制度為主的社會管理體制已經失靈,迫切需要找到一種新的管理體制以有效地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在原有的單位體制無法使用的情況下,街道——居委會制度就成為現有條件下國家可以直接利用的組織資源和制度資源。而面對新情況和新問題,街道——居委會體制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有利方面表現在城市社會管理工作的重心在逐步下移,街道日益成為地區性事務的管理責任主體,對街道而言,機遇與挑戰並存;不利方面是居委會力量薄弱,很難適應新的形勢,具體表現在:一是居委會規模太小,資源共享難度大;二是居委會工作人員素質低下,工作能力差;三是社區組織力量薄弱,無法承擔城市社會發展變化帶來的繁重任務;四是政府對社區居委會管理過死,社區缺乏相對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國家要完成目前的管理任務,必須通過加強社區居委會組織建設,並以此來解決城市社會中出現的新問題。 在 「兩辦」轉發的關於《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意見》的通知中,明確社區建設的目標:(1)適應城市現代化發展的要求,加強社區黨組織和社區自治組織建設,建立以地域性為特徵、以認同感為紐帶的新型社區,構建新的社區組織體系;(2)以拓展社區服務為龍頭,不斷豐富社區建設的內容,增加服務項目,促進社區服務的網路化和產業化,努力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3)加強社區管理,理順社區關系,完善社區功能,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4)堅持政府指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充分發揮社區力量,合理配置社區資源,大力發展社區事業,不斷提高社區居民素質和整個社區的文明程度,努力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生活便利、治安良好、人際關系和諧的新型社區。由此可見,國家開展社區建設的目標就是重構城市社會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政府、社區自治組織和其他相關組織的功能,實現對城市社會有效管理和調控,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城市社區居委會的雙重屬性與社區建設目標 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社區居委會是一個具有雙重性質的組織,一方面,它是一個居民自治組織,具有「民」的性質,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個類似行政性的組織,具有「官」的性質,所以, 「官民二重性」成為社區居委會的組織特性。 自《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頒布以來,居委會首先是作為一個法定的居民自治組織而存在。作為社區的一個主體組織,居委會在解決社區事務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是居民參與社區性事務,解決社區問題的重要組織形式,在為方便居民生活、維護居民權益、表達居民要求、調節民間糾紛、增進居民福利、實現社區生活和諧等方面發揮著其他社會組織無法替代的作用。 在扮演社區居民自治組織角色的同時,現實生活還賦予了居委會類似行政組織的角色,使其帶有官方組織的色彩。這主要表現在:其一,居委會是我國政治體系的重要補充部分。我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從中央到基層,我國政府的組織層級有:國務院——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縣(旗、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的是,我國的基層政府只到鄉鎮這一級,城市中的街道辦事處並不是一級政府,而是市(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在這個組織形式中,從橫向上看,每一級政府都在自己的轄區范圍內擁有相應的管轄權,從縱向上看,每一級政府都是這個組織體系中的一個環節,上級政府運用行政方式對下級政府進行領導和管理,這種管理從上到下是一貫的。與這種政府組織形式相適應,在每一級政府組織中都設立有黨的組織,對同級政府實行政治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貫徹執行。現在的問題是,最基層的政府組織和黨組織怎麼實現與社會的有機結合,以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要解決這個問題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在基層社區中建立類似的組織形式實現與政府的基層組織和黨相應組織的對接。因而,城市社區居委會就成為黨和國家組織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正是有了這個組織,才使得國家的整個組織形式完美而有效。居委會雖然不是政府組織,但是在政府的直接授權下,它代行了基層政府委託的部分行政職能,協助政府完成各項任務。其二,社區居委會的性質、設立、變更及其基本職能得到了憲法和法律的確認。我國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有: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六項。其三社區居委會成員的選舉都是在政府的指導下進行的,其成員的當選一方面是社區居民認同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是政府認同的結果。其四,從社區居委會的財力支撐來看,其經濟支持主要來自政府。雖然從理論上說政府的財政收入來自納稅人,政府支持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是政府的職責之一,但是,在實際運行中,政府往往通過對社區居委會財務的控制從而實現對社區居委會控制。最後,社區居委會各項決策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除了居民的認可外,還必須得到政府的認可,否則,居委會也同樣難以實施。 在現實生活中,居委會好像首先是一個行政性組織,其次才是一個居民自治組織。正是居委會這種雙重組織特徵,決定了在社區建設過程中,它不可能走向自治,而是首先作為國家管理社會組織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存在,其次才是作為居民自治組織在社區事務發揮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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