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規劃文本
❶ 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的全國土地整治規劃
國務來院批准頒布《全國自土地整治規劃》,明確「十二五」土地整治目標任務,部署4億畝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
《規劃》明確了未來五年土地整治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到2015年,新建4億畝旱澇保收高標准基本農田,經整治後耕地質量平均提高1個等級,糧食畝產增加100公斤以上。
《規劃》提出了「十二五」期間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標: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成效顯著,補充耕地任務全面落實,農村建設用地整治規范有序推進,城鎮工礦建設用地整治取得重要進展,土地復墾明顯加快,土地整治保障體系更加完善。規劃期內建設旱澇保收高標准基本農田4億畝,經整治的基本農田質量平均提高1個等級,補充耕地2400萬畝,確保全國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億畝,糧食畝產能力增加100公斤以上,整治農村建設用地450萬畝。
❷ 土地整治規劃的含義,具體要做什麼,怎麼做。
土地規劃指一國或一定地區范圍內,按照經濟發展的前景和需要,對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長期安排。旨在保證土地的利用能滿足國民經濟各部門按比例發展的要求。規劃的依據是現有自然資源、技術資源和人力資源的分布和配置狀況,務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為的原因造成浪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做的總體安排和布局。 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將土地資源在各產業部門進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農業與非農業之間進行配置,其次在農業與非農業內部進行配置,如在農業內部的種植業、林業、牧業之間配置。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還明確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因此,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❸ 德國土地整治規劃的內容有哪些
德國土地整理發展到現在,已形成有政策扶持、法律保障、規劃管控、自主申請、多方參與的穩定發展格局。基層根據需求,可選擇適合自身條件的土地整理項目類型,申請政府支持。開展土地整理並不急於求成,也不追求一步到位,而是按照整體規劃、分期實施的方式,逐年推進,務求實效,注重長期效益和可持續利用。從發展歷史來看,德國土地整理的主要特點集中在以下五方面。
1.1目標不斷更新
土地整理的內容和目標隨社會經濟發展不斷更新,但起初的整理內容至今仍在開展並發揮著作用,土地整理的發展是繼承與發展,並沒有完全揚棄。德國土地整理起源於1769年,巴伐利亞州的土地整理更可追溯到1550年[5]。到19世紀初,土地整理已見諸於法律條文[6],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土地整理內容也不斷增加。
總體來看,德國土地整理大致經歷了3個階段:①中世紀至1900年,社會生產力比較落後,土地整理的目的主要是小塊並大塊,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②從1930年起,工業化快速推進,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土地整理主要用來儲備土地,以供高速公路的修建及公共建設事業的發展,同時通過土地整理使被基礎設施建設打亂的地塊重新規則化;③20世紀70年代起,社會經濟高水平平穩發展,回歸自然成了人類關注的焦點,促使土地整理增加了自然保護和景觀保護的內容,通過土地整理來改善居住條件、保護環境和景觀成為主題,提高農業產量已不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
2001年以來,德國各州都進行了大規模的土地整理工作,包括為數較多的村莊革新,以及因水利、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而進行的建設用地整理。據介紹,巴伐利亞州7×104km2餘的土地中,60%的土地經過了土地整理,18%的土地正在進行整理,20%的村莊正在進行革新。通過土地整理不僅有效改善了居住條件和生態景觀,農業生產條件的改善也收到了很好的經濟效益。
1.2法制全面實用
在德國與土地整理密切關聯的法律有空間規劃法、土地整理法和建築法。空間規劃法規定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規則,建築法規定各項建設活動的行為准則,土地整理法是關於土地整理的專項法律,規定了土地整理的主體、程序、各方的責任等。1886年巴伐利亞州頒布了德國第一部土地整理法,德國聯邦土地整理法主要是為了適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土地利用關系的變化於1953年頒布的[7],並於1976年和1982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德國聯邦土地整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整理的目的、任務和方法、組織機構及其職能、參加者的權利與義務、土地整理費用、土地估價、權屬調整及成果驗收等內容。土地整理法還規定,每個州的最高行政法院要設立土地整理法庭,負責審議和處理相關的訴訟案件和糾紛。在州一級土地整理局(農村發展局)內部還設有一個獨立的爭議仲裁機構,專門負責解決土地整理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德國與土地整理有關的各項法律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及時修訂,以保證法律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1.3堅持規劃管控
德國土地整理是實施空間規劃的重要措施,空間規劃下位一般會編制控制性詳規和更具體的建設規劃。對土地整理來說,這種規劃體系類似於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德國各級政府設有專管規劃的機構,全國、各州都分區域和層次進行規劃,以城市為中心劃分規劃區。根據中心城市的作用和影響,分成不同層次的規劃區。不同層次規劃有不同的內容和粗細程度,這樣就形成了全聯邦的規劃體系。制定規劃要充分考慮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及保持自然景觀。就一個鄉鎮來說,空間規劃包括農地規劃、林地規劃、景觀規劃、村鎮改造規劃、小區建設規劃等,各項規劃都有其具體內容。規劃經批准實施就具有法律效應,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一般情況下,規劃不做調整,保證了規劃的嚴肅性和各項建設活動依規建設的延續性。
1.4注重多方參與
在規劃編制階段,主編部門就要邀請各有關部門充分研討,吸收各方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各部門的發展計劃,把各方的觀點和計劃落實到規劃中,應該說空間規劃是一種綜合規劃,充分考慮了實施性和可操作性。土地整理局(農村發展局)是德國負責土地整理的官方機構,負責制定有關土地整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則,並組織其實施,在土地整理過程中承擔執行有關法律規定和有效使用土地整理經費的法律責任。但土地整理項目的申請由農民和地產主自主申請,土地所有者是土地整理項目實施的主體,並承擔一定的費用。土地整理項目的規劃方案要充分徵求所有地產主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達成一致後才能組織實施。在整個項目的建設實施過程中,土地整理局扮演的更多是指導和服務的角色。這種土地整理管理機制充分調動了有關各方的積極性,也很好地保證了項目建設實施的質量。
1.5基礎資料翔實
德國土地管理和土地整理的基礎資料管理集中體現在地籍薄的建設和管理上。全國每一宗土地的土地類型、土地利用類型、質量狀況、地上建築物狀況、權屬狀況、抵押情況和空間屬性等在地籍薄上都有詳細記錄。地籍薄由財政部和法院共同管理[8],體現了土地的財產屬性和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意志。地籍薄上通用的信息向社會公開,公眾可免費隨時查詢,涉及單位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需申請批准後才能查閱。地籍薄一般定期更新,但有重大變化的,如土地整理項目完成後,要隨時更新,以保持地籍資料的時效性。德國每年對全國的土地進行一次航拍,航拍信息錄入地籍薄,作為全社會開展土地利用活動的依據和基礎。
❹ 求助:土地整治規劃專題研究怎麼做呢
專題一,對上輪實施的評價,主要是從實施的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來評價。專題內二 潛力的測算,容從農用地、農村建設用地、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第一個,主要用新增耕地系數,農村建設用地用人均建設用地法、後兩者先做評價
❺ 什麼是土地整治規劃
土地整治規劃 是以土地整治為核心內容的規劃。土地整治是指通過採取生物內措施和工程技術措容施,改變土地的生態環境,以建立新的有利於人類生產活動的生態系統平衡,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使土地資源能持續利用。土地整治是在一定地域上進行的,土地整治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地的整治、鹽鹼地的整治、風沙地的整治、沼澤化土地整治和紅黃壤綜合整治等類型。
❻ 土地整治規劃編制底圖是什麼格式
問題來比較蹊蹺。。。自業主提供什麼樣的底圖,就用什麼底圖撒。。。比如MAPGIS平台做的、ARCGIS或者其他平台做的。。。建庫也一樣。。。但國家要求提交資料庫資料一般是有標准格式的,比如VCT、SHP格式。。不知這樣回答你滿意不。
❼ 土地整治規劃的含義,具體要做什麼,怎麼做。
土地規劃指一國或一定地區范圍內,按照經濟發展的前景和需要,對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長期安排。旨在保證土地的利用能滿足國民經濟各部門按比例發展的要求。規劃的依據是現有自然資源、技術資源和人力資源的分布和配置狀況,務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為的原因造成浪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做的總體安排和布局。 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將土地資源在各產業部門進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農業與非農業之間進行配置,其次在農業與非農業內部進行配置,如在農業內部的種植業、林業、牧業之間配置。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還明確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因此,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❽ 什麼是土地整治規劃
土地整治規劃是重要的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科學指導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依據。回
《土地整治規劃》答以土地主管部門和專業實踐領域的土地整治規劃工作為本底,具體內容包括:土地整治規劃概述、土地整治規劃的理論基礎、典型國家和地區的土地整治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治理規劃、土地整治規劃預評估。
❾ 求《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規范》(DB42/T681-2011)和《土地整治工程建設規范》(DB42/T682-2011)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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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鄉鎮級規劃中如何考慮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區建設
一、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基本概念、任務、原則 (一)、概念 是對農村地區低效和不合理利用的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土地利用活動,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整治。 (二)、基本任務 按照耕地佔補平衡有良方、土地節約集約有增量、農民安居樂業有保障、城鄉統籌發展有希望的總體目標,統籌安排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等各項土地整治活動,合理布局土地整治重點區域、重大工程。當前,全省需落實 1200個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村建設項目(各縣可按廳已下達的任務數3倍來安排)和百萬造地保障工程項目。 1、增加有效耕地面積。 2、推進基本農田建設。 3、加快村鎮改造建設。 4、推動農村經濟發展。 5、優化配置土地資源。 (三)、主要原則 一是要統籌規劃,整體推進。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和村莊布局規劃,科學編制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統籌安排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等用地規模和布局,整體推進村鎮改造、產業發展、文化教育、公共衛生、農田水利、生態保護等建設。 二是要土地節約,人口集聚。實行開發與整理聯動、復墾與盤活並重、增量與減量掛鉤,統一規劃、整體開發、配套建設,促進人口向居住點集中、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規模經營主體集中。 三是要明確規劃期間占補平衡、補充耕地和增減掛鉤的任務,確定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相關政策措施等。增強規劃修編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要嚴格規劃實施。堅持以規劃統籌各項土地整治活動,土地整理、廢棄地復墾和後備資源開發等土地整治活動都必須符合規劃;土地整治工程、整治示範項目、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等的審批、實施和驗收,都必須依據規劃。 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區建設、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與鄉鎮級規劃的關系1、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是鄉鎮級規劃的子規劃,也是編制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區規劃設計方案的依據。 2、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區是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和鄉鎮級規劃的具體實現形式。 三、鄉鎮級規劃中考慮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原則要求1、鄉鎮級規劃中應全面考慮規劃期內所有確定的中心村建設點,最低限度應考慮 1200個省政府確定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示範項目(各地可根據今年已下達的任務數3倍來考慮)。 2、根據中心村規劃,確定拆、並、撤、擴、建村莊位置、規模及范圍,同時必須徵得當地村委會的認可,以及使用本行政村整治後所產生的節余指標掛鉤點位置、規模及范圍。 3、有條件建設區原則上以本輪規劃期內確定的農村建設用地潛力或復墾總量來劃定。當掛鉤指標不在本鄉鎮但在本縣范圍內使用時,原則上也要在使用這些掛鉤指標的地方相應等面積劃定有條件建設區。 4、所有建新區塊必須全部劃定為允許建設區或有條件建設區。涉及的基本農田應全部調整,對確實一時難以調整的也必須調整為二類基本農田區。如果該項目今後實施可能要佔用基本農田中的預留耕地,則在規劃文本中要列入項目清單(類同於單獨選址項目)。建新區是標准農田的也應同時調整,如果調整有困難的,則必須要單獨編制復墾區塊復墾為標准農田方案,且復墾為標准農田的面積大於建新區佔用的標准農田面積。 5、確定項目區建設可能涉及的土地開發地塊位置及范圍。 6、確定項目區建設可能涉及的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區塊位置及范圍。 7、在土地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中增加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模塊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建設模塊,並建立相應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