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水平
1. 如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1、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堅持把促進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健全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的機制,創造平等就業機會,提高就業質量,努力實現充分就業。
2、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
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3、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穩步提高保障水平。
4、完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增加財政投入,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加快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優先滿足群眾基本醫療衛生需求。
5、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加快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
(1)社會治理水平擴展閱讀
社會治理體系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治理如果存在短板,勢必嚴重影響國家治理體系的完備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社會治理體系內部為一個相對獨立和完整系統,必須科學設計,既不能簡單拼湊,也不能抱殘守缺。
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在經濟社會的發展進程中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體系。
2. 如何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創建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機制
(一)堅持民生為先,創新建立源頭預防機制
1、建立群眾利益至上的公共決策機制。各級政府應逐步實現政策和決策目標取向的完全公開,以「群眾是不是願意、群眾是不是支持、群眾是不是得益」為決策目標,形成順應民意、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機制。要擴大公共決策的社會參與,讓不同利益群體在政策、決策出台前充分表達訴求,實現政府處理社會利益與社會良性互動,在博弈與妥協中達到平衡,形成開放性、社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要積極推動社區、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建設,發揮其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和調節利益的作用,與政府進行充分溝通,表達不同群體意願,形成代表廣泛、規范有序的社會協商對話機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決策出台前提前釋放民意,並主動吸收採納群眾積極合理的意見建議;使政府出台的政策舉措和重大決策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可靠的群眾基礎,提高決策執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眾的認可度、接受度和滿意度。
2、健全促進社會公平的公共服務機制。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力求民生優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會公平的統一。要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切實抓好醫療衛生、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發展和管理,滿足群眾對公共服務產品的多樣化需求。要貫徹中央「社會政策要托底」的精神,發揮公共政策調節社會矛盾的功能,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大教育、就業、社保、住房、醫療和反貧困等公共政策的創新力度,適當向弱勢群體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開,從制度上保證廣大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積極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從分配格局上調節社會利益關系。
3、創新弘揚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導機制。各級要創新運用各類有效媒體,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看待社會利益關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觀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拓寬法制宣傳渠道,認真歸理解決常見矛盾糾紛的法律路徑,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使法治維權理念普及大眾,深入人心。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大力倡導和諧社會理念,弘揚「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傳統文明禮儀,並一以貫之,長期宣傳。三是強化警示導向教育,將極個別胡攪蠻纏、以身試法受到處罰的典型當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糾正「有事就得鬧、大鬧大解決,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認識誤區。
4、強化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嚴把「五道關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項要過「法治關」。各類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必須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二是評裁分離,實施要過「程序關」。改變原有「誰決策,誰評估」、「誰立項,誰評估」的做法,實行評估與決策相分離,由第三方進行系統化、專業化科學評估。三是互利共贏,評審要過「民意關」。凡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須徵得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學合理,決策要過「分級關」。可將穩定風險分四級,風險較小的為四級,可實施;有一定風險但可控的為三級,分步實施;有較大風險可能引發群體性或個人極端事件、短期內難以控制的為二級,暫緩實施;有嚴重風險、可能引發重特大涉穩事件的為一級,不實施。五是明晰責任,後續要過「考核關」。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控制,既要有事前評估,還應有事中階段性評估和事後總結性評估,視情作出維穩干預,避免發生實施中止等被動局面。維穩部門應對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工作跟蹤督導,並結合平安建設全員責任制落實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層化解,不斷完善依法調處機制
1、做實村(社區)級,實現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實基礎、源頭化解的要求,做實村(社區)級調解室。一要加強調解網路建設,將轄區內企業(單位)納入村(社區)調解室,確保企業內部矛盾自行解決、企業間矛盾社區調處、社區簡單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調解隊伍素質,把好調解幹部選聘關,將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調解工作的人員選聘進來;推行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提升基層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三要規范基層調解工作,加強村、社區、企業、市場調解室軟硬體建設,打造基層調解品牌,樹立基層調解形象,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
2、做強鎮(街道)級,實現大事不出鎮。按照全面推進、規范運作的要求,做強鎮(街道)級大調解平台。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城管、社保、安監等條線負責人為成員的鎮級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二要強化資源整合,以集約資源、方便群眾、處置快捷為原則,依託各地綜治中心,成立相關專業調委會或專項調解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完善訴調、公調、政調、訪調和援調對接機制。三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各條線參與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各部門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銜接配合,形成本級政府部門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3、做精區(市)級,實現難事不出區。按照整合資源、攻堅克難的要求,做精區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一要統一協調,按實運作。由區委主要領導任調處中心領導小組組長,司法、信訪、公安、勞動和工會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實現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調解」在一個平台上運作。二要集中管理,統一受理。將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和土地流轉等專業調解納入「中心」,重點調處跨區域和牽涉多個部門的重大矛盾糾紛。三要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分流辦理。按照接待、受理、調處、歸檔「四統一」標准,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一攬子解決」,做到「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
4、三級聯動,實現矛盾不激化。按照屬地受理、聯動調處模式,實行區(市)、鎮(街道)、村(社區)聯合調處。對涉及人員較多、情況較復雜的矛盾糾紛,所在村(社區)受理後,商請鎮(街道)調解組織上門聯合調處;對情況特別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處;對重大矛盾糾紛,落實區分管領導包案化解。要對征地拆遷等越級上訪的歷史積累性重點疑難矛盾進行梳理,建立「會診研判、綜合化解」機制,達到化解一個重點矛盾、築牢一方社會穩定的基礎,營造一片和諧的社會環境。
5、法律至上,實現依法有序調處。解決矛盾糾紛的核心是維權,為確保群眾維權秩序,必須創新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治理機制。要運用法律、法規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和調處工作,對民眾釋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保證個案公平公正,引民眾信法;依法處理起鬨鬧事、惡意攻擊黨和政府、擾亂社會秩序者,令擾者畏法;規范地方立法,從法律法規中體現科學發展、執法為民,讓民眾愛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內運用行政、非訴訟調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長效機制,開展村務法律體檢,為群眾答疑釋法,助基層用法。要強化法律救助工作,創新建立社會矛盾化解中困難人員(家庭)救助扶持機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檢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賠償救助等司法救助體系。
(三)強化系統管控,著力構建綜合治理機制
1、拓寬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廣泛傾聽民聲,大力開展「進村入企達戶到點」走訪活動,不斷加強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的溝通聯系。要及時疏導民意,認真落實窗口單位首問代辦責任制,對群眾的問題及時解答,對群眾的要求及時回應,對群眾的不滿及時安撫。要認真解決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強基層社會管理的同時,努力提升社區平台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全天候的生活類、咨詢類、事務類、電子商務類、企業服務類等多項服務。
2、推行柔性網格精細管理。各級應轉變社會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強調人文關懷,以善治為目標,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區扁平化管理的基礎上,深化完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在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之間形成積極有效的合作關系。要將市場、住宅、商鋪等全部納入服務管理范疇,為群眾提供政治參與、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關懷,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戶人家都有人貼心服務」。
3、落實維穩日常指導制度。維穩工作必須從日常指導做起,黨政領導幹部要利用互聯網、熱線電話、領導接訪日等民意反饋通道,經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眾訴求,與群眾面對面溝通。要堅持定期下訪制度,每月到聯系村居、企業上門走訪,察民情、解民憂、幫民困、辦實事、辦好事,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要做好維穩日常指導,結合矛盾糾紛排查,指導基層邊排查邊化解,將走訪中發現的問題,即時上報、及時化解;對無法立即解決的問題,確定責任人限期辦理、限時答復。
4、形成社會各方參與合力。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離不開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參與。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介機構和各類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代表相關群體反映訴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調解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提供服務的紐帶作用,按照「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方式,積極探索社會服務項目化運作。要支持和推動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擴大服務對象,將非公企業單位、新市民列入重點服務和幫扶行列。
5、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領導能力。有效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必須加強各級黨政領導能力建設。一要著力提高為民執政能力。時刻心繫群眾,一切公共政策、公共決策和工作舉措應符合群眾的意願、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利於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和群眾的長遠利益。二要著力提高系統管控能力。堅持從「前」抓起、以防為「本」, 從「底」抓起、以調為「堤」, 從「小」抓起、以暢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頭預防機制、夯實三級調解平台和暢通群眾訴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調解網路、加強基層社會管理、提高社區服務能力和關心困難群眾上出實招。三要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充分認識群眾工作能力的提高,實際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提高調查研究、掌握實情的能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傳、組織和發動群眾的能力。
3. 為什麼要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對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始終高度重視社會管理,為形成和發展適應我國國情的社會管理制度進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重大成績,積累了寶貴經驗。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當前我國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管理面臨著新情況和新問題。一是人民內部矛盾易發多發。一方面,矛盾主要集中在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城鎮房屋拆遷、國有企業改制、涉法涉訴等領域,因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環境污染、非法集資、股市房市投資受損等引發的矛盾明顯增多。另一方面,矛盾涉及各行業各階層,既有農民、城鎮居民、職工、離退休人員、個體工商業者、學生,也有軍隊退役人員、原民辦教師、老村幹部、老知青等特定人群。二是社會組織管理和服務問題突出。一方面,各類社會組織快速增多,截至2012年底,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49.2萬個,備案的城鄉社區社會組織近40萬個。另一方面,政社不分現象依然存在,社會組織發展培育不足,活力不強,作用發揮不夠。三是公共安全形勢嚴峻。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2012年全國發生安全事故33萬起,造成7.2萬人死亡。食品葯品安全問題時有出現,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以報復社會為目的的惡性案件和極端事件有所增多,我國仍處於刑事犯罪高發期。信息網路管理任務日益繁重,我國有5.64億網民,4.2億手機上網用戶,是世界上互聯網使用人口最多的國家。外部勢力千方百計進行滲透破壞活動,國家安全面臨嚴峻挑戰。
從總體上看,我國社會領域存在的問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性特徵的集中反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社會活力顯著增強,同時社會結構和社會組織形式發生深刻變動,社會管理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從經濟層面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結構調整不斷推進,大批人員需要下崗轉崗,以多種形式創業就業;隨著農村生產力不斷發展,大批農村富餘勞動力需要轉移就業;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發展差距以及部分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統籌各方面利益難度增加;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社會組織形式需要作出相應變動;工業用地、城市用地需求激增,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城鎮房屋拆遷容易產生大量矛盾;長期存在的粗放型發展方式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方面引發不少社會問題。二是從社會層面看,改革開放以來的最大變化是,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實行以「單位制」和城市街居、農村社隊相結合的基層社會管理模式,黨和政府主要通過單位、街居、社隊聯系群眾、整合社會利益、調節社會矛盾。現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承擔的社會管理職能大部分已經剝離出去,越來越多的人由「單位人」變成「社會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快速發展,城鄉流動人口大量增加,新的社會階層不斷出現,導致城鄉結構、就業結構、人口結構、居住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三是從思想文化層面看,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加。一方面,人們的公平意識、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法治意識、監督意識不斷增強。另一方面,部分社會成員思想道德失范,有些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四是從工作層面看,一些部門和地方經濟建設一手硬、社會管理一手軟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面對新情況,過去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已經難以完全適應。
因此,《決定》要求通過深化改革,實現從社會管理轉向社會治理的創新。
4. 如何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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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創建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機制
(一)堅持民生為先,創新建立源頭預防機制
1、建立群眾利益至上的公共決策機制。各級政府應逐步實現政策和決策目標取向的完全公開,以「群眾是不是願意、群眾是不是支持、群眾是不是得益」為決策目標,形成順應民意、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機制。要擴大公共決策的社會參與,讓不同利益群體在政策、決策出台前充分表達訴求,實現政府處理社會利益與社會良性互動,在博弈與妥協中達到平衡,形成開放性、社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要積極推動社區、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建設,發揮其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和調節利益的作用,與政府進行充分溝通,表達不同群體意願,形成代表廣泛、規范有序的社會協商對話機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決策出台前提前釋放民意,並主動吸收採納群眾積極合理的意見建議;使政府出台的政策舉措和重大決策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可靠的群眾基礎,提高決策執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眾的認可度、接受度和滿意度。
2、健全促進社會公平的公共服務機制。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力求民生優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會公平的統一。要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切實抓好醫療衛生、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發展和管理,滿足群眾對公共服務產品的多樣化需求。要貫徹中央「社會政策要托底」的精神,發揮公共政策調節社會矛盾的功能,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大教育、就業、社保、住房、醫療和反貧困等公共政策的創新力度,適當向弱勢群體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開,從制度上保證廣大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積極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從分配格局上調節社會利益關系。
3、創新弘揚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導機制。各級要創新運用各類有效媒體,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看待社會利益關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觀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拓寬法制宣傳渠道,認真歸理解決常見矛盾糾紛的法律路徑,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使法治維權理念普及大眾,深入人心。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大力倡導和諧社會理念,弘揚「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傳統文明禮儀,並一以貫之,長期宣傳。三是強化警示導向教育,將極個別胡攪蠻纏、以身試法受到處罰的典型當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糾正「有事就得鬧、大鬧大解決,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認識誤區。
4、強化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嚴把「五道關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項要過「法治關」。各類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必須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二是評裁分離,實施要過「程序關」。改變原有「誰決策,誰評估」、「誰立項,誰評估」的做法,實行評估與決策相分離,由第三方進行系統化、專業化科學評估。三是互利共贏,評審要過「民意關」。凡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須徵得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學合理,決策要過「分級關」。可將穩定風險分四級,風險較小的為四級,可實施;有一定風險但可控的為三級,分步實施;有較大風險可能引發群體性或個人極端事件、短期內難以控制的為二級,暫緩實施;有嚴重風險、可能引發重特大涉穩事件的為一級,不實施。五是明晰責任,後續要過「考核關」。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控制,既要有事前評估,還應有事中階段性評估和事後總結性評估,視情作出維穩干預,避免發生實施中止等被動局面。維穩部門應對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工作跟蹤督導,並結合平安建設全員責任制落實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層化解,不斷完善依法調處機制
1、做實村(社區)級,實現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實基礎、源頭化解的要求,做實村(社區)級調解室。一要加強調解網路建設,將轄區內企業(單位)納入村(社區)調解室,確保企業內部矛盾自行解決、企業間矛盾社區調處、社區簡單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調解隊伍素質,把好調解幹部選聘關,將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調解工作的人員選聘進來;推行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提升基層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三要規范基層調解工作,加強村、社區、企業、市場調解室軟硬體建設,打造基層調解品牌,樹立基層調解形象,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
2、做強鎮(街道)級,實現大事不出鎮。按照全面推進、規范運作的要求,做強鎮(街道)級大調解平台。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城管、社保、安監等條線負責人為成員的鎮級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二要強化資源整合,以集約資源、方便群眾、處置快捷為原則,依託各地綜治中心,成立相關專業調委會或專項調解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完善訴調、公調、政調、訪調和援調對接機制。三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各條線參與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各部門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銜接配合,形成本級政府部門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3、做精區(市)級,實現難事不出區。按照整合資源、攻堅克難的要求,做精區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一要統一協調,按實運作。由區委主要領導任調處中心領導小組組長,司法、信訪、公安、勞動和工會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實現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調解」在一個平台上運作。二要集中管理,統一受理。將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和土地流轉等專業調解納入「中心」,重點調處跨區域和牽涉多個部門的重大矛盾糾紛。三要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分流辦理。按照接待、受理、調處、歸檔「四統一」標准,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一攬子解決」,做到「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
4、三級聯動,實現矛盾不激化。按照屬地受理、聯動調處模式,實行區(市)、鎮(街道)、村(社區)聯合調處。對涉及人員較多、情況較復雜的矛盾糾紛,所在村(社區)受理後,商請鎮(街道)調解組織上門聯合調處;對情況特別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處;對重大矛盾糾紛,落實區分管領導包案化解。要對征地拆遷等越級上訪的歷史積累性重點疑難矛盾進行梳理,建立「會診研判、綜合化解」機制,達到化解一個重點矛盾、築牢一方社會穩定的基礎,營造一片和諧的社會環境。
5、法律至上,實現依法有序調處。解決矛盾糾紛的核心是維權,為確保群眾維權秩序,必須創新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治理機制。要運用法律、法規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和調處工作,對民眾釋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保證個案公平公正,引民眾信法;依法處理起鬨鬧事、惡意攻擊黨和政府、擾亂社會秩序者,令擾者畏法;規范地方立法,從法律法規中體現科學發展、執法為民,讓民眾愛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內運用行政、非訴訟調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長效機制,開展村務法律體檢,為群眾答疑釋法,助基層用法。要強化法律救助工作,創新建立社會矛盾化解中困難人員(家庭)救助扶持機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檢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賠償救助等司法救助體系。
(三)強化系統管控,著力構建綜合治理機制
1、拓寬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廣泛傾聽民聲,大力開展「進村入企達戶到點」走訪活動,不斷加強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的溝通聯系。要及時疏導民意,認真落實窗口單位首問代辦責任制,對群眾的問題及時解答,對群眾的要求及時回應,對群眾的不滿及時安撫。要認真解決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強基層社會管理的同時,努力提升社區平台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全天候的生活類、咨詢類、事務類、電子商務類、企業服務類等多項服務。
2、推行柔性網格精細管理。各級應轉變社會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強調人文關懷,以善治為目標,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區扁平化管理的基礎上,深化完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在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之間形成積極有效的合作關系。要將市場、住宅、商鋪等全部納入服務管理范疇,為群眾提供政治參與、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關懷,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戶人家都有人貼心服務」。
3、落實維穩日常指導制度。維穩工作必須從日常指導做起,黨政領導幹部要利用互聯網、熱線電話、領導接訪日等民意反饋通道,經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眾訴求,與群眾面對面溝通。要堅持定期下訪制度,每月到聯系村居、企業上門走訪,察民情、解民憂、幫民困、辦實事、辦好事,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要做好維穩日常指導,結合矛盾糾紛排查,指導基層邊排查邊化解,將走訪中發現的問題,即時上報、及時化解;對無法立即解決的問題,確定責任人限期辦理、限時答復。
4、形成社會各方參與合力。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離不開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參與。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介機構和各類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代表相關群體反映訴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調解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提供服務的紐帶作用,按照「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方式,積極探索社會服務項目化運作。要支持和推動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擴大服務對象,將非公企業單位、新市民列入重點服務和幫扶行列。
5、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領導能力。有效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必須加強各級黨政領導能力建設。一要著力提高為民執政能力。時刻心繫群眾,一切公共政策、公共決策和工作舉措應符合群眾的意願、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利於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和群眾的長遠利益。二要著力提高系統管控能力。堅持從「前」抓起、以防為「本」, 從「底」抓起、以調為「堤」, 從「小」抓起、以暢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頭預防機制、夯實三級調解平台和暢通群眾訴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調解網路、加強基層社會管理、提高社區服務能力和關心困難群眾上出實招。三要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充分認識群眾工作能力的提高,實際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提高調查研究、掌握實情的能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傳、組織和發動群眾的能力。
6. 76,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正確答案:ABCD
解析: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