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
Ⅰ 公司中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之股東訴訟
股東訴訟分為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派生訴訟兩種類型。 其中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認為公司、公司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人損害其合股東法權益而提起的的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的范圍相當廣泛,即涉及到公司法,也涉及民法。所有以股東身份直接提起的訴訟,均可歸於股東直接訴訟的范圍。該類股東訴訟的被告既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可能是公司組織成員以外的第三方。在有些訴訟中,公司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可能成為負有連帶責任的共同被告。常見的股東直接訴訟包括:股東身份確認之訴、股權比例確認之訴、請求支付已決定的股利之訴、公司帳簿、股東會紀錄、董事會決議查閱之訴、公司強制解散之訴、反對股東回購請求權之訴、對表決受託人之訴、股東協議之訴等。 如果說股東直接訴訟是對所有股東平等的加以保護的話,那麼股東派生訴訟則主要用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由於公司法上權利的配置以出資或持股的比例為基礎,極有可能出現大股東濫用權利而欺壓小股東的情況,而如果中小股東的利益得不到制度上的有力保障,那麼很可能整個的公司制度最終將陷於癱瘓。我國公司法為順應現實需要,增設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並以此做為中小股東利益保護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 股東派生訴訟是指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員的侵害,而公司怠於或者客觀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責任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或者利益相關者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在我國公司法中派生訴訟的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 股東派生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在訟因上有所有不同。直接訴訟是股東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派生訴訟是認為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的權利,從而間接達到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目的。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造成公司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公司機關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收到請求後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提出請求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情況緊急,公司股東也可直接提出派生訴訟。 為防止惡意股東濫訴妨礙公司業務,擾亂生產經營,公司法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資格做了一些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均可提起派生訴訟,而股份公司的股東則需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方能提起派生訴訟。 派生訴訟不僅可用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認為其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而公司不為追究時,也可遵循派生訴訟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派生訴訟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原告股東提起訴訟的目的並非直接為了自己而是試圖通過保護公司的利益而間接達到保護自己利益目的,所以雖然派生訴訟是以股東的名義進行的,訴訟所獲得的補償或賠償仍歸於公司而不能由原告股東直接享有,與此相對應,由於派生訴訟具有公益性質,訴訟所獲之補償或賠償應優先用於支付原告股東的訴訟費用。
Ⅱ 合夥人與股東有什麼區別
身份不同(1)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內業,即非法容人組織的投資人;(2)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Ⅲ 管理制度的總則應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制度體系建設,規范規章制度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規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針對公司管理特點,按照本辦法制定的各項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第三條 規章制度下發一年內視情況會做部分調整或只在部分單位試行的,發布制度時應標明「試行」。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類規章制度的制定。公司所屬各子公司、分公司制定規章制度參照本規定執行。各子公司、分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需抄送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制定規章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符合公司實際情況;
(三)規章制度之間應相互協調,避免重復或沖突;
(四)文字准確簡練,結構嚴謹規范,程序符合要求;
(五)以業務為主線,由一個部門牽頭,其他部門配合,制定統一的規章制度;
(六)國家、地方已有具體操作依據的強制性規定,公司遵照執行,不再重復制定。
第六條 本辦法主要規范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行為。各子公司、分公司應根據本辦法「總則」的要求,規范各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修訂和廢止程序。
(3)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擴展閱讀:
制度的寫法
編輯
(一)標題。制度的標題主要有兩種構成形式,一種是以適用對象和文種構成,如《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另一種是以單位名稱、適用對象、文種構成,如《××大學校產管理制度》、《××市工業局廉政制度》。
(二)正文。制度的正文有多種寫法,主要可以概括為三種情況:引言、條文、結語式。通篇條文式;多層條文式。
1.引言、條文、結語式
先寫一段引言,主要用來闡述制定製度的根據、目的、意義、適用范圍等,然後將有關規定一一分條列出,最後再寫一段結語,強調執行中的注意事項。
2.通篇條文式
將全部內容都列入條文,包括開頭部分的根據、目的、意義,主體部分的種種規定,結尾部分的執行要求等,逐條表達,形式整齊。
3.多層條文式
這種寫法適用於內容復雜、篇幅較長的制度,特點是將全文分為多層序碼,篇下分項、項下分條、條下分款。如某省制定的《檔案管理制度》,用「一、二、三……」來表示大項,用「(一)、(二)、(三)……」來表示大項下的條,用「1、2、3、……」來表示條下的款。
(三)制發單位和日期。如有必要,可在標題下方正中加括弧註明制發單位名稱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當於公文落款的地方。
規章制度的寫法:規章制度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構成。
1.標題。規章制度的標題一般由單位名稱、內容、文種組成。如《××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細則》等。單位名稱,或是規章制度適用的單位或范圍,或是制訂、頒發單位名稱。
2.正文。規章制度的正文結構一般有兩種形式。
(1)分章列條式(章條式)。即將規章制度的內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條。第一章是總則,中間各章叫分則,最後一章叫附則。
總則一般寫原則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內容。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制定依據、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務、適用范圍、有關定義、主管部門(該項有時也可視具體情況置於分則或附則中)。
分則指接在總則之後的具體內容。通常按事物間的邏輯順序,或按各部分內容的聯系,或按工作活動程序以及慣例分條列項,集中編排。表述獎懲辦法的條文也可單獨構成罰則或獎罰則,作為分則的最後條文。
附則包括的主要內容有:施行程序與方式,有關說明(該文書與其他文書之間的關系,規定附件的效用,數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條款式。這種規章制度只分條目不分章節,適用於內容比較簡單的規章制度。一般開頭說明緣由、目的、要求等,主體部分分條列出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其第1條相當於分章列條式寫法的總則,最後一條相當於附則的寫法。
規章制度的寫作要求:
(1)體式的規范性。規章制度在一定范圍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體式上較其他事務文書,更具有規范性。規章制度,用語簡潔、平易、嚴密,在格式上,不論是章條式,還是條款式,本質上都是採用逐章逐條的寫法,條款層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為七級:編、章、節、條、款、目、項。一般以章、條、款三層組成最為常見。
(2)內容的嚴密性。規章制度需要人們遵守其特定范圍的事項,因此其內容必須有預見性、科學性,就其整體,必須通盤考慮,使其內容具有嚴密性,否則無法遵守或執行。
Ⅳ 如何看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承包經營協議的效力
承包經營制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中創設的一項企業管理機制。目前,我國的許多中小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但在經營中往往沿用了傳統的承包經營方式。例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資100萬元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甲、乙因不經營管理,於是三方簽訂承包合同,約定由丙承包公司,承包期為三年,在承包期內丙每年向甲乙分別支付承包金10萬元,其餘公司利潤不論多少一律歸丙所有,承包期滿丙必須保證公司凈資產保持在90萬元以上,否則由丙負責補足。如何看待這種約定的效力?從法律性質上分析,這種約定實際上是變更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將本應由股東會及董事會分別行使的職權集中給一人行使。這就涉及到《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是強制性規定還是任意性規定,能否由股東任意變通的問題。 我們認為,《公司法》的規定既包括任意性規定,也包括強制性規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究屬強制性擬或任意性規定,則應區分不同的公司形式分別對待。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東之間基本上不具有人和色彩,而公司治理結構的創立除了維護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外,在保持股東、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方面還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牽涉到社會公共利益,允許股東任意變更公司治理結構將無疑會以法律設置的利益平衡杠桿失靈,無法達到預期的目的,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結構應不允許予以變更;而就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是我國目前廣泛存在的中小型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具有濃厚的人和色彩和相對的封閉性,公司治理上往往僅僅涉及股東自身的利益,不會影響到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此時便應更多的強調股東之間的意思自治。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約定將公司承包給部分股東,純粹屬於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屬於股東的權利,股東完全可以通過合同重新安排彼此間的權利義務,法律對此不應加以干涉。而且《公司法》第35條也明確規定股東之間可以通過章程對紅利的分配作出特別約定。因此該承包約定可以視為股東會、董事會對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權,應認定為有效約定。有觀點認為承包經營與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存在沖突。我們認為,所謂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在承包經營情形,承包股東的虧損彌補義務僅僅是股東之間內部的約定問題,各股東對外仍然是承擔有限責任的,並不違背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
Ⅳ 簡述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如題 謝謝了
企業的治理結構較多被看作是一種制度安排。所有權形式不同,公司治理的形式也會不同,另一層是,所有權中的各種權力就是通過公司治理整頓結構進行配置的。這兩方面的含義體現了控制權配置和公司治理結構的密切關系:控制權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公司治理整頓是控制權的實現。筆者認為,企業的治理結構是一套以合約關系配置處理權、責、利關系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控制權的問題,而控制權取決於企業的產權制度。 一、溫州企業的家族制治理特點及弊端 在溫州古典模式中,大多數溫州企業實行家族制。家族制的這種企業治理結構順應了早期溫州古典經濟特點,企業規模不大,管理簡單,所以,採用家族制交易成本較低。 隨著規模經濟發展,溫州企業的家族治理機制弊端漸露,企業超越家族制的呼聲漸高——家族式經營妨礙現代營銷營運,管理基本上沿襲傳統方法,家族文化傳統對外人的排斥,使得啟用專門的經理管理步履維艱,「五緣」關系(即血緣、親緣、地緣、學緣、業緣關系)成了困擾「溫州模式」最大的問題。 當市場競爭的各種條件要求家族企業突破自身的界限、以社會資本融合家族資本、與非家族成員共享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剩餘索取權和經營控制權時,或者,當家族成員缺乏經營管理能力而需要外聘職業經理人時,家族企業的封閉性與權利的高度集中性勢必阻滯這一過程。這時的家族企業組織就是不合理的,其管理也必然是低效的。 二、溫州家族企業治理結構演變的兩條路徑 南開大學李維安教授等認為,東南亞各國家族企業所表現出的企業與家合一、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的特徵,決定了對這些國家家族企業治理模式形成和發展過程的研究應從三個緯度展開。這三個緯度分別是企業緯度、家族緯度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緯度。企業緯度主要是依據企業的生命周期原理把東南亞國家家族企業的成長劃分為創業期、成長期和成熟期三個時期。家族緯度主要考察在企業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創業者家族成員是如何進入並控制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緯度主要考察處於不同生命周期階段的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如何在家族成員之間進行分配的。 王宣喻、儲小平的分析指出了家族企業這樣一條演變路線:從業主制(業主一人擁有和管理控制)或合夥制企業,到家庭作坊式的企業即創業者家庭成員管理經營的企業,再到由企業主家族成員壟斷經營控制權和企業所有權的純家族式企業,再到有朋友、鄉親等熟人擔任部門經理的准家族式企業,再到引入陌生的非家族經理人員的混合家族式企業,經過一個家族企業臨界點,最後變成股權分散化的公眾公司。 溫州古典企業向現代企業的轉變正是體現在企業的控制權由企業主及其家族成員壟斷逐步向管理者階層轉移的過程。溫州一些大企業在發展中發現,管理協調比市場協調能帶來更大的收益、更低的成本,便開始產生對外來管理人才的需求,並且願意將企業實際控制權向這些專業人才手中轉移,從而引起企業形態的變化。引入外來的中階經理是私營企業治理結構演變中的重要一環。而從家族制走向股權分散化的公眾公司,社會資本沖淡家族資本,勢必從整體上改變企業的治理結構,從而造成企業權、責、利的重新配置。分述如下:溫州傳統治理結構超越之一:不是通過企業主的「五緣」圈子而來支薪的中、高層經理人員進入企業。支薪的中、高層經理人員進入企業是企業從古典走向現代的一個重要標志。 溫州的天正集團較早引入職業經理,在進行產權制度調整的同時將支薪的中、高層經理人員引入企業。1997 年,在內部發展了一百多名中高層管理人員和優秀員工入股;同時在外兼並了19家企業。這種情況目前在溫州的一些規模較大的企業如德力西集團、庄吉集團、報喜鳥集團以及紅蜻蜓集團等比較普遍。 溫州傳統治理結構超越之二:邊界模糊的企業聯合體組織發展,導致企業產權變革,從而再造企業的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是和產權界定與安排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實際上,公司治理結構強調的是圍繞公司產權關系所作出的權利安排, 公司治理結構研究的是在這種權利安排所規定的責任和利益邊界下,包括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作用,以及他們在運動中達到一種制衡狀態。 近年來,溫州的企業聯合體組織獲得廣泛發展,企業聯合體組織包括企業群、聯盟組織、虛擬企業組織和企業集團。這種企業聯合體組織按交易費用經濟學的論點,屬於企業與市場間存在的「中間組織」,企業不是純粹的企業,市場不是純粹的市場,企業中存在著市場,市場中存在著企業。企業群、聯盟組織、虛擬企業組織、企業集團是「中間組織」的現實的實現形式,介於純市場和企業之間,比市場穩定,比層級企業組織靈活,因而,具有某種特質上的相似性。近年來,溫州虛擬組織的發展與企業集團的發展大大改變了傳統的家族制產權結構與治理結構。 虛擬組織的發展推動了家族企業向社會開放產權的進程。虛擬經營的移入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在家族經營與現代企業制度中找到一種比較好的結合點。虛擬經營是一種體制外的革命,但是所形成的一體化帶來了新的資本運作方式。溫州目前服裝業與鞋業廣泛開展虛擬經營,這些企業的外圍企業不斷增加從而在聲勢和規模上不斷壯大,但極少有實質意義上的控制權,很多僅停留於品牌的虛擬組織形式,未能完成產權的實質性改造,企業管理權上雖有改變但是作用沒有企業的縱向一體化與橫向一體化發展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大。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應按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實行產權利益主體多元化。隨著溫州民營企業規模的擴大,各種所有制相互滲透,企業各種融資渠道更加便利,企業之間的兼並、合並常有發生,因此企業產權主體多元化便成為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從這方面看,溫州的正泰集團、德力西集團的發展堪稱典範。 1999年始,德力西參與國企改革,整體並購擁有1200多名在職職工、近千名退休職工的杭州西子集團,半年就扭虧為盈,實現了民營與國有混合經濟的協調發展。德力西從產權制度的變革、管理制度的創新、經營方式的轉變,進行不斷的創新。 正泰公司在發展初期,藉助正泰的品牌,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按控股的比例完成對多家企業的吸收。接著,為了解決分散獨立法人的管理不便,正泰公司對原有分公司和數百家成員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打造出一個擁有多層結構的集團公司。1994年2月正泰集團公司成立時,總資產已達5000萬元。同時集團所屬的50多個企業重新組建為兩個股份有限公司和三個有限責任公司,取消成員企業的法人資格,企業老闆變成了小股東。到1998年,正泰集團已初步形成了低壓電器、輸變電設備、儀器儀表、通信電器、汽車電器等多元化產業格局,總資產達8億元。這時的正泰再也不是一個家族企業,而是一個企業大家族。 對南氏家族股權的瓦解只是南存輝對家族革命的前奏。接下來,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能力的股東掌權,沒有能力按制度考核不行的股東必須「下課」。從而建立健全了「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形成了三會制衡、三權並立機制,初步形成了以公司總部為投資中心,以專業總公司為利潤中心,以基層生產公司為成本中心的「母子公司管理體系」。按照正泰的發展目標,其最終要建立「股份社會化」的產權制度,從家族企業走向企業家族。採取公司控股、員工持股、社會參股的股份政策,不斷使股份公司社會化、知識資本化和資本知識化。這一發展路徑對溫州家族企業具有極大的示範效應。 三、結論 公司的產權結構與促進公司經營運作的治理結構之間具有相關性,因為它對公司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具有正面或負面效應,從而產權結構的變化對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進將產生深遠影響。這樣公司產權結構優化的直接效果就是通過產權主體的變化或制度的安排上,特別是控制權的轉移,將以強制性的手段約束公司法人治理的失誤,推進公司治理結構的進一步改善,提高產權結構的效率,維護各產權主體的利益。 溫州企業從古典走向現代的關鍵並不在於引進不屬於家族圈子的支薪經理,實際上,很多企業雖然引進了支薪經理,最後由於支薪經理與傳統的治理結構不相容而退出,所以,溫州企業走向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是用社會資本改造、沖淡家族資本,從而引發一場深遠的治理結構的革命。溫州近年來通過大量的中間組織形態對傳統的家族制企業進行產權的改造,使企業的資本逐漸成為社會資本。 在大量的中間組織形態對傳統的家族制企業進行產權的改造中,我們應該注意兩種趨勢,虛擬經營的發展趨勢與企業集團化趨勢。許多資源互補性的企業之間較多採取虛擬經營的方式進行暫時性有限的合作,正泰公司的做大關鍵是向小企業和作坊開放正泰這一品牌俱樂部,集團公司以無形資產名義擁有所有成員企業的股份,正泰公司實體的生產企業與虛體的正泰品牌俱樂部融為一體,最終走向「股份社會化」,從家族企業走向企業家族。通過這一路徑建立的現代企業制度才能穩固,才有真正的權利與權利的相互制約與權責利的重新安排,換句話說,才能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
Ⅵ 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
總經理辦公會工作例會
一、 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
(一) 總經理辦公會議是研究和解決公司行政及經營管理方面重要問題的會議,是總經理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
(二) 總經理辦公會議包括經理級會議、工作例會和針對專門事項召開的臨時會議。本次准備只包括工作例會和針對專門事項召開的臨時會議。
1. 總經理工作例會討論的事項主要包括:
(1) 通報行業形勢,分析公司現狀並研究對策;
(2) 檢查部署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投資計劃的實施;
(3) 部署公司各部門的工作任務;
(4) 聽取各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匯報;
(5) 總結公司經營管理情況,檢查經營計劃的落實情況;
(6) 研究各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7) 提出擬提交董事會審議的工作事項;
(8) 總經理認為應當討論的其他事項。
2. 總經理針對其職權范圍內的突發或特定專門事項可以召開總經理臨時會議討論決策。
(1) 總經理臨時會議的參加人員由總經理根據該次臨時會議所審議的議題確定。
(三) 會議決議一經形成,所有相關人員均應遵照執行,任何人員不得以未參加會議或有保留意見而拒絕執行或改變執行內容。臨時會議、工作例會形成的會議紀要具有可執行性的,也應依前款規定予以執行。
(四) 應參加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出席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應向總經理或主持會議的副總經理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五) 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的人員,要按議題准備意見,准時參加會議。研究討論問題時,應認真負責地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 與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議題有關的其他人員參加或列席會議的,應當對討論事項預先做好准備,並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向會議匯報,回答有關問題
(七) 參加、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會議討論的秘密事項。
Ⅶ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分析
公司基於與其他企業不同的組織形式和產權結構,形成了獨特的治理結構,這種治理結構即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構成了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基礎,是公司在現代經濟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組織保障。因此,建立完善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順利運作的關鍵,各國公司法無不將公司治理結構作為立法的重點。
雖然公司治理結構有著諸多共同原則,但由於各國之間的文化差異,導致各自的公司治理結構產生不同的模式,所有者、經營者及其監督者的角色定位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反映了不同的管理理念。根據公司內設機構、職工對公司經營管理參與程度不同,現代各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大致可以分為以德國、日本等國家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類型和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系類型。
(7)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擴展閱讀:
在肯定公司治理結構奉行效率優先價值取向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兼顧公平的要求。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強調兼顧公平意味著,首先要保證資本平等,其次要保證公司對內、對外利益之均衡,最後要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予以特別的保護。
雖然就效率與公平的關系而言,現代公司法強調效率的優先性,但公司法所追求的效率絕不是不要公平的效率。
Ⅷ 有限公司股份持有人的責任
公司治理一詞意味許多東西。它也許描述: ·公司指揮和控制的過程 ·鼓勵遵照公司手則(嚴如公司治理指南內所定的) ·根據活躍擁有投資技術(和在公司治理資金) ·在經濟方面它意味學習許多出現在分離擁有權和控制上的問題。 公司治理是指諸多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主要包括股東、董事會、經理層的關系,這些利益關系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業績。公司治理討論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使企業的管理者在利用資本供給者提供的資產發揮資產用途的同時,承擔起對資本供給者的責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結構和機制,明確不同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力、責任和影響,建立委託代理人之間激勵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業戰略決策能力,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業戰略一樣,是中國企業經營管理者普遍忽略的兩個重要方面。 在最寬廣的層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規則、關系、制度和程序,都在這個框架之內由信託當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當的規則包括了當地可適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內部規則。而關系包括了所有相關人士之間的關系,最重要是那些擁有者、經理、董事會董事、管理當局、雇員和整個小區。制度和程序則要應付一些事態譬如當局、工作指標、保證機制、報告要求和責任的代表團。 這樣公司治理結構明白解說為在公司事務上做出決定的規則和方法。它並且提供可以設定公司宗旨的結構,並且獲得和監測那些宗旨如何表現的手段。 在公司治理框架里受託責任和責任的問題經常被談論。 雖然這個言詞有一個描寫性的內容,但常被注入渴望的感覺,就是為了給予"實踐是應該尋求看齊"這么樣的一個模型。就此公司治理原則或指南的各種各樣的聲明、勸告和規定就成了參考。 由於利益相關者影響從現代組織的控制中分離,為了代表利益相關者要求減少代辦費用和信息非對稱性而實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來監測結果是否與計劃符合;並且為了維護或修改組織活動鼓勵充分地通知整個組織。雖則主要,公司治理是鼓勵個體的實際行為依著整體公司方針的一個機制。 在我國,理論界對公司治理具有代表性的定義有吳敬璉、林毅夫、李維安和張維迎的觀點: △吳敬璉(1994)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各自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關系。 △林毅夫(1997)是在論述市場環境的重要性時論及這一問題的。他認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對一個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績效進行監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並隨後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義作為佐證,他還指出,人們通常所關注或定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實際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內部治理結構。 △李維安和張維迎都認為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結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李維安(2000)認為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供應者、雇員、政府、社區)之間的利益關系。張維迎(1999)的觀點是,狹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與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這樣一些問題,並認為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 編輯本段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 1、英美模式 2、德日模式 3、家族模式
Ⅸ 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與股份公司有何區別
答:1、股東對公司的控製程度。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因為股份小額化、分版散化、轉讓高權度自由化,大多數股東熱衷於股票市場的投機獲利,失去了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的熱情,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趨於間接化甚至淡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范圍小,股東之間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股東出資轉讓的自由度小,所以,股東一般積極參加公司經營管理,通過股東會選舉罷免董事,並通過股東會對董事會控制,從而實現對公司的有效控制。2、組織結構的繁簡。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安排有諸多詳盡的強制性規范,以保障公司股東權益。有限責任公司規模相對較小,股東願意積極行使共益權,也能夠充分運用經營管理的權利,所以,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規定較為靈活、寬松,留給股東較大的意思自治空間。
Ⅹ 郵政局的郵政儲蓄營業員主要做什麼工作
郵政公司的郵儲營業員不等同於郵儲銀行的營業員。一般來說,在郵儲銀行發布的招聘公告中,營業員即銀行櫃員;而郵政公司招聘的郵儲營業員是在郵政局下屬的郵政儲匯局工作。您說的郵政局的郵政儲蓄營業員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1、正確收寄各類郵件,做好營業收支報表,確保帳、物(郵件)、款三者相符,及時上交營業款,按時交接帳/物。
2、做好郵件的平衡合攏、勾挑核對、交接驗收工作;認真做好郵件的進口登記、銷號、催領、批退和改寄工作。
3、正確受理用戶的業務咨詢和查詢工作,及時處理郵件查單、驗單,催查函、按時答復並及時報送上級局業務檔案室。
4、正確保管和使好各類郵政用品用具和重要空白憑證,做好原始記錄的登記和統計工作。正確填報有關業務報表。
就工作內容來說,郵儲銀行櫃員和郵政公司的郵儲營業員兩者差別不大。郵政局的營業員日常除了辦理存、取款,匯款業務外,也代理部分郵政其他業務。郵儲銀行的營業員辦理和其他商業銀行一樣的銀行業務。薪資待遇方面,工資大體都包括底薪(基本工資)、獎金、補助和銷售提成等,總體上是儲蓄銀行櫃員相對好一些。
(10)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擴展閱讀:
郵儲銀行是在改革郵政儲蓄管理體制的基礎上組建的商業銀行,業務范圍包括儲蓄,保險,基金,信貸,公司業務等銀行業務。目前形成了以本外幣儲蓄存款為主體的負債業務;以國內、國際匯兌、轉賬業務、銀行卡、代理保險及證券、代收代付等多種形式的中間業務;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大額協議存款、銀團貸款和小額信貸為主渠道的資產業務。
郵政儲匯局直屬於國家郵政局,是其二級單位。各省(區、市)設郵政儲匯局,隸屬於本地區郵政局。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設八個職能處室:綜合管理處、儲蓄業務處、匯兌業務處、代理業務處、國際業務處、經營發展處、稽核檢查處、資金清算中心等。業務范圍涵蓋郵政儲蓄業務、郵政匯兌業務、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