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國土整改文件
① 2016年國家整改農村公路造成了山體滑坡,對農戶的房屋造成了損害,賠償標準是如何的
具體承擔施工企業主要責任,政府連帶責任,可一並要求賠償。
按照損失的具體情況,定賠償金。
② 國土資源部《關於最新征地補償的通知》
征地補償標準是由各地區的不同,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的,所以國土資源部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
徵收土地的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2016年國土整改文件擴展閱讀
具體標準的制定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③ 2016年土地新政策法規是什麼
2015-2016年棚戶區改造政策已經出台 一、以凈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事如下優惠政策 (一)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凈出讓方式供地。凈地出讓後獲得的出讓收益,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後,專項用於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周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實行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後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實租賃供地。 (三)安置房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費還貸項目除外)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項明細附後)。 (四)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後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准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 (五)安置房建設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無償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對騰空用於商品房建設的地塊,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所需費用由摘牌的商品房開發主體,按照國家、省、市所規定的正常標准結付;涉及配套管網施工中的破道、綠化等費用免繳。 (六)對安置房建設項目,政府各職能部門要同步辦理相關手續,保證項目的開竣工時間。 (七)小區配套建設標准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區政府組織被安置居民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對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費三年內減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區政府承擔。 (八)在進行安置房建築設計時,應根據周邊服務設施現狀,建設一處或幾處綜合市場,用於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其產權歸市政府所有,由區政府負貴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市財政籌措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包括開發企業上繳的土地出讓金,開發企業上繳的稅費地方留用部分,向上爭取政策和資金等),建立專戶,專款專用。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按應繳土地出讓金的70%為基數,作為政府投入返還給開發企業。危房棚戶區供地實行土地公開掛牌出讓,在掛牌過程中出現竟標情況,可採取遞減返還比例競標辦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成交價款一次性繳齊後,15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項目明細附後)。 (三)涉及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的各項稅種全額徵收,扣除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庫財政級次返給開發企業予以補貼,其餘.40%由入庫財政級次設立「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定期審計。開發主體繳納稅金後,力爭10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四)危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在不突破國家剛性標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後,規劃設計不再做調整。 (五)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所需建設資金,一部分從市財政收取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定向用於熱力、供水、排水管網建設,缺口部分由熱力、供水、排水等企業自籌資金建設;電力外網改造費用,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交納;燃氣外網改造費用由開發企業按每戶700元交納。安置房住宅建築面積(戶)相關配套費用(含電力外網改造費和燃氣外網改造費)免繳。 (六)對確實難以實施的危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市政府將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 (七)市政府已經明確優惠政策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不執行此政策;對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執行此政策。 三、以建經濟適用住房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 (一)住宅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減半收取。
④ 國土資發113號文件廢止了嗎
國土資發113號文件沒有聽說廢止。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推進地質內資料信息服務集容群化產業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延長油礦管理局,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地質調查局、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國土資源部油氣資源戰略研究中心:
為切實做好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部組織制定了《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報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⑤ 2016年國務院對環境方面有哪些整頓方法
篇一:環保專項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要求和部署,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湖北省20XX年度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鄂環辦[20XX]71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決定,20XX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圍內繼續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特製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和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及全省人口資源環境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堅決糾正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推動各級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為構建和諧天門服務。
工作目標是:到20XX年底,建設項目環評率達95%以上,環保「三同時」制度執行合格率達90%以上,限期治理任務完成率達100%,市直重點排污企業穩定達標排放率達90%以上,群眾反復投訴的環境污染問題基本得到解決,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保持穩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基本得到糾正。
二、工作內容和重點
(一)檢查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重點檢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是否出台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地方及部門規定;有關部門在環境監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職責,是否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
(二)整治因企業違法排污嚴重影響群眾健康的問題。重點整治各鄉鎮「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的死灰復燃;群眾兩年內連續舉報大氣污染、雜訊污染、飲用水源地污染等問題;造紙、水泥、化工等重污染行業工業企業超標排污問題;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水泥、造紙等行業進行清理。
(三)檢查企業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政策規定情況。繼續開展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情況的清理;檢查工業企業是否按規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無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等行為。
(四)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環境保護的規劃、生態保護、改善環境質量的措施等。重點檢查飲用水源保護、建設項目環評率、污染防治及轄區內環境質量等環境保護責任狀落實的情況。
(五)加強對環境違紀違法行為責任人的查處。重點是查處違法排污、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負責人;查處部分鄉鎮擅自收取排污費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個人;查處拒不糾正已出台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及部門的負責人。
三、工作方法和步驟
本次專項行動,採取自查、抽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分為四個階段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15日以前)。市政府召集各鄉鎮、有關部門及市直重點排污單位負責人召開會議進行動員和部署。
(二)自查自糾階段(7月16日-7月25日)。環保和監察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精心組織、集中力量,認真清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地方規定,對群眾舉報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對企業排污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並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和整改,確定第一批掛牌督辦的企業和鄉鎮名單並上報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全面整治階段(7月26日至10月10日)。對轄區內清查出的問題進行集中整治,並公開處理一批典型案件,確定第二批掛牌督辦企業和鄉鎮名單並嚴格按全省的統一部署上報整改情況。同時認真做好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的專項督查准備和迎檢工作。
(四)總結階段(10月11日-10月25日)。全面整治工作結束後,認真總結專項檢查工作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堵塞漏洞。年底市政府將對各地開展專項檢查工作的情況以及工作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驗收,並將檢查驗收的情況綜合打分評比、通報,並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實績考核作為重要依據。
四、有關要求
(一)統一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堅決糾正企業違法排污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群眾利益無小事理念的重要體現。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整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長汪發良為組長,市政府辦、監察、環保、發改委、工商、衛生、安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環保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要建立工作專班,切實加強對專項行動的領導,將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綱化實施方案,突出重點、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全面開展整治工作。
(二)嚴格執法,堅決糾正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按照環保系統「六項禁令」和環境執法人員「六不準」的要求,深入檢查,嚴格監管。對企業違法排污行為,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要立即責令停建停產;拒絕排污申報或申報時弄虛作假的,要責令限期改正;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要責令恢復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裝使用;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要責令停業或關閉;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設置排污口的,要責令限期拆除,並處罰款;拒絕、阻礙環保部門依法行政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要確定一批嚴重影響群眾健康又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典型問題,並實行地方行政首長掛牌督辦,嚴肅查處並公開曝光。
(三)協調配合,建立部門聯運機制。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定期聯系會議,聯合辦案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移交移送、移辦制度、協同作戰,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發展改革和經濟主管部門要監督落實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政府及部門負責人、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司法機關要加大環境保護法制宣傳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門要及時注銷、吊銷被依法關閉企業的營業執照;安全監督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監管。
(四)強化責任,落實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今年的專項行動,省政府明確規定,轄區內有5家以上企業存在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設備、產品等未按時淘汰、「十五小」和「新五小」出現嚴重反彈等環境違法行為的,要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因此,各地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全國和全省糾風工作會議精神,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堅決糾正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突出問題。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致使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對不依法行使職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政府及部門負責人,有關人員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暢通投訴渠道,加強公眾監督。全面開通和大力宣傳69環保熱線,加強舉報受理工作,完善公眾監督機制。對於群眾反映的污染問題,環保部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調查處理工作,並向投訴舉報人及時反饋調查處理結果。要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篇二:環保專項行動方案
為切實解決當前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環境權益,根據《20XX年省廳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緊密圍繞「改善環境質量、確保環境安全、服務科學發展」的環保工作主線,以維護環境安全為主題,著力解決涉氣、涉水企業超標排放或惡意偷排等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切實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確保我縣生態縣建設、人類宜居水城建設的順利完成。
二、工作重點及要求
(一)繼續加大重點企業的監管力度。
一是繼續加強污水處理廠和垃圾填埋場運行監管。要重點加強海源水務城鎮污水處理廠日常監督檢查,進一步提高運行負荷率和出水達標率,確保已建成的環境基礎設施正常運營。對設施運行不正常或進水濃度明顯變化的情況,要及時查明原因,馬上整改。要進一步加大對污水處理廠產生污泥處理處置的監管力度,嚴格管理污泥處置台賬,規范污泥運輸和接收手續。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嚴厲查處非法傾倒和違法處置污泥行為。對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重點監管。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或威脅飲用水源地,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及時查明原因,重點解決。對偷排偷放廢水廢渣違法排污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加強食品園區污水處理廠、化工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和開發區重點企業的日常監管,確保園區污水處理廠與園區企業同時生產運行。
二是繼續加強燃煤、揚塵對大氣污染企業的監管。大氣中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空氣治理的關鍵,控制燃煤污染、揚塵污染、汽車尾氣排放是治理的三個重點。全面開展煤化工、水泥、磚瓦、玻璃製造行業等大氣污染治理,以上行業向大氣排放的氣體,必須加裝脫硫脫硝或高效除塵治理設施,並確保正常有效運行。經常督促企業加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對偷排、超標排放、無故擅自停運脫硫脫硝設施,要依法從重從嚴處罰、追繳排污費。推行機動車環境保護標志管理。盡快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嚴防大氣污染工作格局。
三是繼續加大對地表水、河流斷面污染企業的監管。認真落實市政府下發的《濟寧市重點河流水質穩定達標實施方案》,以南水北調工程為總抓手,確保我縣出境河流斷面水質穩定達到南水北調控制目標要求。對難治理的小型脫水、小型化工用水企業,堅決進行關停,嚴防我縣已關停的小蒜干廠死灰復燃。工業向三大園區集中,污水集中處理,進一步強化環境監管力度。
(二)著力構建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建設。各企業要緊緊圍繞預防、預警和應急三大環節,建立和完善環境風險評估、隱患排查、事故預警和應急處置四項工作機制,切實形成全防全控的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充分發揮環境預警監測、斷面特徵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的作用,有效預防環境突發事件,保障環境安全。
(三)認真查處環境信訪和媒體報道的突出環境問題。要將人民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反映的和媒體報道屬實的環境污染問題列為環保專項行動重要內容,嚴厲查處危害群眾健康、社會反響強烈的環境污染問題,對屢查屢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產整頓;對超標排放的,依法給予高限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對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關閉;特別是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排水企業和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要一律取締。
三、主要工作措施
各鎮街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圍繞今年確定的各項重點任務,著力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確保今年的環保專項行動取得更大成效。
(一)強化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以縣主要領導任組長,縣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監察局、司法局、財政局、環保局、建設局、工商局、安監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鎮街也要成立相應機構,確定重點,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細化專項行動的工作目標和整治任務,具體落實到部門和負責人。將整改完成情況作為鎮街人民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對未能按期完成的單位予以通報。
(二)加強部門配合。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責,堅持聯合執法,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全面整治違法排污問題,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要主動做好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行動、公眾廣泛參與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工作格局。要利用媒體曝光、綠色證券、綠色信貸、責任追究等綜合措施,切實解決環境熱點難點問題。發改、經信等部門要嚴把產業政策和市場准入關,查處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行為,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定期向相關部門通報淘汰落後企業名單。監察機關要強化行政監察職能作用,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門要加強環境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財政部門要保障環保專項行動的經費支出。住建部門要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中水回用工程建設和垃圾處理的監管。安全監管部門要嚴肅查處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或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行為,避免由於生產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責令被依法關閉企業變更、注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嚴肅查處相關企業違反注冊登記法律法規的行為。電力監管機構要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節能環保電價政策,對違法企業依法採取限電、停電、斷電等措施。
(三)嚴格執法監管。採取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明查和暗訪相結合、專項執法檢查和「四個辦法」例行巡查相結合以及多部門聯合執法等方式,豐富執法形式,充分利用在線自動監控高新技術強化執法手段。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規范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對於檢查中發現的環保違法問題,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監督並指導企業切實解決問題;對於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要實行掛牌督辦,限時解決;對於存在主觀惡意的屢查屢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拒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企業違法排污屢禁不止、群眾反復投訴長期得不到解決的企業堅決進行關停。
(四)加大督辦力度。各鎮街要按照環保專項行動各階段工作要求,將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環境問題作為重點,落實責任,跟蹤督查,做到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嚴格執行《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辦法》,督促環境違法企業切實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命令,及時糾正環境違法行為。
(五)加強宣傳教育。各鎮街要根據專項行動階段工作重點,利用各種媒體,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積極組織開展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營造群眾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同時,要積極組織新聞媒體進行跟蹤報道,向社會公布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一批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暢通「69」投訴渠道,鼓勵人民群眾對違法排污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營造全社會關心和參與「2013年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專項行動」的良好氛圍。
四、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3月1日-3月10日)。各鎮街環保專項行動的要求確定本轄區整治重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階段(3月11日-至9月30日)。各鎮街要對重點排污企業、污染減排重點行業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對一些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排污企業,縣和鎮街兩級要聯合辦公查處一批、處理一批企業主。
(三)督查階段(10月1日-10月31日)。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適時對環保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四)總結階段(11月1日-11月30日)。對環保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完成全縣20XX年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專項行動總結報告。
⑥ 金寨縣2016年村莊編制是怎麼樣的編制方法
篇一:規劃編制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開展農村土地整治的有關精神,統籌安排、科學指導土地整治活動,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促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根據和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土地整治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耕發[20XX] 號)和市國土資源局的文件精神,結合 的實際,特編制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土地整治的決策部署,以落實「兩個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為根本目的,以整體推進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為平台,以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和改善生態環境為重點,統籌安排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土地整治活動,協調好土地整治與耕地保護、產業發展、城鄉建設和生態建設的關系,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跨越式發展。
二、編制原則
1、依法依規科學規劃。以《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細化和落實《 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2020年)》對土地整治的部署安排,合理確定土地整治目標,明確規劃期間的補充耕地任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相關政策措施等,確保規劃的全面實施。
2、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圍繞協調推進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土地整治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相結合為平台,整合資源,聚合資金,統籌推進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綜合生產能力,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發揮土地整治綜合效益。
3、上下結合相互協調。堅持自上而下、上下結合,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土地整治潛力,統籌安排全區土地整治目標任務,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做到上下銜接;加強部門協調,做好與城鄉規劃、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
4、專家領銜公眾參與。充分依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專家隊伍,加強協作,廣泛聽取專家意見,做好土地整治規劃的咨詢論證。採取多種方式和渠道,擴大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特別要考慮相關利益人的意見,增強規劃修編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三、主要任務
土地整治規劃以20XX年為規劃基期,2020年為規劃期,提出2015年階段性目標。規劃數據以第二次土地調查及土地變更調查數據為基礎,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礎數據相銜接。
1、全面評價上一輪規劃及相關工作情況。全面總結、客觀評價上一輪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實施情況,認真研究成功做法、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有序推進的意見和措施。
2、深入分析土地整治潛力。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國土資源大調查成果,結合規劃編制重點,做好補充調查,全面分析測算土地整治潛力,包括土地整治補充耕地的規模、質量、條件和空間分布,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及其節約土地的規模和范圍等。
3、開展土地整治重大問題研究。圍繞國家對土地整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規劃目標,結合地方實際,組織開展土地整治目標任務、土地整治與城鄉統籌發展、土地整治與農業發展、土地整治與生態環境保護、土地整治權屬管理、土地整治重點工程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土地收入使用、實施土地整治規劃政策措施等重大問題研究。
4、明確土地整治的目標任務。研究提出規劃期間土地整治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確定土地整治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
5、確定土地整治重點布局安排。以土地整治潛力為基礎,圍繞糧食產能核心區和戰略後備區建設、基本農田集中區建設、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示範區建設,科學劃定土地整治重點區域,確定土地整治重點工程和項目,提出實施計劃和資金使用安排方案。
6、制定保障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包括經濟、科技、行政等措施和手段。重點加強補充耕地管理體制改革、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政策的研究,加強制度創新。
7、推進土地整治規劃信息化建設。按照「一張圖」綜合監管平台建設的總體部署,充分運用信息技術與二調成果,與同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庫建設相銜接,推進土地整治規劃資料庫的建設,實現規劃成果疊加上圖、動態更新。
四、規劃成果
1、規劃文本。重點闡述土地整治的條件和要求,土地整治戰略和目標,土地整治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安排,土地整治重點區域、重點工程,資金安排與效益分析,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
2、規劃說明。簡述規劃編制的背景,說明規劃目標任務、重點區域、重大工程、重點項目和資金安排等確定的依據,以及規劃方案擬定、論證、確定的情況。
3、規劃圖件。包括土地整治潛力分析圖、土地整治規劃圖,以及土地整治重點區域圖、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和增減掛鉤等規劃專題圖。以基期年土地利用現狀圖為底圖,比例尺與同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相一致。
4、規劃附件。包括規劃專題研究報告、基礎資料、評審論證材料等。
5、規劃資料庫。按照國家規定的資料庫標准建設。
五、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准備工作(20XX年4月)。制定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成立規劃編制工作小組;收集整理相關規劃編制的文件、規程和標准。
(二)調查分析(20XX年5月)。以鄉鎮為單元,收集自然資源條件、經濟社會狀況、生態環境狀況、土地利用現狀等基礎資料,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分析評價土地整治條件和潛力。
(三)擬定方案(20XX年6月)。在土地整治潛力評價和重大問題研究的基礎上,明確土地整治戰略和目標,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等,提出土地整治方案。
(四)協調評審論證(20XX年7月)。採取多種方式廣泛徵求公眾意見,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規劃供選方案進行論證。綜合各方面意見,修改完善規劃成果。
(五)評審報批(20XX年8月)。規劃成果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
六、工作組織
(一)成立規劃編制領導小組。 土地整治規劃編制,由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政府領導為組長,區國土、發改、農牧、財政、水利、住建、環保及各鄉鎮政府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規劃編制中重大問題,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
(二)成立規劃編制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國土資源分局局長和分管副局長分別擔任組長和副組長,整理中心、地籍、耕保、財務、登記中心等股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具體承擔規劃的編制組織工作。
篇二:規劃編制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XX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推進村莊規劃工作的意見》(雲政發【20XX】143號)、《XX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XX府辦明電【20XX】97號)和《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XX縣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XX政辦發【20XX】101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結合XX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統籌城鄉、整體推進、優化布局、分類指導、典型示範的要求,加快村莊規劃編制步伐,提高村莊規劃編制水平,把全鎮農村規劃建設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村容整潔、環境優美的現代化社會主義新農村。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科學規劃原則。科學確定村莊建設布局,確保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小城鎮規劃、重大基礎設施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二)堅持以人為本原則。調動人民群眾參與村莊規劃編制的積極性,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規劃符合農村實際,方便農民生產生活。
(三)堅持體現民族特色原則。根據各地自然條件、風俗民情、居住習慣等因素,引導農戶選擇符合當地實際的建築風格和建設戶型,實現房屋內部現代化與外部特色化的和諧統一。
(四)堅持適度集中原則。積極探索在資源富集地、集市、城鎮周邊、公路沿線等區域集中規劃、建設村莊,鼓勵生存條件惡劣、基礎設施滯後、地質災害頻發的居住點和小村並入大村建設。
(五)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要求,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自然環境、資源分布實際,統籌考慮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系,建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保護耕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布局。
三、目標要求
到20XX年底,用兩年時間完成53個村莊編制目標任務,其中20XX年12月底前完成2個行政村總體規劃和30個自然村建設規劃編制、報批工作,20XX年底前完成1個行政村總體規劃和20個自然村建設規劃編制、報批工作。
四、編制要求
(一)把好規劃政策。
1、村莊規劃包括整治和建設兩部分,在鎮總體規劃指導下實施,規劃編制或修編應與土地利用、基本農田保護、交通、水利和國民經濟發展等規劃相銜接,對村莊的性質定位、人口和利用規模、產業布局與發展、基礎設施、公用服務設施等進行預測和科學規劃。
2、村莊規劃建設要落實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引導拆舊建新,以整治「空心村」和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設為主。佔用耕地每戶宅基地不超過120平方米,佔用荒山坡和拆舊建新每戶宅基地不超過150平方米,堅持「一戶一宅」,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3、村莊規劃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結合地形,依山就勢,不搞「一刀切」,不推山、不砍樹、不填塘、不大拆大建,以「四通五清六改」(通路、通水、通電、通寬頻網,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清柴草炭堆、清糞堆,該路、改水、改廁、改溝、改圈、改房)為主要內容,立足整治環境,抓好村莊,搞好房屋立面整飾和地坪硬化,拆除閑置舊房,集中建設畜廄,配套建設農村公共服務設施,整治農村人居環境。
4、低於30戶的村莊原則上不做規劃,可考慮整村搬遷至附近基礎設施條件好的村莊。
(二)注重地形地圖測量。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由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籌措資金和委託地形圖測量,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技術指導。村莊地形圖要以村部為核心,對近期擬定改造整理及新村建設的范圍進行測繪,測繪比例尺要求1:500或1:2000,部分村莊採用衛星圖片進行現狀圖採集。
(三)搞好宣傳發動。充分發揮村民代表大會的作用,讓村民參與規劃,特別是規劃前期、中期、後期都要徵求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規劃的針對性和時效性。規劃經報批後要公開展示,廣泛宣傳,提高群眾參與執行規劃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要結合實際開展法規宣傳活動,普及村莊規劃知識,提高幹部群眾法律意識,使幹部群眾了解、支持、參與、監督村莊規劃工作。
(四)完善規劃內容、提高規劃編制質量。行政村按「兩圖一書」(現狀分析圖、總體規劃圖和總體規劃編制說明書)編制總體規劃,自然村按「三圖一書」(現狀分析圖、建設規劃圖、住房建築方案圖和建設規劃編制說明書)編制建設規劃。同時,盡量採用《富源縣農村民居通用圖集》,確保村莊規劃工作達到規范要求,真正體現民族民居特色。在村莊規劃編制過程中,必須結合實際,按照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目標任務,把各個村莊規劃編制進行捆綁打包委託具有資質的設計部門進行規劃編制,形成以規劃設計單位為主,鎮、村委會、自然村積極配合的工作格局,優質、高效完成村莊規劃編制工作。
(五)抓好規劃評審。嚴格執行《雲南省村莊規劃編制辦法》(試行)報批程序,行政村總體規劃需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報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設規劃需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報村委會審核,由鎮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強規劃成果管理使用。村莊規劃成果實行檔案化管理,並按要求錄入雲南省村(鎮)規劃檔案管理電子信息系統,充分發揮規劃的引導、調控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村莊規劃編制工作順利推進,鎮人民政府決定成立XX鎮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XX鎮長
副組長:XX 人大主席
成 員:XX辦公室主任
XX 鎮村建所所長
XX 大河國土分局局長
XX 鎮林業站站長
XX 鎮環境保護所所長
XX 鎮扶貧辦主任
XX 大河財政所副所長
XX村委會總支書記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鎮村建所,由XX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人員為各村(居)委會大學生村官和村建所幹部,具體負責鎮村莊規劃編制工作業務指導、計劃任務分配和落實。鎮人民政府作為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的事實主體,確保編制工作按時按期完成。
(二)提供資金保障。按照分級負擔原則,村莊規劃工作經費省補助1000元/村,市補助1000元/村,縣財政補助1000元/村,不足部分由鎮人民政府自籌。
(三)抓好人員培訓。加強規劃編制隊伍建設,以鎮村建所幹部為主,新農村指導員和大學生村官為輔,通過現場指導和組織技術培訓等形式,增強規劃編制技術力量,提高規劃編制技術人員業務素質。
(四)強化規范管理。按照「規劃一步到位,建設量力而行、分步實施」的原則,抓好村莊規劃編制工作規范管理,切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五)嚴格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將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列入對村委會、各單位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村莊規劃編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不能按時完成要求規劃目標任務的,將按規定進行行政問責。
⑦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國發 [2006] 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和調控。2004年印發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國發 [2004] 28號),在嚴格土地執法、加強規劃管理、保障農民權益、促進集約用地、健全責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採取措施,積極落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了一些新動向、新問題,建設用地總量增長過快,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違法違規用地、濫佔耕地現象屢禁不止,嚴把土地 「閘門」 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採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調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包括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各地實際建設用地和土地徵收情況的核查。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嚴格實行問責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完善土地違法違規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 [2006] 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 「收支兩條線」 管理。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其餘資金應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
四、調整建設用地有關稅費政策
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對違規減免和欠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進行清理,限期追繳。其中,國發 [2004] 28號文件下發後減免和欠繳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額清繳;逾期未繳的,暫不辦理用地審批。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制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和適時調整的具體辦法,並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使用管理。
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徵收標准,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國土資源部、法制辦要抓緊制訂具體辦法。財稅部門要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控制減免稅。
五、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
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並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 「以租代征」 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 「以租代征」 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 「以租代征」 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強化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提出糾正或整改意見。對糾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糾正整改。糾正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行政,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八、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超計劃批地用地、未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規定稅費、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而徵佔土地,以及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以規避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應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完善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監察部要會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在近期集中開展一次以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對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公開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堅決執行中央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措施。各地區要結合執行本通知,對國發 [2004] 28號文件實施以來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清查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法制辦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盡快制定本通知實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工作。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做好對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在2006年年底前將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⑧ 土地復墾條例的文件全文
土地復墾條例 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規范土地復墾活動,加強土地復墾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第三條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但是,由於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以下稱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第四條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佔或者少佔耕地;對依法佔用的土地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土地損毀面積,降低土地損毀程度。
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第五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
第六條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進行土地復墾驗收等活動,應當遵守土地復墾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遵守土地復墾行業標准。
制定土地復墾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應當根據土地損毀的類型、程度、自然地理條件和復墾的可行性等因素,分類確定不同類型損毀土地的復墾方式、目標和要求等。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土地資源損毀和土地復墾效果等情況。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和發布土地復墾數據信息。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加強對土地復墾情況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阻撓土地復墾工作,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和設備。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土地復墾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的土地復墾技術。
對在土地復墾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十條下列損毀土地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一)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
(二)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佔用所損毀的土地。
第十一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標准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第十二條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和項目區土地利用狀況;
(二)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和土地復墾的可行性評價;
(三)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
(四)土地復墾應當達到的質量要求和採取的措施;
(五)土地復墾工程和投資估(概)算;
(六)土地復墾費用的安排;
(七)土地復墾工作計劃與進度安排;
(八)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土地復墾方案。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或者土地復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設用地,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後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第十四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開展土地復墾工作。礦山企業還應當對土地損毀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和評價。
生產建設周期長、需要分階段實施復墾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土地復墾工作與生產建設活動統一規劃、統籌實施,根據生產建設進度確定各階段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工程規劃設計、費用安排、工程實施進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六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建立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復墾標准和環境保護標准,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首先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於被損毀土地的復墾。
禁止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土地復墾後,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不得用於種植食用農作物。
第十七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以及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用和實施土地復墾工程的監督。
第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
確定土地復墾費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損毀前的土地類型、實際損毀面積、損毀程度、復墾標准、復墾用途和完成復墾任務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復墾費的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土地復墾義務人繳納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損毀的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損失補償費。
損失補償費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在申請新的建設用地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時,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三章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進行調查評價。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確定復墾的重點區域以及復墾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投入資金進行復墾,或者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投資進行復墾。土地權利人明確的,可以採取扶持、優惠措施,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按項目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和年度土地復墾資金安排情況確定年度復墾項目。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明確復墾項目的位置、面積、目標任務、工程規劃設計、實施進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權利人或者投資單位、個人應當組織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並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由土地權利人或者投資單位、個人依法自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進行復墾。
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實施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土地復墾驗收
第二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後,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進行土地復墾驗收,應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踏勘,查驗復墾後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復墾標准以及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核實復墾後的土地類型、面積和質量等情況,並將初步驗收結果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相關權利人對土地復墾完成情況提出異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核查,並將核查情況向相關權利人反饋;情況屬實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接到土地復墾驗收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經驗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整改完成後重新申請驗收。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後,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後,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最終驗收。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後,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三十一條復墾為農用地的,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驗收合格後的5年內對土地復墾效果進行跟蹤評價,並提出改善土地質量的建議和措施。 土地復墾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原狀的,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第三十三條社會投資復墾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者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屬於無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投資單位或者個人長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
社會投資復墾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者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投資單位或者個人與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明確復墾的目標任務以及復墾後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條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以及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行將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進行非農建設佔用耕地時的補充耕地指標。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負有土地復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建設用地或者批准采礦許可證及采礦許可證的延續、變更、注銷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復墾費的;
(三)在土地復墾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在審查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組織土地復墾驗收以及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後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地面積處每公頃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一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土地復墾義務人為礦山企業的,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和設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土地復墾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