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
『壹』 作為青少年我們應具備十種觀念請問這十種觀念是什麼
一、要牢固樹立正確的政治觀,堅定審判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
政治觀解決的是舉什麼旗、走什麼路的問題。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關系政法工作的成敗。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正確的政治觀,就是要始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始終堅定不移地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始終堅定不移地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始終在司法理念、司法實踐、司法作風等各方面真正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正確方向,始終把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自覺接受黨的領導。
二、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就是要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指導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不斷深化對審判工作特點規律的認識,著力轉變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思想觀念,著力解決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把科學發展觀落實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就是要立足於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和諧穩定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更加自覺地為大局服務;就是要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作為加強和改進審判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全面提升工作標准和服務水平,運用法律手段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實現法院工作的健康高效發展。
三、要牢固樹立維護國家安全觀,確保國家安全。
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維護國家安全觀,就是要始終把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作為審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刻認識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切實增強政治意識、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打擊敵對勢力插手人民內部矛盾的犯罪活動,敵對勢力利用民族、宗教問題製造事端的犯罪活動,敵對勢力利用非政府組織向基層滲透的犯罪活動,敵對勢力利用互聯網進行破壞的犯罪活動和竊取我國國家機密的犯罪活動等,妥善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問題,確保國家安全。
四、要牢固樹立服務大局觀,努力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服務大局觀,就是要胸懷大局,強化大局意識,主動把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融入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總體格局之中去謀劃和部署,始終把服務大局貫穿審判工作全過程,增強服務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就是要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講究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既嚴格依法辦事,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又審時度勢,研究辦案的藝術和方法,著眼辦案的社會效果,有所為有所不為,既堅決又謹慎,既有力又有度,以有利於大局工作發展為衡量標准,妥善處理各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努力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有機統一,切實為大局工作服好務、保好障。
五、要牢固樹立和諧司法觀,全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和諧司法觀,就是要把和諧理念融入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以實現和諧作為主導工作思路,科學規范審判權的運作,努力實現法院內部的和諧,法院與社會互動的和諧,審判過程的和諧,審判結果的和諧;就是要創新工作思路,從單純的業務觀念中解脫出來,把審判工作放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中去研究部署,注意採取理性、科學的措施,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加強訴訟調解工作,探索建立行政案件協調處理的新機制,努力消除訴訟雙方的對立情緒,化解矛盾、定紛止爭,促進社會和諧;就是要進一步完善落實信訪接待、判前釋法、判後答疑等制度,實現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和諧;就是要強化法院和法官走在和諧社會前列的意識,積極營造和睦相處、相互關愛、榮辱與共、人和氣順的工作氛圍,實現法院內部的和諧;就是要自覺接受人大與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實現法院與社會各界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和諧。
六、要牢固樹立公平正義觀,進一步提高審判公信力和司法權威。
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公平正義觀,就是要把公平正義作為審判工作的生命線,高度重視,時刻把握;就是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抵禦權力、人情等因素的干擾,公平對待當事人,使每個人都平等地享用法律資源,享受法律公正;就是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觀,提高審判質量,增強糾紛解決的公正性;就是要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切實摒棄「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和做法,以程序公正保證實體公正,以高效工作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實現;就是要強化對審判工作實施監督制約的各項措施,規范司法行為,加大對違法審判行為的追究力度,切實解決個別工作人員辦案不公、效率不高的問題;就是要通過嚴格公正執法,堅決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贏得社會各界尤其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充分信賴,進一步提高審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
七、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觀,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觀,就是要把維護重要戰略機遇期的社會穩定和諧作為根本任務,把維護人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關注民生、維護民生、保障民生,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就是要全面落實司法為民措施,從立案、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完善方便當事人訴訟的工作機制,使法院工作更多地體現出關注民生、維護民生、保障民生的細微之處;就是要以化解矛盾為主線,注重從源頭上化解糾紛,特別是要用統籌方法解決好涉訴信訪問題,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就是要以定紛止爭為目標,整合各種資源,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執行和解協調互動的處理糾紛新機制,努力使每一起糾紛都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就是要積極參與平安建設,通過打擊犯罪、構築治安防控體系、教育和感化被告人、法制宣傳等手段,建立良好治安秩序,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就是要積極探索建立「社會人」管理新機制,通過發揮審判職能,切實保護流動人口、閑散青少年、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
八、要牢固樹立創新發展觀,進一步完善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
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創新發展觀,就是要把創新發展作為審判工作不斷發展的不竭動力,摒棄教條主義、經驗主義、部門主義的思維定勢和工作方式,緊密結合法院工作實際,著眼於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不斷創新司法理念,努力在司法指導思想上取得新進展、新突破;就是要在創新工作機制上下功夫,把審判業務建設和隊伍建設結合起來,把健全審判管理機制、績效考核機制、選人用人機制和群眾監督機制結合起來,以機制的創新求工作的突破;就是要著力在創新工作方法上下功夫,在尊重審判工作客觀規律的基礎上,切實按照時代的要求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積極探索、大膽嘗試新的工作方法,以工作方法、手段的創新推動各項工作的新發展。
九、要牢固樹立司法廉潔觀,不斷加強審判作風建設。
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司法廉潔觀,就是要把司法廉潔作為確保司法公正的生命工程抓緊抓好;就是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廉潔教育,教育工作人員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修身與立德相統一,不斷升華精神境界,培養高尚的道德情操,構築堅實的思想防線;就是要不斷強化領導幹部廉政建設,使領導幹部切實為工作人員做好表率;就是要不斷完善落實「四不為」機制建設,夯實司法廉潔制度保障基礎;就是要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切實抓好審判作風建設,努力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十、要牢固樹立群眾滿意觀,把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檢驗法院工作的根本標准。
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群眾滿意觀,就是要教育工作人員從心靈深處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觀念,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去工作,以扎實的工作爭取人民群眾的理解與支持;就是要牢牢把握公正高效這條生命線,以實實在在的審判質量,贏得人民群眾的滿意與擁護;就是要以改進服務為重點,研究解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建設等新形勢下人民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新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就是要自覺接受人群眾的監督,把法院的各項工作自覺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從人民群眾滿意的地方做起,從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地方改起,不斷改進工作。
在新的形勢下,人民法院要迎接新挑戰,完成新任務,必須牢固樹立以上十種觀念,進一步振奮精神,開拓進取,通過扎扎實實的工作,努力實現「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進一步改善;妥善化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和效果進一步增強;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職能作用進一步發揮;審判工作機制進一步優化;基層基礎建設進一步鞏固;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和人民法院的滿意度進一步提高」的工作目標。只有這樣,才能肩負起黨和人民賦予的歷史使命,才能讓黨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才能開創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貳』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行為規范》於()實施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行為規范於200021998年實行。
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整治八個方面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
1、司法作風簡單粗暴,特權思想、霸道作風嚴重,對待當事人和來訪群眾態度生硬、敷衍塞責、冷硬橫推;
2、執行辦案規范和紀律規定不嚴格,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落實不到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適用不規范,對一些限制性規定變通執行;
3、不依法聽取當事人和律師意見,對律師合法要求無故推諉、拖延甚至刁難,限制律師權利;
4、違法採取強制措施,違法取證,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5、為追求考評成績而弄虛作假,違規辦案;
6、受利益驅動,越權辦案,違規插手經濟活動;
7、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案情或幫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託過問、干預辦案,利用檢察權獲取個人好處;
8、接受吃請、收受賄賂、以案謀私,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規范司法行為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首先做到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各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進一步深化司法規范化建設,重點整治司法不規范「頑症」,不斷提高規范司法的能力水平,確保檢察權始終在法治軌道內規范正確運行。
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深刻闡明了規范司法行為的重大意義,深刻指出了檢察機關司法規范化建設的基本原則和重點任務,具有很強的思想性和針對性,對我們深化司法規范化建設、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各級檢察機關一定要認真學習領會,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十八屆四中全會突出強調發揮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的重要引領作用,第一次在我們黨的重要文獻中,明確把「規范司法行為」確立為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對規范司法行為提出要求。這些都充分體現了中央對規范司法行為工作的高度重視,為檢察機關深入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指明了方向,也對檢察機關提出了更高要求。
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司法規范化建設,檢察隊伍嚴格規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我們必須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必須清醒認識到,當前檢察機關在司法活動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問題,檢察機關司法規范化建設任重道遠。規范司法行為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規范司法行為才能保障嚴格司法、公正司法,進而推動全民守法、樹立法治權威。檢察機關必須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深刻認識深化司法規范化建設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高度重視並堅決糾正自身司法不規范的突出問題,真正把深入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作為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抓緊抓好。
深入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必須嚴格落實法律規定,推進嚴格司法。規范司法首先要嚴格司法,如果連法律規定都不能嚴格執行,規范司法行為就無從談起。各級檢察機關要把堅決貫徹、嚴格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作為規范司法的重點,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要認真貫徹保障人權的要求,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嚴格規范強制措施、偵查措施的適用,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障。
要認真貫徹程序公正的要求,切實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為規范司法的前提,確保每一個司法辦案環節都符合程序規范的要求。要認真貫徹規范監督的要求,高度重視對立案、偵查、審判和執行活動監督的規范化建設,正確把握各類監督方式、手段的適用條件,努力提高監督的質量和效率。
深入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進一步完善規范司法行為的制度機制。最高檢和各省級院要按照四中全會和審議意見要求,對現有制度規范進行梳理,當立則立、該修則修,增強制度的執行力和約束力,使每一個司法環節、每一個司法行為都有章可循。要緊緊圍繞檢察權的運行,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內部各層級許可權,明確各類檢察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
要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程序。要突出案件質量評查,引入社會評價,健全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
深入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必須加強對自身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要以司法辦案活動為重心,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和監督,真正堅持司法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規范、安全的有機統一。要深入推進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建立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和落實檢察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要進一步健全案件管理機制,強化對檢察業務的過程式控制制、實時監管和事後評價,真正做到案件流轉到哪裡,監督制約就延伸到哪裡。要認真貫徹下發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下決心解決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問題。要依法慎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慎重扣押涉案財物,注重改進司法辦案方式。探索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身違法違紀行為建立糾正違法通知和違法辦案記錄、通報、責任追究制度,堅持誰審批誰擔責、誰辦案誰擔責。
深入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必須深化檢務公開,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倒逼」規范。要以案件信息公開系統為主平台,加強「兩微一端」等新媒體公開平台建設,著力構建多層次、多角度、全覆蓋的案件信息公開網路。要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工作,針對案件爭議焦點,理清事實認定、闡明適法依據、講透法理情理。要加快推進統一的檢務公開大廳建設,逐步把控告舉報申訴受理、律師接待、視頻接訪、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案件信息查詢、12309舉報電話等工作整合在檢務公開場所,整合在門戶網站等互聯網平台上,實現網上網下「一站式」服務。
深入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要堅持不懈把隊伍的司法理念、能力和作風建設作為第一位任務,堅持從源頭抓起,為規范司法行為提供有力思想和組織保障。要加強忠誠教育、理想信念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引導和教育全體檢察人員始終牢記「四個必須」,始終堅持「六個並重」,嚴守職業道德和權力邊界,規范權力行使。
要加快研發檢察機關崗位素能基本標准,緊貼司法實踐開展分類培訓,不斷提升檢察人員嚴格規范司法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要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突出抓好《檢察人員八小時外行為禁令》,堅持以最嚴的標准、最嚴的舉措根除司法作風的頑瘴痼疾。
深入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必須切實把規范司法行為的要求落實到基層。最高檢、省級院和分州市院在帶頭執行制度規定、帶頭規范司法的基礎上,要堅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層,把基層作為司法規范化建設的重點和基石,推進規范司法行為與基層建設的深度融合。全國各個基層院黨組尤其每一位檢察長要身體力行,強化「兩個責任」,持續不斷抓落實、抓督查,牢固樹立不抓規范司法就是失職、放任違法違規辦案就是瀆職的觀念,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真正做到執行制度沒有例外。
檢察機關開展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既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集中整治檢察環節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的重要部署,也是落實四中全會精神,深化司法規范化建設、提高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的重要抓手,是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這次專項整治工作將重點圍繞職務犯罪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民行檢察、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控告申訴檢察、職務犯罪預防等部門和環節,重點整治八個方面司法不規范的突出問題。
1、司法作風簡單粗暴,特權思想、霸道作風嚴重,對待當事人和來訪群眾態度生硬、敷衍塞責、冷硬橫推;
2、執行辦案規范和紀律規定不嚴格,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落實不到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適用不規范,對一些限制性規定變通執行;
3、不依法聽取當事人和律師意見,對律師合法要求無故推諉、拖延甚至刁難,限制律師權利;
4、違法採取強制措施,違法取證,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5、為追求考評成績而弄虛作假,違規辦案;
6、受利益驅動,越權辦案,違規插手經濟活動;
7、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案情或幫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託過問、干預辦案,利用檢察權獲取個人好處;
8、接受吃請、收受賄賂、以案謀私,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檢察機關將抓住要害、集中發力、持續用勁,以「刮骨療毒」的勇氣,下大氣力整治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不廉潔的司法行為,取得讓群眾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成效。
各級檢察院要把專項整治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檢察長負總責,確保全員參與、不留死角。要動真格、敢碰硬,對反映出的重點問題要進行掛牌督辦,對重點單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門要開展專門督導、檢務督察,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要實行「一案雙查」,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倒查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要敢於向違紀違法問題「亮劍」,敢於向系統內外「亮醜」,重拳整治司法不規范的突出問題。
『肆』 司法行為和准司法行為的區別
司法行為和准司法行為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司法行為:是指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所實施的行為,例如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等。
准司法行為:即行政司法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和裁處有關爭議或糾紛,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具有相應法律效應。
2、執行主體不同:
司法行為:執行主體是司法機關。在中國,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
准司法行為:執行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主要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及調解機關。
3、執行對象不同:
司法行為:司法行為執行主體主要是民事、刑事案件。
准司法行為:准司法行為的執行對象是和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以及民事、經濟糾紛,這些一般都由法律給以特別規定
4、執行程度和范圍不同:
司法行為:除去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自己行使內部系統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務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刑罰執行、法律服務管理、司法鑒定管理、人民調解、司法考試等幾大塊。
准司法行為:不同程度地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行政調解的執行問題有特殊性)。但它對糾紛的解決一般都不具有終局性,所以原則上也具有可訴性,不服行政司法決定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4)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擴展閱讀:
關於司法行為和准司法行為的情況延伸:
隨著《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繼頒布並實施,使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受理、審查、執行程序更加規范,審查更加嚴格,對指導和規范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起著重要作用。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是有關法律的明確規定: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一種行政救濟制度。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求得司法救濟的法律制度。
所謂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指行政機關不因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暫時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以上法律條文的規定中均可看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明確的,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含義:
1、為了保障行政機關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和保障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
2、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和對社會的管理權,具有其特殊性,行政權本身就具有強制力和執行力。
3、是為了保障行政管理活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不能隨意間斷和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司法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司法行為
『伍』 如何規范司法行為中的不規范行為
深刻認識才會堅決行動,直面問題才會汲取教訓。最高檢通報起司法不規范典型案件,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勇於對自身問題「亮劍」,敢於對自身問題「亮醜」,堅持不懈改進司法作風、鍥而不舍整治司法不規范問題的堅定決心。
無規矩不成方圓。規范司法行為,是保證司法公正、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首先做到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司法規范化建設,檢察隊伍嚴格規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但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檢察機關在司法活動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司法規范化建設任重道遠。此次最高檢通報11起司法不規范典型案件警示我們,各級檢察機關必須深刻認識深化司法規范化建設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高度重視並堅決糾正自身司法不規范的突出問題,真正把深入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作為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抓緊抓好。要從這些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引起高度警覺,並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對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發現一個查處一個,絕不姑息,絕不袒護,絕不手軟,以零容忍的決心堅決整治。
隊伍建設任道重遠,規范司法刻不容緩。各級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要在認識上下足功夫,在行動上下足力氣,結合正在開展的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堅持問題導向,抓住要害、集中發力、持續用勁,以「刮骨療毒」的勇氣整治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不廉潔的司法行為,不斷提高規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取得讓群眾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成效。
『陸』 檢察機關規范司法行為梳理出哪些問題
司法作風簡單粗暴,特權思想、霸道作風嚴重,對待當事人和來訪群眾態度生硬、敷衍塞版責、冷硬橫推;權執行辦案規范和紀律規定不嚴格,對一些限制性規定擴大解釋、變通執行,不嚴格執行辦案安全防範制度;不依法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不依法將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通知其家屬,不依法聽取當事人和律師意見,對律師合法要求無故推諉、拖延甚至刁難,限制律師權利,對律師復制卷宗材料亂收費;濫用強制措施,刑訊逼供、違法取證,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訴訟監督不規范、不及時,怠於履行訴訟監督職責;為追求考評成績而弄虛作假;案件的集中管理與條線管理不到位,責任追究不落實,不敢擔當、不敢較真碰硬;受利益驅動,越權辦案,違規插手經濟活動;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案情或幫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託過問、干預辦案,利用檢察權獲取個人好處;接受吃請、收受賄賂、以案謀私,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柒』 司法會計鑒定人作為訴訟參與人是否有質證權或質詢權
內容提要: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司法鑒定製度的規定很少且可操作性差,而法院對鑒定結論的隨意取捨更加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我們在現有的鑒定製度條件下,應正確認識鑒定結論的證據地位和當事人在鑒定階段的訴訟權利,從程序方面保證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充分運用司法鑒定的手段,審查判斷證據,及時查明爭議事實,正確發揮司法鑒定結論的證據作用。
關鍵詞:鑒定結論 證據質詢權
在民事訴訟證據中,鑒定結論是一種重要的證據種類,並且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官委託鑒定和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是重要的訴訟活動。對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定紛止爭具有其它種類訴訟證據無法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司法鑒定製度的規定很少且可操作性差,實踐中人情鑒定、扯皮鑒定、多頭鑒定長期困擾司法鑒定活動,而法院對鑒定結論的隨意取捨更加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一方面,我國鑒定製度不健全,另一方面,有的審判人員對司法鑒定性質、鑒定結論的證據地位認識不科學、不正確,各方面因素綜合作用形成了目前司法鑒定局面混亂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8)號」文件要求建立審判工作與審判輔助工作分開的新機制。為確保司法公正,規范司法鑒定工作,各級法院建立了司法鑒定工作歸口管理的制度並已實施。規范司法鑒定製度已經提上了工作日程,有人在呼籲應出台司法鑒定法。鑒定結論在訴訟證據中的重要性才產生了司法鑒定規范的必要性。本文主要討論的問題是在現有的鑒定製度條件下,應正確認識鑒定結論的證據地位和當事人在鑒定階段的訴訟權利,保障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從而在程序方面保證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充分運用司法鑒定的手段,審查判斷證據,及時查明爭議事實,正確發揮司法鑒定結論的證據作用。
一、鑒定結論的證據性質。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的知識或技能,並藉助一定的方法和儀器,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研究作出判斷性意見,是鑒定人進行認識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基於特定的物理實體、特定的人或物,並運用科學知識、方法和儀器,因而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鑒定是由人完成的,是人的主觀認識客觀的結果,鑒定人的認識能力、認識條件對其結論的形成均有影響,鑒定結論的得出並不必然與客觀事實一致,因而不一定是科學的。鑒定結論是具有依附性的2,沒有其他證據事實作基礎,鑒定結論不可能產生。有學者認為,鑒定結論是對物證、書證和其他證據事實進行審查、核實所作的科學判斷結論,鑒定的實質就是審查、判斷證據。也有學者認為,鑒定結論是對物證、書證、和其他證據事實及載體的創造性再認識,是對認識的原證據事實的某種突破3,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鑒定結論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確定事實的證據,是符合人類主觀認識客觀規律的。
有人認為,鑒定結論除具有一般的證據特徵外,還具有其本身特殊的功能:一是轉化證據的功能。其他證據通過鑒定轉化為鑒定結論,使當事人提供的普通證據,由法官委託鑒定,從而變成定案的關鍵性證據。二是印證證據。認為鑒定結論產生的特殊性,使法官在審查判斷證據時,往往認為鑒定結論優於其他證據,將鑒定結論作為判斷其他證據真偽的標准。
鑒定結論真的具有高於其他證據的優越地位嗎?
1、鑒定結論與證人證言的比較。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一種,英美法系國家,鑒定人是一種特殊的證人,即專家證人,鑒定結論則是專家意見,專家意見與普通證人證言並無本質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鑒定人視為專家證人,專家證據的功能是:如果專家向法庭提供的是超出法庭知識和經歷范圍的意見,專家的意見具有可采性,如果法庭在沒有專家意見的幫助下可以得出結論,專家的意見不具有可采性。專家意見的功能並非無所不能,當事人可以委託專家進行鑒定,但能否被採納由法庭決定。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一般都規定鑒定結論以書面形式提交,鑒定人出庭宣讀並接受詢問;大陸法系國家多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大陸法系國家的鑒定被作為輔助法官斷定事實的手段,鑒定被視為一種准司法行為,鑒定人的訴訟地位超過證人的訴訟地位,鑒定人是「科學法官」,高於一般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鑒定人與證人、訴訟代理人等同為訴訟參與人,鑒定人與證人的區別還是很大的,證人證言是對法庭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鑒定結論是鑒定人依據委託人提供的物材料,利用其知識,經驗並藉助儀器和各種科學方法進行分析後的判斷。證人是在糾紛形成過程中親身參與的,而鑒定人必須是與案件爭議無關的,是事後依據有關機關的委託才參加到案件的審理活動中來的。雖然鑒定結論的存在形式是以言詞的方式表現,但卻是通過對客觀存在的實物(樣本)進行科學地分析後而形成的。鑒定人是由司法機關委託的訴訟參與人,既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證人,也不是法官的科學輔助人,是處於中立地位的訴訟參與人。鑒定人也不是證人,證人不能作為鑒定人,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如果知道案件事實,負有向法庭作證的義務,只能作為證人向法庭提供證人證言,而不能擔任該案的鑒定人。鑒定結論是鑒定主體的認識結果,其產生的過程及存在的形式具有主觀性。因此處於中立地位的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與其他證據並列的、證據地位相當的證據,必須經過質證認證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鑒定結論之間的證明力比較。鑒定結論的證明力,是指鑒定結論本身可能證明問題的范圍與程度。鑒定結論證明力的大小,是由科學技術因素和法律因素共同決定的,由於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人類認識能力的不斷提高,儀器設備的更新,鑒定水平也相應不斷提高,通過鑒定方法解決涉及司法的科技問題的廣度與深度也在不斷地發展變化,因此,鑒定結論的證明力應當是隨著技術水平的發展而提高的。這是相對於鑒定結論之間的證明力而言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鑒定體制產生於計劃經濟時代,其不合理性日益明顯,在鑒定製度改革之前,鑒定機構的設置體系非常繁雜,有設在公、檢、法內部的,有設在非司法機構的行政機關內部的,也有部分民間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機構設置的不合理性,造成了現實中自偵自鑒、自審自鑒、自檢自鑒的局面,由於公檢法有高低級別,其內部相應的鑒定機構的級別也應當有高低之分,認為鑒定部門的級別越高,鑒定結論的可信度、權威性就越高,有的法官對鑒定結論不加辨別地採信,當一個問題出現不同的鑒定結論時,根據鑒定機構的級別確定鑒定結論的證明力。或者以後產生的鑒定結論否定先前的結論,認為重新鑒定結論優於初次鑒定結論,這種以鑒定結論產生的順序確定正確與否的做法是沒有科學依據的,是錯誤的。鑒定結論正確與否的關鍵是鑒定依據是否充分,鑒定活動是一種認識活動,它不受隸屬關系的制約,也不受認識順序的影響,認識順序雖然對鑒定有一定意義,但後鑒定的機關並不必然知曉前一結論的存在,委託機關沒有理由與必要告知其已有結論的事實。在實踐中以鑒定機關的級別或鑒定順序確定鑒定結論的效力的做法是值得推敲的。
3、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的證明力的比較。
人類司法文明的發展,與人類不斷地認識自然、改造自然是分不開的,從神明裁判到司法決斗到利用科技手段查清事實,是崇尚科學和文明司法的結果。科學的鑒定結論對我們查明客觀事實、保護人權具有進步意義。但我們也不能過度地迷信它,片面地不加辨別地採信,以為鑒定結論的證據地位高於其他證據。有人以為鑒定活動是一種司法活動,鑒定結論相當於司法判決,其證據地位優於一般證據,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對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原則,規定鑒定結論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這種認識是不恰當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七種證據,鑒定結論是第六種證據,說明鑒定結論與其他各類證據具有同等證明作用,但對於證明力的大小,不能一概而論,有學者以為「以鑒定結論形式出現的證據,有時能夠證明其他證據形式不易或不能證實的案件事實。」4,鑒定結論的證明力大小,應放在具體的個案中,結合該案其他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分析,「鑒定結論絕對優於其他證據」的觀點是過時的。二、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的權利保障。
(一)、司法鑒定的啟動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之間的關系。
在大陸法系國家司法鑒定的啟動權一般由法官享有,當事人雖可向法院申請鑒定,但能否得到同意由法官決定,所以當事人一般不享有鑒定啟動的決定權,鑒定作為獨立的證據方式主要由法官掌握,德國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款規定,鑒定人的選定與其人數,均由受訴法院決定,受訴法院可以只任命一個鑒定人,受訴法院也可以任命另一鑒定人以替代先任命的鑒定人。在德國,鑒定的啟動除由法院依職權啟動外,還可以因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並經法院同意而啟動。但啟動的決定權只有法院掌握。
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與其實行的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制度相關,法官在訴訟過程中,僅起消極的管理和指導作用,整個訴訟過程由當事人佔主導地位,由當事人承擔調查證據的主要責任。法官很少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對於鑒定製度,英美主要實行當事人委託鑒定製度,鑒定的啟動由當事人進行,鑒定與否和鑒定事項由當事人自行決定,鑒定人由當事人聘請為當事人服務。但是,由於鑒定人由當事人選擇,鑒定的片面性難以避免,而且,鑒定人從當事人處獲得報酬,經濟利益的聯系也影響了鑒定結論的公正性,1999年英國對完全由當事人委託鑒定製度進行了改革,其中規定當事人委託鑒定必須經過法庭許可,並由法院限制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收取專家證人費用的金額。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63條規定鑒定結論屬於七種法定證據之一,鑒定結論應當屬於當事人的舉證范圍,但是,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將鑒定啟動權交由人民法院行使。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鑒定申請,只要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就可依職權委託鑒定。這與當事人的舉證權是矛盾的,尤其當鑒定結論起關鍵性作用時,當事人對這一重要證據是否產生、何時產生、如何產生都無權過問,當事人的舉證權利沒有法律的保障。以致於產生了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的現象,既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又產生了司法腐敗。《證據規定》改變了1992年在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將鑒定權與當事人舉證權分離的規定,第15條明確了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的范圍,排除了法院可依職權主動啟動鑒定程序,從第25條、26條、28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鑒定結論屬於當事人的舉證范圍,鑒定可以由申請人向法院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是否啟動鑒定,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委託鑒定,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證據材料提交,但對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自行委託鑒定產生的鑒定結論與法院委託產生的鑒定結論在證據地位上處於平等地位。第25條第2款還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如果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需要鑒定的,應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告知其應當申請鑒定及不進行鑒定的法律後果,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不行為(如在限期內不申請、在限期內不繳納鑒定費或不提供鑒定材料的)表示不申請鑒定的,法院不能主動進行鑒定,而是由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因此,筆者認為最高院的證據若干規定對法院行使鑒定決定權設定了條件,即必須由當事人申請為前提,當事人的申請權與法院的決定權相互制約,減少鑒定啟動的隨意性,制止不必要的重復鑒定的產生,保證了程序產生的正當性,也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
(二)當事人對鑒定人迴避權的行使。
證據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當決定啟動鑒定程序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產生首先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指定。若干規定施行以來,我們發現由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情形比較少,一般由法院指定。但在法院指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進入鑒定程序到鑒定結論的作出,對於雙方當事人而言,是不公開的、神秘的,法律沒有給予當事人通過正當程序參與鑒定過程,以監督鑒定結論產生的權利。但我們能夠想像到當事人對事關訴訟成敗的鑒定結論不關心其產生過程是不可能的。沒有當事人監督與制約的鑒定過程將難以避免產生「人情鑒定」,不能體現程序的正當性。而且,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於法官迴避的制度也適用於鑒定人,從審判效率上講,對鑒定人的迴避監督以及鑒定人鑒定資格的審查監督應當在鑒定人著手鑒定工作之前進行。但是,若干規定未明確當事人申請鑒定人迴避的訴訟階段,法院審查鑒定人資格也是在鑒定人提交鑒定結論之後進行,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瑕疵是鑒定結論無效的重要原因5,在鑒定結論作出後,由於鑒定人資格的瑕疵導致的重新鑒定是對訴訟成本的極大浪費。筆者以為,應當賦予當事人行使迴避權的機會並明確其迴避權行使的時限,如果是法院指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應在作出指定並且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接受鑒定委託之後的合理期限內以合法的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告知其行使迴避權及行使的期限,行使期限可以限定在法院要求鑒定人提交鑒定結論的期限到來之前。
(三)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的監督權和參與權。
由於我國鑒定製度目前處於一種很不完善的樣態,有人認為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沒有鑒定的參與權和監督權,而沒有當事人監督與參與的鑒定過程所產生的鑒定結論難以令人信服,給當事人以鑒定過程的監督權能夠有效地消除單純由司法機關決定鑒定所引起的不合理現象6,司法公正的目標要求當事人應依法享有鑒定過程的參與權和監督權。筆者認為,我國還沒有制定證據法,在現行的證據制度下,我們應按正當程序的要求,保證當事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能夠依法行使。鑒定結論具有轉化證據的功能,鑒定是針對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中涉及某些專門性問題,由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藉助一定的科學儀器和方法,作出的一種判斷。鑒定是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的基礎上進行的,鑒定結論公正產生的一個前提就是鑒定樣本、檢材的產生程序的正當與合法。法院應當確定鑒定材料的合法性,鑒定人進行鑒定工作時也應當先確定鑒定材料的合法性,並必須在鑒定結論中對鑒定依據的材料作出說明。為保證鑒定依據的合法性,我們應當將鑒定材料交由當事人進行充分地質證並告知其舉證責任,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鑒定材料,告知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未經法院同意或到場,不得從任何一方當事人處收集鑒定材料,做到從程序上窮盡證據後開始進入鑒定。如在一宗借款糾紛案件中,被告下屬的內設機構作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加蓋了該分支機構的印鑒。訴訟中,被告拿出該內設機構的另一枚印鑒,主張借款行為人私刻印鑒,冒用其內設機構的名義實施詐騙行為。法院未對其提供的印鑒與案件爭議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就委託鑒定,在鑒定結論產生後,被告承認該枚印鑒不是合同上的印鑒。法院委託鑒定產生的鑒定結論對確定案件爭議事實並無幫助。
證據若干規定第25條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如果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認定的,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這是從賦予當事人舉證義務的角度規定當事人不舉證與鑒定結論之間的關系。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交與鑒定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法院應當通知其提交與鑒定有關的證據材料。從當事人角度,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提交與鑒定有關的證據材料,法院負有向其釋明的義務,讓當事人充分行使其參與權,如果當事人出於各種原因,消極行使其參與權,並且拒不履行其舉證義務,均應承擔相應的後果。若干規定僅規定在不能作出鑒定結論的情形下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是不全面的。法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雙方應將鑒定專家認為對他完成任務是必須的一切文件立即提交專家,如當事人不盡其責任,鑒定專家將此情況通知法官,法官可以命令當事人立即提交,必要時可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如有可能,准許鑒定專家不予理會,照常提出鑒定報告。這一規定值得我們借鑒。實踐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卻拒絕提交,雖然其持有的證據可能影響鑒定結論產生的正確性,但不影響鑒定結論的作出,鑒定人可以依據現有的證據材料提交鑒定報告,從程序的不可逆轉性原則出發,持有證據的一方不得以其掌握的證據主張鑒定結論的錯誤或無效。(四)當事人對鑒定人的質詢權。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的主觀認識活動的結果,雖是法定證據的一種,但也是一種言詞證據。證據的辯論主義要求鑒定人應當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59條明確了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但對於鑒定人出庭質證的程序、回答問題的范圍、鑒定人出庭的有關費用的負擔以及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與鑒定結論是否採信的關系等均未有規定。由於鑒定人出庭質證的可操作性不強,鑒定人不願出庭、法官也不積極通知鑒定人出庭。多年的司法現實,當事人對鑒定人出庭質證也是不抱希望,由於證據規定未設定鑒定人不出庭的後果,沒有法律責任的義務就不能成為法律義務,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比例仍然很低。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仍主要取決於法官的立場。表現為:1,對鑒定結論的證據地位認識不足,不能有效利用鑒定辦法,憑經驗辦案。2,盲目輕信鑒定結論,不進行審查判斷,以為鑒定結論就是當然的證據。3,根據自己的理解與需要,隨意取捨鑒定結論內容,不及時將鑒定結論中的明顯存在的問題與鑒定人交流,爭取補充鑒定或完善鑒定結論。4,不主動安排鑒定人與當事人進行交流,當事人不服鑒定結論,導致重復鑒定,提高訴訟成本,降低訴訟效率。
以上種種表現,與當前司法改革中追求的程序公開、公正的目標不相吻合。法官作為中立的裁判者,應在訴訟過程中起引導作用,督促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的同時,也應當及時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當事人享有要求與鑒定人質證的請求權,但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要求鑒定人出庭質證的,鑒定人可以不出庭。如果當事人申請其出庭,法院必須通知其到庭。實踐中,我們一般的做法是,在收到鑒定人提交的鑒定結論後,及時將鑒定結論副本送達各方當事人,告知其質證權,對鑒定結論的異議提交書面意見,書面征詢其是否申請鑒定人出庭質證,如果至少有一方當事人表示要求鑒定人出庭的,則在確定開庭期日後及時通知鑒定人,同時將當事人的書面異議送達鑒定人,便於鑒定人做好出庭准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