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辦法
『壹』 車輛超限超載專項治理行動一般採取什麼方式進行
採取「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治超機制。回
採取固定治超和流答動治超相結合的方式。鑒於超限車輛將會想方設法避開固定超限站點,可採用使用STW-18攜帶型超限檢測儀,開展流動治超。 同時建立責任倒查制度,對治超工作不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理。
『貳』 河南超限超載標准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所有車輛在裝載時,既不能超過下列第①至⑤回種情形規定的超限標准答,又不能超過下列第⑥種情形規定的超載標准:① 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② 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③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④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⑤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⑥ 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准,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一至五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六種情形
『叄』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將於8月1日起施行,這是河北省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治超規章,全面具體規范了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通行管理、源頭管理,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治超工作中的職責。這是從今天召開的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規定》明確了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認定標准:車貨總重超過55噸(不含55噸);單軸承重超過10噸(不含10噸);由汽車和全掛車組合的汽車列車,被牽引的全掛列車總重超過主車總重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源頭管理和通行管理相結合 《規定》首次就開展源頭治超、如何處置拒絕檢查等行為作出規定。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合法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運管機構要通過巡查和派駐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管,從源頭上把住超限超載關。對拒絕檢查、車輛妨礙交通通行等行為,治超執法人員有權將車輛強制駛離或拖至治超檢測站、流動檢測卸載點實施檢測,相關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超限超載導致重大事故,將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按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超工作,交通運輸、公安、物價等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職責。對治超責任不落實,履行職責不認真,超限超載車輛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別是因超限超載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行政領導,進行通報批評,予以行政問責。
『肆』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4號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已經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伍』 河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有何法律依據
河南省政府正在制訂《河南省公路路政條例(草案)》、《河南省超限運輸車輛行內駛公路管理辦法(草案容)》,尚未生效。
當前河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7號之規定,以及《 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之規定進行懲治。
『陸』 河南省超限超載投訴電話號碼是什麼號
新鄭林庄治超不作為,單橋車大滿載27噸,加高邊,鑽桿不用上磅,交警也不管
『柒』 河南省國道上的超限超載運輸證怎麼辦理
到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路政處辦理,在石家莊交通局路政科也可以辦理全省通用的超限運輸證。
『捌』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的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辦理通行許可證件的;
(二)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車輛或者只罰款、收費,不實施卸載的;
(三)亂罰款、亂收費或者將罰款、收費據為己有的;
(四)為違反規定生產、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登記、發放號牌和行駛證的;
(五)對有關部門移送或者通報的案件不及時查處的;
(六)接到投訴、舉報後,未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治超職責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工作人員是行政執法人員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並建議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離崗培訓或者調離執法崗位。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而上路從事治超執法工作的,除責令其停止執法活動外,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按每輛次處一千元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源頭單位裝載、配載危險化學品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移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每輛次處一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生產經營的行政許可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貨運經營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依法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一年內超限超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貨運車輛或者駕駛員,由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其道路運輸證或者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取消該產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資格;對已售出的,由貨運車輛違規生產、改裝企業自行召回處理;拒不召回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召回。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責令違法責任人限期按國家強制性標准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恢復原狀,其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行駛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對違法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車貨總重超過五十五噸(不含五十五噸)的;
(二)車貨總重超過規定標准百分之百以上的;
(三)查處後對貨物進行二次拼裝的;
(四)阻撓、拒絕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嚴重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倒查裝載、配載的貨運源頭單位、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車輛所屬單位、途經治超檢測站或者流動治超檢測卸載點等單位或者個人。
責任倒查中涉及企業或者個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及行政執法責任制執行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實施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阻礙治超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及時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治超責任不落實,履行職責不認真,超限超載車輛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別是因超限超載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行政領導,由上級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予以行政問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玖』 如何治理超限超載運輸車輛
治理超載是個大問題但並不是一個難問題,為什麼說它不是一個難問題呢?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往往攔下一輛超載車,對方只要交付了一定數額的罰款就可以順風無阻,直到在下一個路口被攔截,再繳費再上路,正是這種只收費不管理,交了買路錢就一路順風的做法,以及管理者事不關己的做風才會使得高速路上的超載現象屢禁不止。
部門管理到底是為了制止、堵住疏漏,還是一罰了事?如果不從思維上進行轉變,治理超載的行動很容易淪落為一陣風式的運動式管理。
其次,沒有事故的守衛負責制。往往隱患車、超載車上路的時候,沒出問題的時候大家相安無事,但出了問題就發現往往事故車不在自己的管轄范圍之內,正是這種各掃門前雪的分段思維管理思路才會使得高速公路上的超載難的問題難以禁止。更多作用是在於收費上、在於罰款上,而不是在制止上,正是這種只關心收費不關心危險的行業潛規則,才會使得超載危險上路屢禁不止。
事實上,到底是在超載車沒有上路之前就攔截,還是說讓危險的隱患在路上前行,毫無疑問前者更有效,治超難難在只收費不管理,難在沒有守衛問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