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整治拋荒
1. 解決糧食問題的有效途徑有哪些
解決糧食問題其實說白了是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解決城市居民的吃飯問題專;另一方面是解屬決農民的增收問題。
在中國目前的土地政策下,只有同時解決了這兩個問題才能稱得上是解決了中國的糧食問題。首先,解決糧食問題是解決城市居民的吃飯問題。現在全球都在出現糧食危機,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解決老百姓的吃飯問題肯定是要放在重中之重的。其次,解決糧食問題是解決農民增收的問題。中國目前的糧食產量遠遠沒有達到極限,中國糧食增長的潛力還非常大。舉個簡單的例子,在湖南可以種雙季稻,但是絕大部分農民都只願意種一季稻。並且在湖南農田拋荒的現象非常嚴重,如果把這一塊抓起來糧食增產是沒有問題的。最主要的問題就是農民不增收。
所以解決中國的糧食問題必須從以下三方面下手,首先,保持合理的糧食價格,調動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其次,給城市低收入人群適當的補助,保證其生活水平不會因為糧食價格的上漲而受到影響。第三,加快城市化建設,將大量農民轉移安置在城市,然後將農村土地統一承包給大戶,發展大農業。
具體實施的方案就有很多細節的問題了,在此就不詳細說明了。
2. 拒絕舌尖上的浪費的句子
「觸目驚心、令人痛心!」面對餐飲浪費現象,人民領袖近日作出的重要指示,強調在全社會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氛圍,引發全社會「糧」心回歸。
「民以食為天」「手中有糧,心中不慌」,糧食對於國計民生的重要性想必大家都懂。在人類漫長歷史上,與飢饉的斗爭從來就沒有間斷過,「餓殍遍野」「易子而食」「人煙斷絕」等悲慘活劇可謂屢屢上演。遠的不講,就說我老家的一個鄰村吧,名為「康營」,實則一戶康姓人家都沒有。聽老人們講,村裡人本來都姓康,很多年前鬧災荒,村民們有的餓死,有的逃荒未歸,結果淪為「空村」,後來遷來的人家並沒有姓康的,但村名保留了下來。再說每一個家庭,差不多都有一本「飢餓史」,經過上世紀60年代的那場自然災害、目睹過餓死人場景的人,至今還心有餘悸。我祖母、母親在世時,地上每掉一粒米都會撿起來食用,因為飢餓對於她們來說簡直刻骨銘心。
再說現如今,雖然我們的家底厚實了,生活條件越來越好,且即將迎來「全面小康」,但千萬不要忘了「奢侈之費,甚於天災」,如果不加珍惜、隨著揮霍浪費,那好日子也就快過到頭了。放眼全球,糧食問題從未根本解決,飢餓人口將近7億,今年更因疫情、蝗災、洪澇、颶風等因素呈日漸加重之勢,世界瀕臨至少50年來最嚴重的糧食危機。而我們告別飢餓不過才數十年時間,且很多糧食需要進口。據央視報道,中國人每年在餐桌上浪費的糧食價值高達2000億元,被倒掉的食物相當於2億多人一年的口糧。其中,僅城市餐飲業浪費的食物量,就夠3000萬至5000萬人食用了,在新冠病毒大流行帶來很多不確定性、糧食安全面臨多重壓力的情況下,我們尤其需要綳緊節約糧食這根弦,堅決遏制「舌尖上的浪費」,將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裡。
其實,「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的道理都懂,但遏制「舌尖上的浪費」往往只有「心動」,缺少行動。君不見,在一些飯館餐廳,當客人離開時,桌上豐盛的菜餚吃了不到一半,有的甚至沒動筷子,就「秒變」餐廚垃圾。在一些單位食堂,員工們自助餐盤中的食物堆成小山,可是沒有那麼大的胃口,最終多半飯菜被「喂」進了垃圾桶。在一些大學食堂,學生們倒掉的剩飯剩菜約為購買飯菜總量的三分之一,相當於買100萬個饅頭,就有30多萬個直接進了垃圾桶。在一些家庭,有人把做飯當成一種消遣,做完飯菜忙拍照,發了朋友圈基本上就算完事,吃多吃少無所謂,剩下的被隨手扔掉;還有不少人大量點外賣,超出實際需要量,稍不合口味就往外扔。至於一些玩「吃播秀」的「大胃王」,為了增加視覺沖擊力,或「邊吃邊吐」地暴殄天物,或超出胃的承受極限導致命歸西天,鑒於其荒唐行為已遭到央視等媒體痛批,多家平台已開始整治,這里姑且就不多說什麼了。
制止餐飲浪費須從「觸目驚心」到「煞費苦心」「處心積慮」。最近看了一些報道,很多地方、很多行業都在倡導文明餐桌行動,多措並舉避免餐飲浪費。如,北京的全聚德、眉州東坡、海底撈等眾多餐館,通過推出小份菜、贈送「光碟」消費券、免費打包等方式,提醒人們適量點餐、將吃剩的食物打包帶走,並高效利用食材,避免產生浪費。文化和旅遊部將反對食品浪費的內容列入行業管理標准,加強對旅行社經營管理者和服務人員的教育培訓,要求導游加強對遊客的引導和提醒,督促遊客在旅遊過程中做到節約飲食、綠色消費。湖南長沙市直機關食堂設克秤,用過餐的人須將餐盤放入回收處稱重,剩餘食物超過125克者,則被罰款一元,以此提醒大家「文明用餐,杜絕浪費」。
居安思危,惜食有食。杜絕「舌尖上的浪費」,弘揚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事在全民,人人有責。我們必須從點滴做起,從節約一粒米、一滴油、一棵菜做起,不管在哪兒吃飯都不要鋪張浪費、糟蹋食物。要在全社會大興勤儉節約之風,讓「浪費可恥、節約光榮」的價值理念外化於「舌尖」、內化於「心間
3. 如何正確對待農村的拋荒土地
『國家對耕地紅線保持著足夠警戒,是因為我國龐大的人口基數和糧食生產安全等因素所決定的!然而,目前不少地方卻出現了不少耕地撂荒的現象,這是國家允許的嗎?為什麼不可以種植些作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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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少農村出現的耕地撂荒現象,我這里給出幾個引起的原因並試著作如下分析:
一、國家有目的、有步驟地安排的休耕。這種情況目前集中在國家中部,主要是洞庭湖流域,其它地區零星分布。原因是大家都比較熟悉的重金屬污染治理的需要,在經過檢驗檢測後根據污染程度,而採取了休耕、種植結構調整等手段,期望通過這樣的措施,通過一定時間來達到重金屬污染治理的效果。
二、國家城鎮化和工業園區建設的推進,由於時間節點和國家宏觀政策以及經濟下行壓力等綜合因素下,導致某些地方出現了耕地徵收後,接下來的推進程序沒能跟上,出現這樣的地方一時沒有開發,同時又完成了徵收導致沒有耕作主體而撂荒!這種情況接下來相關部門會予以妥善解決,如果是已經交給相關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不進行開發,國家相關部門會予以督促甚至沒收,將土地改做他用!
三、農民承包主體的無原則拋荒。這種情況造成的因素比較多,一方面是目前的農業生產比較效益低,農產品價格的長期低迷和農業生產的不確定風險,讓很多農民,特別是有門道的農民,就放棄了農業生產。另一方面這樣的地域同時還有交通不便,地力較差,農業生產成本高企等原因,那麼,土地流轉的有效局面也難形成。那麼,這樣的地方,種什麼都沒人願意,必然形成撂荒!
由此可見,如果不是上述原因,總會有人種些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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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近幾年湖南全省耕地地拋荒的面積
本報訊 記者陳寶樹 通訊員余志軍報道 今年以來,面對糧食價格持續上漲,為解決耕地拋荒問題,湖南嶽陽市採取多項得力措施全力保障2008年糧食生產。據有關調查顯示,該市2008年糧食種植面積和產量都較上年有所增長:2008年稻穀種植面積將達到690萬畝,比上年增加20餘萬畝;預計2008年稻穀產量將達到或接近300萬噸,比上年增加近10萬噸。 今年年初,岳陽市成立了以市長任組長的農業和糧食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並於4月份組織各責任單位簽訂責任狀,明確了2008年糧食生產安全目標。責任狀特別強調「堅決糾正耕地拋荒,堅決遏制雙改單」,要求2008年糧食播種面積要確保比2007年增長1%以上,水稻雙季稻比2007年提高2個百分點,在沒有自然災害的情況下,水稻單產提高5公斤以上,確保耕地拋荒面積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內。 為確保糧農生產各項任務目標的落實,岳陽市政府於4月25日制定了《岳陽市糧食生產責任制考核、獎勵與問責處罰辦法》,各縣(市、區)也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轉發或比照制定了相應辦法。考核獎勵方面,把糧食生產工作列入全縣目標管理考核的內容,市級財政安排5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促進糧食生...
5. 湖南農民還能種田嗎
為什麼不能種田呢,不種田國家就沒糧食,就生存不下去了呀,弄明不種田,讓他們靠什麼吃飯!中天怎麼了,又不犯法,哪條法律規定農民不能種田了!
6. 企業開採石場使水渠無水灌農田使農田拋荒應怎樣賠償
1土地賠償的含義
收起 編輯本段土地賠償的含義
土地賠償是特殊項目,以政府劃撥的方式或者土地,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但是對地上附著物、對土地都要有一個補
土地賠償的內容
賠償款是一個不清晰的概念,它有四個部分構成
1、征地補償費:由於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以賠償款也歸村所有。
2、青苗費:主要和家庭的承包面積以及種植的作物有關;
3、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如果為改善種植條件而進行了一定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話,就應該獲得補償。
4、人員安置費:農民失去土地後的生活補償,可以是貨幣方式,也可以採用生活保險形式,以後者為主,也與家庭農業人口有關系。
國家土地賠償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7. 湖南永州稻田拋荒投訴電話
湖南有怎樣聽跑方投訴電話好137625676893465660。
8. 湖南省新化縣洋溪鎮有沒有荒山荒地承包,找誰負責
哈哈,我就是洋溪滴,找俺門鎮長就ok了!!!!3000一平米
9. 怎樣促使土地流轉承包和拆遷工作盡快落實到位
一、要充分認識搞好土地流轉工作的重要性。
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中央有號召。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承包農戶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並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民在自願前提下採取互換並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當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勢頭越來越好,廣大幹部和農民群眾也都看到了好處,嘗到了甜頭。但是要進一步擴大新一輪農業結構調整規模,必須重視土地問題,只有土地問題解決好了,才能實現區域化、規模化經營。面對農村土地,中央、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長期穩定家庭承包責任制和土地承包關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那就是要長期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堅持長久不變,不能侵害農民的承包權。要妥善解決農業結構調整與土地流轉的關系。土地流轉能夠有效地解決農村土地利用的矛盾,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村分工分業的進一步發展,推動農業產業化。只有農業產業化搞好了,才能為工業的快速發展增強後勁,才能逐漸縮小城鄉差距,加速中國的城鎮化水平。只要土地流轉工作搞好了,新一輪農業結構調整就有了良好的基礎。各級幹部,特別是鎮、村兩級幹部,必須提高認識並在農業結構調整過程中正確引導土地流。
二、要做好土地流轉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
嚴禁土地拋荒。當前某些村民「土地是自己的」這種固有思維難以解除。特別是現在提到的「不動產登記」和「土地確權」工作,某些村民認為自己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動產,也將確權登記。有關職能部門一定要把國家的土地政策宣傳到位。要讓老百姓明白,農村土地流轉後,土地所有權和承包權沒有改變,即土地屬村組集體所有沒有改變,土地承包權屬農戶沒有改變,改變的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權也只是確認農戶的土地承包權,而所有權沒有改變,使用權可以合法、合理流轉。要通過宣傳欄、廣播站、電視台等載體,通過印發宣傳單、召開村民大會、現身說法等形式,廣泛宣講《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引導提高廣大農民學法、懂法、守法。要讓廣大農戶明白,土地拋荒的是政策和法律所不允許的。
三、要依法行政,開展土地拋荒專項整治活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國務院令第257號)的有關規定,對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棄耕拋荒的,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同時,由各級人民政府按該基本農田棄耕前三年平均產值一至二倍收取荒蕪費;承包經營基本農田(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耕地)。要抓政策性補貼「該補則補」、「該退則退」的法制教育,抓「徵收拋荒費」、「收回承包權」的典型案例。對大面積連片拋荒的鄉鎮,要追究黨政主要官員的責任。從而突出引導功能、發揮警示作用。從法律法規的高度約束拋荒行為。土地拋荒遏制住了,某些不想經營耕地的農戶就會自覺、自願同意土地流轉。
四、要把土地流轉要握好幾個原則。
1、堅持依法的原則。不能因土地流轉而剝奪農戶的土地承包權,要保證農戶的利益不能因土地流轉受到損害。按照平等協商的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好流轉雙方的利益關系,但必須以村組為單位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保證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不能改變。
2、堅持便於使用的原則。為了適應現代農業的發展要求,必須解決土地細碎化問題,因此,流轉後的土地必須打亂地界。但各農戶所承包的土地面積在現實中並沒有改變。
3、積極主動做好群眾工作。要向群眾宣傳新一輪農業結構調整與土地流轉的重要意義和具體政策及操作辦法,消除流轉農戶的後顧之憂。
4、因地、因村、因戶制宜,選擇合適的流轉形式。轉包、轉讓、反租倒包、互換、租賃和股份制經營等形式各具特點,適合哪種就可選擇哪種。
5、鎮村兩級要搞好土地流轉的管理與服務。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出土地流轉的指導性意見和具體辦法,經管部門要搞好流轉合同的鑒證;村級要下大功夫針對農業結構調整,因地、因戶制宜,積極主動地做好有關農戶的土地流轉工作。經管部門要組織流轉雙方簽訂好土地流轉合同,要建立好土地流轉台賬,當好流轉雙方的「中間人」。
10. 婁底市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的工作目標與主要任務
2010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最後一年,也是形勢最復雜的一年。要看到,國際國內經濟發展形勢逐步好轉,特別是中央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有利於我市爭項目、擴投資;中央把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作為今年經濟工作的重點,有利於我市調結構、促轉變;國家進一步促進中部地區加快崛起,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深入推進,為我市發展提供了更多的機遇,拓展了更廣的空間;我市經過國際金融危機洗禮,積累了經驗,抵禦風險的能力進一步提高。同時,也要看到,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仍然存在,宏觀環境紛繁復雜,各種不確定因素仍然較多;省內兄弟市州競相發展,我市與長株潭等先進市州的差距拉大,趕超的壓力增加。對此,我們既要增強憂患意識,更要堅定發展信心,下更大決心,花更大力氣,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今年政府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和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省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為指針,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委三屆六次全會和市委經濟工作會議的總體部署,深入實施「科學發展,加速趕超」戰略,堅持工業主導、基礎先行、項目帶動、協調發展,以學習、對接、融入、服務長株潭為發展路徑,突出轉方式、調結構,擴投資、強基礎,抓改革、增活力,促增長、惠民生,確保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今年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是:實現地區生產總值增長12%,工作目標13%,力爭超過全省平均水平;第一、二、三產業增加值分別增長5%、13.8%、12%;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增長16%;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30%,工作目標40%;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13%,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19%,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8%,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增長7%,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在7.3‰以內,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以內,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34以下,節能減排完成省定目標。
為此,今年要著力抓好以下七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著力轉變發展方式
做大工業經濟總量。繼續開展「工業企業服務年」活動,加強重點骨幹企業的運行監測和煤、電、油、運等生產要素的保障,穩定和提高產能。加強新竣工投產企業的跟蹤服務,爭取盡快達產見效。加強在建項目的推進力度,爭取早建成、早投產。大力發展中小企業,重點支持市場前景好、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做大做強,力爭新增規模工業企業100家,確保全年工業增加值增長14%以上。
促進產業結構升級。以提高增長質量和效益為重點,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抓好華菱漣鋼產品結構調整及薄板深加工等項目,力爭完成工業技改投資160億元以上。抓緊實施十大產業集群規劃,努力打造鋼產品及深加工500億產業集群,煤炭深加工100億產業集群,有色冶煉及深加工、機械製造及鑄造、建材、農機等4個50億產業集群,煤機、農產品深加工、生物醫葯和工業陶瓷等4個10億產業集群。
培育發展新興產業。依託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和科技支撐,著力培育和發展先進製造、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興產業。按照建設「兩型」社會要求,大力發展環保裝備製造業、資源綜合利用產業、潔凈產品製造業和環境服務業。積極承接沿海和省內產業轉移,發展壯大服飾、製鞋、皮革和食品、葯品等終端消費品產業。
加快園區建設步伐。完善基礎配套,加快標准廠房建設,確保全市園區固定資產投資增長40%以上。做好園區發展規劃,強化功能定位,堅持特色興園,加快產業集聚。進一步落實促進園區發展的政策措施,破解瓶頸,理順體制,優化環境,加強考核,突出招商引資,主動對接央企和承接產業轉移,推進項目建設,發展壯大園區經濟,確保婁底經濟開發區工業增加值增長30%以上,各縣市區產業園工業增加值增長20%以上。
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繼續開展「科技創新年」活動,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積極引進各類優秀人才。建材、煤機、農機、工業陶瓷各建立1個省級技術中心,加快組建銻品和工業陶瓷2個國檢中心,組建鋼鐵、有色冶煉2大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報力度,新增高新技術企業15家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增長14%以上。推進「質量興企、名牌強市」,支持湖南宜化等企業創建中國名牌產品。突出抓好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薄板深加工產業園建設,力爭婁底經濟開發區進入國家新型工業化示範基地行列,冷水江、漣源和雙峰產業園進入省新型工業化示範基地行列。
大力推進節能減排。積極引進低碳技術,培育低碳產業,加快發展低碳經濟。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著力抓好漣鋼和五江集團2個省級循環經濟試點企業,重點推進冷鋼、湖南宜化、閃星銻業、海螺水泥等企業和縣市區產業園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強化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推進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加快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置設施建設,年內啟用市醫療廢物處理處置中心,嚴格督促各類企業脫硫設施正常運行。加強管理節能、工程節能、結構節能和淘汰落後產能工作。有序開采礦產資源。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進一步落實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加強資水、漣水、孫水的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圓滿完成城市生活污水處理三年行動任務,以「四旁」(村旁、水旁、路旁、宅旁)綠化和退耕還林為重點,全面推進城鄉綠化,努力建設秀美家園。
(二)切實推進項目建設,增強投資拉動作用
加強項目開發、爭取和儲備。繼續開展「項目建設年」活動,突出對接長株潭的汽車製造、工程機械、電力機車、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創意、休閑旅遊和物流產業,精心策劃一批戰略性、基礎性項目,開發重大產業項目50個以上,確保項目庫更新率達到20%以上。重點爭取安張衡鐵路婁底段項目列入國家中長期鐵路發展規劃,湘中物流園、婁底民用支線機場、新化核電廠等重大項目列入國家和省「十二五」規劃,全力做好塞海水庫、婁底市水土保持工程、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工程婁底項目區、全市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搬遷避讓工程、冷鋼節能降耗改造、湖南省煤炭儲備物流中心等項目的前期工作。
扎實抓好項目建設。確保完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400億元以上,力爭430億元,重點抓好105個重大建設項目。
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完成投資90億元以上,力爭100億元。抓好滬昆鐵路客運專線婁底段、婁邵鐵路擴能改造、安邵高速、婁新高速、新漵高速、婁益高速、婁衡高速、婁長高速、干線公路改造、冷水江火車東站、農村公路、天然氣管道、成品油管道及油庫加油站配套等項目建設。
工業項目完成投資180億元以上,力爭完成200億元。抓好漣鋼產品結構調整及薄板深加工、華菱安賽樂米塔爾汽車板電工鋼、冷鋼300萬噸鋼120萬噸焦、金華車輛、漣鋼機制公司軋輥生產線、農友機械、金峰機械、中興液壓、三星鍛造、鴻帆鋁業、中源新材料、紅太陽電源新材料、華新水泥、漣源國產實業、湖南宜化60萬噸尿素擴改、黑貓炭黑、湖南安石集團干熄焦余熱發電技術改造、雙峰凱迪生物質發電、雙峰台資鞋業園成品鞋生產線、華潤煤業、桑梓大躍煤礦、橋頭河煤礦復采、新化工業陶瓷、雙峰定園機械技改擴建、新化鐵合金產業技改升級、匯源焦化煤氣綜合利用等項目建設。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完成投資25億元以上。中心城區抓好S209線城區段改造、吉星路路網、甘桂路路網、滬昆高速公路連接線改擴建、鴻帆鋁業天然氣供氣工程、珠山公園、氐星公園、市第二污水處理廠、市第二自來水廠輸水干管復線等項目建設,推進各縣市城區基礎設施建設。
農林水利項目完成投資14億元以上。抓好糧食增產工程、豐產油茶基地、中葯材開發、黑豬和黑牛產業化、小Ⅰ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退耕還林、城市防洪工程、白馬和大梅山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飲用水源地保護、農村安全飲水、大中型水庫庫區移民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
社會事業及其他項目完成投資10億元以上。抓好市體育中心、市有線數字電視建設、市文化藝術中心,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婁底技師學院(籌)、婁底衛校(升專)基礎設施建設,新化、雙峰、冷水江人民醫院整體搬遷等項目建設。
完成房地產開發投資30億元以上。
完成城鎮以下固定資產投資60億元以上。
努力拓寬項目籌融資渠道。爭取中央和省資金25億元以上,力爭全市銀行機構各項貸款新增100億元以上,確保中小企業和「三農」貸款增長25%以上。爭取年內婁星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在新化籌建1家村鎮銀行,在冷水江、新化、雙峰各建立1家小額貸款公司,引進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努力將我市打造成為全省首個「金融生態模範城市」。擴大省級上市企業後備庫資源,重點推進婁底紅太陽新材料和三泰軋輥兩家公司上市步伐。加快推進投融資平台建設,進一步做大做強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爭取實現總融資18億元以上。
科學編制「十二五」規劃。認真總結「十一五」規劃執行情況,深入分析「十二五」時期發展所處的新背景、面臨的新情況,立足我市發展定位,對接融入和服務長株潭,集中民智,加強研究,在更高起點上科學謀劃未來,加快我市建設「三基地一中心一樞紐」(新型能源原材料基地、特色裝備與先進製造業基地、文化與生態旅遊休閑基地、區域性商貿與物流中心、區域性交通樞紐)的進程。
(三)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夯實「三農」發展基礎
積極發展現代農業。加快推進農業規模化,加強基本農田建設與保護,遏制耕地拋荒,改造中低產田,確保糧食作物播種面積400萬畝、總產165萬噸以上。抓好糧食收購與儲備工作,確保糧食安全。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積極推進土地依法有序流轉,繼續培植種養大戶,抓好種養殖基地建設,積極發展農產品深加工產業,重點扶持一批實力強、來勢好的龍頭企業,確保農產品加工業產值增長20%以上。加快組建牧業、米業、特色水果、蔬菜、永豐醬業和林業等產業集團,爭取年內創建1家國家級龍頭企業。加快推進農業標准化工作,逐步建立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加強動植物疫病防控及病蟲害防治工作,強化農產品質量監管,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升氣象、水文為「三農」服務的水平,增強防災減災能力。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全市農業機械總動力達到260萬千瓦以上。積極發展休閑農業、生態農業和觀光農業,全面搞活農村經濟。
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在促進農業產業化增加農民收入的同時,積極落實國家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購機補貼等強農惠農政策,增加農民政策性收入。培訓農民26萬人次以上,實現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110萬人,增加農民工資性收入。落實各項扶持政策,鼓勵支持返鄉農民工自主創業和回鄉創業,支持農民創業增收。加大扶貧和庫區開發力度,加強庫區移民扶持工作。
加快新農村建設。進一步完善「領導辦點、部門幫扶、幹部駐村」的工作機制,繼續以78個省級新農村示範村建設為重點,市級重點打造6個新農村建設示範點(片),加大財政投入和涉農資金整合力度,加強村鎮民居建設規劃和管理,增強新農村建設的整體實效。落實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快發展現代水利的決定》,全面完成17座納入國家規劃的小型水庫除險加固等各項水利建設任務。加強農村道路、能源、水毀工程恢復和物流、通訊等設施建設,加快新化、漣源農村電網的改造。加快推進省級鄉村清潔工程示範村建設,大力開展農村環境整治,著力改善村容村貌,逐步實現「布局優化、道路硬化、村莊綠化、環境美化」目標。
(四)努力推進新型城市化,提升區域經濟承載能力
積極打造區域性中心城市。圍繞建設「新型工業城市、交通樞紐城市、生態宜居城市、和諧文明城市」目標,切實提升城市承載力、帶動力、輻射力和競爭力。完善城區規劃,強化規劃管理,嚴格規劃執法。加快環線和幹道改擴建,完善城市供水、供電、供氣、客運、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配套設施,力爭三年內從根本上解決城市飲用水水質問題,基本實現城市污水、垃圾無害化處理全覆蓋。啟動國家園林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和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活動,加強城市管理,強化基層社區建設和基礎工作,大力實施「凈化、序化、綠化、亮化、美化」工程,提升城市品味,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加快縣市城區和小城鎮擴容提質。推進冷水江城市東擴、漣源城市北擴東延戰略實施,加快雙峰城北新區、沿河風光帶建設和新化環城西路、北塔綜合區等重點工程建設。以重點鎮和示範鎮為突破口,加強小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發揮小城鎮聯結城鄉、輻射農村、擴大就業的功能。探索放寬城鎮戶籍限制,創造條件促進農業人口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充分發揮城市化在擴內需、調結構和促就業中的主動力作用。
(五)有效推進城鄉消費,培育壯大第三產業
努力促進消費。繼續推進「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新網工程」、「雙百市場工程」和農貿市場標准化改造,繼續實施家電、汽車以舊換新和家電、汽車、摩托車下鄉政策,擴大城鄉消費。加快提升生活性服務業,積極引導和培育汽車、文化、保健、餐飲等消費熱點,大力發展電子商務、物流配送、保險證券、信息咨詢、會計法律等現代生產性服務業。大力發展樓宇經濟、總部經濟。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購房需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加快發展旅遊業。鞏固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成果,改造旅遊干線公路,進一步完善等級景區的服務配套體系,促進景區旅遊、農業觀光旅遊、工業旅遊協調發展,實現旅遊接待人次突破700萬,旅遊總收入增長30%以上,著力將旅遊業打造成為我市戰略性支柱產業。積極推進曾國藩故里、大熊山、湄江、龍山等景區的統一開發和水府旅遊示範區、仙女寨景區系列項目整體招商,實現景區建設大跨越。舉辦好「婁底(長沙)旅遊文化宣傳月」、「湖南大梅山文化旅遊經濟圈高峰論壇」等活動。加大旅遊資源保護力度,落實《湖南省紫鵲界梯田梅山龍宮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支持新化創建省級歷史文化名城。
(六)深入推進改革開放,激發經濟發展活力
抓好「兩型」社會建設試點。加快編制《婁底市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實施方案》、《婁底市「兩型」產業發展規劃綱要》、《水府示範片區總體規劃》和《水府示範片區起步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抓緊產業項目的前期工作,跟蹤推進「兩型」產業項目建設。建立和完善資源產權制度,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完善節能減排激勵約束機制,創新資源開發管理機制,促進體制機制對接。積極開展「兩型」示範創建活動。
積極擴大招商引資。組織好第三屆中國中南建材家居博覽會和首屆婁商大會,積極參與上海世博會、湘台經貿洽談會等重大招商經貿活動,力爭一批機械與裝備製造、新型能源原材料、生態休閑旅遊、環保等重大產業項目落戶我市。進一步創新服務方式,強化目標管理,完善獎懲機制,形成招商合力,注重招商實效,確保內聯引資100億元以上,實際利用外資1.5億美元以上。扎實做好外事僑務工作,充分發揮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的作用,積極引資引智。加強項目履約調度與跟蹤,提高簽約項目履約率。加快推進婁底鐵路口岸建設,完善對外貿易基礎條件,大力發展加工與服務貿易。
加快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穩妥推進農村基礎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繼續做好農村第二輪土地延包後續完善工作。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重點做好婁星區、冷水江基本葯物制度試點工作和公共醫療、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探索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建立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制度,強化企業改制後的社會管理,加快市屬國有企業和省屬下劃企業的改制掃尾。全面完成市及縣市區政府機構改革。積極推進財政「省直管縣」改革,落實金融、投融資、價格等各項改革政策和措施。完善農村公路管養體制機制,鞏固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成果。
(七)持續推進民生改善,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積極促進就業再就業。引導和促進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各種服務業加快發展,鼓勵和支持勞動者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中小企業就業和創業,新增城鎮就業2.9萬人,實現失業人員再就業1.6萬人,繼續保持城鎮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切實維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著力加強民生保障。落實城鄉低保政策,逐步改善低收入群體的整體生活水平。做好失地農民的保障工作。推進婁星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參保率達到80%以上,積極爭取擴大試點覆蓋面,著力保障農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促進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的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新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2.75萬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登記參保人數達到63萬人以上。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保障流動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繼續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新增廉租住房8000套、租賃補貼2500戶,支持農村危房、棚戶區改造。切實為民辦好實事,讓廣大群眾得到更多實惠。
大力發展社會事業。加快建設教育強市,重點加強基礎教育,全面推行素質教育,加快發展職業教育,促進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深入實施義務教育經費保障體制改革,推動城鄉教育資源共享,縮小城鄉教育差距。加快基礎教育設施建設,三年內解決城區讀書難問題。逐步完善和發展農村學前教育,推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支持湖南人文科技學院迎接教育部合格學校評估驗收,支持婁底職業技術學院和瀟湘職業學院發展,進一步加大婁底衛校升專和婁底技師學院籌建力度。推進教師績效工資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升辦學質量和水平。加快社區衛生、農村衛生基本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提高醫療保障水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達到90%以上。加強疾病防控工作,提高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做好紅十字會工作。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和殘疾人事業。全面推進文化強市戰略,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快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推進農家書屋、鄉鎮文化站和社區文化建設,加大網吧整治力度,繼續做好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農村公益電影放映和新聞出版工作,不斷完善文化服務體系。深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高競技體育水平,積極申辦湖南省第12屆運動會。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健全完善管理機制,扎實開展優質服務,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降低出生人口性別比。強化食品和葯品監管,確保公眾飲食用葯安全。繼續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和雙擁共建活動,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密切軍民關系。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發展老齡事業,重視革命老區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第六次人口普查,全面啟動第二輪修志工作,做好民族、宗教、地震、對台、檔案、保密等工作,重視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大力發展婦女兒童事業。
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創新信訪維穩工作機制,開展「信訪工作基礎年」活動,強化信訪責任,對重大信訪問題實行跟蹤督辦、限期辦結,著力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建好信訪接待中心。強化安全發展理念,推進「平安鄉鎮」、「平安縣市」創建活動,加快推進科技興煤、科技保安步伐,加強瓦斯治理基礎工作,提高煤炭開采機械化水平,實現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落實公共安全措施,提高群眾安全防範意識。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繼續深化道路交通、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夯實治安巡邏、電子監控、社區及農村警務等防控基礎,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增強對違法犯罪的源頭管控能力。集中打擊暴力恐怖、黑惡團伙、黃賭毒和盜搶犯罪,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