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治理小金庫是需要
① (多算題)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主要包括
正確答案:ABCD。
這四個選項都是正確的。
② 《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治理對象包括哪些
去年是全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今年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組織和國資委監管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③ 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的專項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結束,主要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動員部署(《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介作用,支持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
(二)自查自糾(截至2009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范圍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按照《意見》和本辦法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單位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並填報《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件2)。各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自查面必須達到100%。
為保證自查效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力量有重點地進行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咨詢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組織力量開展內部檢查,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根據《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匯總填列《「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於6月30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中央和地方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於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於20%。
重點檢查對象:
1.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
2.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
3.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
4.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
5.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
6.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重點檢查要與規范津貼補貼、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發票管理檢查、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和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相結合,也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
重點檢查報告及《「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要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匯總後,於2009年11月20日前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整改落實(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2009年12月10日前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對全國「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經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報黨中央、國務院。
④ 為什麼會發生小金庫問題,班子對基層監管不夠
「小金庫」,說白了就是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私房錢」,不向上報備,不對外公開,僅供單位內部使用。而往往是這類「小金庫」的存在,給了各個單位尤其是政府機關腐敗和揮霍的空間。但是,「小金庫」的資金是從何而來?
在過去對政府「小金庫」的查處中,我們看到「小金庫」的來源五花八門,「只有一般人想不到的,沒有當事人做不到的」:城管靠收「贊助費」、公安局靠罰款不開收據,更有做假賬、做賬外賬、在銀行正式開戶儲存等等千奇百怪的形式,讓人不得不感嘆這些單位當真是「無所不用其極」。
中央三令五申,但小金庫問題始終積弊甚深,主要的症結在於,小金庫往往被視作是違反財經紀律的違紀問題,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通常以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來查處,而始終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凡被查出有小金庫等違紀違法行為,最多追究一下領導責任,而更多的還僅是停留在「自查自糾,清理一下」的層面,使得治理「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沒有起到十足的震懾作用。
而須高度關切的是,正是因為小金庫的「長盛不衰」,導致很多公權力部門屢屢在「收費經濟」上大做文章、大肆侵犯民眾的切身權益。不少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因為缺乏透明度和監管力度,往往都是一筆糊塗賬,嚴重損害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危害性不可謂不大。
「小金庫」現象之所以難以根治,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違規的成本太低,風險太小,不足以形成威懾效應。一直以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多數是整改為主,承諾為輔,以罰代法。雖然也問責處分了一部分人,但在程序上以自查為主,抽查為輔,而不是全面性的審計與檢查,自然也就會掛一漏萬。「小金庫」產生的根源其實是利益自肥,成為小圈子和小集團的私房錢。這部分錢再隱秘,也有收與支兩個渠道,故而通過制度建設管住渠道,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小金庫」產生。
從治理舌尖上的浪費、車輪上的腐敗,再到叫停節日中的腐敗、會所中的歪風,中國的整風大戲不斷「加碼」。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部分官員總能搞出變通歪招,與整風運動躲貓貓。你禁豪華宴請,我到會所消費;你禁會所中的歪風,我「躲」進培訓中心逍遙。不得不承認,「升級」的四風,讓整風的威力大打折扣。
為何四風可以不斷的升級,用新「馬甲」化解整風威力呢?誠然,有思想中的四風未消的因素。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四風問題在部分幹部頭腦中根深蒂固,只要逮住機會,就會來一次出軌。但想想看,倘若沒有資金支持,官員即使有去會所消費的心,但有消費的力么?由此看來,官員之所以有能力,不斷的與整風躲貓貓,歸根結底還是因為不差錢。
此次,中央開展清理「小金庫」專項治理,是對四風問題的一次釜底抽薪。試想,在反腐不斷升級的當下,還有官員敢拿公帑報銷「灰色」消費么?毫無疑問,清理「小金庫」,可以堵死了官員出軌的「後門」。到時候,各種會所消費、隱形福利,都會變成無源之水。即使官員想出破解整風的辦法,也只能因為囊中羞澀,無法讓四風繼續「變身」。
無疑,嚴肅財經紀律和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是保障中央八項規定貫徹執行的重要抓手,更是遏制集體腐敗、奢靡之風,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的重要舉措。所以,治理小金庫不能再單純以違紀論處了。
⑤ 小金庫的專項治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錫榮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提出了集體腐敗的概念,並表示可考慮首先把私立小金庫列入刑法犯罪中。
中國未來將逐步深化財稅、金融、國有資本運營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在源頭上防止並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在此基礎上,也將不斷加大對「小金庫」的日常治理力度。治理 「小金庫」對深化收入分配製度、財稅體制等改革、推進反腐倡廉建設都有重大意義,該專項治理進展情況及實際效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全國「小金庫」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2009年4月24日在京召開,要求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鼓勵知情人士舉報。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明確2009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小金庫」專項治理范圍是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此次治理工作將持續至2009年底基本結束。
根據《實施辦法》,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結束,主要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為動員部署階段,到6月底前為自查自糾階段,從7月初至10月底為重點檢查階段,11月底前為整改落實階段。
《實施辦法》提出,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路舉報作用。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並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至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此次治理范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
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實施辦法》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重點檢查階段的檢查面不得低於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於20%。重點檢查對象范圍包括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以及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查獲5.8萬
記者8日從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獲悉,截至8月底,全國共發現「小金庫」58225個,涉及金額266.54億元。據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財政部部長謝旭人介紹,自2009年中央部署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以來,制度不斷完善。「小金庫」治理的相關改革不斷深化,在強化財政資金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底,已有3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本級、250多個地市、600多個縣(區)實施了公務卡改革,有效減少了預算單位的現金結算,對於規范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謝旭人說,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將繼續抓住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這個根本任務,重點做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
——進一步健全教育懲處機制。要把防治「小金庫」等財經紀律的培訓列入各單位領導幹部教育規劃,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及其他幹部培訓機構教學計劃。
——進一步深化財政改革。要做好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及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進預算和決算公開,加強規范津貼補貼管理、罰沒收入管理及財政票據管理等。
——進一步完善資產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要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出台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行為。
——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要完善相關法規,理順社會組織與其業務主管單位在職能、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關系。
——進一步提高監督檢查效率。要推進監督檢查的常態化,將「小金庫」問題檢查作為預算和決算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等的重要內容。
人員追責
審計署2015年1月16日公布《關於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截至2014年10月底,審計發現的314起案件線索及其他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後,已有1454人被依法依紀處理。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中央部門審計整改首次就「小金庫」追責相關人員。
⑥ 如何構建"小金庫"治理的長效機制
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總結報告
為不斷深化和鞏固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成果,構建治理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防範和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我校根據廣州市番禺區財政局〔2011〕3號的文件精神,遵循「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的原則,深入探究小金庫產生的深層次根源,從銀行賬戶開設、票據管理規定、國有資產處置、嚴格財務核算和加大監督管理方面,提出治理小金庫有關政策要求和工作規范,將小金庫納入日常監督管理規定中,建立健全制度、管理和監督「三位一體」的長效防治機制。現將我校的工作開展建設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教育
嚴把教育培訓關,增強法制觀念,自覺抵制「小金庫」的產生。加強教育學習,使領導幹部不想設「小金庫」,強化現有制度執行措施,認真制定「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整體宣傳方案,圍繞不同治理階段的宣傳要求,深入開展宣傳,擴大影響,一方面提高學校領導幹部對治理「小金庫」工作意義的認識,提高自我約束和防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搞「小金庫」不僅違紀,而且違法,也違反國家規章制度。首先,學校領導不僅自己不搞,而且要管好自己的下屬也不搞。其次,用典型案例,用發生在身邊的人和事進行教育,克服僥幸心理,增強遵紀守法意識。第三,增強廉政教育的經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學校幹部通過學習、反思和對照廉政規定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修正,增強遵紀守法意識,自覺抵制「小金庫」。
二、完善制度
一是領導高度重視。學校領導高度重視「小金庫」治理工作,把此項工作上升到黨風廉政建設的高度,並安排部署我校的「小金庫」治理工作,為我校扎實有效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組織保證。二是機構組建到位。根據今年「小金庫」治理工作要求,成立了治理「小金庫」領導小組,並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到了機構隊伍健全、治理力度不減,為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三是強化制度建設,修訂完善現有制度,使領導幹部不能設「小金庫」。不斷建立和完善財務制度,規范財務管理,特別是加強財務管理的內部審計控制力度,堵塞管理環節的漏洞,在源頭上斬斷「小金庫」的資金來源。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把「小金庫」問題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目標之一,明確學校校長是「小金庫」問題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發現「小金庫」,除了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外,還必須對承擔直接領導責任的相關領導實行責任追究。
三、深化改革
深化改革,創新賬戶管理模式,使「小金庫」無處藏身。治理「小金庫」的一項重要措施是管理賬戶,我校完善了內部資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賬戶開立、使用、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同時對賬戶管理的日常監督檢查,解決公款私存、賬外設賬、多頭開戶等問題,使「小金庫」無處藏身。通過專項治理,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制度和內控機制,促進學校健康發展,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學校財務管理,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
四、強化監督
加大監督處罰力度,使領導幹部不敢設「小金庫」。加強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同時,進一步深化對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推行校務公開,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清理「小金庫」專項督察活動,形成多渠道的監督網路,建立健全一系列公開制度、監督制度。同時加強宣傳教育,注重發揮公眾監督舉報作用, 充分發揮教職工的輿論監督作用,設立舉報電話,讓「小金庫」置於學校教職工的監督下。
⑦ 私設小金庫如何處理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和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中紀發〔2009〕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為了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切實將重點檢查階段查出的「小金庫」問題的懲處工作落到實處,確保中央政策的嚴肅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單位「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意見》,供各檢查組在代擬處理處罰決定書時執行,並供各省(區、市)參考。
一、「小金庫」的概念和認定
根據《意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庫」的定義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與以往「小金庫」概念相比,這次治理工作「小金庫」的界定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強調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二是「小金庫」不僅僅局限在資金,強調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資產; 三是就認定而言不強調設立「小金庫」的手段和方法。
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關鍵看資金或資產是否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這是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的唯一標准。所謂「單位賬簿」就是指本單位的會計賬簿。
《會計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法》還對會計核算單位設置會計賬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必須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不允許不設置會計賬簿。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是指由財政部制定、或者財政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或者由財政部審核批準的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會計規章、准則、制度、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第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各會計核算單位必須依法設置,不允許相互替代。
第三,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設會計賬簿或賬外賬。
第四,必須保證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真實、完整。會計賬簿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證明該經濟業務是合法的並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薄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各會計核算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生成也必須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小金庫」不是法律用語。因此,在研究起草處理處罰決定書時,還是要根據《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引述「賬外資金」、「賬外資產」、「賬外賬」等法定用語,確保處理處罰決定書具體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一致性、規范性。
同時還要注意的是,在往來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圍、超標准發放獎金、津貼,公款旅遊、請客、送禮等,只要是在符合規定的賬簿內登記、核算,就不能認定為「小金庫」,按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處理、處罰。
二、處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紀,寬嚴相濟原則。
堅持依法依紀、寬嚴相濟的原則是《意見》和《實施辦法》的明確要求,也是此次專項治理處理處罰工作必須堅持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區分從寬或從嚴的政策,必須堅持以查實的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及政策為准繩,決不能因人而異、因地而異,也決不能片面強求從寬、從嚴或從重,既體現政策的嚴肅性,又體現政策的統一性。
(二)統一審理,分別處理原則。
此次「小金庫」重點檢查工作檢查新情況、新問題較多,為統一政策,統一尺度,在各檢查組研究起草處理處罰決定的基礎上,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初步會審,再按照檢查組的隸屬關系及各自的程序、方法、步驟分別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三)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各檢查組在起草處理處罰決定書時,既要嚴格把握政策,以法律、法規、制度為准繩,又要區別違法違紀的手段、情節、性質、金額等多種因素,將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研究並作出恰當的處理處罰意見。
(四)處理事與處理人相結合原則。
對「小金庫」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既要重視對財政違法問題的處理處罰,該調賬的調賬,該收繳的收繳,該沒收的沒收,該罰款的罰款;更要重視對相關的責任人員,包括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的黨紀、政紀和組織責任追究,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還要充分運用行政處罰的其他手段,對單位該通報的通報、對會計人員該吊銷會計證的吊銷會計證。
三、處理處罰從寬、從嚴、從重的相關規定
(一)從寬處理相關規定。
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
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有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從嚴處理相關規定。
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要嚴格依法依規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處罰,同時,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設立 「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以及即將下發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三)從重處理相關規定。
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1.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2.屢查屢犯的;
3.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4.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5.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6.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7.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准、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8.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佔、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9.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2.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3.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5.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6.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四、定性和處理處罰的依據
(一)「小金庫」問題定性依據。
「小金庫」問題定性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會計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務、預算、資產、稅收、規范津補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二)「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依據。
「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的規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的規定。
此外,還包括預算、財務、稅收、資產、現金、商業保險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五、處理處罰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
對檢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的總體要求是:將「小金庫」的資金或資產納入國家規定的賬簿內,統一登記和核算;對財政性資金,該繳入國庫的繳入國庫,該上交財政專戶的上交財政專戶;對「小金庫」資金發給個人部分,該追繳的追繳,該退還的退還;對設立使用「小金庫」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該罰款的罰款;「小金庫」凡涉及稅務問題,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設立「小金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小金庫」,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公告其行為及處理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處理處罰根據「小金庫」資金來源和「小金庫」支出情節、性質、金額綜合考慮,並參考以下意見:
(一)「小金庫」來源。
1.私存私放設立「小金庫」。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責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1)符合規定的收費、罰款,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予以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繳國庫。
(2)違反規定收費、罰款以及攤派,原則上按原渠道退還給當事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3.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1)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黨政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繳應當上繳的收入。
(2)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原則上追回有關款項,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4.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1)以未實際發生的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虛列支出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收繳國庫。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超范圍、超標准列支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掛賬消費或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
單位相關經營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原則上追回有關款項,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並按照稅收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6.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列支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7.以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1)購買假發票等票據騙取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 「小金庫」的,追回有關款項,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以下的罰款。
(2)以虛假經濟業務事項取得發票等騙取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以假發票超范圍、超標准列支與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金額不完全相符,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
(4)以假發票列支與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金額相符的,責令改正,並按照稅收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8.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1)除《工會法》規定的資金來源外,其他公有資金轉入工會賬戶的可以認定為「小金庫」,但政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規定程序的補助除外。
對在規范津補貼之外,利用工會經費直接向職工個人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如休假休養消費券、體育用品等),或以報銷職工個人費用的形式變相發放津貼補貼的,原則上予以追回,收繳國庫。
(2)上級單位撥款到下級單位,列支上級費用的,限期追回轉移的資金,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支上級津貼補貼的,追回有關款項。
9.賬外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股權債權、對外投資)。
(1)賬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責令限期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利用職權以應收不收或放鬆監管為交易手段,讓相關單位購買計算機、車輛等大宗物品等行為,責令改正,限期處置,收繳國庫。
(2)賬外股權和債權(包括對個人借款和貸款)。責令限期改正,追回有關款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3)賬外有價證券。責令改正,限期處置,追回有關款項,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二)「小金庫」支出。
「小金庫」支出的處理處罰,應綜合考慮:一是 「小金庫」支出與「小金庫」來源緊密相聯,處理處罰時原則上以「小金庫」來源適用的法律法規為主;二是「小金庫」支出的去向、性質、情節,是研究確定處理處罰「從嚴」或「加重」政策的重要依據;三是「小金庫」來源、支出處理處罰適用法律法規依據不一致時,以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為標准進行處理處罰,但不得重復處理處罰。
1.彌補經費。
(1)解決正常經費不足的,原則上不再追回,責令規范經費渠道,將全部經費支出納入單位賬簿。
(2)提高標准、擴大范圍支出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
2.購建資產。
(1)購建資產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規定需要報批的,重新履行報批手續,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2)超過規定標准,購買房產、汽車、高檔傢具、高檔辦公用品,高檔裝修辦公用房等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
(3)購建資產供個人使用的,限期處置賬外資產,將處置所得收繳國庫。
3.發放獎金、津貼補貼、福利等支出。
對利用「小金庫」資金發放的津貼補貼,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發放的實物及購物卡等,追回己經發放的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接待宴請、公款旅遊支出。
接待宴請支出,視情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用於集體公款旅遊的,追回有關款項,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用於個人公款旅遊的,追回有關款項,收繳國庫。
5.禮品禮金支出。
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數額較大的,追回資金;對己購買尚未發放的禮品,責令限期處置,將處置所得收繳國庫。
6.私分。
責令改正,追回資金,收繳國庫。
六、關於移送問題
凡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原則上都要移送有關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組織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凡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原則上要按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和即將下發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特別是涉及公款私存、資金用途不明、私分、貪污、挪用、行賄受賄、公款旅遊、揮霍浪費,以及報銷應由個人負擔費用的,必須移送。
需要追究組織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協調組織部門處理。
(二)移送司法機關。
對於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包括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以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一是貪污賄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節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共12種;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共33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應向公安機關移送。
(三)移送財政部門。
審計檢查組檢查發現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情節嚴重需要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移送財政部門處理。
(四)移送相關職能部門。
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及其他問題,如預算、稅收、金融、土地等,線索清晰但未能調查清楚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
(五)移送程序。
各檢查組在下達「小金庫」處理處罰決定的同時,對需要移送的應提出移送意見。移送時要做到事實清楚、材料齊全、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情況特殊的,經辦公室報領導小組領導批准,也可在檢查過程或處理處罰過程中提前移送。
各檢查組將需要移送案件的工作底稿、檢查報告、處理處罰決定(代擬)和移送意見等材料報辦公室,辦公室研究提出移送意見後,報領導小組領導同志批示後再移送。
各檢查組根據領導小組領導同志的意見,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移送。對一些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可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組織力量直接調查處理。
辦公室應及時將檢查組移送的案件內容、移送時間、接受部門等情況備案。
檢查組應及時向移送單位了解移送案件調查處理的進展和結果,重大情況及時報辦公室,辦公室及時記錄備案。
⑧ 深入治理小金庫是什麼的需要
深入治理「小金庫」,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