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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治理功能

發布時間: 2021-02-13 07:04:17

⑴ 司法行政的基本職能是什麼

您好:
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有關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法制宣傳、律師、公證、人民調解、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領域的行政事務實行國家管理的活動。

⑵ 司法行政如何在法治中發揮作用

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徵,法治的進程必然影響著和諧社會的構建,進而影響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的步伐。加強法治建設已成為廣大政法部門的一項光榮而神聖的歷史使命。作為司法行政機關,擔負著法治建設的重要職能,在面臨著法治建設的偉大實踐中,同樣肩負著重要的使命。如何履行自身的職能,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為法治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是當前我們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一、司法行政要嚴格履行普法教育的職能

推進法治建設,就是要提高各級領導幹部、行政執法人員以及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在依法行政中,要知法懂法,善於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社會各項事務,始終做法律實踐者的表率。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水平和法律素質的提高給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因此,司法行政在履行普法教育的職能中,要始終把各級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作為普法教育的重點對象,積極研究和探索出一條普法教育的新路子。在普法教育的實施上,力求做到規范化、制度化,把普法教育真正納入經常化軌道,做到年初有計劃,月月有安排,年終有考核。要堅持把自學與培訓相結合,把舉辦專家法制講座與組織集體討論相結合,把學法與考試相結合,時刻用法治建設的目標和要求來衡量普法教育的效果,使普法教育在法治建設中由過去的軟指標變為硬指標,更能適應法治建設的新要求。同時,還要抓好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建設水平,需要全體公民的參與和支持,只有全體公民都學法、懂法、守法了,法治建設的進程就會加快。司法行政機關要通過新聞媒體宣傳、送法進萬家活動、舉辦法制講座和報告會以案釋法講解等方式,深化廣大公民的普法教育,在法治建設中,確保廣大公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一個大的提高,使廣大公民都能積極投入到法治建設之中。

二、司法行政要嚴格履行法律服務的職能

在法治化建設中,如何為各級政府的依法決策及依法行政當好顧問和參謀顯得尤為重要。當前,司法行政系統內部有一批長期從事法律服務的律師隊伍、公證員隊伍和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這三支隊伍共同構成了法律服務的精英骨幹。只有發揮好他們的智囊團、顧問團、參謀團作用,才能充分彰顯法律服務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功能。首先,要為政府的依法決策當好顧問和參謀。司法行政部門必須從律師、公證員和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中選出強兵強將,組成一支精英骨幹隊伍,為政府決策層提供最佳的顧問和參謀。同時,司法行政機關還需要對法律服務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提高他們參與決策的本領,使法律服務精英骨幹隊伍為政府的決策播種一片綠蔭。其次,搞好依法論證和調查考證工作。法律顧問隊伍要始終參與政府的重大決策,從決策草案的制定、修改、聽證到組織實施以及在實施過程中需要進行決策調整等諸方面給予法律指導和規范,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准確性。再次,組織精英骨幹隊伍參與政府機關的仲裁和行政復議工作。政府機關的仲裁和行政復議工作是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司法行政要組織法律顧問團參與政府機關的仲裁和行政復議工作,依法規范和依法監督政府機關的仲裁行為和行政復議工作,在法治建設中真正把政府機關建成法治機關、服務型機關、廉潔高效的便民型機關,為法制化建設樹立標桿。

三、司法行政要嚴格履行人民調解的職能

由於司法行政長期擔負著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能,積累了化解社會矛盾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在法治建設中,司法行政部門要搞好在矛盾化解工作中的指導、示範作用。一是要搞好依法調解中的業務指導。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各種矛盾不斷上升。在法治建設中,司法行政機關要靈活形式,採取組織現場觀摩、查閱調解協議書等方法,認真組織調解人員學習《人民調解工作條例》,使廣大調解員熟練掌握調解技能,提高調解素質。二是做好社會矛盾的調處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在政府機關矛盾的調解中,要積極參與和主動配合,組織骨幹小組介入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在調解中,要向群眾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作用和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要規范調解的程序和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對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要督促履行義務,確保矛盾化解工作真正做到社會滿意、群眾滿意。三是要著力構建新的社會大調解機制。當前,社會大調解機制正在各地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大調解機制是法治建設的需要,是確保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司法行政機關要不斷總結經驗,挖掘典型,探索社會大調解的新路子,為法治建設過程中的社會矛盾化解作出應有貢獻。

四、司法行政要嚴格履行依法治理的職能

司法行政部門長期擔任著普法依法治理的職責,履行著一個地區的法治建設職能。一是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司法行政機關要把法治建設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列入普法依法治理的規劃來落實,定期組織檢查考評、組織召開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等。同時,注意總結經驗,挖掘與宣傳先進典型。以普法依法治理的開展,提高社會化法治水平,推進法治建設的進程。二是要發揮檢查監督的作用。司法行政要充分發揮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協調作用,積極參與法治建設的檢查監督,要加強與人大部門、宣傳部門、組織部門協調溝通,聯合力量對政府機關的依法管理、依法辦案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特別是要對辦案人員的辦案情況進行調查和考察,對案件當事人進行走訪和了解,掌握和了解辦案人員是否公正辦案、依法辦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以檢查監督促進行政機關公正執法,依法辦案。三是要發揮考核考評的作用。司法行政機關要將各部門依法行政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考評的范疇,並根據法治建設的內容,進行細化量化考核,以考核考評推進各部門的依法行政,確保法治建設取得實效,從而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⑶ 基層司法所要發揮什麼作用,成為怎樣的行家裡手

一、基層司法所要發揮其作用,成為行家裡手:

1、履行好司法所第一內道防線職能,強調社會和容諧穩定,做好預防化解矛盾、社區矯正等;

2、司法所要積極參與基層依法治理,強調法治社會是法治中國的基礎、法治建設重心在基層,做好法治宣傳教育、民主法治村(社區)、法律援助等;

3、司法所既要改革創新又要繼承優良傳統,強調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在基層,做好統籌基層政法各方資源,發揚「楓橋經驗」,信息平台建設、資源共享;

4、司法所做推進基層依法治理的行家裡手。

二、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1、明晰司法所的職責任務,發揮職能作用;

2、強化隊伍建設;

3、司法所規范化建設;

4、提高司法所待遇;

5、加強司法所的組織領導。

⑷ 如何更好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的調研

院調研的開展最主要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
第一、是要堅持正確導向突出司法調研工作重點
應始終堅持「服務大局、服務審判、服務決策」的「三服務」工作方針,不斷強化司法調研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首先要堅持把司法調研工作作為提升法院工作依法服務大局成效的重要基礎,只有充分認識到調研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在審判實踐中切實利用好、開展好調研工作,要突出調研工作的實用性,形成以審判帶動調研,以調研促進審判的良好格局。其次是要堅持把司法調研工作作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終堅持「司法調研是更高層次的審判」這一工作理念,把提高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作為司法調研工作的著力點,深入研究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課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積極轉化調研成果,有力促進了審判工作質量和水平的提高。在司法調研工作中,應既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又注重總結典型經驗。第三是要堅持把司法調研工作作為謀劃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依據。由於調研工作所針對的問題具有典型性和並且是針對本單位的實施情況,因此具有重大的參考價值和意義。在作出重要決定、召開重要會議、部署重要工作、下發重要文件前,都結合實際開展調查研究,周密論證,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可行性。
第二、要充分發揮司法統計分析作用
司法統計以最真實的數據反映司法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是第一手的資料,通過對司法統計數據的分析可以更好的說明問題,並尋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一是要以信息技術為依託,不斷豐富統計數據資源,增強對第一手資料的佔有能力。司法統計分析的最大特點在於用數據說明問題,分析原因,因此要講司法統計工作和調研工作有效結合起來,避免資源的浪費。二是以整合資源為手段,充分發揮各方合力優勢。一方面要針對調研人員擁有較深法律理論功底、業務庭法官具有豐富審判實踐經驗、統計人員掌握大量案件數據和統計方法的特點,著力通過有效組織協調,使這三部分人員優勢互補、形成合力,從而不斷提升司法統計分析的質量;另一方面是以服務實踐為目標,有效實現成果多元轉化。始終將司法統計分析的成果轉化作為檢驗和評價司法統計分析成效的重要指標,一方面將「決策之前,統計先行」予以制度化、常規化,充分發揮司法統計分析對法院管理和決策的參考作用;另一方面,著力豐富成果轉化的形式,拓寬轉化的途徑和渠道,做到「人盡其才,文盡其用」。
第三、抓制度抓機制實現調研工作科學規范化
科學的工作機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實現法院調研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的重要保障。應從兩個方面著手建立健全調研機制:一是調研工作計劃和考核制度。應當按照上級法院的部署並結合本院實際,制定年度調研工作計劃及具體工作方案,這樣可以清晰的認識到本年度的工作任務和方向,有針對性的開展調研工作。二是調研工作組織協調機制。要注重發揮研究室作為專職調研機構對全院調研活動的組織、協調、指導、引領作用,形成研究室牽頭、相關審判業務庭和其他庭室參加、全體人員共同參與的調研工作新格局。三是調研激勵機制和經費保障制度。出台一系列鼓勵調研的政策,在人、財、物等方面對調研工作適當傾斜,把調研工作同幹警的考核、獎勵、職務晉升等切身利益掛鉤,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形成責任到庭與責任到人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管理機制。五是調研成果轉化及利用機制。建立調研成果評價制度和效率快、層次高的調研成果轉化機制,依據調研成果的表現形式和成果轉化情況對其進行評價,並進一步規范調研成果轉化的方式、程序。
第四、堅持調審合一強化服務審判的職能
審判與調研並重,是我院歷任領導班子的共識和一貫作風,始終強調讓調研為審判工作提供依據,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為法院改革提供思路,在指導思想上,堅持「一個統籌」,落實「四項覆蓋」。「一個統籌」——統籌調研和審判工作。深刻認識調研工作與審判工作之間的和諧互動和共生。一方面,圍繞審判中心找准調研的切入點,從司法審判反映的難點切入,從法律適用的困惑點切入,從統計數據的異常點切入,使調研工作更多地貼近審判實踐,更多地貼近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更多地貼近基層,服務於審判的需要。另一方面,審判工作為調研提供源頭活水,使調研源於實踐又高於實踐。調研工作本身就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於審判活動全過程,統籌審判與調研,是司法審判活動的特有規律,更是人民司法事業不斷發展的客觀要求。「四項覆蓋」即實現調研對個案審理、審判管理、審判指導和審判延伸的全覆蓋。一是調研覆蓋個案審理。可以確保法官在遇到法律難題時,及時根據輕重緩急予以啟動,為案件正確裁判提供智力保障,尤其有助於把好重大、敏感、復雜案件的質量關。二是調研覆蓋審判管理。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是我院進行審判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來,在調研基礎上,我院改進信息反饋方式,將該體系細化、落實到每位承辦法官,定期在全院組織召開案件質量效率講評會,並增加反映審判效果的若干指標,使這一體系真正成為審判工作的「風向標」和「晴雨表」。通過調研,我院進一步完善司法統計台賬,實行統計周報、審判工作情況月通報和季度通報制度,變滯後、靜態的司法統計工作為主動、前置的管理手段。三是調研覆蓋審判指導。針對案件審理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制訂執法規范性意見,統一執法尺度,規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並逐步探索符合中級法院審級的案例指導制度,力求「同案同判」。制訂案件審判、執行各流程環節的規范指引,確保「陽光審判」。四是調研覆蓋審判延伸。將調研的觸角延伸至裁判之外,通過拓展多種調研載體和平台,全面展示我院法官的職業素養和執法水平。

⑸ 依法治國戰略有哪些亮點和現實意義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以執政黨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決策的形式,對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引導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通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積極穩妥地深化各種體制改革,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製度化、法治化的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對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內容。我國憲法規定,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奮斗目標,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基於「沒有法治,就沒有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沒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新思維,基於依法治國「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新認識,基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斷,基於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們必須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高到落實黨和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總抓手的新高度來把握,把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納入到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大范疇中來展開,把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置放到維護國家治理權威、夯實黨的執政基礎、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大格局中來落實,把建設法治體系、發揮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貫徹到引領深化改革、促進全面發展、構建有序社會、保證長治久安的具體實踐中來實現。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新形勢下發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國的要義是,通過反腐治權、依法治官和監督制約公權力,通過尊重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實現人民民主。因此,發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主體的政治地位和主權權利,必然是依法治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發展人民民主對依法治國的新期待,不僅表現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依法享有管理權、知情權、參政議政權、監督權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權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現在對社會民主與社會權利,如自我管理、社會保障、醫療養老、住房就業、教育衛生公共服務等;經濟民主與經濟權利,如參與經濟決策和管理、獲得財產或企業股份、參加工會、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帶薪休假、適當生活水準權、安全生產等。廣大人民群眾不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權利、民主政治參與,更需要具體實在可參與、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權利;不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權利,更需要兌現實在實惠實用的人身財產權利、經濟社會權利、環境生態食品安全權利等具體權益。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主要途徑。依法治國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主要途徑。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要推進和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學化和信息化,核心是推進國家治理的法治化。一方面,要推進國家治理制度體系的法治化。法治國家治理制度體系中的絕大多數制度、體制和機制,已通過立法程序規定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表現為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因此,發展和完善國家法律體系,構建完備科學的法律制度體系,實質上就是推進國家治理制度體系的法律化、規范化和定型化,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國家制度體系。另一方面,要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歸根結底是要增強治理國家的權力(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強化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力、遵守力,提高國家制度體系的運行力、執行力。應當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法治基本方式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國不僅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要內容,而且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途徑和基本方式,對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等重要作用。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內在需要。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強調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社會分工、公平競爭和自由等價交換,實現市場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因此,要充分發揮市場功能,必須規范政府行為,將權力關進法律和制度的籠子里,防止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過分干預,依法保證市場主體自主決策、分散決策;必須保護財產權利與人身自由,保證市場主體平等地位,實現公平競爭;必須貫徹誠實信用原則,降低交易成本;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有效解決爭議,維護市場秩序。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推動經濟發展,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完善法治體系,形成良好法治環境,實現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通過民主科學立法,實現初始環節資源配置的分配正義;通過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實現法律的執行正義和矯正正義功能。司法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可以為市場經濟改革提供一種緩和機制。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加快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建設法治中國,是中國人民對自由平等、人權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秩序、尊嚴幸福等法治價值的崇高追求,是堅持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實現國家工作法治化的實踐過程,是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管理國家、治理社會、配置資源、保障人權、馴化權力的良法善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不斷深化法制改革,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推進依憲治國,切實尊重和維護憲法權威;推進民主科學立法,不斷完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成法治政府;推進公正司法,建設獨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推進全民守法,加快建設法治社會;推進依法治軍,保證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努力推進地方法治建設,夯實依法治國的實踐基礎;推進法治國際合作,完善國際法治新秩序。最根本的,是要全面推進依法執政,切實加強和改善黨對依法治國事業的領導和保障。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基本途徑。公平正義是當代中國社會的普遍價值追求,但卻見仁見智,沒有共識性的最大公約數。在這種社會背景下,我們不宜抽象地主張公平正義,而應當通過法律和法治來表達和實現可操作的公平正義:一要充分發揮法治的功能,重構我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評判體系,把公眾對於公平正義的利益訴求納入法治軌道。通過科學立法,把抽象合理的公平正義訴求轉化為具體明確的法定權利或權益;通過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公眾通過法治方式,依法維護和實現自己表現為法定權利或權益的公平正義。二要通過公平公正的實體法,合理規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合理分配各種資源和利益、科學配置各類權力與責任,實現實體內容上的分配正義。三要通過民主科學的程序法,制定能夠充分反映民意並為大多數人接受的程序規則,從程序法上來配置資源、平衡利益、協調矛盾、緩解沖突、規范行為,實現程序規則上的公平正義。四要在發生矛盾糾紛等利益沖突問題時,通過包括司法程序在內的各種法治程序、法治機制來解決,實現法治的實體與程序公正,至少是法治程序的公正。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反腐治權的治本之道。權力腐敗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死敵,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最大障礙。應當更加重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權力放進法律制度的籠子里,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反腐治權,切實從體制、機制和法治上遏制並解決權力腐敗問題。腐敗現象千變萬化,腐敗行為林林總總,但歸根結底是公權力的腐敗,因為權力不受制約必然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所以各法治國家要依法分權和治權。公權力腐敗的表現形式五花八門,公權力腐敗的原因不盡相同,但歸根結底是權力尋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權力的各類主體的腐敗,而這些主體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所以各法治國家不僅要依法治權,而且要依法治官、從嚴治吏。在我國,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維下反腐治權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須治權,治權必靠法治。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

⑹ 司法局與司法機關的區別,各自的功能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受黨委與政府領導,規格比法院、檢察院略低,是政府的宣傳管理法律的專門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司法機關: 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狹義僅指法院,廣義還包括檢察機關。
主要工作
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⑺ 什麼叫司法體制改革

首先要先理解司法是什麼,司法是國家最初始、最基本也始終是最重要的職能,最初的政府就是社會中的糾紛解決者及其衍生出來的機構。即使到了文明相當發達的階段,也仍然能夠看得出來。西歐封建時代國王的主要職能是實施「正義(justice)」,這個正義正是通過司法實現的,正義在中世紀文獻中經常就等於司法。在中國,秦以吏為師的「吏」正是法吏,此後各級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始終是司法。明清時代,州縣正堂將其大多數時間用於審理民間訴訟。因而,地方官在戲曲中始終是以司法官的面目出現的。
現代政府職能大幅度擴張,但司法仍然是基礎性政府職能。因為,政府任何其他職能之有效行使,比如修建公共工程、提供救濟、教育、醫療等福利,包括政府追求GDP快速增長,均須以社會維系其基礎性秩序為前提。如果沒有公道的社會基礎性秩序,人們即使有財富也不能獲得保障;即使有福利也不能安寧地享受。公道的社會基礎性秩序,正是由司法、也只能由司法來維系。民眾之間發生糾紛,司法及時應受害人之請提供有效的救濟,即可維系人際之間的和平交易合作秩序。任何社會都可能存在問題,司法以個案方式及時化解糾紛,有助於阻止個體間的糾紛演變成社會群體之間的對抗。所以,司法是社會沖突的減壓閥。

正因此司法具有雙重減壓閥功能,所以,司法在現代國家至關重要。所謂法律之治,歸根到底是司法之治。尤其是二戰之後,各國憲政實踐的一大趨勢是強化司法功能,擴張司法權覆蓋范圍,普遍出現了「政治司法化」的趨勢。為此,各國憲法也非常用心地設計了司法體系,戰後各國社會與政治秩序的穩定也確實有賴於這一更為合理的司法體制的良性運轉。

太多了,反正就是一句話,法律改革。

⑻ 為了促進司法審判更公正,國家採取了什麼措施

論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十大區別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結構和人們思想觀念的全方位的調整和變革,大量的民事、刑事和行政糾紛如潮水般不斷地湧向法院,司法在實現社會治理過程中的地位和功能日益增強。但不可否認的是,也正是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司法審判方式及司法體制愈來愈顯示出其不適應性,難以滿足當事人及廣大社會公眾對司法之公正性、效率性的善良期待和要求。因此,自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各級法院即掀起了審判方式改革的熱潮。但從整體上來講,審判方式改革仍然停留在淺層次的操作層面之上,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和預期的成效。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結果,其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我國現行的司法權運作機制的行政化傾向卻不能不說是其主要原因。這里所謂的司法權的行政化傾向,也可稱之為法院的行政化傾向,是指我國的司法體制(主要指法院體制)及司法權的運作過程是按照與行政機關和行政權基本相同的模式予以構建和運作的,表現為上下級法院之間關系的行政化、法院內部審判業務的行政化、法院與其他機關及其領導人之間關系的行政化、法官職務的行政化等諸多方面。(註:關於法院的行政化問題,近年來已有學者作過有益的探討。參見:賀衛方《中國司法管理制度的兩個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6期;張衛平《論我國法院體制的非行政化》,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沈楊《司法行政化問題研究》,載梁保儉主編《人民法院改革理論與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等。)只要這種行政化傾向不被徹底矯正,所謂的審判方式改革與司法改革就只能是隔靴撓癢,不可避免地會遺留著致命病根。因此,深入探討司法權與行政權在性質、功能、運行特徵等方面的差異,並在此基礎上尋求矯治司法權之行政化傾向的對策和途徑,是審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的一個必要前提,也是實現法院體制現代化所不可逾越的一個階段。鑒於此,本文擬對司法權與行政權的一些主要區別予以探析,以求克服司法權的行政化傾向,促進司法改革的順利進行。 一、司法權所解決的事項在性質上不同於行政權所處理的事項 在現代社會中,法院和行政機關是兩種不同的國家機構,它們在性質、功能、活動的原則和程序等方面都有著顯著的不同,法院的活動一般稱為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一般稱為行政或者行政執法,它們所行使的國家權力則分別稱為司法權和行政權。在現代法治國家中,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之間的分立(或分工)與制約被認為是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它們應當由不同的機關來行使。(註:值得注意的是,從各國的法治實踐來看,所謂三權分立(或分工)並不是絕對的,立法、司法、行政三種職能之間的界限是相對而言的。)司法活動與行政活動都是一種廣義的執法,都是對法律規范的執行,因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政機關的職能與法院的職能是一樣的。(註:(奧)凱爾森著,沈宗靈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頁;龔祥瑞.西方國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頁。)但它們執法的方式、過程和原則卻迥然不同,這一點從權力分立與制約的角度是無法得到合理的揭示的。那麼,法院之司法活動為什麼必須區別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呢?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就在於司法權所要解決的事項在性質上不同於行政權所要處理的事項,與這一主要原因相聯系,司法權在價值追求、功能定位、運作原則和方式等方面也明顯有別於行政權。故此筆者首先就司法權與行政權所要解決的事項之差異予以闡述,然後在後文中進一步分析二者的其他區別。 司法權所要解決的事項是他人之間所發生的糾紛。法院之司法權的行使和司法活動的進行,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發生了糾紛為前提(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能是多方當事人發生了糾紛),即一方當事人認為或主張另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要求其對該違法行為負責;而另一方當事人對此卻予以否認或部分否認,從而形成了糾紛並要求法院予以解決。無論是哪種類型的爭端,法院所要解決的事項都是他人之間的糾紛,法院本身並不陷入當事人之間的權益之爭,而只是作為旁觀的、中立的第三者來對案件作出裁判。不難發現,法院行使司法權來解決爭議時,一般具有三方主體和兩層法律關系,三方主體即指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其中法院居於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兩層法律關系則分別是指當事人之間訟爭的實體法律關系以及法院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 與司法權所要解決的事項不同,行政權所要解決的事項則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各種行政事務。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所處理的事項往往是行政機關直接根據行政法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實施某種行政管理,(註:本文中所謂的「行政管理」、「行政活動」等概念,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加以行政處罰,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行政登記、行政許可、行政批准、行政徵收、行政發放等行政處理行為,等等。顯而易見,行政機關的管理行為並不以他人之間存在糾紛為前提,(註:由行政機關對某些民事糾紛加以處理的行政裁決行為應當是一個例外,但行政裁決只是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少數情況下適用。)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恰恰是爭端的一方當事人。由此不難看出,在行政活動中,一般只有兩方主體,即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而且一般也只有一個實體法律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並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雙方主體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其地位是不平等的,前者處於管理者的地位,後者則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行政機關在進行管理時,作為政府利益的代表,往往還會帶有鮮明的傾向性。 由於所要解決事項的性質不同,法院與行政機關在進行活動時,其具體要求也就有所不同,例如要求法院必須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保持中立,而對於行政機關則一般沒有這一要求;為保持中立性,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應當不受強迫和干擾,也即具有獨立性,而行政機關是代表政府在進行行政管理,因而應當受到上級政府的領導和指揮,而不必嚴格強調上下級之間的獨立性等等。 二、司法權與行政權之價值追求的差異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價值,從整體上來

⑼ 司法所的職能職責和推進基層治理方面有什麼聯系

兩個人其實有必然的聯系關系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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