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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

發布時間: 2021-02-12 08:43:39

❶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屬於必須強制執行的標准嗎

此標准完整的復代號名稱制:HJ/T 81-2001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行業標准。
標准代號中的 T ( 「推」 字的拼音字頭)表示這個標准屬推薦性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規定:「推薦性標准,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

❷ 畜禽養殖污染的危害有哪些

  1. 糞便污染:目前畜禽養殖產生了大量糞便,畜禽糞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機污染物等。由於以往畜禽養殖場(戶)環境意識差,畜禽糞便隨意堆放,並隨雨水進入水系。因此,畜禽糞便成為繼工業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後的第三大污染源,是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 水質污染:養殖場對水體的污染主要為有機物污染、微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污染。養殖污水不經過無害化處理直接排放到溝渠或者開放水域里,由於這些污水中氮(N)、磷(P)含量豐富,極易造成水體富營養化污。高濃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質不斷惡化。污水對周邊農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影響,有些已對集中飲用水源地構成嚴重威脅;

  3. 大氣污染:畜禽糞便經過發酵後會產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氫、糞臭素、甲烷等有害氣體,這些氣體不但會破壞生態,而且還會直接影響人類健康。有害氣體能進入呼吸道,引起咳嗽、氣管炎和支氣管炎等呼吸道疾病,不僅威脅著養殖場的安全,更危及養殖場員工和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

  4. 生物污染:糞便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蟲卵,如不及時處理就會孳生蚊蠅,使環境中病原種類增多、菌量增大,使病原菌和寄生蟲蔓延,引起人畜共患病的發生,危害人畜健康。如近年來發生的禽流感、豬流感、手足口病等人畜共患疾病,與畜禽糞便污染造成的惡劣環境不無關系。

❸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了些啥

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由環保部門負責。

近年來,畜牧業生產加快發展,對保專障城鄉居民「菜籃子」產屬品有效供給,增加農民收入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養殖總量不斷上升,環境承載壓力增大,畜禽養殖污染問題日益凸顯。為統籌推進畜牧業生產發展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禁養區劃定提出了明確要求。經商環保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配合做好禁養區劃定工作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環保部門,結合當地畜牧業發展實際和畜產品供給需要,對禁養區劃定方案提出合理建議,防止因禁養區的不當劃定對畜牧業生產造成嚴重沖擊,努力確保畜產品市場有效供給,處理好畜牧業生產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二、及時了解並報送禁養區劃定情況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環保部門溝通配合,及時了解掌握本地區畜禽禁養區劃定進展情況。8月31日前,各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目前已完成禁養區劃定的縣(區、市)的禁養區面積、涉及的畜禽養殖場數量和養殖規模等情況匯總後報送農業部畜牧業司。

❹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是否廢止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是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由國務院於2013年11月11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然有效,尚未廢止。
條例全文如下: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准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
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3]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採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3]
第三章 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製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第十九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屍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二十條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二十一條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3]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示範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 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於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於國家關於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餘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並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並網技術標準的多餘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製取沼氣或進而製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屍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自願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
第三十五條 畜禽養殖戶自願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3]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3]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❺ 畜禽養殖污染整改進度報告怎麼寫

例:
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匯報

2014年,按照《天門市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實施方案》 和市七屆人大四次會議關於「加強農村養殖業環境污染治理」議案的決議,市畜牧獸醫局成立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專班,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生態養殖示範,推廣經濟實用和科學高效治污模式,提高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效率,各項治污措施按計劃穩步推進,目前已完成全年計劃任務的65%左右。現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摸清底數、制定方案
4月份,市畜牧獸醫局工作專班開展了為期一月的全市規模養殖糞污面源污染調查,全面掌握了我市生產養殖情況、污染現狀及治污情況,並按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了市管規模場、散養戶治理方案和資金概算,列出了工期進度表。
1、對我市2013年底前納入市局直管的30家規模養殖場中還未建設治污措施的13家規模場,統一採用污水深度處理模式(深度處理法是指豬舍廢水經集水池、固液分離、調節、厭氧、缺氧、好氧、二級沉澱、消毒,最後達標排放。該法的主要優點是對糞污處理較為徹底,出水水質優良),統一限定在11月份之前完成糞污深度處理設施建設,年底前組織達標驗收。
2、對中小養殖場戶採取三級沉澱模式(三級沉澱法是一種採用物理沉澱的方法來達到糞污減排目的的治污方法。豬場內的糞尿在排放到場外前,先在場內三個沉澱池內進行沉澱,然後再還田。該法的主要優點是沉澱池建設簡單,操作方便,成本較低,適用於離城市較遠、有較多農田配套的城郊或農村地區,適合在年出欄2000頭以下的中小規模養殖戶中使用),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的原則,督促指導各地在下半年大力開展設施建設和面源污染整治。
3、對禁養區內養殖戶實施關停或搬遷。
二、爭取政策、加大投入
積極爭取市政府專項資金投入和各鄉鎮專項列支,實行「以獎代補」,解決全市養殖業污染治理歷年欠帳太多和當前投入不足的難題。目前已落實市級治污資金796萬元,其中規模場650萬元,散養戶146萬元。
三、加強宣傳、形成共識
1、充分利用網路、電視、報刊等主要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畜牧養殖業污染排放標准》等法律法規,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典型示範的作用,在全市樹立「養殖發展、環保先行」的理念。
2、加強糞污綜合治理的引導和示範。我局分別於4、5月份兩次集中組織相關規模養殖場負責人到岳口健康天升、灰市豬場、天順豬場現場觀摩已建成投產運行的糞污深度處理設施,用成功實例引導相關養殖場增強養殖污染治理意願、加快養殖污染設施建設進度。
3、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治污宣傳教育,採取印發學習資料、舉辦培訓班、進場入戶等形式,向養殖場戶宣傳養殖污染的產生、危害、治理及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提高對養殖污染及科學防治的認識,增強環保意識。上半年共編發《畜禽養殖污染處理實用技術學習資料》12000份,舉辦培訓班27期次,網路報刊等媒體連續宣傳9期次。
四、分級負責、強力推進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關於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總要求和「分級負責、分步實施、分類指導」的總原則,市畜牧獸醫局切實承擔起全市養殖面源污染調查摸底、技術指導、宣傳推廣和督促核查等工作任務,具體負責市管規模養殖場養殖污染治理,配合鄉鎮政府實施轄區內散養戶養殖污染治理工作。
1、由市畜牧獸醫局具體負責的13家規模養殖場,已根據每戶養殖規模和排污現狀制定了治理方案;已開工建設糞污深度處理設施的有10家規模養殖場(楊林興昌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永盛豬場、寶源豬場、嘉貝豬場、新興垸豬場、新躍豬場、恆盛豬場、宏昌豬場、白龍泉新村生豬養殖場、興農豬場);已完成前期准備、預計7月上旬開工建設的有3家規模養殖場(天門威泰畜牧有限公司、慶鴻養豬專業合作社、遠大原種豬場)。
2、按市政府對我局分工責任要求,我們配合漁薪鎮政府和多寶鎮政府對天門河上游漁薪鎮的青山、灰市、塗咀、蔡廟、漁薪、聖灣、武聖、潘渡、塗口、斗笠、潘灣、王灣、趙場、熊台、塗咀、羅亭等16個村98家養殖戶及多寶鎮雙橋村52家、鎮區江漢村、明星村19家養殖戶,按照「一場一法一冊」要求摸清了詳細狀況,鎖定了治理對象,制定了治理方案,由市政府與兩鎮領導簽定了治污責任狀,落實了工作責任。目前漁薪鎮、多寶鎮散養戶養殖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已全面啟動。截止6月25日,漁薪鎮政府採取先期小范圍試點、後期大面積鋪開方式開展「三級沉澱池」建設,已有灰市村(吳貴平、張小平)、漁薪村(趙飛、吳選平、李新國)、潘渡村(孫祝清、潘同清、劉壽玉)等8戶按設計規劃開工建設;多寶鎮雙橋村組建了養殖污染整治小組,接洽了施工隊伍,做好了整村推進施工准備,預計7月上旬全面動工。我局在兩地治污中定期上門提供了技術指導服務。
3、強力實施關停。目前竟陵辦事處規模場1家(年出欄3000頭的江垸豬場)、漁薪鎮散養戶5家 (塗咀村付會中、李朋,蔡廟村李道澤,灰市村吳桂兵,羅亭村劉想清)、天門高新園散養戶4家(接官村喻振國、喻新民、喻富源、喻小亭)等10家已實施關停;多寶鎮政府已對鎮區19家散養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五、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各級政府的環保意識、責任意識不強,以沒有執法權為由沒有對轄區的養殖污染進行有效的監管和治理,寄希望於上級畜牧、環保、城管部門管理的意識仍然存在,致使散養戶治理工作進展緩慢,禁養區關停工作更是難以推進。市政府督查辦要加大對責任狀落實情況的檢查督辦,並通報進度,形成上下齊抓共管氛圍。
2、村級自治組織對村級養殖污染的自治管理作用沒有有效發揮。實踐證明,在農村沒有明確法律依據不許辦養殖場的情況下,村級環境保護自治組織增強環保意識、發揮群眾議事監督作用是有效防止養殖污染繼續惡化的組織保證,因此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細化落實村級組織的責任和監管辦法。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1、積極向市委市政府匯報養殖污染治理工作情況,向相關單位通報工作進度,爭取領導重視、爭取社會關注、爭取資金投入、爭取配套政策。
2、加快老場養殖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的同時嚴控新建豬禽養殖場,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准入審批制度。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選址必須符合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
3、結合「四城同創」進一步加大養殖污染治理宣傳力度,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養殖污染治理的規劃設計、治污減排、監督舉報等,共建藍天碧水的幸福美好家園。
4、限期完成13家市管規模養殖場污水深度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搞好驗收考核。
5、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和多寶、漁薪等鄉鎮全面開展畜禽養殖面源污染治理,確保年底前落實市人大養殖污染治理決議案和市政府「十件實事」相關要求。

❻ 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措施有哪些

基本上污染不大.養雞現在大部分採取的是散養,一次都不多養,一次性養成後才出一回糞便,但糞便用於當地的農業肥料,是很好的,然後給雞舍進行15天的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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