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巡視整改
1. 內蒙古出台巡視規劃是怎麼樣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全方位扎牢巡視制度籠子,打造從嚴治黨制度利器,內蒙古自治區出台《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及配套制度。
《被巡視黨組織配合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規定》出台次日,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巡視組工作規則》《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規則》3個規則。「一規定三規則」先後出台,共同對巡視工作各相關主體的職責任務、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工作許可權和紀律要求等進行規定,對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充分發揮巡視監督合力具有重要意義。
2. 內蒙古巡視進駐哪三家地方國企
內蒙古循序漸進哪三家地方國企呢,應該有我們查一下。
3.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重人,給予什麼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詳細規定了干擾巡視和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的6種具體情形,即:
1、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2、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3)內蒙古巡視整改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嚴格遵循巡察制度。在巡察中,巡察組應嚴格按照巡察制度的規矩辦事,履行規定范圍內的職責,做到四不,即不幹預被巡察地方的日常工作,不處理被巡察地區的具體業務問題,對涉及的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不作個人表態。,
不履行查辦案件職能,一旦發現問題線索,按照類別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將其分別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處理。
在此基礎上,還要處理好巡察組與被巡察單位黨委(黨組)的關系。巡察組人員少、時間緊、任務重,一方面要取得被巡察單位黨委(黨組)的重視和支持,另一方面又要指導和督促被巡察單位對存在的問題即行即改,促進和完善工作。
4. 針對巡視整改存在的問題,在措施上採取了什麼思路、什麼方法,有什麼特點,如何保證所有問題得到整改
專業性和季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