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整改通知書有效送達
㈠ 水法69條規定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未到期能不能下達處罰決定
必須下抄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否則,就是水務執法部門不作為。
本條規定了兩種違法行為,即未經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只要當事人違反了兩種違法行為之一,就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依照本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處罰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如補辦取水許可證或者修改取水許可規定條件等。違法行為人在接到限期採取補救措施的行政處罰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
3.罰款。
4.吊銷取水許可證。
㈡ 環境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期限是多長時間
環保法是效力涵蓋全國關於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難以就整改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只能提出限期整改。就某一具體事件的改正期限,則由具體負責該行政行為的行政部門在責令改正通知書中依據該事件難易程度確定。
㈢ 《限期整改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限期整改是行政機關對企業採取的行政行為,就是要求企業在期限內必須整改完成,否則將受行政處罰的可能。一般對企業主管的行政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環境管理局、消防、食品衛生管理局、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等行政單位。
限期整改期間是不採取行政處罰的。;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也有將限期整改歸類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採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
從理論上說,行政機關主動採取強制手段是行政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徵。而限期整改中,行政機關並沒有主動採取強制手段。所以,限期整改也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而應該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外的另一種行政行為。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也是行政處罰外的又另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與法理均沒有對限期整改作一準確定義,這只能稱為「行政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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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與停業整頓的區別和聯系
1、限期整改,即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
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
我國很多法律都有責令改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停業整頓,是指責令停產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㈣ 當事人不知道整改通知書下發,那麼整改通知書是否依然有效有具體法律法規嗎
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的文書必須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享有提起復議或訴訟等權利,所以未送達當事人的文書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所以當事人不一定真實知道,但是法律推定你應當知道,文書具備法律效力。行政文書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參閱《民事法》「送達」章節。
㈤ 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限期整改通知書能一起送達嗎
可以一塊送達,相互之間沒有影響。一般根據行政法原則,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處罰的時間,要督促當事人進行改正,消除行政違法行為,不能一罰代管,一罰了之。
㈥ 收到租房的限期整改通知書該怎麼辦
需要尋找的新的房子,在期限內搬出現有房屋。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