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常委會
Ⅰ 怎樣加強和改進地方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
人事任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和完善社會主義監督體制的重要保障,是地方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重要手段。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對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歷史時期下,縣級人大常委會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理念,強化措施,健全體制,做到「五個堅持」,搞好「五項工作」,為人事任免工作賦予新的內涵,從而有效提升縣級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免幹部的權威性和社會認可度。
一、做到「五個堅持」,努力增強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動性
縣級人大常委會要始終堅持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相統一的原則,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到「五個堅持」,切實增強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動性。
1、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縣委向常委會推薦重要幹部是黨對地方事務實行領導的重要方式。縣級人大常委會在行使任免權過程中,要堅決貫徹黨管幹部的原則,自覺接受縣委推薦的任免幹部,在充分尊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選擇的同時,嚴格按照黨對任用幹部的政策要求依法辦事,努力使縣委推薦幹部的意圖通過法定程序得以實現。對有較大爭議意見的人選,人大要及時向縣委請示匯報,積極溝通,提出意見和建議,努力使推薦機關的意見與決定機關的意見統一起來。
2、堅持和完善任前初審。人大常委會要行使好任免權,必須對擬任幹部進行任前初審。這種初審有別於組織部門的考察,重點應放在擬任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查以及法制意識、民主意識和群眾意識、執法意識等情況,初審要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法官法、監察法的規定。可以參與到組織部門的幹部考察中去,也可以在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匯報後,再就有關重點問題或不夠清楚的問題組織調查。調查情況應形成書面材料,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參閱。
3、堅持和推行任前審計。人大常委會為了保證所任命幹部的廉潔性,要對其在原崗位工作期間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審計的對象可以限定為原在經濟部門工作的幹部和換屆時擬留任的部門正職。通過審計,對擬任幹部把好廉政關,以促使各級領導幹部加強廉政建設,樹立清廉從政的良好形象,切實增強為人民群眾搞服務,辦實事,做好事的能力和水平。
4、堅持和完善任前公示。 公示即將擬任人員通過媒體公布於眾、亮相於眾,徵求群眾意見,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常委會任免工作實行任前公示制,必將進一步提高任命的民主程度,強化廣大人民群眾在國家工作人員任命上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不僅能體現黨的幹部工作的群眾路線,還能提高人大任免工作的透明度,調動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管理國家事務的積極性。人大常委會應將群眾對公示對象舉報的意見和問題,認真受理,正確對待,嚴格保密,並把這些作為審議表決任免事項的重要基礎。對群眾舉報問題嚴重、調查屬實的不予任命,對群眾反映強烈,問題一時難以查清的,暫緩任命。
5、堅持和完善任職發言。凡是被提請由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任命表決前向常委會組成人員作任前供職發言,不僅要自述工作現狀、個人專長、特點,還要報告履職後的工作打算、工作目標、工作思路、執政措施、勤政廉政等,並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提問。必要時要組織擬任命人員(如法院、檢察院以及新提任幹部)的任前法律知識考試,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全面地了解情況,減少表決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提高被任命人員的人大意識、公僕意識、法律意識和群眾意識,增強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執政理念,從而使其更好地做到秉公司法、執政為民。
二、搞好「五項工作」,真正體現人事任免工作的時代性
人事任免是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人們最熱門的話題。縣級人大常委會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努力搞好「五項工作」,以嶄新的思路和舉措實現人事任免工作由程序性向實質性轉變,做到任前嚴格把關,任中慎重審議表決,任後跟蹤監督,真正體現新時期人事任免工作的嚴肅性、法律性、時代性。
1、切實搞好審議表決。嚴格規范審議任命程序,是常委會人事任免權得到有效行使的保證。在任命前,要讓常委會組成人員有足夠的時間審閱擬任命人員的材料,以便對任命對象進行「評頭論足」,以防止審議中的失察和用人上的失誤,確保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投下明白票、選出放心人。同時任命表決應採取無記名的「票決制」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人事任免走過場的現象。
2、改進頒發任命書儀式。舉行頒發任命書儀式,目的是為了增強任命幹部的民主觀念、法制觀念和公僕觀念,增強他們權力來自人民、掌權應為人民的意識。目前人大常委會對任命書的頒發,除換屆時專門召開頒發任命書大會外,平時個別任命的往往由常委會主任向被任命者個別頒發,也有的在常委會投票結束後向被任命者頒發。個別頒發顯得不夠莊重、規范,常委會會議上頒發盡管比較莊重,但由於時間倉促,對被任命者的審議意見不能及時告知,常委會也難以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所以,可以考慮在常委會會議後的主任會議上或召開頒發任命書大會,向任命幹部頒發任命書,這樣既有一定的氣氛,又能將常委會會議上的審議意見經過整理後,向任命幹部通報,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促進任命幹部履行好崗位職責。
3、加大對任命幹部的監督力度。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促進他們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是十分必要的。這種任後的監督,可以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調查視察、執法檢查等法定手段,對任命幹部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勝任度」考核,並通過考核,鼓勵先進,鞭策後進,對不稱職者堅持予以免職。同時,對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質詢、撤職、特定問題調查等剛性監督手段,也要「該出手時就出手」,避免監督的弱化處理,從而增加被任命人員的壓力、動力和進取心,真正樹立起「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理念,真正達到任與免的一致。
4、建立健全向社會公開的體制。向社會公開,是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縣級人大常委會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向社會公開體制,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報刊雜志、互聯網等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公開方式,對人事任免工作的各個環節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人士的監督,進一步增強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體現合法性、公正性,消除社會各界對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猜疑和顧慮,使其逐步邁向科學化、規范化、民主化的軌道上來。
5、加強經常性的聯系。對任命幹部,人大常委會除了特定監督之外,也應加強經常性的聯系,了解他們的工作、生活情況,對他們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也要給予必要的幫助。只有經常聯系,才能及時知情,只有知情,才能正確監督。人大常委會聯系的方式,可以通過有計劃地走訪、調查等,也可以嘗試建立「任職檔案」,對任命幹部在人大常委會任命後的任職期限內,接受人大監督(向人大報告工作、工作評議等)、辦理代表建議以及勤政廉政等情況,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予以立檔備查,任職期滿後,可將該檔案轉交組織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