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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高社會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2-09 20:48:12

A. 如何提升政府社會治理能力

全面提高政府社會治理能力的方法如下:
提高社會治理主導能力。應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引導和統籌作用。該由政府負責的,一定要管好,不能缺位、錯位,不能盲目地推給市場;不該政府管的,絕不能大包大攬,而應堅決放手。通過精準施策,重點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訴求,落實政府社會治理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目標。應堅持系統治理,發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政府主導作用、社會參與作用,形成社會治理整體合力;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制保障,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堅持綜合治理,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實現從事後處置、被動應付向事前預防、主動掌控轉變。
提高推動社會多元主體合作能力。在社會治理中,政府並不是唯一主體,其他社會組織或團體也須承擔社會治理責任,維護社會秩序,參與社會事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治理是包括政府在內的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協同治理過程。引導和促進多元主體在社會治理中各負其責、有效合作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應通過法律和政策手段,鼓勵和支持各社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提高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能力。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關注民生,重點解決好普遍多樣的民生問題;堅持預防為主、調解優先,綜合運用多種調解手段,形成科學有效的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利益協調機制、心理干預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確保群眾的合理訴求及時得到解決;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凡是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項目、工程等都應廣泛聽取民意,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各種影響。當前出現的一些社會矛盾和問題,還與社會政策不夠完善和政策執行能力較低有關。應切實提高政府社會政策綜合設計、實施和糾偏能力,建立健全社會政策監測體系和修復機制,完善社會政策運行機制、評估體系,提高社會政策執行能力。
提高維護公共安全能力。提高政府維護公共安全能力,是在日益復雜的國際國內環境下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的必然要求。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問題的預防、預警、反應和處置,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食品安全、網路安全、安全生產以及防災減災等領域公共安全體系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科學、明確地定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基本公共安全職能;通過制度安排有效提升公民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推進公共安全管理標准化、規范化,提高公共安全管理技術水平;重視公共安全文化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公共安全意識和危機應對能力。
提高自身變革與發展能力。政府的主動性、前瞻性變革是社會治理目標實現的前提條件和基本保障。實現主動性、前瞻性變革,要求政府主動審視外在環境變化和社會發展要求,積極轉變角色,確立社會規則制定者、公共服務提供者、社會秩序維護者的定位;主動藉助智庫和外腦,深入研究社會治理的一般規律與特殊表現,有效整合社會治理資源;隨環境和形勢變化自覺調整和完善治理模式,不斷提高自我調整、自我改革的能力。

B. 如何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創建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機制
(一)堅持民生為先,創新建立源頭預防機制
1、建立群眾利益至上的公共決策機制。各級政府應逐步實現政策和決策目標取向的完全公開,以「群眾是不是願意、群眾是不是支持、群眾是不是得益」為決策目標,形成順應民意、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機制。要擴大公共決策的社會參與,讓不同利益群體在政策、決策出台前充分表達訴求,實現政府處理社會利益與社會良性互動,在博弈與妥協中達到平衡,形成開放性、社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要積極推動社區、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建設,發揮其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和調節利益的作用,與政府進行充分溝通,表達不同群體意願,形成代表廣泛、規范有序的社會協商對話機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決策出台前提前釋放民意,並主動吸收採納群眾積極合理的意見建議;使政府出台的政策舉措和重大決策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可靠的群眾基礎,提高決策執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眾的認可度、接受度和滿意度。
2、健全促進社會公平的公共服務機制。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力求民生優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會公平的統一。要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切實抓好醫療衛生、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發展和管理,滿足群眾對公共服務產品的多樣化需求。要貫徹中央「社會政策要托底」的精神,發揮公共政策調節社會矛盾的功能,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大教育、就業、社保、住房、醫療和反貧困等公共政策的創新力度,適當向弱勢群體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開,從制度上保證廣大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積極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從分配格局上調節社會利益關系。
3、創新弘揚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導機制。各級要創新運用各類有效媒體,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看待社會利益關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觀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拓寬法制宣傳渠道,認真歸理解決常見矛盾糾紛的法律路徑,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使法治維權理念普及大眾,深入人心。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大力倡導和諧社會理念,弘揚「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傳統文明禮儀,並一以貫之,長期宣傳。三是強化警示導向教育,將極個別胡攪蠻纏、以身試法受到處罰的典型當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糾正「有事就得鬧、大鬧大解決,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認識誤區。
4、強化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嚴把「五道關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項要過「法治關」。各類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必須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二是評裁分離,實施要過「程序關」。改變原有「誰決策,誰評估」、「誰立項,誰評估」的做法,實行評估與決策相分離,由第三方進行系統化、專業化科學評估。三是互利共贏,評審要過「民意關」。凡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須徵得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學合理,決策要過「分級關」。可將穩定風險分四級,風險較小的為四級,可實施;有一定風險但可控的為三級,分步實施;有較大風險可能引發群體性或個人極端事件、短期內難以控制的為二級,暫緩實施;有嚴重風險、可能引發重特大涉穩事件的為一級,不實施。五是明晰責任,後續要過「考核關」。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控制,既要有事前評估,還應有事中階段性評估和事後總結性評估,視情作出維穩干預,避免發生實施中止等被動局面。維穩部門應對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工作跟蹤督導,並結合平安建設全員責任制落實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層化解,不斷完善依法調處機制
1、做實村(社區)級,實現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實基礎、源頭化解的要求,做實村(社區)級調解室。一要加強調解網路建設,將轄區內企業(單位)納入村(社區)調解室,確保企業內部矛盾自行解決、企業間矛盾社區調處、社區簡單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調解隊伍素質,把好調解幹部選聘關,將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調解工作的人員選聘進來;推行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提升基層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三要規范基層調解工作,加強村、社區、企業、市場調解室軟硬體建設,打造基層調解品牌,樹立基層調解形象,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
2、做強鎮(街道)級,實現大事不出鎮。按照全面推進、規范運作的要求,做強鎮(街道)級大調解平台。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城管、社保、安監等條線負責人為成員的鎮級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二要強化資源整合,以集約資源、方便群眾、處置快捷為原則,依託各地綜治中心,成立相關專業調委會或專項調解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完善訴調、公調、政調、訪調和援調對接機制。三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各條線參與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各部門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銜接配合,形成本級政府部門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3、做精區(市)級,實現難事不出區。按照整合資源、攻堅克難的要求,做精區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一要統一協調,按實運作。由區委主要領導任調處中心領導小組組長,司法、信訪、公安、勞動和工會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實現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調解」在一個平台上運作。二要集中管理,統一受理。將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和土地流轉等專業調解納入「中心」,重點調處跨區域和牽涉多個部門的重大矛盾糾紛。三要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分流辦理。按照接待、受理、調處、歸檔「四統一」標准,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一攬子解決」,做到「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
4、三級聯動,實現矛盾不激化。按照屬地受理、聯動調處模式,實行區(市)、鎮(街道)、村(社區)聯合調處。對涉及人員較多、情況較復雜的矛盾糾紛,所在村(社區)受理後,商請鎮(街道)調解組織上門聯合調處;對情況特別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處;對重大矛盾糾紛,落實區分管領導包案化解。要對征地拆遷等越級上訪的歷史積累性重點疑難矛盾進行梳理,建立「會診研判、綜合化解」機制,達到化解一個重點矛盾、築牢一方社會穩定的基礎,營造一片和諧的社會環境。
5、法律至上,實現依法有序調處。解決矛盾糾紛的核心是維權,為確保群眾維權秩序,必須創新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治理機制。要運用法律、法規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和調處工作,對民眾釋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保證個案公平公正,引民眾信法;依法處理起鬨鬧事、惡意攻擊黨和政府、擾亂社會秩序者,令擾者畏法;規范地方立法,從法律法規中體現科學發展、執法為民,讓民眾愛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內運用行政、非訴訟調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長效機制,開展村務法律體檢,為群眾答疑釋法,助基層用法。要強化法律救助工作,創新建立社會矛盾化解中困難人員(家庭)救助扶持機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檢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賠償救助等司法救助體系。
(三)強化系統管控,著力構建綜合治理機制
1、拓寬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廣泛傾聽民聲,大力開展「進村入企達戶到點」走訪活動,不斷加強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的溝通聯系。要及時疏導民意,認真落實窗口單位首問代辦責任制,對群眾的問題及時解答,對群眾的要求及時回應,對群眾的不滿及時安撫。要認真解決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強基層社會管理的同時,努力提升社區平台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全天候的生活類、咨詢類、事務類、電子商務類、企業服務類等多項服務。
2、推行柔性網格精細管理。各級應轉變社會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強調人文關懷,以善治為目標,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區扁平化管理的基礎上,深化完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在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之間形成積極有效的合作關系。要將市場、住宅、商鋪等全部納入服務管理范疇,為群眾提供政治參與、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關懷,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戶人家都有人貼心服務」。
3、落實維穩日常指導制度。維穩工作必須從日常指導做起,黨政領導幹部要利用互聯網、熱線電話、領導接訪日等民意反饋通道,經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眾訴求,與群眾面對面溝通。要堅持定期下訪制度,每月到聯系村居、企業上門走訪,察民情、解民憂、幫民困、辦實事、辦好事,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要做好維穩日常指導,結合矛盾糾紛排查,指導基層邊排查邊化解,將走訪中發現的問題,即時上報、及時化解;對無法立即解決的問題,確定責任人限期辦理、限時答復。
4、形成社會各方參與合力。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離不開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參與。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介機構和各類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代表相關群體反映訴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調解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提供服務的紐帶作用,按照「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方式,積極探索社會服務項目化運作。要支持和推動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擴大服務對象,將非公企業單位、新市民列入重點服務和幫扶行列。
5、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領導能力。有效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必須加強各級黨政領導能力建設。一要著力提高為民執政能力。時刻心繫群眾,一切公共政策、公共決策和工作舉措應符合群眾的意願、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利於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和群眾的長遠利益。二要著力提高系統管控能力。堅持從「前」抓起、以防為「本」, 從「底」抓起、以調為「堤」, 從「小」抓起、以暢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頭預防機制、夯實三級調解平台和暢通群眾訴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調解網路、加強基層社會管理、提高社區服務能力和關心困難群眾上出實招。三要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充分認識群眾工作能力的提高,實際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提高調查研究、掌握實情的能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傳、組織和發動群眾的能力。

C. 如何全面加強社會治理和社會建設

在當代中國基層治理體系的演進過程中,有三種類型的社區精英在不斷鞏固著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基礎,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石。這三種類型的社區精英就是:革命型社區精英、經驗型社區精英和知識型社區精英。
對於現代國家來說,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代國家中的村落、社區乃至一基層組織的治理,都不是像傳統社會那樣,是在封閉的「封建化城堡」中獨自運行的。無論是奉行自治原則的基層治理還是與國家政權體系相勾連的基層治理,都是作為現代國家建設的基石而擁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與作用。
基層治理與上層治理、國家政權的內部治理又是有區別的。基層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作為國家與社會的交接點而存在的。這樣就決定了基層治理既要依靠基層政府、法律、選舉等正式的制度要素,又要依靠基於信任、熟悉程度以及社區認同而形成的非正式制度要素。使基層治理體系得以運轉的是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融合。這樣,一個極為重要的要素就進入了我們的視野,這就是社區精英。基層治理要過得硬,僅僅依靠地方政府正式的公務人員是永遠無法奏效的。這是基層治理的特性和邏輯所決定的。因此,要想提高基層治理的質量與水平,就得依靠一支特殊的隊伍。這支隊伍就是在社區擁有強勁影響力的「社區精英」。
一般來說,社區精英的成熟度與基層治理的質量呈現出明顯的正相關關系。完善的基層治理體系得益於基層政府管理人員與社區精英的支持與合作。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如何培養社區精英,如何提高社區精英的影響力,如何配置與基層治理要求、基層治理特性相匹配的社區精英,都決定著基層治理的水平與質量。
在當代中國基層治理體系的演進過程中,有三種類型的社區精英在不斷鞏固著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基礎,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石。這三種類型的社區精英就是:革命型社區精英、經驗型社區精英和知識型社區精英。以上三種類型的社區精英都是與特定時代的邏輯和特色聯系在一起的。
(一)革命型社區精英與基層治理的鞏固
革命型社區精英孕生於新中國建立初期,在此後一段很長的歷史時期內,革命型社區精英在基層治理體系中都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新中國城鄉社會的整合、國家政權末梢的鞏固都是與革命型社區精英的誕生與成長密不可分的。在新中國建立之後,城市和鄉村基層社會盡管都經歷了被正式體系不斷吸納的過程,但國家對社會的吸納並沒有導致基層管理人員百分之百的官僚化、脫社會化或脫社區化。以居委會為載體的城市社區精英和以村委會為載體的鄉村社區精英,都在國家與社會的連接點上發揮了極其重要的溝通價值和整合作用。大量的口述史材料已經證明,盡管革命型社區精英所使用的管理工具與國家政權所使用的管理工具有著很大的相同性,但其管理成效的取得更要依靠個人魅力、人際信任、服務精神等生活化的管理要素。這恰恰說明了基層治理有著獨特的邏輯、路徑和成效標准。
(二)經驗型社區精英與基層治理的重構
經驗型社區精英是在改革開放時期,伴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單位體制的鬆懈以及國有企業的轉制等結構性、體制性和政策性變動而逐漸孕育出來的。就城市基層治理而言,大量國有企業的中層管理者因為企業的轉制而脫離原有組織。在隨後的歷程中,他們被吸納到社區之中,從國有企業脫胎而來的管理者們在其原有職業生涯中積累的管理經驗迅速轉化為支撐社區治理的寶貴資源。由此塑造了特有的經驗型社區精英隊伍。他們對改革開放時期國家治理體系的鞏固和中國共產黨執政基礎的夯實產生了極為巨大的影響。就是在今天,很多城市的基層治理還不得不依賴於這一類型的社區精英以及他們在社區共同體中所締造的制度傳承與文化傳承。就農村基層治理而言,在改革開放中誕生的經濟能人等填補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之後所產生的精英真空。農村新型社區精英的成長既內嵌於農村權力和經濟利益結構之中,又與正式的國家政權體系相嫁接,成為農村社會重塑基層治理體系的重要依託。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由於年齡等諸多原因,因特殊人生經歷和特殊轉型時期而誕生出來的經驗型社區精英,即將退出基層治理的舞台。中國基層社會社區精英的代際更替能否順利完成,將決定著國家治理的基石是否能夠依然堅不可摧、固若金湯。諸多跡象表明,新型社區精英的培育和成長已經成為當下中國重構基層治理體系所面臨的緊迫使命。
(三)知識型社區精英與基層治理的走向
伴隨著經驗型社區精英的隱退,一種新型的社區精英正在成長,這就是知識型社區精英。農村中的「村官」、城市社區中年輕的社區總支書記和居委會(社區)主任,已經成為當下社區治理中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在我們的調查中,農村社區基層治理中擔當大任者往往是有知識(很多是高中畢業)、有見識(很多都有外出打工的經歷)的年輕人。他們與早期革命型社區精英以及後來的部隊轉業型社區精英,在其成長路徑、個人特質、管理方法和視野上都有了顯著的不同。知識型社區精英的誕生,已經證明中國基層社會的社區治理在經歷著社區精英替代進程。
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特點,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節奏,同樣,每個時代也有每個時代的主角。在中國基層治理的演進過程中,基層管理隊伍特別是社區精英的成長都有其賴以存在的歷史方位。任何一種類型的社區精英的成長也都有其特定的邏輯和路徑。從革命型社區精英向經驗型社區精英的轉變,既是與基層社會的世俗化運動密切相關的,又是與國家政權對基層管理人員的結構性配置、新型社會空間對基層管理人員的吸納聯系在一起的。對於目前的中國來說,知識型社區精英的成長已經是大勢所趨,但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基層治理質量和水平的提高僅僅依靠知識是難以奏效的,基層治理的具體化、生活化、人際化、議題化以及應對的迅速性、及時性,都對知識型社區精英提出了新的要求。基於調查,我們的觀點是:(1)知識型社區精英的發展空間應該是開放的而不是閉合的。換言之,知識型社區精英可能不是永遠沉澱於社區之中的,他們中的佼佼者很有可能成為新型高層管理者的一員。如果說以前的高層管理者大都有管理經濟和主政一方的經歷,那麼未來部分高層管理者可能會經歷社區化的洗禮。(2)知識型社區精英的來源應該是多渠道的,學校、社會、機關都應該成為向基層社會輸送知識型社區精英的源頭。從家門到校門再到機關門的「三門幹部」只有經受社區的洗禮和鍛造,才能成為真正的頂天立地的新型管理者。(3)革命型社區精英、經驗型社區精英和知識型社區精英三者不是割裂的,其靈魂和使命是統一的、一體的、連續的。如果將以上三種類型的社區精英進行整體性的研究,總結中國基層治理的經驗,探索中國基層治理體系演進的規律,進一步鞏固社區精英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基石效應」和「基石地位」,則是中國國家治理之大幸。

D. 創新社會治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如果說工業時代的奧秘是分工,那麼互聯網時代的奧秘則是融合,是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社會合作。這就要求我們確立合作、互通、共享理念,打造社會治理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命運共同體,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2、加強社會治理基礎制度建設

社會治理現代化中,制度建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作用。科學的社會治理理念和實踐經驗只有轉化為普遍適用的制度,才能成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巨大力量。

3、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

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是我國的特色,也是我國的優勢。面對社會治安新形勢,我們要以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為目標,以突出治安問題為導向,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提高動態化、信息化條件下駕馭社會治安局勢的能力水平。

4、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當前,我國公共安全形勢總體是好的。在我們這樣一個有著13億多人口、地域遼闊、發展不均衡的國家,能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大局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4)全面提高社會治理擴展閱讀

創新社會治理的原則

一是推進社會治理社會化。在充滿不確定性的現代社會,只有政府和社會攜起手來,才能建設好安全家園。要在發揮好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引導社會成員增強主人翁精神,激發社會自治、自主、能動力量,讓大眾的問題由大眾來解決。

二是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法治作為社會治理創新的最優模式,應該回應社會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種種問題。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構建社會行為有預期、管理過程公開、責任界定明晰的社會治理制度體系,善於運用法治方式把社會治理難題轉化為執法司法問題加以解決。

三是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我國傳統文化中推崇直覺、感性思維,習慣於對事物進行模糊的歸納,嚴謹、理性、體系化的實證研究不夠。這種思維方式容易導致粗枝大葉、大而化之。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就要培育以尊重事實、推崇理性。

參考資料

人民網-《人民日報: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E. 什麼是提高社會治理效能的重要推動力

提高社會治理效能是非常重要的。
這可以有效的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

F. 提高社會治理什麼水平

提高社會治理的(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和(專業化)水平

2013年4月,中央政治局經過思考和研究、聽取黨內外各方面意見,決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研究全面深化改革問題並作出決定;20日,中央發出《關於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研究全面深化改革問題徵求意見的通知》,各地區各部門普遍表示贊成。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就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問題,提出了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四種社會治理方式。我們要有效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就必須牢牢掌握、靈活運用好這四種社會治理方式。

(6)全面提高社會治理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是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而在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對全面深化改革的若乾重大問題作出的研究決定,於2013年11月15日正式公布。

《決定》闡述了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義,總結了中國改革開放35年來的歷史性成就和寶貴經驗,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思路、主要任務、重大舉措。這份文件集中了中共全黨和各方面的智慧,成為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標志著從1978年開始中國改革開放進入到新階段。

G.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要推進社會治理什麼化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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