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結構與資本結構研究
❶ 為什麼要研究企業資本結構
資本結構為企業籌集長期資金的各種來源、組合及其相互之間的構成及比例關系,研究資本結構理論的主要目的為分析資本結構與企業融資成本公司價值以及企業治理結構的相互關系。
資本結構為企業全部資金來源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是否合理,將影響到企業資本控制的完善,決定著國有企業的前途,連接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敗。
關於融資結構(也稱為資本結構)問題的研究,始於MM定理,其核心思想:在一定的假設條件下,企業價值與其所採用的融資方式即資本結構無關。然而由於MM定理的假設條件與現實相差太遠,使得其結論無法解釋現實中企業資本結構的選擇行為。
(1)治理結構與資本結構研究擴展閱讀
企業資本結構判斷的標准有: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增加所有者財富,能使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最低。資產保持適當的流動,並使資本結構富有彈性。
其中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最低為其主要標准。能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有可能按目標資本結構對企業現有資本結構進行調整:現有資本結構彈性較好時;有增加投資或減少投資時;企業盈利較多時;債務重新調整時。
資本結構調整的方法有:
1、存量調整。即在不改變現有資產規模的基礎上,根據目標資本結構要求,對現有資本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
2、增量調整。即通過追加籌資量,從增加總資產的方式來調整資本結構。
3、減量調整。即通過減少資產總額的方式來調整資本結構。
❷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的借鑒意義
盡管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目前還不夠完善,存在著一些不足,但它較以前的控制權理論和資本結構理論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為我們從不完全合同出發研究資本結構選擇與企業控制權安排之間的關系提供了一個最有力的分析工具,使我們真正地認識到資本結構是企業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也真切地觀察到資本結構形成的機理。該理論對於我們完善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從而完善其所有權安排和治理結構具有如下借鑒意義:
1、要強化債務融資在國有企業中的約束作用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十分強調控制權的相機轉移,並指出債務契約是最能體現該性質的財務工具以及破產機制在債務契約中有著重要作用。在我國國有企業中「債務約束軟化」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按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的這一思想,解決此問題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在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時,能夠通過破產機制的作用使企業的控制權轉移到債權人手中。但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完善我國的相關法規,尤其是《破產法》,因為《破產法》是發揮債務約束作用的重要法律保證。
2、要把完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與優化資本結構相聯系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認為,控制權是融資契約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定的資本結構決定特定的控制權結構。這就為我們從資本結構的角度來完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從現實情況看,目前國有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其資本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在國有股權的比重過大,且主體也不夠明確。
我們認為可以通過如下制度安排來完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和治理結構:在進一步明晰國有出資者的身份及產權關系的基礎上,注重吸收外商投資者、民營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等投資主體,建立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體系和產權制衡機制;根據實際情況,恰當地選擇國有資本的投資方式,包括股權投資方式、債權投資方式、股權與債權混合投資方式等;加快金融市場的結構調整和發展,使金融市場為企業提供更多的金融契約品種;建立具有工會性質的「員工持股會」,使員工參與公司治理時採取集體行為。
3、要建立再談判機制
在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中,一個重要的結論就是現實中的融資契約是不完全的,不可能窮盡未來出現的各種狀態,致使控制權安排成為融資契約不可缺少的部分,並對合約各方的未來行為具有重要影響。這帶給我們的啟示是:在融資契約的設計中要為規范未來行為而建立一個再談判機制,即控制權的事前安排,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或者使受損失的一方能夠獲得控制權。
❸ 什麼是治理結構、內部機構兩者有什麼區別
治理結構抄和內部機襲構區別:
1、公司治理結構,指為實現公司最佳經營業績,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於信託責任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結構性制度安排。依照擬人化原則,一個企業如同一個人,全體股東投資成立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董事會是企業的「大腦」,總經理是企業的「心臟」,總經理轄制的各部門是企業的「五臟六腑及肢體器官」,監事會是企業的「免疫力系統」,公司治理結構則是企業的「神經系統」。
2、組織內部結構:指組織各要素的排列組合方式,是組織各部門、各層次所建立的一種人與人、人與事的相互關系,是組織根據其目標和規章而採用的各種組織管理形式的統稱,一般包括縱向層次結構、橫向部門結構和整體組織體制。
❹ 企業的資本結構和治理結構有什麼聯系
一是資本結構對治理結構的影響。企業資本結構是企業控制權分配的基礎,在企業治理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有什麼樣的資本結構就有什麼樣的治理結構,資本結構的合理確定是公司有效治理的基礎。二是治理結構對資本結構的影響。公司治理水平對企業的籌資也有重要影響。
總之,資本結構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和依據 決定了企業所有權的配置方式,對治理結構具有決定作用。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資本結構的體現和反映,治理結構及治理水平對資本結構具有反作用,二者為互動關系。
❺ 結合法人治理結構、資本結構等相關理論,分析國美控制權之爭的始末,不低於3000字
還是自己寫吧
先表述相關理論
再描述國美
最後闡述自己的觀點
再用理論支持自己的觀點
❻ 資本結構優化研究論文好寫嗎
資本結構優化研究論文,認為認為還是相對比較好寫的,畢竟結合一些世界知名的大公司相關的改革都可以找到具體的案例來闡述
❼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的評析
雖然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發展的時間不長,但它對推動現代資本結構理論和控制權理論的發展和應用作出了較大的貢獻。主要表現在[7]:
1、深化了對資本結構本質屬性的認識
資本結構的激勵理論和信息傳遞理論雖然分別解釋了資本結構具有激勵作用和信號顯示作用,但都未說明為何特定的資本結構決定著特定的控制權結構,或者不同的控制權結構要有相應的資本結構。這是因為它們所基於的分析框架是完全合同,所以認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設計最優合同來避免再談判和克服當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然而,在現實中合同的完全性假設是不存在的,因此這兩種理論使我們對資本結構的理解不可能有實質性的進展。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在不完全合同的分析框架中,深入到融資契約的內部,研究資本結構選擇與公司控制權安排之間的關系,使我們對資本結構的理解有了質的飛躍。至少認識到:資本結構本質上是一種契約要求權結構,不僅規定著公司剩餘索取權的分配,而且規定著公司控制權的分配;在融資契約中賦予投資者控制權可以限制內部人的私人收益,維護投資者的收益權,從而弱化投資者的參與條件;公司控制權具有狀態依存性,即能夠相機轉移。
2、真正地把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有機聯系在一起
公司治理結構所解決的關鍵性問題是如何在各產權主體之間最優地分配公司的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以融資契約的不完全性為研究起點,以公司控制權的最優安排為研究目的,研究公司控制權如何在經營者、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最優分配。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沒有一種理論能夠像該理論很好地把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從該理論中,我們不僅認識到資本結構對公司治理結構有著重要的影響,而且認識到最優的公司治理結構不是某種單純的「單邊治理」,而是具有「控制權相機轉移」之特徵。
3、使現代資本結構理論有了更加堅實的微觀基礎
由於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所建立的假設條件——合同的不完全性更貼切現實,使該理論大大深化了對資本結構的認識,而且能夠很好地把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有機地聯系在一起。這就表明,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深入到融資契約的內部。分析資本結構的形成機理就更加符合當事人現實的行為過程,從而有力地推動了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的發展和應用。此外,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還拓展了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研究和應用的范圍。例如,可以運用它來分析公司並購、重組和清算等活動中的控制權與資本結構的配置問題。
4、批判性地發展了企業契約理論
從理論淵源來看,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是在交易費用理論、委託代理理論等企業契約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它同時又批判性地發展了企業契約理論。這不僅表現在它區分了剩餘收入權與剩餘控制權,對交易費用理論提出了一種正式而規范的分析模型,而且還表現在它找到了科斯定理中配置資源的「權威」,指出了企業合並中也有費用,使企業邊界的界定更加清晰,為企業契約理論提供了規范化分析企業所有權結構(不同的合並類型)的工具,等等[8]。
但是,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也存在著一些不足或者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1、把資本結構局限於傳統的資本結構
傳統的資本結構是指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的比例關系。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的現有文獻都基本上是以這種資本結構為研究的現實背景,即在外生給定了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兩種基本財務工具的控制權和索取權的基礎上,按照不完全合同理論,以控制權最優安排為指導思想來研究最優的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的比例關系。事實上,現實中的公司資本結構除包括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的比例關系外,更應包括:
1)股權資本結構,如內部股與外部股的比例關系、普通股與優先股的比例關系、穩定股與活躍股的比例關系等。
2)債務資本結構,如短期債務與長期債務的比例關系、銀行借款與公司債券的比例關系、一般性公司債券與期權性公司債券的比例關系等。
3)人力資本,既包括公司管理者的人力資本,也包括公司員工的人力資本。所以,如何在不完全合同的分析框架中,為了更有效地安排公司控制權而更廣泛地研究物質資本與人力資本之間、股權資本內部各種具體形式之間、債務資本內部各種具體形式之間以及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之間的最優配置問題,便有待於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加以解決,從而使之更具有堅實的客觀基礎[9](P82—87)。
2、把合同的不完全性局限於物質資本所有者的合同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的現有文獻都十分強調投資者(債權人和股東)的合同是不完全的,認為投資者沒有受到合同的完全保護,因而應獲得剩餘控制權,而忽視其他成員的權益保護,似乎其他成員的合同是完全的。可見,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在這方面是自相矛盾的。
在經濟活動中,合同成員的權益最終是由利益分配來實現的,而控制權必然會影響到利益分配的決定和格局,誰掌握丁控制權,誰就可能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定。這個「事後的」結果說明,合同的其他成員並未得到合同的完全保護,也應該獲得剩餘控制權。鑒於此,我們應該在不完全合同的分析框架中,既要考慮投資者的合同不完全性和權益保護,也要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同不完全性和權益保護。
3、把控制權定義為企業所有權
按照哈特等人的理解,剩餘控制權就是「可以按照任何不與先前的合同、慣性或法律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所有用法權利」,而且「擁有剩餘控制權實際上已經被作為所有權的定義」[6](P322—370)。也就是說,物資資本的所有權與剩餘控制權是同義詞。這在邏輯上是倒因為果,因為所有者有所有權,才有了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即所謂的剩餘控制權,而不是相反,先有了剩餘控制權,後才有了所有權,如果是這樣,內部人控制了企業,是不是企業就歸內部人所有呢?
張維迎正確地指出,將企業所有權理解為「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是一個尊重科學傳統的簡化說法[10](P121-123)。這對於有效地安排企業制度(包括治理結構)是非常重要的。剩餘索取權只是規定了各產權主體分享企業剩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控制權則是保證各產權主體分享企業剩餘的實現手段和充分條件。這兩種權利對企業的任何一個產權主體都是不可缺少的,而且都應該對稱性地加以安排。一種使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企業所有權安排一定是企業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的對稱性安排[11]。所以,我們認為從不完全合同出發,研究企業控制權的最優安排和資本結構的最優選擇時一定要聯系企業剩餘索取權的安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