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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契約

發布時間: 2021-02-08 11:05:22

『壹』 僱傭契約如何解釋

雇員流動保持治理心理契約一、引言僱傭關系正經歷著基本的與吸引、激勵和保持優秀雇員相關聯的一系列變化。在過去幾十年,經濟環境和組織發生了顯著的變遷,減低了組織中各個層次雇員的工作穩定性,與此同時,人力資源經理被迫吸引、留住對於組織生存至關重要的優秀雇員。然而,優秀雇員經常很難留住,因為他們趨向於更關注自己職業生涯的重要性,而非組織忠誠,這就導致自願流動率的上升。在HRM文獻中,保持治理心理契約和已經成為一個時髦的概念用於檢驗組織投入人力資源治理以降低自願流動率的成效。作為確定組織動機類型的保持治理和HR策略能夠有效降低雇員自願流動率,而心理契約聚焦於雇員對上述動機及其如何影響各自去留願景的主觀闡釋和評價。
二、相關理論方法
1.「心理契約」
「心理契約」強調在雇員與組織的相互關系中,除正式僱用契約規定的內容外,還存在著隱含的、非正式的、未公開說明的相互期望,包括個體水平和組織水平、雇員與組織對相互責任的期望。
維度:心理契約是僱傭雙方對他們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向彼此所提供價值的主觀解釋。其研究視角是僱傭雙方——個體和組織兩種水平的「雙維度、四方格」,即「組織理解的雇員責任、組織理解的組織責任、雇員理解的雇員責任、雇員理解的組織責任」。
類型:雇員以加班、職責外工作為代價,換取組織提供的高額酬、績效獎勵、培訓和職業發展,是以經濟交換為基礎的契約關系,稱為「交易契約」,雇員以長期工作、忠誠和願意接受內部工作調整為代價,換取組織提供長期工作保障,是以社會情感交換為基礎的契約關系,稱為「關系契約」。
2.保持治理保持治理被定義為「比競爭對手更長時間的保持你想要的雇員的能力」。文獻中列舉影響雇員保持的眾多因素中處於前列的是,與純粹金錢激勵不同的所謂「新時代」利益,主要有:金錢獎賞;生涯發展機會;工作滿足度;社會氛圍;工作—生活平衡。
關於影響雇員保持因素的評論建議HR經理應該在運作雇員保持政策時考慮這些因素。然而,大部分現有的關於保持治理的研究並不完全考慮到這五類保持因素,以致於不可能在HR經理的保持實踐中評估它們的相對嵌入性。
我們認為,企業家想復制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新知識,實現規模生產效益,新知識必須被標准化或編碼化,就要求企業重新調整內部認知距離,增加認知親和力,將原先由某團隊擁有的新知識變成企業的共同知識。企業組織結構將會趨於一體化和緊密協調。一旦新知識被編碼化,知識外溢的可能性將增大,其他企業有可能通過模擬獲得新知識,這將降低創新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基於心理契約的保持治理實現圖
首先,界定優秀雇員,於其把握核心技術的優秀雇員,假如這些優秀雇員的流動過於頻繁,企業缺乏一個比較穩定的優秀雇員隊伍,企業必然會因缺乏人才而面臨被市場淘汰的風險。
1.心理契約對保持治理的影響
許多研究者認為心理契約在定義和理解現代僱傭關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心理契約由個體關於自己與組織之間的交易合同條款和條件的信念組成。當個體相信組織已經承諾提供給他們某種激勵作為他們為組織貢獻的回時,心理契約便形成了。研究表明,雇員按原先承諾評價從組織得到的激勵,這一評價導致心理契約是否履行的感受。相應的,違反心理契約的感受對於雇員為組織貢獻和繼續留在該組織的意願具有負面影響。

『貳』 政府治理中契約的產生源於什麼

看下列資料
伊壁鳩魯
「社會契約說」早在古希臘智者學派那裡就有所論述,但在伊壁鳩魯那裡才第一次得到了較為系統的理論闡述。馬克思曾言:「國家起源於人們相互之間的契約,起源於社會契約,這一觀點就是伊壁鳩魯最先提出來的。」伊壁鳩魯借用「原子」理論的張力,以形而上學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質、國家起源的契約性質。
霍布斯
霍布斯認為,從自然狀態中所建立的國家,是君主專制的國家。在他看來,君主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和糾紛的仲裁者,臣民只能絕對服從君主,不能有任何的不滿和反抗,否則被君主處死是合理的。而且,君主的權力一旦被認可就是永遠不可以轉讓的。這就是說,臣民一旦通過契約把權力交給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則就是違反了契約,違反了正義。但是,對於君主來說,卻不存在違反契約的問題,因此契約是臣民之間訂立的,君主不是訂約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約的任何限制。
正因為霍布斯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存在「授權不悔」原則,因此有明顯弊端。
盧梭
繼霍布斯之後,盧梭[1] 在其著作《社會契約論》中發展並完善了該理論。在社會觀上,盧梭堅持社會契約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主張自由平等,反對大私有制及其壓迫;提出「天賦人權說」,反對專制、暴政。在教育上,他主張教育目的在培養自然人;反對封建教育戕害、輕視兒童,要求提高兒童在教育中的地位;主張改革教育內容和方法,順應兒童的本性,讓他們的身心自由發展,反映了資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從封建專制主義下解放出來的要求。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在後來直接充當了法國大革命的理論基礎,並被西方各國在政治實踐中進一步加以完善,構成今天的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政治體系。

『叄』 為什麼幾百年前,英國講契約和法制;中國講人治和陰謀。

這里應該從權利意識來講:
西方是的價值核心是個人主義 那就意味者個版人擁有個人權利權 契約是個人和國家關系的連接紐帶 西方人認為 一個個的個人集合在一起構成了社會 那麼為了使人與人彼此能夠和諧相處 他們需要一個公共機構來組織管理他們的社會 於是每個人就將自己的個人權利讓渡出一部分來 作為公權力 交給政府來使用和管理他們 那麼這里的契約:每一個個人讓渡的部分權利之和=公權力 契約也就類似我們現在的合同!法治其實就是我們說的依法治理 它的實質是為了保護個人權利的不受侵害
古代中國沒有權利意識概念 是專制社會 社會的維系和運轉的中軸就是權力 也就是官 本位 這個權力不像西方那樣 是個人權利的讓渡的結果 而是以暴力(軍隊)作為支撐 自然個人在權力面前是毫無地位的 因為你個體無權利也無法反抗軍隊 那麼掌握權力的皇帝和官僚自然就可人治天下 人治實際是法治的對立面 根本原因在於個人無權利 完全是靠暴力來支持權力的運轉 人治的最大妙處在於掌握權力的人可以治理別人 這種治理別人的優越感本身就是特權 特權是稀有資源 自然人人都想搶 那麼自然三十六計 什麼都用上了 也就有了陰謀詭計

『肆』 契約理論還能指導國企改革嗎

首先必須明確,契約理論究竟包括了哪些理論流派。按照Brousseau & Glachant(2002)的觀點,契約理論應包括:激勵版理論(incentive theory)、權不完全契約理論(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和新制度交易成本理論(the new institutional transaction costs theory)。Williamson(1991,2002)指出,契約的經濟學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公共選擇、產權理論、代理理論與交易成本理論四種。激勵理論是在委託代理理論(完全契約理論)基礎發展起來的,而布坎南提出的用契約研究公共財政的公共選擇方法主要用來分析「公共秩序」(public ordering,Williamson,2002)。契約理論主要包括委託代理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以及交易成本理論三個理論分支,這三個分支都是解釋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論工具,它們之間不存在相互取代的關系,而是相互補充的關系。

『伍』 相比於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為什麼更加完善

相比於契約型的基金

公司型基金內部治理的結構,
必須要以本金的金額所佔的比例,才能夠進行更加完善的鬼話。

『陸』 多個主體共同治理的理論有什麼

政社合作有許多不同的模式,我們簡要介紹四種重要模式:
一是法團主義模式(corporatism)。法團主義旨在將公民社會中的組織化利益聯合到國家的決策結構中,尋求在社會團體和國家之間建立制度化的聯系通道和常規性互動體系[2]。簡單地說,是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建立有序、穩定、制度化的合作關系,通過合作與協商代替競爭與排斥,解決社會沖突和失序。隨著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統一的直接登記體制在四大類社會組織中放開,國家承認「自下而上」相對獨立的社會組織的合法性,允許社會組織間通過自下而上的競爭性淘汰獲得與政府合作的機會,參與合作的社會組織數量眾多,社會組織間功能分化弱化,社會組織接受國家承認和管理。需要指出的是,法團主義模式下的政社合作絕不是一種行政上的等級控制關系,社會組織絕不是政府的延伸,而是相對獨立和平等的合作關系。
二是合作治理模式。近20年來,一種名為「合作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的新治理理論得到發展。該理論旨在將包括政府在內的多個利益相關者聚集在一個公共輿論空間(common forums),公共和私人部門的界限變得模糊,通過協商達成共識(consensus-oriented)形成決策。[3]安塞爾(Ansell)、戈士(Gash)等學者認為合作治理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即針對公共政策或公共管理問題,合作由政府等公共機構發起,治理主體包括利益相關的公共和私人部門、利益無關者(nonstate actors),這些主體直接參與決策過程而不僅僅是公共機構的顧問,協商的公共輿論空間組織化運作並要求共同參與,協商目的在於達成共識,採取共同決策。[4]
三是第三方治理模式。第三方治理(third-party governance)[5]強調公共與非營利機構在很大程度上共享責任、公共資金和公共權威,通過開放一部分公共領域讓非營利組織參與進來,使公共服務提供具有一定程度的多樣性和競爭性,從而有助於提高效率、減少成本。其實質是政府與非營利部門基於共同目標而聯合行動,與此同時,通過協調/整合補充資源實現各自目標。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對效率、成本、責任和公平的需求,必須與非營利組織獨立性相協調統一。
四是契約關系模式。契約關系(contracting relationship)模式[6]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直接產物,被認為是替代傳統官僚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的最佳選擇;它是指政府通過委託或購買等契約方式將公共服務外包給其他政府、私人部門或非營利組織,其目的在於減少政府成本、提高效率。根據政策環境的不同,可以採取競爭(competition)、談判(negotiation)和合作(corporation)三種不同的契約形式[7],契約關系模式蘊含了合作參與、民主行政、公平效率等價值內涵。

『柒』 全球價值鏈的治理範式

格里菲等(Gereffi,2003)在普維爾與斯特恩等人生產網路理論的基礎上,通過抽象,結合價值鏈理論、交易成本經濟學、技術能力與企業學習等理論提出了一個比較嚴謹、完整的分析框架。他們首先歸納出五種典型的全球價值鏈治理方式,按照鏈中主體之間的協調和力量不對稱程度從低到高依次排列為:市場,模塊型,關系型,領導型和層級制。然後通過企業問交易的復雜程度、用標准化契約來降低交易成本的程度(對交易的標准化能力)和供應商能力等三個變數來解釋五種價值鏈治理方式(如表1):
市場:通過契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產品比較簡單,供應商能力較強,不需要購買者太多投入,且資產的專用性較低時,就會產生市場治理。這時,交易比較簡單,雙方只要通過價格和契約就可以很好地控制交易的不確定性,不需要太多的協調。
模塊型:產品較復雜,供應商的能力較強,其 資產專用程度較高,買賣雙方的數量雖然有限,但仍有一定的市場靈活性,更換合作夥伴較容易。雙方交流的信息量較市場型大、較復雜,但能夠通過標准化契約來較好地降低交易成本,因此,需要的協調成本也不高。
關系型:產品復雜導致交易復雜,雙方需要交換的信息量大且復雜,供應商的能力較強,領導廠商和供應商之間有很強的互相依賴。但雙方可以通過信譽、空間的臨近性、家族或種族關系降低交易成本。雙方常常可以通過面對面的交流進行協商和交換復雜的信息,需要較多的協調,因此,改變交易夥伴比較困難。
領導型:產品復雜,供應商的能力較低,需要供應商的大量投入和技術支持,供應商為了防止其它供應商競爭,將其資產專用化。供應商對領導廠商的依賴性非常強,很難改變交易對象,成為「俘虜型供應商」。領導廠商通過對供應商高度控制來實現治理,同時通過提供各種支持使供應商願意保持合作關系。
層級制:產品很復雜,外部交易的成本很高,而供應商的能力很低時,領導廠商不得不採用縱向一體化的企業內治理方式。因為交易可能涉及到領導廠商的核心能力如隱性知識、知識產權等,領導廠商無法通過契約來控制機會主義行為,只能採用企業內生產。
此外,格里菲還研究了價值鏈治理的動態性問題。隨著時間的發展,決定價值鏈治理模式的三個變數將發生變化,價值鏈的治理模式隨之發生變化。這種動態變化在現實中是存在的,如在自行車行業,由於規模經濟、標准化和供應商能力的提高使治理方式從層級型轉向市場治理;服裝行業由於交易復雜程度的降低和供應商能力的增強由領導型發展為關系型;在美國電子產業,分工和專業化的發展使治理方式從層級型(垂直一體化)發展為模塊型。
三個變數產生變化的原因主要來自三方面:首先,領導廠商采購要求的提高相對降低了供應商的能力,同時增加了交易的復雜程度;其次,創新和標准化是一對矛盾,創新會降低標准化能力;第三,供應商的能力隨時間會發生變化,學習會提高企業能力,引入新供應商競爭、新技術革命和領導廠商采購要求的變化都會影響供應商的相對能力。
格里菲的全球價值鏈治理範式是目前最嚴謹的一個,它涵蓋了目前發現的多數典型的全球價值鏈類型,重要的是,格里菲不但研究了每種治理模式的特點,而且引入了更多的經濟學分析方法,將特徵變數化,具有較好的理論基礎。但是,格里菲的範式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第一,該理論中的治理模式僅限於領導廠商和較高級供應商之間的關系,但在具體的行業價值鏈中,可能包括更多的上游和下游主體;第二,模型中的前兩個變數(交易的復雜性和交易的可標准化程度)有很強的相關性,實際上這兩個變數都是通過影響交易成本來決定價值鏈的治理模式,但影響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不止這兩個;第三,把三個變數簡單地劃分為高低兩個維度可能不夠准確,比如模塊型中交易的標准化能力高於領導型,但低於市場型;第四,文化稟賦、公司戰略、政府政策和國內和國際的制度對價值鏈的治理有重要的影響,但在格里菲的模型中卻沒有提及;第五,格里菲的模型沒有說明價值鏈中各個鏈節(nodes)的區位問題,即為什麼不同的鏈節會分布在不同的地區或國家。

『捌』 「治理」與「管理」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

一、公司治理與管理的區別

1、兩者的目的不同:

公司治理的基本目的是要實現責權的合理安排與制衡,公司管理的目標是實現企業經營的目標,即企業財富的最大化。從終極目的來看這兩者是一致的,公司治理基本目的的實現,最終也是為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而服務的。

從而達到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滿足。很顯然,一種公司治理模式的確立或形成,就是為公司管理創造了一個適宜的環境,並最終完成對財富的創造,並使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達到最大化。

2、兩者的主體與客體不同:

公司治理的主體是利益相關者,主要指股東、債權人、政府、職工、社區等,他們由於投入了專項資產,因而都要參加公司治理,以維護各方的利益。公司管理的主體是經營者,主要是指經理和員工,他們為應對供應、生產、銷售等基本生產經營問題而進行日常決策。

比較而言公司治理主體更多元化些。公司治理的的客體一般包括兩個層次,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對董事會的治理,另外一層的治理是指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治理。公司管理的客體包括供應、生產、營銷、人事等的管理。

3、環境的影響程度不同:

從法律的約束力來看,公司治理不僅要遵從《公司法》、《證券法》等較高層次的法律規范,而且還要遵守政府或相關自律組織提出的治理指引,如我國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因此規范的程度較高,約束力較強。

公司管理在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規外,如何管理一般認為是企業自己的事情,因而體現較大的自由度和靈活性。另外,從政府的作用來看,公司治理中政府通過積極的干預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因為政府也是現代意義上的治理主體之一,當然這里政府在公司中的作用與計劃經濟時代的政企不分不能相提並論。

4、資本結構反映出的信息不同: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說,反映的是債權人權益和股東權益,從而反映的是這兩者的不同地位和權利的問題。而資本結構相對於公司管理就是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即資產的提供與組成。

5、實施的基礎不同:

公司治理通過市場機制以及內外部的顯性、隱性契約來實現的,而公司管理主要是通過行政權威的關系來實現。

6、穩定性不同:

一般公司治理結構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會保持相對的穩定性,這是保證公司健康穩步發展的需要,而公司管理往往會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調整相應的管理方法與決策,尤其是對於公司具體的作業管理層次。

二、公司治理與管理的聯系

企業制度構架層次的公司治理與以經營決策為中心的公司管理是構成現代企業整體運作的不可割裂的兩個組成部分,它們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共同促進企業作為社會經濟利益主體目標的實現。

1、兩者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

雖然從基本目標上來說,兩者的目標不盡相同,但歸結到底都是要實現企業的最終目標,及企業價值最大化,從而實現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滿足。

2、從廣義的角度來說,公司管理是公司治理的一種延伸。

3、兩者相互影響相互制約:

雖然公司治理規范了公司的基本運行的制度構架並建立了相應的運行機制,但這只是給企業的具體運作提供了一個舞台,如何在這個舞台台上唱戲、唱好戲那是公司管理的問題。當然要唱更大的戲、更特殊的戲就必須對舞台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公司治理也有適應特定公司的管理環境的問題。

三、治理和管理的定義

治理:

1、治理(Governance)一詞在政治學領域,通常指國家治理,即政府如何運用治權來管理國家和人民。

2、是以維持政治秩序為目標,以公共事務為對象的綜合性的政治行動。(這時譯為Administer)

管理: 

1、管理是一種以績效、責任為基礎的專業職能。這是彼得·德魯克教授提出的觀點。

2、管理就是決策。這是197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赫伯持·西蒙提出的。

3、管理就是根據一個系統所固有的客觀規律,施加影響於這個系統,從而使這個系統呈現一種新狀態的過程。

4、管理是社會組織中,為了實現預期的目標,以人為中心進行的協調活動。兩詞可以採用的英文譯本有:administer、administrate、manage、run、supervise、rule,依據具體情況選定,英文的含義區分請查閱相關辭典。

治理有四大特徵:

1、治理不是一套規則條例,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

2、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為基礎,而以調和為基礎。

3、治理同時涉及公、私部門。

4、治理並不意味著一種正式制度,而確實有賴於持續的相互作用。

管理是人類各種組織活動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種活動。近百年來,人們把研究管理活動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統稱為管理學。

作為一種知識體系,管理學是管理思想、管理原理、管理技能和方法的綜合。隨著管理實踐的發展,管理學不斷充實其內容,成為指導人們開展各種管理活動,有效達到管理目的的指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治理理論

『玖』 契約理論的整合

Salanie(1997)指出,不完全契約理論是建立在以Coase和Williamson創立的交易成本理論上,是模型化了的交易成本理論。Hart同他的合作者的重要貢獻在於解釋了交易成本是從哪裡產生的,什麼東西決定了交易成本?Hart(1995)明確提出交易成本的來源就是契約的不完全性,並且在完善交易成本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著名的產權觀點,基於產權觀點解釋契約的不完全性。交易成本理論的創始人Williamson也將Grossman和Hart等人創立的所有權概念融入交易成本的理論核心,如Williamson(1991)認可了不完全契約理論對交易成本理論中的垂直一體化做出的貢獻。
Maskin和Tirole(1999)提出了不相關定理,其內容實質是發現了在不完全契約條件下也可以設計出完全契約,使得完全契約與不完全契約的對立開始趨於緩和。與此同時Laffont和Martimore(2002)指出激勵理論框架的第一部分以委託代理理論模型為基礎分析了三種類型的激勵問題: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以及不可驗證性,第三部分是研究在不完全契約的動態框架下,引入完備貝葉斯均衡分析不完全契約下的資源配置問題。 正因為如此,契約理論三個分支的研究學者開始結合不同的契約理論來研究具體的經濟實踐活動,如Holmsrtom和Milgrom(1994)在探討企業的內部治理時,就結合運用了激勵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和交易成本理論來解釋現實現象。在統一契約理論方面,Williamson做出了重要的貢獻。Williamson(1991)提出了統一這些新的契約研究方法的設想,並設想會產生一個統一的企業、市場和混合組織形式的組織理論(但有待時間證明).
Williamson(2002)又將完全契約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以及交易成本理論劃入私人秩序(private ordering)的稍小一點的范圍內,完全契約理論(機制設計理論)和不完全契約理論主要討論前端激勵安排問題,而交易成本理論主要研究契約的實施問題(後端問題)。

『拾』 什麼是契約治理模式

契約治理模式是讓社會對公共服務需求做出及時的反應,以契約的方式整合社會各種主專體,使社會通屬過自己內在的機制為社會成員生產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進而,根據各種社會力量所能實現的公共服務供給的方式與規模,進行最優契約化安排,以實現社會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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