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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隱患整改台賬

發布時間: 2021-02-07 15:42:38

Ⅰ 隱患排查整改五落實是什麼

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資金、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時限、落實隱患排查治理預案。

內容介紹:

一是抓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要求企業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和規章制度,明確了排查人、排查頻率、整改人、復查人,避免了事故隱患「視而不見」、「查而不治」、「久病難醫」。真正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到崗,落實到人。

二是抓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要求企業制定合理的隱患治理方案,科學、有序的安排生產和隱患治理工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既盡早把隱患治理措施落到實處,又把對生產秩序的影響降到最低。

三是抓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資金。

要求企業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費用列入企業安全費用計劃,並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列支安全生產費用,確保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充足。

四是抓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時限。

要求企業不但要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人,更要落實治理時限,實現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到位。

五是落實隱患排查治理預案。

要求企業制定隱患排查治理預案,明確和細化隱患排查的事項、內容和頻次,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隱患排查治理清單,真正在隱患排查工作中做到隱患查得出、治得了。

(1)煤礦安全隱患整改台賬擴展閱讀

隱患排查治理介紹:

隱患排查治理是指對高危行業等重點行業的排查治理。按照國務院的通知,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通過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范圍主要包括: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築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企業;道路交通、水運、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企業;漁業、農機、水利等單位;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其他行業和領域近年來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

Ⅱ 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需要哪些記錄和台賬

一、綜合管理類
1、五證一照
2、安全管理機構(紅頭文件)及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3、員工花名冊
4、法律及法規(10個)
5、安全方針及目標:①有目標、宣傳、員工理解;②安全風險管理及負責風險評價工作(建立評價組織,明確目的、范圍、方法和准則)。
6、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上牆)
7、安全生產責任書:①企業分管負責人;②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③各職能部門負責人;④各車間及班組負責人;⑤各崗位人員。
8、安全管理制度(29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規章制度
9、安全投入:①年度計劃;②實施情況和財務記錄;③防護用品使用情況;④按計劃使用的安全技術措施費用)
10、安全教育培訓:①年度培訓計劃;②特殊工種人員登記及證件;③新工人培訓記錄;④職工定期培訓記錄;⑤班前會記錄;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記錄;⑦管理人員及職工考試成績登記及試卷;⑧職工培訓簽名表。
11、勞動保護:①勞動合同;②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證明材料,即財務發票);③職業危害防治措施;④司徒合同;⑤其它合同及協議。
12、安全管理技術:
①設計審批管理;②工程驗收(三同時報告);③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職工學習情況;④技術資料管理;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和台帳及記錄、維護、保養記錄;⑥生產調度管理(管理制度、調度會記錄、事故隱患排查及處理、生產指揮系統及設施配備情況)。
注一:技術資料管理包括:a、煤礦礦圖(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排水、防塵、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b、所有設備台帳及檔案。
注二:生產調度管理包括:a、領導下井帶班制度;b、業主、礦長、副礦長、安全科長下井帶班記錄;c、安全生產調度會議記錄、職工大會會議記錄、經濟分析會議記錄。
注三:安全設備管理制度和隱患排查管理包括:a、隱患排查制度;b、礦上隱患排查整改登記表及班組交叉檢查原始記錄;c、公司及上級主管部門隱患排查整改登記表。
1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①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②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及定期檢測、評估、監控記錄;③事故調查(四不放過原則的執行記錄和調查報告及處理情況);④事故應急預案及相關文件資料;⑤應急救災演習記錄。
註:預案包括:a、煤礦災害事故預防及處理計劃;b、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c、防煤炭自然發火、防滅火措施;d、煤礦抗洪搶險及地質災害防治預案。
14、安全文化建設:①企業文化宣傳及案例教育;②警示標志登記;③工會、黨委安全活動及計劃。
15、全礦安全事故統計
16、綜合安全管理標准化考核自評表
二、採煤安全管理
1、採煤作業規程和管理制度
2、採煤隊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3、支護質量監測及分析處理責任制
4、工作面地質預報(每月至少一次預報)
5、工作面工程質量、頂板管理、規程執行情況
6、採煤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情況
7、支護器材基礎台帳
8、採煤安全事故統計
9、工程開工通知單、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0、採煤安全管理標准化考核自評表
三、掘進安全管理
1、掘進作業規程和管理制度
2、掘進隊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3、三圖一表並懸掛在現場
4、安全設施配置、檢修情況
5、特種作業人員登記及培訓記錄(電工、輸送機操作員、絞車司機、爆破員持證上崗及證件)
6、工程開工通知單、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7、煤礦井巷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及檢驗考評情況
8、掘進安全事故統計
9、掘進安全管理標准化考核自評表
四、機電安全管理
(一)機電設備與指標:
1、合格證登記
①機電設備產品合格證;②礦用產品安全標志;③防爆設備防爆合格證登記。
2、全礦機電設備綜合完好率統計:大型在用固定設備完好率、防爆電氣設備及小型電器防爆合格率、小型電器合格率、電纜吊掛合格率、礦燈完好率。
3、機電設備檢修、技改計劃
(二)機電安全及要求
1、機電科崗位責任制
2、機電設備台帳及設備檔案
3、雙電源用電協議及竣工報告
4、檢漏電記錄、風電閉鎖試驗記錄、瓦斯電閉鎖試驗記錄
5、機電設備事故登記冊
6、水泵排水記錄
7、防洪演習報告
8、設備檢修及試驗記錄
9、接地保護測試、漏電每日試驗記錄、接地電阻測試記錄、遠方漏電試驗記錄
10、2米、1.6米絞車包機制度及運行記錄
11、充電記錄
2、機車包機制度及運行記錄(源泉無)
13、抽水工包機制度
14、機電人員證件及培訓(各類司機、維修電、鉗工)
15、工程開工通知單、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6、機電安全管理標准化考核自評表
五、運輸安全管理
1、運輸提升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
2、運輸設備、設施包機制度
3、運輸系統圖
4、運輸設備、設施的圖紙及技術檔案
5、運輸設備運行檢修記錄、試驗報告
6、小絞車管理制度及運行記錄
7、絞車綱絲繩檢查記錄
8、釘道工包機制度
9、充電工包機制度
10、行車記錄
11、工程開工通知單,各項工程施工技術措施
12、運輸安全活動記錄和事故追查分析報告
13、特種作業人員登記及考核情況(每年一次考核)
14、年度培訓計劃及培訓記錄
15、運輸安全管理標准化考核自評表
六、通風安全管理
1、通風圖:通風系統圖、防塵消防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反風操作系統圖(掛在現場)
2、五板: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通風設施管理牌板、防塵設施管理牌板、通風儀表儀器管理牌板、安全監測管理牌板
3、五記錄:調度值班記錄、通風區(科)值班記錄、通風設施檢查記錄、防滅火檢查記錄、測風記錄
4、台帳:瓦斯調度台帳、防火密閉管理台帳
5、通風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6、通風系統隱患排查記錄(每月一次)
7、礦井「一通三防」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一通三防」管理責任制
8、主要通風機設備運轉記錄
9、主要通風機檢查、維修記錄
10、通風例會制度及記錄
11、反風演習計劃及演習記錄(每年一次)
12、停風措施、防突措施、瓦斯積聚排放措施
13、安全儀器儀表定期檢查、校驗記錄(甲烷感測器調校、風電和瓦斯電閉鎖試驗記錄)
14、通風、防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安全措施計劃
15、通風安全監測機構責任制
16、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瓦斯等級鑒定報告
17、瓦斯專項整治計劃表,瓦斯檢查記錄(一班三檢、一炮三檢、瓦斯監控日報、瓦斯員現場交接班制度及記錄),瓦斯排放記錄,通風系統調整、貫通記錄、調風安全措施、報批計劃,反風設施檢查記錄,主要通風機停運及其它安全措施,防滅火消耗台帳,風量分配計劃及記錄,通風設施台帳、檢查記錄,巷道維修計劃、驗收記錄,工程開工通知單,工程竣工及質量驗收記錄,沖刷粉塵記錄。
18、監控設備儀表台帳、監測裝置故障登記、檢修記錄、巡檢記錄
19、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防治自然發火的專門措施
20、隔爆防塵設施登記
21、特種作業人員登記及培訓記錄
22、通風安全管理標准化考核自評表
七、地測防治水安全管理
1、地質說明書
2、地質調查及水文分析報告
3、地質預報(月報、年報)
4、采區地質說明書、回採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和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
5、當年水情水害預報
6、礦圖:井田區域地形圖、工業廣場平面圖、採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主要保安煤柱圖、井筒斷面圖(每3-6個月填繪一次)
7、防治水預案
8、防治水隱患排查記錄(每月一次)、防治水安全檢查及整改記錄(每季度一次)
9、礦測繪、收集、處理相關地質資料
10、礦區三級控制點測量數據
11、地測防治水安全管理標准化考核自評表

Ⅲ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五落實」的內容是什麼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五落實」的內容是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強調,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發現的所有重大隱患,都要逐條做到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李毅中在安全生產視頻會議上透露,截至9月底,全國重點行業領域共有236.5萬個工礦商貿、交通運輸和人員密集場所企業、單位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累計自查出隱患386.7萬處,整改率88.8%;其中自查出重大隱患7.3萬處,整改率76.9%。

李毅中要求,目前尚未整改的重大隱患,以及24個督查組下達整改指令中指出的369處隱患和問題,都要實行政府掛牌督辦,每月報告一次整改進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絕大多數隱患和問題都要在年內整改到位、及早銷號。

李毅中強調,對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整改到位,以及尚處在整改過程中的隱患和問題,要採取科學嚴密的監控防範措施,落實責任,嚴防隱患發展成為事故。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要果斷停產停業、限期整改。個別整改無望又嚴重危及生產的,要堅決退出或關閉。

從安全生產視頻會議上了解到,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將指導督促各類企業,建立健全崗位、車間、工廠、公司四級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並建立危險源分級監控制度。

(3)煤礦安全隱患整改台賬擴展閱讀:

全省開展大檢查大整頓工作以來,大興安嶺地區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地委書記肖建春、行署專員單增慶多次對大檢查大整頓工作做出批示。單增慶提出對責任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到位,監管檢查不到位,出現問題的單位和人員要給予嚴肅處理。

行署安委會採取暗查暗訪、突擊檢查的方式,對縣、區(局)政府、行業管理部門、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整頓工作進行了督查,並將督查結果以《督查通報》的形式下發至縣、區(局)和抄送地委、行署主要領導,縣、區(局)黨政主要領導。

同時,對大檢查大整頓工作不落實、不部署的行業管理部門和企業進行了約談警示,切實解決大檢查大整頓工作層級遞減、上熱中溫下涼的工作局面,有力推動了大檢查大整頓深入開展。

截止到8月末,地、縣(區、局)兩級共成立檢查組118個,參加檢查人員1368人次,共檢查生產經營單位9867戶,排查事故隱患3876處,完成整改3854處,未完成整改22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4845起,臨時查封62家。

責令停產停業停建69家,
取締非法違法企業4戶,拘留13人,暫扣車輛70台,處罰94.6萬元。對於全區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和問題,層層建立了台賬,做到了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的「五落實」。

Ⅳ 煤礦各類管理台賬有哪些

一般企業應有的台賬煤礦都應當有,但,由於煤礦的特殊性,與其他企業不同的重點是安全台賬,如:瓦斯、水文、地質、通風、礦壓等

Ⅳ 怎樣建立煤礦雨季三防隱患台賬

分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安全隱患、整改措施、驗收人、驗收時間等內、應急預案、責任人、資金來源等內容

Ⅵ 煤礦隱患排查制度是什麼

給你發一份樣本,別忘了給分喲。

事故隱患排查處理制度
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檢查、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實施依法治安、依法治礦,強化安全責任主體,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變事後制裁為事前管理,變事故處理為事故預防,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及《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4號)精神,結合我礦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分管誰負責」和「誰包隊誰負責」的原則,特製定三礦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消號管理制度。
一、我礦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實行礦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各專業分管領導是本專業隱患排查整改第一責任人;各業務科室科長負責本專業職責范圍內隱患排查和整改落實組織工作,各分管副職是分管業務范圍內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辦責任人;各基層單位行政正職對本單位隱患排查和整改落實工作負全面責任責任;檢查科負責對各專業隱患排查組織和整改情況進行監督、落實;對隱患排查工作組織不力、整改效果差的要給予經濟處罰和責任追究。
二、安全生產隱患是指礦井上下生產現場、系統、生產工藝、技術管理、自然環境、設備設施上存在的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問題。
三、為便於安全隱患跟蹤管理,將隱患進行以下分類:
(一)按隱患危害程度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
1、重大隱患是指《三礦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實施細則》(鶴煤三辦〔2006〕5號文)第八條所列的十五項隱患。
2、一般隱患是指除重大隱患以外的隱患。
(二)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按隱患落實整改的責任分別分為A、B、C三級。
A級:礦井無能力整改,需書面請示公司,並經公司批復,由公司幫助解決的隱患。
B級:區隊無能力整改,須由礦級領導安排解決的隱患。
C級:由區隊、業務科室安排解決的隱患。
(三)按安全生產的專業分為一通三防、機電運輸、水災、地測、
頂板和其他隱患。
四、安全隱患來源依據
(一)上級各類檢查。
(二)公司領導下井檢查;公司安全辦公;公司各業務部室業務保安監查;公司安全小分隊和「一通三防」小分隊安全檢查。
(三)礦領導下井檢查;礦、區隊領導值班、跟班下井安全隱患匯報;礦安全辦公;定期隱患排查;礦業務科室業務保安監查;礦各類小分隊安全檢查;礦各類安全專項驗收和檢查;礦群檢員、青安崗安全檢查;其他人員反映的隱患。
五、隱患的排查、檢查、整改與上報
(一)采、掘、機、運、通、地測、調度、後勤各專業的隱患排查活動每周進行一次,由礦長組織每月對礦井重大隱患進行一次排查。
(二)各專業分管礦領導在按時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工作的同時,要認真抓好本專業日常安全檢查和專項驗收檢查,全礦各級管理人員都要把查處隱患當作首要任務,確保在第一時間發現各類隱患,對現場不能及時處理的隱患,每個人都要認真填寫記錄,歸類管理,確保隱患按期整改。
(三)日常各類安全檢查的隱患,由檢查科負責進行分類、分級;各類專業檢查的隱患,由礦對口業務科室負責進行分類、分級。對C級隱患立即安排區隊整改,對A、B級隱患,由礦長、安全副礦長或分管副礦長在24小時內召集分管礦領導、檢查科、各業務科室及區隊按「五定」原則落實整改。檢查科、相關業務科室按要求及時對安全隱患歸檔管理,將A級隱患和重大隱患在24小時內分別上報公司相關業務部室和安監局;同時將A級隱患另行文上報公司。
(四)礦相關業務科室接到各單位上報的A級隱患和重大隱患後,要在24小時內審查、認定並歸檔。屬於本專業的A級隱患要及時制定出整改意見,本專業口不能解決的,由礦安委會研究解決。需要公司協調解決的,經分管領導、安全礦長、礦長簽字後報送安監局,由安監局統一匯總報公司安委會研究解決。
六、隱患整改、建檔及消號管理
(一)安全隱患整改
1、各單位行政正職負責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並組織實施;一般隱患由行政正職指定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各業務科室對分管業務范圍內A級隱患和重大隱患的整改落實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隱患按期整改。

3、檢查科對A級隱患和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督查、考核,並定期向各有關責任人反饋。
(二)安全隱患建檔管理
1、檢查科:所有類別的A、B、C級隱患;
2、各業務科室:分管專業的A、B、C級隱患;
3、生產區隊:本單位的A、B、C級隱患;
各業務科室要對本專業所有安全隱患建立檔案,並設專人管理,確保隱患歸檔及時、不遺漏,逐步實現安全隱患檔案微機化管理。
(三)安全隱患消號
1、各業務科室、生產區隊對入檔的各類隱患要及時跟蹤消號,註明落實人和整改時間,做到隱患消號閉合管理。對消號的隱患,檢查科和各業務科室要及時進行核查。
2、檢查科、業務科室於次月5日前將上月已整改完畢的A級隱患、重大隱患上報公司安監局和相關業務部室,進行消號。
3、各業務科室必須於每月的5日前對所管的安全隱患檔案進行整理,已整改完畢的安全隱患進入安全隱患消號表,上月新發現的安全隱患按時間先後順序進入安全隱患檔案管理表。
七、幾點要求
(一)各級領導下井要嚴查細管,各類檢查要注重實效,隱患整改要落實到位,凡出現檢查不負責任遺漏隱患、隱患不按期整改、隱患督查不到位,一律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責任者的管理責任,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隱患管理要做到檔案管理規范,隱患上報及時,凡出現建檔不規范、流於形式或上報材料不及時,按公司和礦考核辦法處罰。
(三)對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隱患,要在第一時間逐級上報。礦各業務科室、檢查科或區隊要立即撤出人員停產整頓,屬礦業務科室自停的,由礦組織驗收(必要時可報請公司有關人員參加);屬公司領導或職能部門停的,由公司組織驗收,並決定是否恢復生產。
(四)各級領導、業務科室要認真排查、檢查和督促整改隱患。凡工作不認真、不仔細導致本單位、本專業被上級部門查出重大隱患,造成停產或受到經濟處罰的,隱患單位、各業務科室、礦分管領導以及包隊領導要承擔相應責任。

Ⅶ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登記表如何填寫

安全隱患治理規定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告治理登記表

填表單位(蓋章):

單位名稱 主要負責人 安全管理部門

經濟類型 自定整改期限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負責人電話

從業人員人數 預投資額

手機 電子郵箱 實際投資

郵政編碼 排查日期 報告日期

所屬行業 隱患分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整改責任人 排查人 報告部門 上年銷售收入

完成日期 隱患基本情況 治理措施 監控措施

說明

行業領域劃分: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煤礦、非煤礦山、石油天然氣開采、冶金、有色、民爆、旅遊、機械、輕工、紡織、煙草、 貿易、道路運輸、公路養護、水運、鐵路運輸、航空公司、機場和航油企業、漁業、農機、學校、商場、建築、水利、電力、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遊、其它。

表格填寫報送:此表由企業填寫,立即完成整改的隱患,本單位存檔一份,不上報;限期整改(含有部門限期整改)的一般以上隱 患一式三份,本單位存檔一份,報縣級安監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各一份,縣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原則,將復印件留存, 原件上報上級部門。

填表人(簽名):

部門負責人(簽字):

單位負責人(簽字):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告治理登記表

填表單位(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源。沒有事故隱患就沒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消除事故隱患就是消除生產安全事故。下面對事故隱患的定義分類等進行簡要分析,幫助我們在日常工作中對事故隱患進行認定和處置。

2、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此定義是《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法定的。仔細分析,這一定義有優點也有不足。

3、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對於預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義。


4、事故隱患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

5、分四級:一般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不含)以下。較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不含)以下。

6、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1000萬元(不含)以下。特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7)煤礦安全隱患整改台賬擴展閱讀

一、法律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經2007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監督管理、罰則、附則5章32條,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隱患排查具體內容: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3,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5,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6,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同時,通過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打擊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制定和執行,安全許可制度實施,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Ⅷ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包括哪些內容需要哪些資料

一、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3、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5、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6、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7、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建檔、申報和監督管理情況;

8、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9、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10、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1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執行情況;

12、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

13、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範和治理情況等。

二、需要資料

1、安全隱患排查台賬;

2、整改通知書;

3、處罰通知書;

4、獎勵通知書;

5、整改驗收報告。

(8)煤礦安全隱患整改台賬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並建立信息管理台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並採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後,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

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Ⅸ 有關煤礦隱患排查上報制度有沒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6號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 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並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並建立信息管理台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 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掛牌督辦並採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後,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 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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