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綜合整改項目
Ⅰ 土地整治具體項目
土地整治是指對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動。土地整治是盤活存量土地、強化節約集約用地、適時補充耕地和提升土地產能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將土地整治與農村發展,特別是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是保障發展、保護耕地、統籌城鄉土地配置的重大戰略。
一、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進入統籌城鄉發展,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方針,改變農村的落後面貌的新階段。實現這一目標的重點是加強農業設施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加大農業投入力度,努力增加農民收入。
我國農地整理主要是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土地開發整治與新農村的建設密切相關。多年的實踐已經證明,通過農田特別是基本農田整治,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可以有效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田生產能力,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可以有效改善傳統的農用地利用格局,擴大經營規模,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通過改造舊村,歸並農村居民點,可以有效改變農村面貌,提高農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質量。
二、保護耕地資源,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耕地是糧食生產的第一資源,解決我國糧食問題必須立足於國內基本自給。隨著人口增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糧食需求將繼續增加,保護耕地、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壓力將日益加重。要切實做到有效控制耕地減少過多的狀況,確保糧食安全,必須穩定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這事土地開發整治工作首要的目標和任務。基本農田的土地整治將是加強基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本農田質量、改善基本農田生產條件的主要手段。
三、建設生態文明
是否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是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續的重要指標。為了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土地開發整治首先要改善人類所賴以生存的土地生態,這是增加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和基礎。
四、建設用地集約節約利用
實行集約節約用地,以盡可能少的土地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綜合效益,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戰略決策,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基本要求,是關系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大問題。
Ⅱ 土地綜合整治的土地綜合整治四大好處
農村土地來綜合整治四自大好處 :
一、對農民而言,就是「三充分一持續」。
二、對土地而言,新增了耕地面積,優化了土地結構,促進土地的流轉,適於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生產。
三、對投資商而言,可以通過參與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獲得土地投資收益,同時,還可4EE5獲區政府在稅收、土地資源配置等方面給予的政策扶持,享受土地綜合整治優惠政策。
(四)對產業而言,通過建新土地的平移使用,使我區土地後備資源更加豐富,通過科學規劃,可為汽車產業、商貿、現代物流、城市地產等提供土地儲備,逐步形成三次產業良性互動發展格局,打造復合型產業增長極。
Ⅲ 國家土地整治是個什麼項目
土地整治系指對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版然災害損毀的土權地進行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動。土地整治是盤活存量土地、強化節約集約用地、適時補充耕地和提升土地產能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將土地整治與農村發展,特別是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是保障發展、保護耕地、統籌城鄉土地配置的重大戰略。
Ⅳ 土地綜合整治的土地綜合整治七大工作步驟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七大工作步驟 :
1、調查摸底,徵求意願。深入村組、農戶家中,通過召開村組幹部會、議事代表會、村民大會,廣泛徵求群眾意見,宣傳土地綜合整治政策,對農村土地、人口、房屋、青苗、是否同意參與土地綜合整治等基本情況作一個全面摸底。完善村民申請參與程序。
2、制訂方案,立項報批。結合實際,科學制定方案,確定目標、原則、機制、安置補償辦法和實施步驟,做好資金測算,選定項目合作主,籌措前期資金。
3、登記測量,清算補償。項目立項批准後,組織專業測量隊伍,選派村組議事會代會和群眾代表參與,逐組逐戶按戶籍進行登記、核實,對房屋及構築物、青苗及附著物進行測量、登記、簽字、確認、公示、復核,無誤後由鎮政府對房屋及建(構)築物、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開展清算補償。
4、住房安置、農戶搬遷。修建安置房,落實房源,開展搬遷,並做好戶口遷移及城市居民戶口登記工作。
5、充分社保、充分就業。完成農民變市民的戶籍變更手續後,及時落實人員社保,作好有就業意願的全員統計摸底,抓好就業培訓,尋找就業崗位,引導幫助就業。
6、工程實施,復耕驗收。組織實施三大工程,將農房舊房拆除復耕,達到國土部門驗收要求。
7、土地流轉、發展集體經濟、土地綜合開發。開展農用土地流轉工作,做好集體經濟組織預留土地的項目開發和建新平移土地的綜合開發。
Ⅳ 土地整改的項目怎麼做。
以市場為導向,,,
Ⅵ 土地整理項目建設內容有哪些
以前主要分成四大工程:土地平整、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和其他工程。新版定額中已經把四大工程改為五大工程,即增加了生態防護工程
具體建設無非是田塊平整、溝、路、渠、橋、涵、閘、泵、站、機井、等等這些工程咯
Ⅶ 土地整治項目和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區別
綜合整治還包括其他行政行為,例如清繳違建等,屬於多部門聯合執法。
Ⅷ 土地整治的項目綜合審批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審批效率,加快項目的實施,促進美好鄉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需經省批準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
第三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是指在一個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區內,審批土地整理、復墾或者開發項目時,同時審批以下1項或者若幹事項:
(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規劃或者農用地轉用;
(二)礦山地質環境(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方案;
(三)地質災害避讓搬遷項目;
(四)其他適合同時審批的事項。
第四條 納入農村土地整治綜合審批的事項,實行統一申請、統一受理,統一批准、統一驗收。
第五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由耕地保護處牽頭組織,規劃處、征地管理處、地質環境處、資源恢復整治處及其他相關處室,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審批工作。 第六條 經省國土資源廳確定開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除土地整理、復墾或者開發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當包括需要同時審批的其他事項方案。每一個獨立的審批事項方案應當分章節單獨編寫。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內容,應當符合所涉及的各審批事項的管理規定、技術規程以及報批要求。
第七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所涉及的審批事項,依法需以政府名義申請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報批。不需以政府名義申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縣(市、區)編制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報批前,應當經設區的市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 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以下簡稱廳政務服務窗口)統一受理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申請。申請人應當向政務服務窗口提交項目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明確所涉具體審批事項的種類)、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廳政務服務窗口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省財政廳的要求,向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十條 申請受理後,廳政務服務窗口將受理材料交耕地保護處辦理。
第十一條 耕地保護處應當對收到的材料進行初審,符合審批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分別交相關處室,由相關處室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耕地保護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政務服務窗口並說明理由。通過補正材料可以解決的,書面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和時間要求。
第十二條 需要現場勘查的,由耕地保護處組織有關處室進行聯合勘查。縣(市、區)項目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勘查。
委託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勘查的,勘查工作可以在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報批前進行,並將勘查材料作為報批材料一並提供。
第十三條 需要組織專家評審論證的,由耕地保護處組織綜合評審,有關處室參加。
第十四條 參與審批的處室對其負責的審批事項,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經處室負責人簽字後,交耕地保護處。
第十五條 經審查,農村土地整治方案所涉各審批事項符合批准條件的,由耕地保護處報廳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其中,屬於省政府批準的事項,報省政府審批;需要省財政廳會簽的事項,送省財政廳會簽。
第十六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經批准後,由省國土資源廳製作統一的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明確批準的事項以及要求。省政府批准文件、省國土資源廳與省財政廳共同批准文件作為附件。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通過政務服務審批窗口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經批准後,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本辦法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審批時限為25個工作日。補正材料、現場勘查、專家評審、報省政府審批以及送省財政廳會簽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第二十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後,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辦理土地整理、復墾或者開發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方案,經省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審查通過後下達項目計劃與投資預算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農村土地整治方案和項目規劃設計,依法實施土地整治所涉及項目,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實施情況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二十二條 耕地保護處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組織有關處室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聯合檢查。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完成後,由耕地保護處組織相關處室對項目進行聯合驗收。單項工程先行完成的,經有關市、縣(市、區)申請,可以對單項工程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所需要的報件材料、具體審批流程等,由耕地保護處會同有關處室制定。
第二十五條 單一的土地整理、復墾或者開發項目審批,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