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停車位專項整治
Ⅰ 小區停車位如何管理的具體方案
為了更好的解決小區的停車問題,保持良好的停車秩序,通過對小區去年停車管理的總結,近兩個月來客服中心不斷的與業主、居民委員會相關部門溝通和討論,擬定了2008年的停車管理方案,具體如下:
一、小區出入口安裝一卡通智能刷卡系統,固定車位車輛直接刷卡出入小區,在進入地面固定停車場及地下車庫時需要再次刷卡。臨時車輛進入小區,需領取智能卡,刷卡計時,繳納臨時停車費方可駛出小區。
二、小區固定停車場(1號、3號、4號、6號)採取抽簽方式分配,另外601—603號樓前西段停車位劃入3號停車場作為固定停車位,614—616號樓前停車位劃入4號停車場作為固定停車位。地面車位分配方式基本延續2007年的分配方案,同時為了固定停車場停車有序,在停車場出入口安裝智能刷卡系統,一車一位,刷卡進入。
三、根據消防要求,確保消防通道暢通,調整原路兩側固定車位(包括2號、5號停車場),不再納入抽簽分配范圍,改為臨時停車位,供搬家、來訪、業主臨時停放及特殊車輛使用,並採取計時收費辦法。
四、由於地下車庫機械二層車位的啟用,保障車輛停車規范及地下車庫車輛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取消地下車庫臨時停車位。
五、對已辦理地下車庫停車位的私家車,可以參與地面固定停車位的抽簽,對抽中地面停車位並自願放棄地下車位的車主,可以辦理終止地下車庫停車位租賃協議,停車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月進行退費。
六、地面車位收費依據標准:北京市物價局京價(收)字[2002]194號《關於調整我市機動車位車場收費標準的通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我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計時單位的通知》(京發改[2004]495號文件)、經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備案標准執行。
地面固定停車位收費標准:
小型車—月租150元,年租1600元
大型車—月租210元,年租2300元
臨時停車收費標准:
小型車—1元/2小時,大型車—1元/1小時。均為1小時內不收費。
Ⅱ 物業法如何規定停車位管理問題
關於將區內的車位出租問題,在國內的物業管理都普遍存在的問題,雖然在物權法中明文規定區內所有公共地方都歸全體業主所有,但國內的車位都是處於緊張狀態,如果不利用空位停車的話,肯定不能解決停車問題。
但如果不收費的話,所有業主都會停放在小區內,那會造成秩序混亂.所以適當的收取費用控制車流也是在所難免的.但收取到的停車費用必須公布並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用於平時小區的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所謂的合理,合法也是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的.
拓展資料
停車費是由小區全體業主在業主大會上定的,也就是小區業主自己定的,物業只不過是代為管理,這筆錢最後除去基本開銷,比如稅金、人工費外剩下的都要納入房屋維修資金。
物業管條例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Ⅲ 關於小區停車位的問題
如果你保留有不滿足你的要求當初的購買停車位的合同的話,那麼開內發商的行為明顯的容侵犯到了你的利益,你可以先和開發商進行協商,如果開發商你還可以有其他的一些的話,你便可以收集一下證據,到法院去起訴他們這樣的事情,基本上是依靠一個人,除了開。,你還可以有其他的一些要求,比如說你在開發商佔用你的停車位的期間產生了額外的停車費等等
Ⅳ 小區停車場車輛亂停亂放問題怎麼解決
如果是物業小區,物業應該管理起來,劃定車位及時糾正亂停放的現象,如果是非物業小區,應該由社區來負責引導,對亂停放現象嚴重的地方派專人引導,維護小區秩序。當然增加停車位是最好的辦法,有條件的小區也可以在附近的周邊租用一塊土地建一個停車場
Ⅳ 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
找物業公司協調吧,最好是不要,車體太大佔用共用停車面積過多。
Ⅵ 小區停車位建立有法律規定嘛,是否可以阻止
小區物業服務來公司在小源區設立停車位的行為,如果符合該小區的規劃的,物業服務公司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進行阻止。但如果物業服務公司設立停車位的行為,並不符合小區的規劃,同時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對物業服務公司的行為進行阻止。
Ⅶ <<物權法>>對小區車位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小區的車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小區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7)住宅小區停車位專項整治擴展閱讀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面積分攤說和當事人約定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