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環保整改方案
⑴ 求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關於開展畜禽養殖業專項環境執法檢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56號
為積極推進農村環境執法工作,建立重點畜禽養殖排污單位檔案和相關信息資料庫,規范其環境監管,按照國家環保部和省廳、德陽市局相關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畜禽養殖業專項環境執法檢查,基本摸清畜禽養殖業污染底數和環境守法狀況,提高環境監管水平,防止和減少畜禽養殖污染,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持續發展,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2010年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數,基本完成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清理;2011年年底前畜禽養殖場(小區)基本納入日常環境監管。
二、 檢查對象
一是各地農業(畜牧獸醫)、工商、環保部門登記和備案的畜禽養殖場(小區);
二是達到農業(畜牧獸醫)、工商、環保部門登記或備案規模標准、但尚未登記備案的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
三是群眾投訴強烈的畜禽養殖戶、畜禽散養密集區;
四是《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的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戶、畜禽散養密集區。
三、 檢查內容
(一)區域畜禽養殖基本情況。本地區畜禽養殖規劃編制情況,畜禽養殖場的數量及各養殖場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養殖類型、規模,納污水體環境質量等情況。
(二)選址合理性。是否建在禁養區、限養區或適養區;是否位於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是否位於城市和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是否位於各級政府依法劃定的需要特殊保護的環境敏感區。
(三)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是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級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執行「三同時」制度,廢棄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運營時是否落實。
(四)污染治理設施或無害化處理設施情況。是否採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設施或無害化處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設置畜禽廢棄物的儲存設施和場所,儲存場所是否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防惡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對畜禽廢棄物採取還田、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料、製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用於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是否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准。
(五)排污口規范化建設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是否按《關於開展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環發[1999]24號)規定規范化設置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現象,廢水和惡臭氣體等污染物排放是否做到穩定達標。
(六)排污申報、排污許可、排污收費等制度執行情況。是否按規定向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是否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是否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等。
四、 整改要求
我局對專項執法檢查發現的各類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並督促畜禽養殖場(小區)、畜禽養殖戶制定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整改,確保整改到位。具體要求有:
(一)對地處禁養區等環境敏感區的,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
(二)對2003年以後沒有進行環評審批的新、改或擴建的,責令限期補辦環保審批手續;
(三)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予以關停;
(四)對廢水治理、畜禽糞便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污水超標排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
(五)對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貯存的畜禽廢棄物滲漏、流失、遺撒或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
(六)對向水體或其他環境傾倒、排放畜禽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
(七)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私設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責令限期拆除,並依法處罰;
(八)對未按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依法處罰;對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依法處罰。
五、 工作安排
此次專項執法檢查以我市自查自糾為主,德陽市環保局、省環保廳抽查和國家督查相結合。時間從2010年5月開始,2011年11月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0年5月至6月)
1、各鎮鄉人民政府要落實專門部門、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於6月18日之前將分管領導、聯系人名單和聯系方式報送綿竹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2、各鎮鄉人民政府要通過廣播、宣傳車輛等方式進行廣泛宣傳發動,營造氛圍。
(二)調查摸底階段(2010年7月至9月)
1、各鎮鄉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轄區內方案中要求的檢查對象進行摸底調查(主要調查畜禽養殖點名稱、地址、法人、聯系電話、畜禽養殖種類及存欄量、出欄量)。
2、我局將與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溝通銜接,按要求組織開展轄區專項執法檢查,對本方案確定的主要檢查對象和各鎮鄉調查情況進行詳細核查,摸清底數。
3、請各鎮鄉人民政府將摸底調查情況於2010年7月15日前報送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三)自查自糾階段(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
1、我局將依法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2、各鎮鄉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年底前配合我局清理禁養區內所有畜禽養殖場(小區)。
(四)督查總結階段
我局將通過專項環境執法檢查工作,建立畜禽養殖場(小區)的環保監管檔案,完善基本信息資料庫,並將其納入環保日常監管范圍,積極探索有效的監管模式。做好迎接環保部、省廳督查的各項工作。
六、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
各鎮鄉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執法檢查工作,把其作為遏制農村環境污染、強化農村環境監管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專項執法檢查工作部署,精心組織,切實對轄區內畜禽養殖業進行一次全面摸底調查。
(二)加強監管,建立長效機制。
我局將以此次專項執法檢查為契機,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各種環保違法違規行為,促進建立健全日常環境執法的長效機制,逐步把畜禽養殖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三)加強宣傳,強化輿論監督。
我局將制定宣傳計劃,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大對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既要贏得群眾的支持和監督,又要獲得畜禽養殖業業主的理解和參與。對群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以及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清理情況,要予以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⑵ 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排污整改通知書怎麼寫
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整改通知書
XXX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整改通知書(存根)
:
經查回,你場存在如下答問題:
□ 1、畜禽養殖糞便直排;
□ 2、無沼氣池或沼氣池容量不夠;
□ 3、無沼液存儲池或沼液存儲池體積不夠;
□ 4、無干糞便存儲場或干糞便存儲場體積不夠;
□ 5、無種養平衡配套土地或種養平衡配套土地面積不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
畜牧條例》、《XXX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針對上述存在問題,現責令你於 年 月 日前封堵排污口和清理完養殖場周圍污染物,建議按《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於年 月 日予以整改到位,否則將協調環保、畜牧、水務、城建等部門依法予以搬遷、關閉、拆除或強制拆除。
收件人:
送達人:
XXX人民政府
年月日
⑶ 畜禽養殖排泄物與污水治理方案
方案http://wenku..com/view/bc88cd13e518964bcf847ccc.html
公司:重慶市環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環保建設集團簡介
注冊成立於2004年,注冊資金1億元RMB;經過近十年的發展,現有資產超過10億元RMB;
涉足行業:市政環衛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污染治理、城市垃圾固廢處理、生態農業開發、城鎮養生養老投資、房地產開發、商業貿易等產業的綜合性集團企業;
人才:集團擁有一批年輕化、專業化的經營管理團隊,員工387人,各類專業技術人才152餘人,各類專業管理人才和高級經營骨幹80餘人;
業績:集團長期堅持「一元主導,多元發展」的經營模式, 開發和投資建設了「龍頭寺垃圾場綜合治理」、「重慶警備區後勤保障旅辦公樓和營房」、「上品 拾陸」小區、「生態農業」、「愛晚工程」等項目;
即將開發的項目有:巴南聖燈山養生養老、生態農業、旅遊觀光綜合體項目;涪陵磨盤溝土地整治及生態地產開發項目;豐都禽畜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項目;
集團憑借自身在市政環保行業十年的成長及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在全國領先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擬開展深度戰略合作,致力於污染場地修復及地力提升領域的發展。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系人:陳女士
⑷ 關於養殖環保政策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准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
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預防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採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製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屍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二十一條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示範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於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於國家關於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三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餘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並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並網技術標準的多餘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製取沼氣或進而製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屍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自願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
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戶自願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屠宰場環保設備設施整改實施方案
溫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場設置規劃實施方案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范生豬屠宰市場秩序,提升生豬屠宰行業整體形象,確保屠宰肉品質量安全,全面打造「放心肉」工程,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浙江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批復》(浙政函〔2009〕1號)等有關精神,結合溫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情況
全市共有生豬定點屠宰場50個,市本級(含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機械化定點屠宰場1個,縣(市)級城區定點屠宰場8個(機械化3個、半機械化5個),鄉鎮屠宰場(大部分屬於手工屠宰)41個。目前,樂清市10個、瑞安市14個、永嘉縣4個、洞頭縣1個、平陽縣3個、文成縣3個、泰順縣3個、蒼南縣11個。從現狀看,我市屠宰加工行業整體水平不高,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布局不盡合理。除市本級機械化屠宰廠外,其他各縣(市)大部分屠宰企業與國家2001年頒布的《生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0)標准差距較大,生產工藝以手工屠宰為主,屠宰技術水平偏低,肉品安全存在一定隱患。
二、規劃目標
按照「嚴格控制總量、合理優化布局、依法建設場點、推進企業升級改造」的總體要求,重新規劃布局我市生豬定點屠宰場。在對原有屠宰場進行整合撤並、改造提升的基礎上,通過新建、遷建、擴建等措施,逐步建立起與產業發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適應、布局科學合理、競爭規范有序、加工設施先進、產品質量安全的機械化、規模化、工廠化生豬定點屠宰加工體系。至2011年底,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場布局達到《浙江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要求。
三、規劃原則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狀況、城鄉規劃、人口分布密度、交通運輸條件、生豬產銷特點、動物防疫、環境保護要求等因素進行規劃和布局。
(二)控制總量、適當集中。嚴格按照設置規劃,整合現有屠宰場點,撤並調整屠宰廠(場)數量,優化資源配置,鼓勵適度規模化生產,避免重復建設。確需新建、遷建、改擴建的屠宰廠(場)用地,應符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並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三)提高水平、有利流通。鼓勵和支持符合有關要求且有改造條件的定點屠宰企業實施升級改造,引導企業向生豬養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銷售的一體化經營模式發展,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連鎖經營能力,完善生豬產品流通體系。
(四)保護環境、以人為本。居民集中住宅區、學校、醫院、
養老院以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及其他不適宜建設屠宰廠(場)的地區,不準建設生豬屠宰廠(場),已建的要妥善解決環境保護問題,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且無條件實施升級改造的必須搬遷或關停。
四、規劃要求
(一)溫州市本級及各縣(市)城區。溫州市本級生豬定點屠宰場設置不超過2個,設施設備應達到《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下同)的三星級(含)以上標准;8個縣(市)城區各設生豬定點屠宰場1個(共8個),設施設備應達到二星級(含)以上標准。縣(市)城區中心半徑10公里以內且專用鮮肉配送車輛的車程在30分鍾以內的鄉鎮,不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二)鄉鎮與農村、山區和海島。縣(市)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場的設置數量及距離須符合《浙江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要求,設施設備應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標准。
1.鼓勵並提倡交通便利、人口比較密集的毗鄰鄉鎮以片區的形式設置定點屠宰場,整合屠宰資源,提升社會經濟效益。充分利用現代流通網路,通過設置放心肉批發點、放心肉銷售專櫃等形式,擴大中心定點屠宰場對周邊鄉鎮的肉品配送服務半徑,滿足周邊地區放心肉的消費需求。凡是能夠通過配送保障供應的鄉鎮,原則上不設生豬定點屠宰場或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2.遠離縣(市)城區、人口較多、居住集中、周邊交通較為便利的鄉鎮,根據客觀需要,可設1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遠離縣(市)城區、人口較少、交通不便、難以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鄉鎮、農村、邊遠山區和海島,根據客觀需要,可設1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所屠宰的生豬產品僅限當地供應,具體供應區域由所在縣(市)政府劃定,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對鮮肉需求量小的鄉鎮及農村,可按經濟區域與其他鄉鎮聯合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不單獨設點。
(三)生豬主產區。為發展生豬生產,對年出欄生豬50萬頭以上的生豬生產大縣,可以適當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數量,鼓勵和扶持規模養豬場聯合興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並以屠宰自產本地生豬為主,實行生豬養殖、屠宰加工、產品銷售一體化經營。所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達到縣(市)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場標准、不從事代宰業務,且設置前需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經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五、規劃布局
(一)溫州市區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鹿城區設1個,龍灣區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三星級(含)以上。
(二)樂清市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樂成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虹橋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樂清市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5個,分別設在北白象鎮、柳市鎮、象陽鎮、大荊鎮、雁盪鎮。合計7個。
(三)瑞安市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瑞安城區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塘下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瑞安市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5個,分別設在陶山鎮、湖嶺鎮、仙降鎮、馬嶼鎮、高樓鄉。合計7個。
(四)永嘉縣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甌北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橋頭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永嘉縣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3個,分別設在橋下鎮、岩頭鎮、碧蓮鎮。合計5個。
(五)洞頭縣設生豬定點屠宰場1個,位於北嶴鎮,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根據海島實際需要,洞頭縣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2個,分別設在鹿西鄉、大門鎮。合計3個。
(六)平陽縣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宋橋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鰲江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平陽縣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4個,分別設在蕭江鎮、水頭鎮、騰蛟鎮、山門鎮。合計6個。
(七)文成縣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大峃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珊溪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文成縣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5個,分別設在南田鎮、西坑鎮、玉壺鎮、黃坦鎮、峃口鄉。合計7個。
(八)泰順縣設生豬定點屠宰場1個,位於羅陽鎮,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泰順縣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4個,分別設在司前鎮、雅陽鎮、仕陽鎮、筱村鎮。合計5個。
(九)蒼南縣設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其中靈溪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二星級(含)以上;龍港鎮設1個,設計要求達到一星級(含)以上。根據實際需要,蒼南縣轄范圍小型屠宰場點可設6個,分別設在宜山鎮、錢庫鎮、金鄉鎮、橋墩鎮、礬山鎮、馬站鎮。合計8個。
至2011年底,全市設生豬定點屠宰場16個,小型屠宰場點34個,合計50個(見附件)
六、實施計劃
(一)明確職責。本規劃實施方案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抓好督促落實,市農業、畜牧獸醫、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工作。各縣(市)政府要按照本規劃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抓緊調整區域內具體的布點規劃和實施方案,並於2009年8月20日前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還要抓好組織實施工作。
(二)清理整頓現有屠宰廠(場)。按照省設置規劃要求,各縣(市)政府要組織經貿、農業、畜牧獸醫、環保等部門,依據方案,對本地區的生豬屠宰廠(場)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
1.符合新《條例》規定條件和本方案規劃的,重新確認定點屠宰資格,由各縣(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經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備案後,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並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2.不符合新《條例》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換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和證書。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然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整改期限自下達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
3.符合新《條例》規定條件但不符合本規劃方案等級要求目標的,要求制定屠宰廠(場)升級改造實施計劃,可換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和證書。到2011年底前仍達不到規劃目標的,調整其定點屠宰資格。
4.符合新《條例》規定條件但不符合本方案設置規劃數量布點要求的,可換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和證書,但必須明確關閉的時限,原則上應在2011年底前關閉。
(三)採取分步實施、平穩過渡的辦法。按照先近郊、後遠郊,先建新廠或整合、升級舊廠、後關閉小屠宰廠(場)的步驟,穩步實施,全面推進。
七、設置條件
(一)屠宰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屠宰廠(場)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城鄉規劃,達到新《條例》、《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浙江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和本方案等相關規定的要求。
2.嚴格執行國家《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0)標准及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3.規劃整合建設的屠宰場加工能力縣級500頭/日以上、鄉鎮級210頭/日以上(市本級規劃新建屠宰場加工能力必須在2000頭/日以上);屠宰廠(場)屠宰與分割車間、待宰間、急宰間、加工、冷藏等設施設備的配置要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屠宰場設檢疫工作室,出入口設消毒池,屠宰與分割車間建築面積按國家標准(GB50317-2000)執行;屠宰生產線及設備全部採用不銹無毒材料,並具有相應的產品精深加工能力。
4.建立有效的全程質量控制體系。屠宰廠(場)主辦者必須具有肉類商品相關專業知識和從事相關業務的經歷;屠宰廠(場)必須配備有害物質的檢測儀器和相應的檢測人員,以及與屠宰流程、屠宰量相適應的檢疫人員,對生豬實行有害物質的宰前檢測和檢疫;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病害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標準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包括生豬屠宰操作規程、消毒、檢疫、檢測、檢驗制度以及生豬進廠(場)和生豬產品出廠(場)登記制度等,對出廠生豬產品質量承擔全部責任。
5.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二)小型屠宰場點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水源;有基本的屠宰設施,包括待宰間、屠宰間、地面硬化不滲漏及肉品「四不落地」(豬頭、腳、胴體、內臟不落地)等相應設施。
2.有相應的檢疫、檢驗和消毒設施及相應場所;有相應的無害化處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3.建立肉品質量安全相關管理制度;屠宰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八、設置程序
(一)設立(包括新建、遷建、改擴建)屠宰場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先對該申請是否符合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進行審查,並通知申請人。凡符合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的,由申請人再提交下列資料:
1.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新建、遷建等項目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屠宰場規劃選址意見。
2.環保部門出具的屠宰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核意見;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屠宰場的選址和設計等符合
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意見。
3.屠宰場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屠宰場設計方案、工藝流程及有關圖紙(包括地形圖、總平面圖、設備布局平面圖)。
4.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屠宰場的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屠宰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其他書面材料。
5.縣(市、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並經當地政府同意的屠宰場建設意見。
(二)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設立屠宰場的申請資料後,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對不符合屠宰場設置規劃的以及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的,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請設立屠宰場的單位或個人,憑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等部門辦理建設等有關後續審批手續。
(四)屠宰場建設竣工後,由申請設立的單位或個人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畜牧獸醫、環保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發給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志牌;畜牧獸醫、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設立屠宰場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持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屠宰場證照
齊全後方可開業,並應將定點屠宰標志牌及各項證照公開懸掛於顯著位置。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縣(市)政府要統一協調,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詳細的設置規劃實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細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並將實施情況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標,確保2011年底前全面實現本設置規劃目標和要求。屆時對各地規劃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考核。
(二)升級改造、政策扶持。鼓勵和扶持生豬屠宰企業實施升級改造,不斷提高設施設備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實現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品牌化發展,完善以白肉交易市場和企業批發相結合的批發體系,完善服務和白肉配送制度。同時,採取兼並、資產重組、合股經營等方式,整合現有屠宰廠(場),對因實施設置規劃被整合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各縣(市)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政策性補償,補償辦法由各縣(市)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研究制定。對實施設置規劃需新建、遷建、改擴建的屠宰廠(場)優先納入城鄉規劃,建設項目用地,當地應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三)強化監管、凈化市場。充實生豬屠宰執法力量,強化屠宰行業和肉食市場的監督管理,完善投訴舉報等社會監督體系,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取締長期從事私屠濫宰的非法屠宰點。工商、衛生、農業、質監、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生豬屠宰加工方面的有關信息,加強部門配合與協調,開展聯合執法和集中整治,為本方案的組織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本規劃實施方案期限自印發之日起至2011年底止,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⑹ 畜禽養殖污染整改進度報告怎麼寫
例:
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匯報
2014年,按照《天門市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實施方案》 和市七屆人大四次會議關於「加強農村養殖業環境污染治理」議案的決議,市畜牧獸醫局成立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專班,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生態養殖示範,推廣經濟實用和科學高效治污模式,提高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效率,各項治污措施按計劃穩步推進,目前已完成全年計劃任務的65%左右。現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摸清底數、制定方案
4月份,市畜牧獸醫局工作專班開展了為期一月的全市規模養殖糞污面源污染調查,全面掌握了我市生產養殖情況、污染現狀及治污情況,並按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了市管規模場、散養戶治理方案和資金概算,列出了工期進度表。
1、對我市2013年底前納入市局直管的30家規模養殖場中還未建設治污措施的13家規模場,統一採用污水深度處理模式(深度處理法是指豬舍廢水經集水池、固液分離、調節、厭氧、缺氧、好氧、二級沉澱、消毒,最後達標排放。該法的主要優點是對糞污處理較為徹底,出水水質優良),統一限定在11月份之前完成糞污深度處理設施建設,年底前組織達標驗收。
2、對中小養殖場戶採取三級沉澱模式(三級沉澱法是一種採用物理沉澱的方法來達到糞污減排目的的治污方法。豬場內的糞尿在排放到場外前,先在場內三個沉澱池內進行沉澱,然後再還田。該法的主要優點是沉澱池建設簡單,操作方便,成本較低,適用於離城市較遠、有較多農田配套的城郊或農村地區,適合在年出欄2000頭以下的中小規模養殖戶中使用),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的原則,督促指導各地在下半年大力開展設施建設和面源污染整治。
3、對禁養區內養殖戶實施關停或搬遷。
二、爭取政策、加大投入
積極爭取市政府專項資金投入和各鄉鎮專項列支,實行「以獎代補」,解決全市養殖業污染治理歷年欠帳太多和當前投入不足的難題。目前已落實市級治污資金796萬元,其中規模場650萬元,散養戶146萬元。
三、加強宣傳、形成共識
1、充分利用網路、電視、報刊等主要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畜牧養殖業污染排放標准》等法律法規,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典型示範的作用,在全市樹立「養殖發展、環保先行」的理念。
2、加強糞污綜合治理的引導和示範。我局分別於4、5月份兩次集中組織相關規模養殖場負責人到岳口健康天升、灰市豬場、天順豬場現場觀摩已建成投產運行的糞污深度處理設施,用成功實例引導相關養殖場增強養殖污染治理意願、加快養殖污染設施建設進度。
3、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治污宣傳教育,採取印發學習資料、舉辦培訓班、進場入戶等形式,向養殖場戶宣傳養殖污染的產生、危害、治理及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提高對養殖污染及科學防治的認識,增強環保意識。上半年共編發《畜禽養殖污染處理實用技術學習資料》12000份,舉辦培訓班27期次,網路報刊等媒體連續宣傳9期次。
四、分級負責、強力推進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關於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總要求和「分級負責、分步實施、分類指導」的總原則,市畜牧獸醫局切實承擔起全市養殖面源污染調查摸底、技術指導、宣傳推廣和督促核查等工作任務,具體負責市管規模養殖場養殖污染治理,配合鄉鎮政府實施轄區內散養戶養殖污染治理工作。
1、由市畜牧獸醫局具體負責的13家規模養殖場,已根據每戶養殖規模和排污現狀制定了治理方案;已開工建設糞污深度處理設施的有10家規模養殖場(楊林興昌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永盛豬場、寶源豬場、嘉貝豬場、新興垸豬場、新躍豬場、恆盛豬場、宏昌豬場、白龍泉新村生豬養殖場、興農豬場);已完成前期准備、預計7月上旬開工建設的有3家規模養殖場(天門威泰畜牧有限公司、慶鴻養豬專業合作社、遠大原種豬場)。
2、按市政府對我局分工責任要求,我們配合漁薪鎮政府和多寶鎮政府對天門河上游漁薪鎮的青山、灰市、塗咀、蔡廟、漁薪、聖灣、武聖、潘渡、塗口、斗笠、潘灣、王灣、趙場、熊台、塗咀、羅亭等16個村98家養殖戶及多寶鎮雙橋村52家、鎮區江漢村、明星村19家養殖戶,按照「一場一法一冊」要求摸清了詳細狀況,鎖定了治理對象,制定了治理方案,由市政府與兩鎮領導簽定了治污責任狀,落實了工作責任。目前漁薪鎮、多寶鎮散養戶養殖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已全面啟動。截止6月25日,漁薪鎮政府採取先期小范圍試點、後期大面積鋪開方式開展「三級沉澱池」建設,已有灰市村(吳貴平、張小平)、漁薪村(趙飛、吳選平、李新國)、潘渡村(孫祝清、潘同清、劉壽玉)等8戶按設計規劃開工建設;多寶鎮雙橋村組建了養殖污染整治小組,接洽了施工隊伍,做好了整村推進施工准備,預計7月上旬全面動工。我局在兩地治污中定期上門提供了技術指導服務。
3、強力實施關停。目前竟陵辦事處規模場1家(年出欄3000頭的江垸豬場)、漁薪鎮散養戶5家 (塗咀村付會中、李朋,蔡廟村李道澤,灰市村吳桂兵,羅亭村劉想清)、天門高新園散養戶4家(接官村喻振國、喻新民、喻富源、喻小亭)等10家已實施關停;多寶鎮政府已對鎮區19家散養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五、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各級政府的環保意識、責任意識不強,以沒有執法權為由沒有對轄區的養殖污染進行有效的監管和治理,寄希望於上級畜牧、環保、城管部門管理的意識仍然存在,致使散養戶治理工作進展緩慢,禁養區關停工作更是難以推進。市政府督查辦要加大對責任狀落實情況的檢查督辦,並通報進度,形成上下齊抓共管氛圍。
2、村級自治組織對村級養殖污染的自治管理作用沒有有效發揮。實踐證明,在農村沒有明確法律依據不許辦養殖場的情況下,村級環境保護自治組織增強環保意識、發揮群眾議事監督作用是有效防止養殖污染繼續惡化的組織保證,因此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細化落實村級組織的責任和監管辦法。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1、積極向市委市政府匯報養殖污染治理工作情況,向相關單位通報工作進度,爭取領導重視、爭取社會關注、爭取資金投入、爭取配套政策。
2、加快老場養殖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的同時嚴控新建豬禽養殖場,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准入審批制度。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選址必須符合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
3、結合「四城同創」進一步加大養殖污染治理宣傳力度,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養殖污染治理的規劃設計、治污減排、監督舉報等,共建藍天碧水的幸福美好家園。
4、限期完成13家市管規模養殖場污水深度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搞好驗收考核。
5、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和多寶、漁薪等鄉鎮全面開展畜禽養殖面源污染治理,確保年底前落實市人大養殖污染治理決議案和市政府「十件實事」相關要求。
⑺ 養豬場環保整改方案
我國是一個養豬大國,養豬所佔的資源、能源的數量很大,在大力提倡建設節約型社會的今天,推廣節約型養豬是我國今後的發展方向,下面介紹幾種節約型養豬的途徑。
1.種草養豬,節約精料
我國目前集約化養豬的飼料多採用「玉米+添加劑」的方式。這種日糧雖然配置簡單,營養合理,料肉比較低,但需要大量玉米、豆粕從國外進口。目前,有的地方已試用部分青飼料來替代精料飼喂肉豬,如用美國菊苣、松香草、苜蓿等,在經濟上有較好的效益。據遼寧丹東市種畜場試驗,平均每頭肉豬喂美國菊苣77.5千克,精料214.5千克,每頭豬收益比對照組多32.92元,美國菊苣667平方米產6000千克,每千克成本約0.07元。用松香草、苜蓿等亦均有經濟效益,這些經驗值得推廣。
2.改革豬舍設計,降低成本
豬舍的通風與保暖是一對矛盾,在冬季,一些豬場特別是我國長江以北地區,由於過於強調保暖,採用關閉門窗,天花板屋頂或塑料布覆蓋,在豬舍內生煤爐等方法,結果雖然溫度提高了,但舍內的空氣質量變差了,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大量超標,飼養員進入後,空氣刺鼻刺眼,母豬、仔豬發生咳嗽等呼吸道疾病,同時,由於濕度也隨之增長,在高溫高濕條件下,病菌容易繁殖,致使仔豬容易發生下痢等疾病,效果適得其反。改革豬舍保暖的新方案,是區分豬舍溫度與仔豬保育箱溫度。豬場動力網。豬舍溫度可適當降低,而保育箱內溫度保持在30~32℃左右,而且,隨仔豬日齡增加,可適當降低。保育舍的溫度只要
20~24℃。因此,在產房應採用天花板加可調節的屋頂通風,在哺育欄設保育箱,採用紅外線或電熱墊板。
3.改革豬舍技術方案
零排放豬場的建設,干撒式發酵床養豬,不用人工清糞尿,干凈且衛生,克服了「水沖糞法」的缺點,豬場每天用水量可大大減少;也減少了人工的勞動,只需要定期的反倒發酵床即可;用本技術養殖大大節省了成本,也不用污水池的投資,佔地面積小,日常維持費用低一個人就能完成日常維護。而且改發酵床在維護到位的情況下使用三到五年的時間沒有任何問題,只需平時添加墊料和菌種即可。
⑻ 如何加強家禽養殖環境管理
畜禽養殖場環境保護的好與否,事關畜產品的安全、質量和對周圍的環境影響。為此,應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讓畜禽養殖場不成為周圍環境
的污染源,引起畜產公害,主要是指動物糞尿墊料、污水和病畜屍體的妥善處理;二是要讓畜禽養殖場本身不受周圍環境的污染,主要是指在場址的選擇時要避開周圍工廠的廢水、廢氣、廢渣,農業上的化肥、農葯和生活污水等污染源。
1畜禽養殖場環境污染的來源
1.1空氣污染
工業「三廢」含有較高濃度的二氧化硫、氟化氫等有害氣體,嚴重污染空氣,畜禽一旦生活在這個環境中,就可使畜禽致病。
1.2土壤的污染
農葯、水中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都會污染土壤,畜禽一旦採食了受污染土地上的飼草料,就可使畜禽引起食物中毒和有害微生物感染而發病。
1.3水源污染
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和大氣污染物是水源污染的主要來源。水受到污染不能飲用;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可引起某些傳染病的傳播與流行;有
毒有害物質的污染可引起動物中毒等。
1.4生產中廢棄物的污染
畜禽的糞尿排泄物、墊料、污水、病死畜禽的屍體等不能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當造成的污染。
2畜禽養殖場環境污染的危害
環境污染直接危害動物的健康,可使畜禽的生長、發育、繁殖、生產力受阻,並發生各種疾病以致死亡。污染物質在動物體內積累或進入畜產品中,可
直接危害人的健康。
3畜禽養殖場環境保護的措施
3.1科學規劃。規范建設
3.1.1科學選址場址要選建在地勢高燥、排水良好、向陽背風、平坦而稍有坡度的場地上;地形要開闊整齊,以利於全面規劃與布局。土壤以沙壤土為宜,有利於保持較乾燥狀態,可防止微生物、寄生蟲卵等的生存和繁殖;水源充足,水質良好,不受周圍環境污染,取用方便,設備投資少;畜牧場應設在居民點的下風向處,距離在300~500 m以上,距交通主幹線不少於100~300 m;要遠離加工業的污染源;必須有可靠地動力供應。
3.1.2合理布局
完備的畜禽養殖場應由管理區、生活區、飼草料區、生產區、糞污處理區、畜禽觀察區、病畜隔離觀察治療區、屍體無害化處理區等功能區構成。各功能區之間應相對獨立而協調。管理區、生活區、飼草料區要設在場區的上風口;畜禽觀察區、糞污處理區、病畜隔離觀察治療區要設在場區的下風口;屍體無害化處理區要設在場區常年主風向的下風口,且遠離場區4 O∞m。
3.1.3標准建設畜舍建造構架、採光、通風、保溫及降溫等設施必須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設計和建造,以滿足畜禽生長發育、生產的最佳環境條件。
3.2妥善處理生產廢棄物。保持環境質量良好
3。2.1
及時處理畜禽糞尿、墊料等排泄廢棄物畜禽產生的糞尿、墊料等排泄廢棄物應定期清理出畜禽圈舍,並堆放在糞污處理區,及時將其處理,並加以利用。可以將動物的糞尿和墊料通過堆肥,使其腐熟,其產生的生物熱可殺死細菌和寄生蟲卵,可提供優質的有機肥料;因為動物的糞便中含有有用的
含氮化合物、微量元素、維生素等,可將其用作牛、羊、魚、豬等的飼料,但必須在飼喂前經過加工處理和控制用量;動物的糞尿和墊料作為產生沼氣的原料用來生產沼氣,變廢為寶,節約能源,沼夜、沼渣用於肥田,並達到改善畜牧場的環境衛生的目的
3.2.2嚴格控制生產中污水的產生,並及時的進行處理再利用
要嚴加控制畜禽場污水的產生量,減少不必要的污染和浪費。一般畜禽場產生的污水可採用沉澱(自然沉澱或混凝沉澱)、過濾、分解等方法使其凈化後作為生產用水,循環使用,可減少對環境的污染,並可大量節約用水。混凝沉澱是畜禽養殖場常採用的一種污水處理方法,是指往水中投加具有凝聚能力的混凝劑,如明礬、硫酸鋁、硫酸亞鐵等,使水中極小的懸浮物及膠體微粒凝聚成絮狀物而加快沉澱。畜禽養殖場的生產污水如重作飲用就必須進一步處理。
3.3搞好畜禽養殖場環境綠化。凈化美化場區環境綠化不僅可改變畜牧場的自然面貌,改變環境,還有利於減少場內臭味外逸,減少空氣微粒和微生
物,減輕外界噪音,減少有害氣體對畜禽養殖場的污染。綠化對改善場區小氣候,凈化空氣作用。
3.3.1栽植行道樹,植綠草坪為了營造一個安逸舒適的場區小氣候環境,應在畜禽養殖場的四周、道路兩旁栽植一些楊樹、柳樹等樹形搞、樹冠比較大的樹木,也可在場區空閑地段植綠草坪,這樣既可以美化綠化環境,也可以很好地凈化場區及周圍環境的空氣,減少有害氣體的污染。
3.4控制噪音危害
畜禽生產需要安靜的環境,應保持場區及周圍環境無噪音污染,減少噪音對動物的危害。
3.5建立養殖場環境保護監督檢查評價機制
為了增強生產者的生產安全意識,產品質量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確保畜禽產品安全生產,周圍環境不受污染,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一定要加強對畜禽養殖場的環境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建立完善的畜禽養殖場環境保護監督檢查評價約束機制,以確保畜禽養殖場的安全健康發展。
⑼ 您好,養殖場養鴨子要辦營業執照為什麼要經過環保局
養殖鴨子涉及到排污問題,需要經過環保局做環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
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9)養殖場環保整改方案擴展閱讀
環保局主要職能:
1、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工作。
3、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國務院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