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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證監會

發布時間: 2021-02-04 20:09:37

Ⅰ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第六章

利益相關者
第八十一條上市公司應尊重銀行及其他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內區等利益容相關者的合法權利。
第八十二條上市公司應與利益相關者積極合作,共同推動公司持續、健康地發展。
第八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為維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提供必要的條件,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利益相關者應有機會和途徑獲得賠償。
第八十四條上市公司應向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作出判斷和進行決策。
第八十五條上市公司應鼓勵職工通過與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直接溝通和交流,反映職工對公司經營、財務狀況以及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決策的意見。
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續發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關注所在社區的福利、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等問題,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

Ⅱ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

Ⅲ 上市企業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要求

  •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缺乏獨立性,會帶來許多問題,包括關聯交易頻繁,經營業績失真,業務不穩定,大股東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嚴重危害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針對投資者十分關注的上市公司獨立性問題。2002年1月,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證監發[2002]1號),也要求上市公司實行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的「五分開」。2003年9月,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擬上市公司「五分開」提出了可量化的標准。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2號)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2006年修訂)》(證監發行字[2006] 6號)對此作了新的規定。

企業在上市輔導過程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輔導機構的指導下,採取措施提高獨立性。企業的「五分開」主要是相對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下同)來說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 (1)人員獨立。企業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水;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 (2)資產完整。企業應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企業改制時,主要由企業使用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發行上市主體。企業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企業不得以公司資產為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

  • (3)財務獨立。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其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干預。

  • (4)機構獨立。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 (5)業務獨立。企業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屬於生產經營企業的,應具備獨立的產、供、銷系統,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市場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的金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應存在同業競爭。

Ⅳ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第一章

股東與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權利
第一條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應建立能夠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利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條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上市公司應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條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害行為的訴訟。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第二節股東大會的規范
第五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
第六條董事會應認真審議並安排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股東大會應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七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股東大會時間、地點的選擇應有利於讓盡可能多的股東參加會議。
第九條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條機構投資者應在公司董事選任、經營者激勵與監督、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人以壟斷采購和銷售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利益。關聯交易活動應遵循商業原則, 關聯交易的價格原則上應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的標准。公司應對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資產屬於公司所有。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Ⅳ 哪部法律規定了股票和上市公司的

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關於上市公司組織幾個歐的特別規定;《證券法專》第三章第二節關於證屬券上市的規定等。
另外,公司上市肯定是要發行股票的,因此,公司法和證券法關於股票的發行也是在調整公司上市。
此外證監會還頒布了很多規章,比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等等。

Ⅵ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第三章

董事與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的選聘程序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范、透明的董事選聘程序,保證董事選聘公開、公平、公正、獨立。
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三十條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第三十一條在董事的選舉過程中,應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應和董事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董事的任期、董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等內容。
第二節董事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董事應根據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董事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董事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出席董事會,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董事確實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的,可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董事按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委託人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嚴格遵守其公開作出的承諾。
第三十七條董事應積極參加有關培訓, 以了解作為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熟悉有關法律法規, 掌握作為董事應具備的相關知識。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九條經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第三節董事會的構成和職責
第四十條董事會的人數及人員構成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董事會能夠進行富有成效的討論,作出科學、迅速和謹慎的決策。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應具備合理的專業結構,其成員應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和素質。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應確保董事會能夠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應認真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確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並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四節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范的董事會議事規則,確保董事會高效運作和科學決策。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事先擬定的議題。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董事會應按規定的時間事先通知所有董事,並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和有助於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應完整、真實。董事會秘書對會議所議事項要認真組織記錄和整理。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以作為日後明確董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由董事會集體決策。
第五節獨立董事制度
第四十九條上市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獨立於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獨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職務。
第五十條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選舉更換程序、職責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節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第五十三條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第五十五條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准和程序並提出建議;(2)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3)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第五十六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准,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第五十七條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八條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查決定。

Ⅶ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治理准則

各上市公司:
為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上市公司運作,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現發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請遵照執行。
證監會
國家經貿委
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Ⅷ 用來規范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法律是哪部法律

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關於上市公司組織幾個歐的特別規定;《證券專法》第三章第二節關於屬證券上市的規定等。
另外,公司上市肯定是要發行股票的,因此,公司法和證券法關於股票的發行也是在調整公司上市。
此外證監會還頒布了很多規章,比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等等。

Ⅸ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第四章

監事與監事會
第一節監事會的職責
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事會應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監事有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監事會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
第六十一條上市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合理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第六十二條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應成為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三條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節監事會的構成和議事規則
第六十四條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十五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范的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
第六十六條監事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公告說明原因。
第六十七條監事會可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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