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隱患整改制度
Ⅰ 企業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XX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和外委施工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和輔助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基建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建設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職責許可權。
一、公司總經理對所屬各生產、建設單位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二、各二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各分管礦(廠)長、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監察部監督檢查重大隱患的整改治理進度。 公司其他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四、各駐礦、廠、處安監處(站)協助各二級單位負責人監管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監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第五條 生產、建設單位將生產、建設項目、場所、工程發包、設備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嚴禁以包代管。生產、建設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監察部和有關業務部門報告。執行公司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安全監察部接到隱患報告後,要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業務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並跟蹤到隱患得到治理。
第七條 隱患排查與治理所需的資金由公司及二級單位從專項資金中解決,要保證有充足的資金整改治理隱患並落實到位。
第八條 安全生產隱患分級。
隱患分級:按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程度不同,將隱患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廠)、部解決不了,須經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科(隊)、車間(工段)解決不了,須經礦(廠)、處解決的隱患。
C級:由科(隊)、車間(工段) 和生產業務部門可以解決的隱患。
第九條 安全生產隱患確認與上報。
一、各二級單位每月一日前要將上月的A、B級隱患呈報公司安監部,並提出整改意見,經安監部確認安全隱患後,每月將隱患報表上報集團公司和地方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並負責督察治理進度。
二、隱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至隱患整改治理完成,對於不報隱患的單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費用。
第十條 安全生產隱患整改。
一、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公司總經理、礦(廠)長全面負責;分管經理、分管礦(廠)長、各級總工程師組織各業務部門對隱患要抓緊整改,做到五落實,既「項目落實、設備材料落實、資金落實、時間進度落實、責任落實」。
二、對於一般隱患,由各單位(車間、廠、科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隱患,要制定並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生產、建設單位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單位要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要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要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五、公司安監部及各駐礦、廠、處安監處(站)要對隱患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直至隱患徹底整改解決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條 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當時不能立即排除的隱患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加以控制,並限期解決。對隱患無防範措施的場所或單位,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
第十二條 生產、建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將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XX集團公司。
Ⅱ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單位名稱)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和強化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根據《北京市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一、事故隱患的分類
(一)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共分三類:
一般性事故隱患:指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導致一般性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有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隱患。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能夠造成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而且事故徵兆比較明顯,已經危及國家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按照其發現途徑和方式,共分三類:
一是檢查過程中的事故隱患。
二是各區域部門上報的事故隱患。
三是顧客、消費者舉報的事故隱患。
二、事故隱患的處理方式
(一)一般性事故隱患:應要求有關區域部門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應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並立即上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進行限期整改。
(三)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做出停產停業,立即上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並及時進行人員疏散、加強安全警戒等相應措施,進行徹底整改。
三、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
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門對分管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實行排查整改和上報責任制。
(一)各部門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進行查實,並登記造冊,上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
(二)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要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監管。
(三)各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和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或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登記造冊,逐級上報,進行徹底整改。
(四)各部門要建立事故隱患登記制度,將檢查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的具體情況、應對措施、監管責任人、整改結果、復查時間等一一進行詳細記錄。
四、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點排查內容;
僅供參考,各單位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重點排查內容
一、加強對機器設備的檢修、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確保設備性能可靠,安全運行。
二、所有電氣設備,應做防潮處理,保持良好絕緣,開關、閘刀、保險器應裝在安全位置。
三、經營期間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四、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設有明顯的消防疏散標志、應急照明設備;
五、是否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員是否熟悉放置地點和使用方法;
六、電源插座是否靠近易燃物品;
七、在營業結束時,要確定專人負責查驗水、電、氣等安全情況,關閉所有電源、鎖好門窗後方可離開。
上述檢查應做好詳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