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項目備案
⑴ 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備案需要什麼材料
土地開發,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人工、材料、設備和工程量等發生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二十五
⑵ 如何查找土地整理項目中標單位人員備案情況
中標單位的七大員「建造師,技術負責人,施工員,材料員,安全員,預算員,質檢員」都必須是國土資源廳備案的人員。
具體的查詢可是到當地省「國土整治局」網站上查詢。
⑶ 請問土地整理和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內容有哪些不同
1、根據土地整理的概念,土地整理是指通過採取各種措施,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土地整理專項規劃,對田、水、路、 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調整土地關系,改善土地利用結構和生產生活條件,增加可利用土 地面積和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活動。 土地整理一般可分為兩大類,即農地整理與市地整理。根據我國國情,現階段土地整理的重點在農村地區。土地整理的主要內容包括:(1)調整農地結構,歸並零散地塊;(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網、溝渠等綜合建設;(4)歸並農村居民點、鄉鎮工業用地等;(5)復墾廢棄土地;(6)劃定地界,確定權屬;(7)改善環境,維護生態平衡。2、程序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各地實踐,土地整理程序一般如下: (1)確定土地整理區域,提出工作方案。縣、鄉(鎮)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對土地利用的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分區和有關專項規劃,選定實施土地整理區域,制定實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土地整理區域一般集中連片,規模視當地具體情況而定。 (2)組織進行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具體分析土地整理潛力、綜合效益,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方案和權屬調整的意見等,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完善有關規劃及各類備件。 (3)依法報上級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上級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規、政策、技術標准等,結合當地情況,審核、批准土地整理規劃設計與工作方案並進行備案。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及工作方案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4)組織土地整理實施。按照批準的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和工作方案,縣、鄉(鎮)人民**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土地整理建設。 (5)確認權屬。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對調整後的土地,辦理確定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手續。 (6)檢查驗收。按土地整理規劃設計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進行檢查驗收並確定土地利用調整情況,包括耕地面積調整情況。有關資料、圖件等整理歸檔。
⑷ 信陽市土地整治項目 新成立的招標代理公司 如何備案到哪裡備案
第三十六條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內同時,通過出讓容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依據時,應保證國家國有土地的住房抵押。
相應規定後,這種抵押,即使有糾紛,抵押效力不能被拒絕。但是,如果可能的話,還是建議通過土地抵押。
⑸ 土地整理施工需要什麼資質
房屋建築,水利,市政,道路,電力均可參加土地整理項目工程施工,二級以上資質。
⑹ 土地整治項目驗收、入庫、備案是什麼意思
就是 有省級或者市級 驗收一下 然後 備案以後好審計
⑺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規范
土地整治是對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進行治理,對生產建設活動破壞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恢復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動,包括農用地整理、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建設用地整治等內容。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中央決策支持、省級人民政府立項的土地整治項目。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符合國家支持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的要求。二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以灌區水利工程為依託,具備水、土、環境等項目實施的基礎前提條件;實施重大工程應能夠大量增加高質量耕地,增加高產穩產農田比重,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態環境,增加農民收入,促進新農村建設。三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區域應相對集中連片,也可按流域或區域布局,以更好地落實重點區域內大規模土地整治、大面積節水增地、大幅度提高基本農田產能。
當前,規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的主要措施如下:
科學論證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建設條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規模大、投資多、周期長、風險高、區域影響強,科學合理地開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資源保障程度、生態環境承載力等實施前的評估論證,科學進行決策分析,是實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目標的基礎和先決條件。
以中央支持資金為引導、帶動地方相關涉農資金集中投入。充分發揮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示範資金的引導作用,整合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給地方的新增費、地方留成新增費、用於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以及相關部門的其他涉農資金,按照「渠道不變、用途不變、統籌安排、各計其效」的原則,專賬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切實提高各項資金綜合使用效益。
嚴格管理,保證工程取得實效。建立和完善項目法人、公告、招投標、合同、監理、審計等制度,完善技術標准,並嚴格執行;做好建設任務分解落實,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和資金,提高年度計劃執行力;加強竣工驗收管理,及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以備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進行抽查。
加強實施監管。按照「集中統一、全程全面」的監管要求,應用遙感、信息等技術手段和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台,結合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等,採取多種形式,對重大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結合新增費稽查、檢查工作,加強資金監管,保障配套資金足額到位,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嚴禁擠占挪用。
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始終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民意,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規劃期間組織實施的重大工程主要有糧食主產區基本農田整理工程、重點煤炭基地土地復墾工程、三峽庫區移民安置土地開發整理工程、西部生態建設地區農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開發工程、「五縱七橫」公路和京滬高速鐵路沿線土地整理復墾工程、南水北調水利工程沿線土地整理工程等。
⑻ 怎麼寫國土資源局關於開展土地整治項目施工單位登記備案工作的備案承諾書。
這個估計你得找專業人員啊
⑼ 吉林省土地整治備案中質量控制與成果管理制度是什麼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確保土地整治項目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整治項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內,使用中央和省級財政土地整治相關資金實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範建設和一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土地整治項目,其中土地整治相關資金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等。使用其他資金的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土地整治項目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鎮(鄉)域村鎮體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堅持統籌兼顧、因地制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負責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聯絡員制度,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協調推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治工作,並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財政、發改、監察、環保、住建、交通、水利、農業、林業、審計、農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各級土地整理機構負責土地整治項目管理的具體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土地整治工程建設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專項規劃或方案)、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實施准備(包括工程招投標和實施方案編報等)、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和後評價等階段。
組織管理體系
第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宏觀指導、政策研究、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市級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實施指導、協調推進、監督管理和考評,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管理方式。具體組織形式是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企業競爭介入、農民參與,落實共同責任。
第八條 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具體負責全省土地整治的監管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省國土資源廳
1.負責全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指導,項目實施協調管理、績效評價制度建設,組織開展項目信息備案。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勘測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決算審計等參建單位實行市場准入和業績考核登記備案管理,開展土地整治相關技術業務培訓。
2.負責組織對市、縣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論證,組織項目立項,審查批准項目規劃設計,對項目實施管理進行監督檢查、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及後評價。組織開展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項目申報、年度方案編報等工作。
3.負責土地整治項目的政策咨詢解答、項目實施期間重大問題答復、強化土地整治項目實施的技術保障措施。
(二)省財政廳
1.負責全省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指導、監管和績效評價有關工作。
2.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各類土地整治項目預算、竣工結(決)算評價與審查,組織開展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3.負責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的申請,參與相關項目申報,年度方案編報、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等有關工作。
第九條 市(州)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土地整治項目的組織管理、協調推進、監督檢查和考評等工作。具體工作可由市(州)國土資源局和財政局聯合開展。市級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一)督促協調縣級人民政府落實土地整治項目目標任務和配套資金,嚴格執行項目管理制度和技術標准。
(二)開展項目監督檢查,配合省直有關部門開展項目全過程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加強績效考核,健全並執行監督檢查和問責制度。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所在地項目實施管理主體,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程序,對項目實施負總責。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項目的踏勘、選址、論證和項目申報工作。中央和省重點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範建設項目申報單位為縣級人民政府,一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申報單位為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二)確定項目承擔單位。中央和省重點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範建設項目承擔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單位,一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可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土地整理機構承擔。項目法人單位是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對項目實施、工程建設質量、進度和資金安全負總責,並對縣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負責。中央和省重點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範建設項目要在項目建議書(專項規劃或方案)確定後,可行性研究成果申報前,完成項目法人單位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