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鄉鎮區劃調整改革是趨勢
⑴ 市管縣體制的改革趨勢是什麼
由於「市管縣」存在著體制性缺陷,已不符合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需要,因此必須進行改革。然而,改革的方法絕不是象有些專家學者所說的那樣,只要對地級市一撤了之,更不能搞什麼「城鄉分治」。對此,在最早搞財政「省直管縣」的浙江省,一些幹部已對此提出的疑慮。作為地級市的金華市財政局徐局長表示,這一體制需要「與時俱進」。他認為,此種體制「不利於大中城市的建設,浙江省沒有較大的城市」,而且造成了「縣市基礎設施重復建設,小而全,不上規模」。他舉例說,義烏市修了個體育館,永康市也爭相上體育館,但規模都比較小,「如果財力集中到地區,則可以辦成一個可以舉辦國家賽事乃至世界賽事的場館」,但作為目前財政體制下作為地級市的「金華無此財力」。(詳見2003年12月3日《21世紀經濟報道》) 那麼,「市管縣」體制究竟應該怎麼改呢?筆者認為,關鍵要把握三條原則,採取多種形式。 需要把握的三條基本原則是:第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行城鄉統籌發展的原則。必須指出,區域經濟具有多個層次,各地情況不同應當具有不同的區域經濟概念。在人口稀少、城市化發展較慢的地區,縣域經濟應當作為主體;而在人口密集、城市化發展較快的地區,則應以市域經濟為主體。同時,在發展區域經濟的過程中,必須堅持城鄉統籌,而不能搞「城鄉分治」,進一步強化城鄉二元分割。第二,科學劃分管理層次和合理確定管理幅度,堅持事權與財權對等的原則。應該看到,管理層次過多,必然帶來管理成本增多和政令難以暢通的問題。但是,管理層次過少,必然帶來管理幅度過闊,同樣必然會增加管理成本或降低管理效率的問題。無論採取何種形式,必須使管理者的事權與財權相對稱,不宜再採取「代管」之類的管理形式。第三,一切從實際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堅持分類指導的原則。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中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距極大,因此在行政管理體制上也決不能搞「一刀切」,必須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同水平,採取不同的對策措施。 根據上述構思,筆者認為,在「市管縣」體制改革上,可採取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在城市化進程較快的經濟發達地區,實行「撤縣設區」。對此,上海、廣東等地已經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上海市經過幾年努力,已先後撤消了嘉定、青浦、金山等縣將其改設為區,至今僅保留崇明一個縣。廣東佛山市2002年11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進行了區劃調整,撤消了南海、順德、三水、高明四個縣級市,改設為南海區、順德區、三水區、高明區。佛山市通過這項改革,較好地解決了「市管縣」體制性缺陷,有力地促進了整個佛山地區的區域經濟全面協調發展。 二是在人口稀少、經濟發展較慢的貧困地區,而地級市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實行「以市帶縣」。即:不再實行由省委託代管式的「市管縣」,則將原屬於省的最終審批權全面下放給該地級市,由其對整個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全面負責,由中心城市來帶動本地區全面發展。由於這種形式尚無成功的先例,因此建議對此先通過試點,取得經驗,再逐步推廣。 三是對於上述兩種類型以外的其它地區,學習和推廣浙江經驗,實行財政「省直管縣」。必須指出,財政「省直管縣」只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過渡性措施,而決非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浙江的經驗具有非常明顯的適用對象問題,用浙江同志話來說:「對於縣域經濟還不發達的地方來說,浙江的經驗非常值得推廣」。
⑵ 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有幾個省在搞
幾乎所有省份都在進行。
由於我國城市化的不斷推進,鄉村治理也不斷跟進。又多地方的鄉回鎮設置過答多,造成農村的財稅出現困難,或者不利於區域發展,所以進行合並鄉鎮或者大規模並村的工作。
大部分地區都一直在推進中。近年來,湖南等地調整力度較大,四川省推進較緩。
⑶ 南充好久全面推開鄉鎮區劃改革
這項工作涉及面抄廣,不可能全部推開,會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推進,目前南充市的順慶區,儀隴縣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改革工作已經開始,順慶區、儀隴縣已相繼舉行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改革工作動員大會。經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順慶區將對鄉鎮實施行政區劃調整,調整後,該區下轄12個街道、1個鄉、6個鎮;儀隴縣57個鄉鎮將調整為1個街道、7個鄉、29個鎮。
⑷ 行政區劃調整對經濟發展有何影響
(一)市轄區審批體制影響區域經濟的發展
建國初期,大中城市的市轄區設置不需要中央政府的批准,也沒有具體的標准,一個市設多少個市轄區,市轄區的面積應該多大,都有各市自己確定,這樣就導致有的城市市轄區設得過多,有的城市設得偏少,有些人口規模相近的城市,市轄區的數量相差1倍以上。五四憲法第53條規定:「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並第一次正式使用「市轄區」這一概念,規定市轄區為相當於縣一級的行政區域單位。1955年6月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於設置市、鎮建制的決定》([55]國秘習字第180號)規定:市的郊區不宜過大;市轄區和鎮的建制的設置和變更由省人民委員會,自治區自治機關自行決定。這兩條規定對以後大中城市市區行政區劃設置的格局影響很大。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期間,各地行政區劃設置更加混亂。由於設置權力在地方,造成各地在市轄區設置過程中從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出發,缺乏科學規劃,隨意性較大。首先是反映在市轄區的名稱不規范,有的是以方位命名市轄區,有的是以數字命名市轄區。尤其是在市轄區布局上,沒有進行科學規劃,規模大小懸殊、地域犬牙交錯、一個礦點設一個區等等問題普遍存在,給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留下很多隱患,影響區域經濟的發展。在上世紀80年代初期以前,依據「市縣分立、城鄉分離」、「城市工業、農村農業」的二元經濟結構,我國設置市的建制主要是採用切塊設市的模式,其規模特別是地域規模很小,這就決定了在有限的空間內分設的市轄區規模會更小。
市轄區審批制度,直接反映在對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利一面,過小、過多的市轄區,形不成規模,內在能量得不到釋放,城市人口大量的增加,城區規模不斷擴大,原有的地域空間和行政區劃布局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區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二)城市經濟發展要求改革市轄區行政區劃體制
一是要求增加市轄區的數量。從中外城市數量增加的歷史來看,擴大中心城市的規模,將周邊縣市改區納入市區范圍,是區域經濟發展特別是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的結果。
二是要求調整大中城市的內部結構。市區面積的擴大,要求精簡市區內部管理層次和結構設置,以加快區域經濟的發展。
三是不斷改進城市管理方式和運行機制。按照「轉變職能、強化基層、統籌發展」總體思路,本著「責權力相統一,事權財權相配套」的原則,需把市直部門的部分行政審批權、管理權下放給區里,增強區級區域經濟發展活力。
(三)調整行政區劃有利於解決束縛生產力發展的體制問題
區域經濟的發展需要行政區劃的體制保障,行政區劃體制也影響著區域經濟的發展。行政區劃與區域經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的關系。改革開放後的今天,面向經濟目的的市轄區行政區劃調整力度較大,主要表現有:一是解決城區布局劃分不合理問題的調整。二是撤縣(市)設立市轄區的調整。三是打破郊區包圍城區格局的調整。
從近幾年大中城市市區行政區劃調整的動因、調整的方案及調整後的效果看,總體上看調整是必要的,絕大多數方案是好的,調整後的效果也是明顯的,從行政區劃上解決了束縛生產力發展的體制問題,促進了地區經濟的發展。從各地成功的經驗看,有利於市區長遠發展的比較好的市轄區結構模式是扇形放射式,各市轄區既有中心城區,也有外圍郊區,都有可以進一步向外發展的空間。
⑸ 地級市鄉鎮區劃調整改革需要報國務院審批嗎
一、鄉鎮街道區劃調整,由省政府決定即可。
1、省級行政區變更要全國人大審批版;
2、地、權縣兩級是國務院審批;
3、鄉鎮及以下是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鄉級行政區劃調整辦理程序
1、涉及兩個鄉鎮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雙方政府、人大必須同意;鄉改鎮、鄉鎮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更名的,當地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必須同意。然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對調整事項進行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縣級政府名義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調整請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本級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具體意見。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義報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轉省民政廳審核,省民政廳提出具體意見。經省政府批准後,由省民政廳代省政府下達同意調整的批復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復文件後,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級辦理落實區劃調整事項。
⑹ 村改鄉要上報國務院嗎
按法定程序進行 ,邊境地區涉及國界線 走向和載入邊界條 約的地名,需要上報國務院審批 。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審批程序。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⑺ 行政區劃體制改革 內容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高速發展,城市化水平提高很快。在東部沿海部分地區,城市高度密集分布的城市群開始形成。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和數量的增多,部分中心城市空間擴展受到周邊城市的限制,相鄰城市之間的摩擦也逐漸增多,城市之間的協調發展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在這種情況下,以「撤縣(市)設區」為主要內容的行政區劃調整作為解決問題的一種行政手段開始大行其道。通常的做法是將大城市周邊的縣或縣級市改為區,納入到大城市行政區范圍內,從而為大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的統一規劃和協調發展創造條件。
近年來「撤縣(市)設區」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然而,對這種行政區劃調整的效果必須要辨正地認識,應該認識到其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負面的影響。
以珠三角為核心的廣東省是我國經濟最發達、城市化水平最高的省份之一。因此,它也成為我國「撤縣(市)設區」的重點地區。汕頭市調整行政區劃:撤銷汕頭市昇平區、金園區,設立汕頭市金平區。撤銷汕頭市河浦區、達濠區,設立汕頭市濠江區,撤銷縣級潮陽市,分別設立汕頭市潮陽區、潮南區,撤銷縣級澄海市,設立汕頭市澄海區。
「撤縣(市)設區」行政區劃調整對城市發展的影響
3.1積極影響
3.1.1有利於相鄰城市協調發展
可以統一大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的規劃,推進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協調城市發展,盡可能減少城市間的內耗。這種處理簡單直接而收效迅速。
3.1.2有利於擴大中心城市的發展空間和規模,增強城市競爭力
有利於迅速擴大城市的發展空間、人口規模和經濟總量,從而提高城市在區域中、城市體系中的地位,也有利於加大城市在國家資源分配中談判的份量,為城市的發展贏得政策、資源上的好處。
如廣州將番禺「撤縣(市)設區」,使得廣州「南拓」的城市發展戰略得到實施,擴大了廣州的發展空間。
3.1.3有利於加強對某些重要資源的開發
通過行政區劃調整,將某些擁有重要資源(港口資源、土地資源、旅遊資源等)的縣(市)改為區,有利於充分發揮中心城市較強的政治能力、投融資能力、管理能力、招商引資能力、人才能力。如廣州,通過將番禺「撤縣(市)設區」,就加快了南沙港、南沙開發區的發展,使它們成為了廣州甚至整個廣東省新的經濟增長點。
3.2消極影響
3.2.1不利於城市間的競爭,尤其是不利於大城市周邊中小城市的發展
在「撤縣(市)設區」後,是行政權力的統一集中。行政權力高度集中在市一級政府,固然可以使得政令更為暢通,政府權威得到加強,但也增多了政府幹預,增加了管理層級,助長了地方官員的官僚習氣,損害了地方的積極性、主動性和靈活性。
改革開放以來,珠三角經濟發展的經驗表明,自下而上的經濟發展模式比自上而下的經濟發展模式更具活力。東莞、番禺、順德、南海都是很好的例子。在一個國家裡不但要有大城市,也要有中小城市。城市也並不是越大越好。中小城市也有其獨特優點。
城市競爭力的提高並不是靠規模的擴大來發展的,關鍵還是要靠提高自身的素質來進行。深圳市就一直期望將東莞、惠州的一部分劃入其中,理由是目前的用地很緊張,發展空間很小。但深圳還有相當部分土地沒有利用,已利用的一些土地效率也不高。深圳作為一個特區城市,有理由為全國城市的發展做出表率。
3.2.2不利於保持行政區內穩定、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不斷的行政區劃調整影響了幹部工作的積極性和順利開展,對市民的工作、生活,對廠商投資者的經營管理發展更帶來不便。例如由於地名的更改,就加重了企業的負擔。行政區劃的調整影響既定的政治生態結構。在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進行政治權力的重新分配,已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尤其是跨區域的行政區劃調整,更承受著地方官員強烈反對的壓力。此外頻繁的行政區劃調整也影響到老百姓對政府管治能力的信任。特別是由於調整未有實質性效果時,使得許多市民對行政區劃調整形成了「形式主義」、「好大喜功」的看法。
3.2.3行政區劃調整帶來了虛假城市化,帶來建設上的浪費
城區人口、空間規模急劇擴大,形成了一種虛假的城市化,大面積的城區內仍然是農村產業、農村人口、農村管理體制。這並不利於管理,還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對農村、農民的進一步忽視,甚至將本該屬於他們的利益、資源也剝奪了,城鄉二元的狀態更加強化。
造成了城市虛假的繁榮、經濟的泡沫、資源的浪費。部分城市在行政區劃調整後,就開始大做規劃,大興土木,建設新中心城區,建設標志性工程、形象工程。雖然通過巨額固定資產投資,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經濟的發展,但對今後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了不小的隱患。而且人為地建設新的中心城區,並不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由於比較偏遠的縣級市被改為區,各城區相距甚遠,城市基礎設施等方面並沒有完全融合在一起,整個城市貌合神離,非常鬆散。
3.2.4不利於制度創新
行政區劃的調整可能會暫時性地解決城市發展之間的協調問題和城市競爭力問題,但城市還會發展,類似的問題也將會不斷增多,繼續借行政區劃調整來解決這些問題,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同時,跨區域的環境污染問題、重復建設問題、規劃協調問題固然可以通過行政區的合並來解決,但卻不是根本對策。從長遠來看,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要開展制度創新。通過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來協調城市間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城市發展環境。因此,現有的行政區劃調整可能暫時性地解決了問題,但是卻延緩了制度的創新。
4有關的對策建議
毫無疑問,「撤縣(市)設區」行政區劃調整雖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卻無助於多數問題的根本解決,是一種有待完善的行政手段。
世界上頻繁地進行行政區劃調整,可能只有中國一家。行政區劃調整能夠達到的效果還可利用其它方法來進行。經濟的協調可以通過經濟的方法、市場的方法去進行解決。政治體制的問題則應該通過政治體制改革去解決。
在美國一個大都市地區,往往集中了數十個,甚至上百個城市。然而,美國並沒有求助於行政區劃調整去解決城市的協調發展問題。美國地方自治有著悠久的歷史,通過行政區劃的調整來解決區域城市發展問題是很難的。而我國是一個行政主導的國家,政府的干預可以直接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每一個角落。然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必須尋找新的改革之路。
行政區劃調整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撤銷、劃分問題,其關繫到老百姓的情感,影響到城市與區域的長遠發展,影響到城市政府運作管理的成本和效率。因此,行政區劃的調整應該高度慎重。事實上,我國目前迫切需要的並不是行政區劃調整,而是與行政區劃調整具有同樣目的,但更具有持久性和規范性的法規制度創新。通過法律和制度層面的創新,營造良好的城市競爭、發展環境,促進大城市和中小城市的成長,解決城市之間的協調發展問題,才是人們所應追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