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綜合治理總體方案
Ⅰ 太湖有哪些治理工程
太湖流域除了水體污染之外,還有洪澇災害的威脅。太湖流域有3萬平方千米為平原,占流域面積的六分之五,地勢十分平坦,因此一遇稍大的降雨,即發生泛濫,極易成災。在總體上講,太湖流域雖然水資源量較為豐富,但是流域農業發達,又是水稻高產區,農業用水量特別大。加上近年來鄉鎮工業發展較快,工業用水量也大大增加,這樣水資源量已出現供需矛盾,據初步計算,遇到乾旱年,需從長江引水100億~200億立方米。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經過長達27年的討論研究,於1985年7月出台了太湖流域綜合治理方案。這一方案同時考慮防洪、供水、航運和環境保護,按照「統籌兼顧、綜合治理,全面發展、分期實施」的方針,安排各項措施。治理方案的主要措施包括十項骨幹工程。
十項骨幹工程可以概括為「拓浚河道,加固堤防,增設抽水」三大類,總計拓浚和新建河道達20條,總長454千米,土方2億多立方米,加固和新修湖堤、河堤共560千米。在長江沿岸和杭州灣增設抽水站7處。大部分既可排水又可引水。這些工程建成後,能起到豐富水源、改善水質、免除洪澇、控制調度等作用。
綜合治理方案在沿長江一線拓浚和新辟河道7條,並增設7座抽水站,這既可把流域洪水和地區澇水排入長江,又可引長江水補充流域水量之不足。據初步計算,最大引江能力達每秒1000立方米。引水沿線經過太湖西部缺水地區,既滿足了該地區工農業用水的需要,同時可以將大量的水引入太湖,經太湖調蓄後,供給杭嘉湖地區和黃浦江,解決這些地區的用水需要。從長江引水,並經太湖調蓄,將水送到各用水地區,是太湖流域長期供水計劃的主要措施,可以保證流域內今後經濟發展對水資源的要求,也是地區經濟發展的主要基礎設施之一,它將大大改善這一地區的生活環境和經濟環境。
Ⅱ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副主任什麼級別
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副主任一般為副廳級。
具體依據為: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設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的批復》(中央編辦復字〔2009〕65號),設立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簡稱省太湖辦),為省政府派出機構,正廳級建制,經省政府授權,統一履行全省范圍內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綜合監管職責。
綜上所述:該辦公室副主任為副廳級。
附參考資料: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來源:江蘇省; 出自:江蘇省人民政府公報2009年14期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89號 2009年7月3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設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的批復》(中央編辦復字〔2009〕65號),設立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簡稱省太湖辦),為省政府派出機構,正廳級建制,經省政府授權,統一履行全省范圍內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綜合監管職責。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及重大決策部署;對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進行調研,及時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決策建議;協調解決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參與擬訂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標准和政策;參與擬訂太湖水污染防治的中長期規劃,組織制訂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實施國務院《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主要入湖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方案;草擬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省各有關部門和太湖流域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和任務,開展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根據省政府授權,對省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太湖水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和組織實施太湖水環境治理考核獎懲制度;定期報告和通報全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
(五)協調省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防控太湖藍藻和「湖泛」大面積暴發的應急工作;協助省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太湖流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查處工作。
(六)參與制訂省級太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參與審核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的安排,提出年度專項審計的建議;監督太湖水污染防治項目的落實,提出整改和調整意見。
(七)組織制訂太湖水污染防治與藍藻治理專家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其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委員會的技術指導和決策咨詢作用;會同省有關部門,提出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點科研計劃。
(八)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協助聯系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承擔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省防控太湖藍藻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太湖辦內設3個機構:
(一)綜合處
負責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和機關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對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重大方針政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的宣傳報道,編報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簡報;聯系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負責機關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辦機關日常事務和後勤管理工作。
(二)規劃處
參與擬訂太湖水污染防治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計劃,分解落實各成員單位年度目標任務和責任;參與制訂省級太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參與對申請國家和省級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審查論證,並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會同省有關部門擬定太湖水污染防治科研計劃,協調開展太湖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攻關;承擔太湖水污染防治與藍藻治理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督查應急處
對重點地區、重點河流水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組織檢查太湖水污染防治項目的落實情況;定期對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相關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各成員單位完成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務的情況;負責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部際聯席會議和省領導同志批示件的查辦工作,協調指導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根據應急預案要求,協調省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太湖藍藻和「湖泛」大面積暴發的應急工作;編發應急預警信息和應急工作簡報,承辦應急管理的日常事務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省太湖辦機關行政編制為20名。
領導職數為:主任1名(兼任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副主任2名;正副處長7名,其中正處長3名,副處長4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
四、其他事項
關於省太湖辦與省各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關系。省太湖辦是組織實施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和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第一責任主體,根據省政府授權,負責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任務分解落實和目標管理,對省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管轄范圍,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相應責任。省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執行實施方案的責任主體,要制訂本行政區域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逐級分解各項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確保目標、項目、資金、責任「四落實」。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團結治污」的領導和協調機制,各級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配合,協同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Ⅲ 無錫太湖水污染的處理方法
據悉,這一行動計劃不久將正式啟動。會議要求大家必須以「鳳凰涅盤」的決心,義無反顧地大膽創新發展模式,大力轉變增長方式。確無錫市已確定了治理太湖、保護水源的「6699行動」,其中包括六大應急對策、六大工作機制、九大清源工程、九大治污措施。據悉,這一行動計劃不久將正式啟動。會議要求大家必須以「鳳凰涅盤」的決心,義無反顧地大膽創新發展模式,大力轉變增長方式。確保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20%,確保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費用支出佔GDP的比重達到3%以上,確保到2010年底前建成國家節水型城市和國家生態城市群。
「六大應急對策」是:自來水廠水質強化處理對策、打撈藍藻對策、調水引流對策、人工增雨對策、地下水補充對策和凈水保供對策。「六大工作機制」是:完善監測預警機制、調水引流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協調聯動機制、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機制,以及考核監督機制。「九大清源工程」,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擴容和防護工程、飲用水水源地生態清淤和生態修復工程、進廠水源預處理和自來水深度處理工程、第二飲用水源地建設工程、新溝河通道拓浚工程、走馬塘河通道拓浚工程、應急飲用水水源建設工程、太湖生態清淤以及太湖生態修復工程。「九大治污措施」,包括提前關閉規模以下化工生產企業措施,沿湖地區排污口封堵、截污和水域功能區斷面達標措施,取締「三無」住家船舶、所有水上餐飲船舶、非清潔旅遊船舶和所有直接向太湖排污設施措施,所有鄉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和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措施,調整太湖一級保護區內所有畜禽養殖場和傳統養殖業措施,禁止新建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項目和限制氮磷污染物排放總量措施等。
Ⅳ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規定不能排放氮磷嗎
不是。太湖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符合脫氮除磷深度處理要求;現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符合脫氮除磷深度處理要求的,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2011年11月1日起1年內組織進行技術改造。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製革、酒精、澱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現有的生產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
法條鏈接:《太湖流域管理條例》
1、第二十五條太湖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納污能力,向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等確定的水質目標和有關要求,充分考慮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制訂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經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到太湖流域各市、縣。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2、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需要,制定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並商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在太湖流域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具體地域范圍和時限。
3、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並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便於檢查、采樣的規范化排污口,懸掛標志牌;不得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製革、酒精、澱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現有的生產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
在太湖流域新設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清潔生產要求,現有的企業尚未達到清潔生產要求的,應當按照清潔生產規劃要求進行技術改造,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4、第三十五條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符合脫氮除磷深度處理要求;現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符合脫氮除磷深度處理要求的,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組織進行技術改造。
太湖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污泥處理設施,並指導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對處理污水產生的污泥等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國家鼓勵污水集中處理單位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Ⅳ 目前太湖流域中面臨的問題是什麼該如何解決
太湖位於長江三角洲的南邊,是我國僅次於鄱陽湖和洞庭湖的第三大淡水湖泊,不僅擔負著為太湖地區居民提供飲水的功能,而且還擔負著農業灌溉、蓄水調水和旅
游養殖等職能,在太湖地區的發展和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經濟的高速發展和治理管理不善等諸多因素,使得太湖流域的生態環境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其存
在的諸多問題已經影響到居民的安居樂業。因此,加強對太湖生態環境的治理已經刻不容緩。
一、太湖生態環境面臨的主要問題
1.
太湖流域的水污染現象嚴重。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需求的日益增加使得太湖流域的水污染情況十分嚴重,其水污染的主要來源為未經處理、任意排放的工業污染;
化肥農葯過量使用的農業污染;未經凈化或精華不達標的生活污水污染和缺乏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污染等。這些污染不僅影響了影響了太湖地區居民的安居樂業,阻
礙了太湖地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持續健康發展,而且影響了太湖流域的水質和生態環境,給太湖流域的生態系統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2.漁業
資源的枯竭趨勢明顯。漁業資源的豐富為太湖地區的經濟發展提供了先天的優勢,也是維護太湖流域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的重要因素。但是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水利
工程的建設、圍墾造田工程的實施、過度捕撈與不合理漁具的使用和不良的引種措施使得太湖流域的漁業資源已經呈現逐漸枯竭的趨勢。這既對太湖地區的漁業資源
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又影響太湖地區的生態環境,使其水污染問題進一步惡化,給有效治理太湖流域的生態環境增加了難度。
3.水生植被被破壞情
況嚴重。太湖的水生植被可以吸收沉積物中的營養鹽,提高水體對有機污染物與重金屬的凈化能力,抑制藻類的過度生長,維持太湖流域的營養平衡,防止太湖出現
富營養化的狀況。但是由於受到各種污染和營養鹽的過度輸入,使得太湖流域的水生植被被破壞,導致太湖的水體富營養化情況嚴重,以藍藻為代表的藻類過度生
長,使得太湖生態環境的平衡被打破,其水質狀況、漁業資源和交通運輸等各個方面收到的影響十分嚴重。
二、太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措施
1.加強對太湖流域的治理,減少和消除對太湖流域水污染。首先,要完善和改革太湖流域的管理體制,建立綜合治理的模式。地方政府要堅持流域管理和行政管
理相結合的方法,加強行政決策和治理決策的一致性和協調性,以及各治理部門行動的統一性和規劃性,做到有效的經驗交流溝通和資源共享,實現彼此的優勢互
補,提高生態環境治理決策的正確性與合理性,並搭建信息化和系統化的交流平台,加強對各項工作的監督和監管,確保各項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可以順利的貫徹執
行。
其次,注重市場調節,建立和完善太湖流域水污染的預警機制和應對機制。地方政府可以有效利用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拓寬太湖流域生態環境
治理的融資渠道,以利於加大對其的資金投入和治理力度。例如地方政府可以通過發行債券、銀行信貸、出台優惠政策和吸引投資等多種渠道進行融資,既吸引企業
的資金投入,又有效的利用社會閑散資金,使太湖生態環境治理有充足的資金儲備作保障,對於改善治理的設備和引進先進的治理技術與手段都大有裨益。地方政府
還要做好太湖流域水污染預警機制和應對機制的建設和完善工作,利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手段,對於太湖流域的水質狀況進行實時的檢測,一旦發現存在污染的問
題,及時有效的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保證將污染的情況降到最低。
最後,地方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太湖流域的法律和法規體系,加大對太湖流域污染
狀況的執法力度,強化政府的監督監管職能,使治理工作在行動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對於有高污染風險的企業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標准和要求進行監控
和監測,並及時的公開有排污行為的企業單位,使其接受公眾和輿論的監督。
2.堅持走生態漁業的發展道路,維持漁業資源良性循環。地方政府在
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同時,要平衡好生態環境保護和漁業協調發展二者之間的關系,而堅持發展生態漁業是唯一的可行性道路。這樣既可以促進生態環境和漁
業資源的良性循環,又可以維持地區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長期健康發展。
地方政府需要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加快對養殖基地的建設。地方政
府可以對水產品採取證明銷售的制度,從源頭上保證水質的安全管理,並由國家政府、省市地方和直管部門等不同級別檢測部門對太湖流域水質實施定期檢測,確保
水質質量始終處於監管體系之中。同時,地方政府要嚴格控制葯品和養殖飼料在漁業作業中的應用,建立健全合理用葯的管理制度,並對養殖基地做好衛生監測登記
和食品安全的檢測工作,並將檢測結果中的數據及時向社會公布。此外,地方政府還要促進養殖基地的發展壯大和水產品產業的升級,以利於漁業養殖的規范化、規
模化和技術化管理。
地方政府要指導養殖戶應用生態養殖的技術,對漁業作業採取輪養的制度。地方政府可以指導養殖戶採取科學先進的養殖技術和
手段,既可以有效提高水產品的產量和質量,又可以保護生態環境不受到破壞。同時,地方政府可以依據太湖流域漁業資源的實際情況,實施年度性輪養制度和季節
性輪養制度相結合的策略,讓太湖的生態環境始終處於良性的休養生息循環狀態,在豐富漁業資源的基礎上,維持其長久的發展。
3.恢復和保護太湖流域水生植被,發揮其凈化水質和抑制藻類的作用。水生植被對太湖生態環境的影響不可忽略,因此地方政府要採取積極的措施恢復和保護太湖流域的水生植被,時期發揮應有的作用。
依據水生植物生長需要充足光照條件的特點,地方政府可以採取降低水位的方法,為水生植物的生長創造合適的光照條件,以利於水生植物進行正常的光合作用,
減少太湖流域懸浮物的濃度。同時,地方政府可以採取製造較小風浪的措施,以去除附著在水生植物葉片與根莖上的生物,避免其對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造成不利影
響,並增加水生植物的葉片和水體之間碳交換的頻率,從而水生植物光合作用的效果得到強化,促進其有力生長,進而凈化太湖流域水質。
地方政府
要將營養鹽對太湖流域的注入量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使其既能為水生植物的生長提供必要的營養,又不使太湖流域富營養化,從而使得藻類的過度繁殖對水生植物
的生長造成損害。同時,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圍網養殖的措施,調節太湖水底沉積物的狀態,使其不再處於懸浮的狀態,可以有效提高太湖水域的透明度,為水生植物
的生長創造有利條件。此外,為了避免水生植物和藻類的過度生長破壞水質,地方政府可以放養適量的草魚對水生植物的生長速率進行有效的控制,其數目以30條
/公頃為宜。
三、結束語
總之,太湖流域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已經十分明顯,加強對其的治理和管理已經刻不容緩。地方政府只有建
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制度,加大對水污染狀況的治理力度,嚴格控制對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合理發展養殖業,以及為太湖流域的水生植物生長創造良好
的生存環境,做好水生植被的恢復和保護工作,才能真正的使太湖流域的生態環境處於良性循環的狀態,發揮其真正的功能和價值,為促進太湖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居
民的安居樂業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http://www.xzbu.com/7/view-5356068.htm)
Ⅵ 如何綜合治理太湖
太湖魚米香,一直以來是太湖人的驕傲。近來太湖水污染甚為嚴重,藍藻頻發,居民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個人角度:不能亂扔雜物,不可亂捕殺水生物,也不可隨意放生物種入湖,做到人人愛護環境,監督個人行為。
周邊廠家:嚴格控制廠商的排污,進行有效監控,這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力配合。
社會輿論的呼籲,生物專家的科學整治,都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僅僅出自於個人理解,若有失偏頗,請各自斟酌。
Ⅶ 太湖流域不得排放氮,磷生產廢水何時實施的
不是。太湖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符合脫氮除磷深度處理要求;現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符合脫氮除磷深度處理要求的,當地市、縣人民應當自2011年11月1日起1年內組織進行技術改造。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製革、酒精、澱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現有的生產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
法條鏈接:《太湖流域管理條例》1、第二十五條太湖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太湖流域管理應當組織兩省一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納污能力,向兩省一市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兩省一市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等確定的水質目標和有關要求,充分考慮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制訂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兩省一市人民批准並公告。兩省一市人民應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到太湖流域各市、縣。市、縣人民應當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2、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需要,制定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並商兩省一市人民確定和公布在太湖流域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具體地域范圍和時限。
3、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並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便於檢查、采樣的規范化排污口,懸掛標志牌;不得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製革、酒精、澱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現有的生產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在太湖流域新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清潔生產要求,現有的尚未達到清潔生產要求的,應當按照清潔生產規劃要求進行技術改造,兩省一市人民應當加強監督檢查。4、第三十五條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符合脫氮除磷深度處理要求;現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符合脫氮除磷深度處理要求的,當地市、縣人民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組織進行技術改造。太湖流域市、縣人民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污泥處理設施,並指導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對處理污水產生的污泥等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避免二次污染。國家鼓勵污水集中處理單位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Ⅷ 2008年蘇州市以國家《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根治太湖、陽澄湖等流域水污染問題,以下措施與抑
A、①②中都可使水質凈化,可抑制「水質富營養化」,故A正確;
B、③加大調水版力度需要的物力投資很大,且權不能根治太湖、陽澄湖等流域水污染問題,故B錯誤;
C、④拓寬河段並沒有減少氮、總磷排放量,不能抑制「水質富營養化」,故C錯誤;
D、⑤在環太湖1km范圍內將完成造林可優化環境,凈化空氣,對水質影響不大,不能從源頭上抑制「水質富營養化」,故D錯誤;
故選A.
Ⅸ 太湖流域上污染區防治的措施預防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採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葯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對策】
1.採取緊急而切實的行動,對已經受到嚴重污染的渭河和黃河幹流進行水污染綜合防治造成渭河和黃河幹流污染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我們還在走只顧發展,不顧環境,或者是「先發展,後治理」的道路。這條道路急功近利,破壞性利用資源,污染環境,不僅危害子孫後代,而且已經危害到了當代人類,因此是十分錯誤的。
克服這一危機的根本途徑是改變發展模式,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具體來說,為了救活渭河,保護黃河,需要採取綜合的措施,嚴格控制沿岸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從末段治理向源頭控制轉變。第一步是要調整產業結構,對於新上的開發項目,必須加強對發展規劃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堅決不上資源消耗多、污染排放量大的工業企業項目,並要堅決淘汰已有的污染嚴重項目,要堅決杜絕東部地區淘汰的污染企業西遷。
2.採取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防止水污染處於中等水平和尚未受到明顯污染的地區的水污染態勢加重如果從工業化的起步時就開始注意把工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走新型工業化的道路,西北地區就能健康發展。
具體地說,新疆的烏魯木齊市、甘肅的白銀市以及陝西的銅川市等城市和地區,應在對原有污染源盡快採取綜合治理措施的同時,嚴格把住新建項目關,做到在還清老賬的同時確保不欠新賬,使大多數屬於Ⅵ類水質的河流得到改善。對於人煙稀少、河流水質保持在Ⅱ和Ⅲ類的城市和地區,則應一步到位,跨越傳統發展的模式,直接按照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實現發展經濟的目標。
3.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爭取實現工業用水量和廢水排放量的零增長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放工業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在我國西北地區的發展中應提出實現廢水排放量零增長的要求。國內外的實踐包括西北地區一些先進企業的實踐,已經證明了實現這個目標的可能性。
在黃河流域除了發現有機污染和氨氮外,還發現了有毒、有害的酚、石油及汞等污染物,其中酚的主要排放戶是化工行業、造紙行業和冶煉行業,石油類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礦山開采、化工行業和冶煉行業,汞則主要排自冶煉行業和礦山開采。這些行業必須迅速革新工藝,改進管理,徹底消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4.加大城市廢水處理力度,提高污水回收利用率,為西北地區開發提供穩定可靠的水資源,促進經濟的發展和保障人民的需要城市廢水經過妥善處理後完全可以回收利用於工業、農業、市政等,應該在嚴重缺水的西北地區加快城市廢水處理的速度,使受到嚴重污染的地區盡快擺脫污染的局面,盡快提高處理後廢水的利用率。
城市廢水處理廠的建設必須與城市廢水收集管網的建設同步進行,以免重復東部地區很多城市犯過的錯誤,即由於管網系統建設的滯後而使廢水處理廠的功能得不到發揮。
城市廢水處理工藝技術的選擇十分重要,不應照抄、照搬東部地區甚至國外的所謂先進工藝技術,而應特別注重採用適合於西部地區自然條件的廢水天然凈化系統,西北地區地廣人稀例如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系統和氧化塘系統。
5.加強面源污染控制,規范農葯、化肥使用西北地區農業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89.3%。農牧業帶來的污染不容忽視。國家應出台政策規范和限制農牧業農葯、化肥的使用種類及使用量,大力扶植生態農業。這不僅關繫到西北地區水污染的控制,也關繫到西北農產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Ⅹ 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實施項目效績評估自我評價報告表怎麼填
很簡單,換掉現在當官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