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群租戶
⑴ 為什麼國家不治理群租房
有法規禁止群租,
但是有市場,有貪圖牟利的二房東和需要廉價租房的人,
這個確實很難治理。
不能說不治理,報紙電視常常會報道某某小區治理的情況,只能說治理不力。
⑵ 群租房違不違法,違的是什麼法
有效無效復,要看二房制東和房東所簽訂的協議。如果那個協議里規定二房東不允許轉租。則你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約定可以轉租,或者沒有明確約定是否可以轉租,合同還是有效的。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一) 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二) 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於違法建築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嚴格的講,群租房違反法規的規定。《房屋租賃條例》規定,租房不得破壞原有結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用途。至少以一間房屋為出租最小單位,租房內人均面積不得小於5平米等。
⑶ 群租房違不違法
1、嚴格的講,群租房是違規,違反法規的規定。如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租賃條內例》租房不得破壞容原有結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用途。至少以一間房間為出租最小單位,租房內人均面積不得小於5平米等。具體的可根據當地的租賃條例來執行。如果遇到有人租住群租房現象的,可以去當地房管部門投訴。
2、國家嚴厲打擊群租房。因為在居住群租房的時候,人員比較雜,也不易於管理。而且此類犯罪手段簡單,犯罪易得手。群租房內的租客擁有彼此獨立的空間與財產,但房屋內共有區域與設施的共享,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方便。所以說國家正在嚴厲打擊群租房,避免一些犯罪份子有可乘的機會。
⑷ 什麼樣群租房必須整治
一棟居民樓的地下室里,居然有上百間迷宮一樣的「鴿子籠」,人員密集擁擠不堪,過道逼仄雜物堆積,電線老化暴露,還大量使用大功率電器……這樣觸目驚心的安全隱患,顯然不能不立即整治。
安全是一切的基礎,是極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發展環境。正是基於此,我們才要心存敬畏,把安全和生命時刻放在治理價值序列的首要位置;才要痛下決心排查隱患,補上歷史欠賬,幫廣大居民解決那些多年的心病;才要拿對待事故的態度對待隱患,拿查處事故的措施整治隱患,雷厲風行、絕不姑息。
⑸ 如何整治群租現象的一些想法
群租立馬卷土重來,居民們不堪其擾。為了抵制屢禁不絕的群租客,前不久,小區業主還與二房東發生了沖突。
⑹ 北京整治群租房是怎麼回事
首都綜治辦會同市住建、公安、工商等部門在全市集中組織開展了違法群租房專項治理工作。
2015年04月24日市政府召開違法群租房治理工作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2015年全市將繼續深入推進違法群租房治理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長陳剛出席會議,副市長張延昆主持會議。
去年以來,按照市委市政府總體工作部署和要求,首都綜治辦會同市住建、公安、工商等部門在全市集中組織開展了違法群租房專項治理工作。全市共組織聯合執法3905次,治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6)整治群租戶擴展閱讀:
北京整治群租房的必要性:
受出租房屋「黑中介」和少數出租房主唯利是圖、不法經營的影響,全市違法群租房問題出現反彈趨勢。今年,本市通過繼續深入開展專項治理,努力實現違法群租房前期治理成果有效鞏固、新增違法群租問題及時治理、群眾舉報和媒體曝光群租問題堅決查處、常態化治理機制基本建立。
違法群租問題依然是城市管理的薄弱環節和社會安全的重大隱患。對於新發現的違法群租房,全市要實行即時掛賬治理,確保違法群租房發現一處、掛賬一處、查處一處。
要求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違法群租房治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堅定一抓到底的決心;要加大依法治理的聲勢和力度,堅決遏制違法群租問題反彈;要切實加強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確保完成治理任務目標。
⑺ 群租如何治理
【摘要】:近年來,「群租」行為,隨著城市房價的不斷攀高和房租的不斷攀升而形成一種態勢,尤其是在上海、北京、廣州、深圳等流動人口較多的城市,群租現象越來越普遍。「群租」行為影響了小區內正常住戶的生活,也導致了其生活支出的增多,因而所引起正常住戶的強烈不滿也屬情理之中。尤其是「群租」存在諸多安全隱患,比如上下搭鋪,亂拉線路,電線老化裸露,沒有足夠的消防設施等,而且在租賃過程中,由於多人居住,衛生、治安等問題較為突出,「擾民」現象嚴重。正是由於「群租」所產生的消極影響,上海加大了對「群租」行為進行規范和查處的力度。群租問題目前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逐漸由社會問題演變成法律問題。 但是在法律層面來看,由於目前尚無立法,現有的規范效力位階比較低,且群租問題背後的法律意義究竟是什麼這個根本問題沒有解決,以至於在治理過程中產生不少矛盾。城市群租問題逐漸引起了法學界學者的重視,從法學的不同角度進行了研究,但群租問題僅僅通過民法、行政法或環境法等部門法的框架內研究而未上升到法理學的層面,難以發掘出群租現象背後的實質問題,並造成了執法部門之間的不協調,勢必會影響對該問題的司法與執法。房屋租賃關系本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相關的問題可以在私法的領域內調整。但是當下,一方面由於代表公權的行政權的擴張和膨脹,公權越來越深入到私權領域:另一方面由於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的需要,合意性的私權又應該受公權的干預。 本文在現有文獻基礎之上,在私法領域的框架內圍繞生存權和相關民事權利,對群租者群租行為的法律內涵予以探究。在界定了群租行為的私權利屬性之後,在權利沖突理論的框架內,通過權利位階理論對生存權與休息權進行了分析,在公權力與私權利沖突及其解決的機制內,對執法機關治理問題劃定了界限以及特定情況下對群租治理的必要性、合法性分析。